購物(百貨)商場反商業賄賂及饋贈制度
一、商業賄賂及饋贈行為的定義、內容、形式、對象
(一)定義:商業賄賂及饋贈行為是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采取秘密的手段,向交易相對人的代理人及對交易業務具有決定權的個人提供金錢、財物、禮品或其它報酬,以引誘其在交易過程上做出有利于行賄、饋贈人的決定,以達到排擠競爭對手的私下活動。
(二)內容:
1、金錢:包括現金、支票、匯票、存折、信用卡及有價證券等。
2、饋贈:包括免費租金、商品、禮品、樣品;體育及娛樂場所票券;宴請、旅游、服務以及上述饋贈內容的折扣、傭金等。
(三)形式:
1、回扣:在經營活動中為獲得交易機會和利益,以不正當的手段達到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而在賬外暗中支付或索取的現金、財物、有價證券、服務等。
2、折扣:是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以明示的方法照標價減除,或者退還給對方原標價的十分之幾的款項;是交易中作為對方的一種獎勵,是公開的。
3、傭金:是中間人和經紀人為了促使雙方達成交易而付出的一定勞動后應得的報酬。傭金是經營者以明示方式給付的,付給和接受傭金都須如實入賬。
(四)對象:
1、主體對象:未經公司高級經理以上人員授權,以公司名義或以非公司名義,向供應商及其代表或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個人)索取或收受上述內容的任何員工。
2、客體對象:給予公司員工上述內容的品牌商或其代表及業務單位(個人)。
二、反商業賄賂、饋贈的規定:
(一)公司員工十不準行為:
1、不準向供應商索取或收受回扣和贈品;
2、不準接受供應商禮金、禮券、及其它有價證券;
3、不準接受供應商傭金;
4、不準向供應商索取商品、樣品或折扣;
5、不準接受供應商有償(有損公司利益)宴請、邀請;
6、不準接受供應商體育場所、娛樂場所的票券;
7、不準讓供應商報銷費用;
8、不準索取或接受供應商租金、稅、費的優惠回報;
9、不準向供應商借款;
10、不準借用供應商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及其它物品。
(二)處罰與獎勵:
1、公司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員工按下列條款處罰
(1)對涉及財物金額較小且未被當事人、知情者揭發、檢舉的,在短期內覺悟并退還財物的,公司將按所收受財物金額處以三倍罰款并調離其崗位職位,降職、降級或重新試用。
(2)對涉及財物金額較小,又未主動退還或上交公司且被當事人、知情者揭發、檢舉的,在退還財物的同時公司將給予辭退。
(3)對于涉及財物金額較大又未被當事人、知情者揭發檢舉且在短期內覺悟并退還財物的,公司將給予辭退并扣發當月工資。
(4)對于涉及財物金額較大,又未主動退還或上交公司且被當事人、知情人揭發檢舉的,收受人必須將其收取的財物退還或上繳公司,無法退回或上交的,公司在辭退并扣發當月工資的同時,還將追究其社會擔保人的連帶責任,后果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
(5)屬貪污、偷竅性質的,不論財物金額大小,公司將立案并沒收其臟款、臟物,對主動承任錯誤并上交臟款物態度較好的,公司將給予辭退,并保留對其司法訴訟的權利,否則移交司法機關。
2、公司鼓勵當事人、知情者揭發、檢舉,對揭發、檢舉人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按被檢舉人收受財物總金額的30%給予獎勵,并為其保守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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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購物(百貨)商場反商業賄賂饋贈制度
購物(百貨)商場反商業賄賂及饋贈制度
一、商業賄賂及饋贈行為的定義、內容、形式、對象
(一)定義:商業賄賂及饋贈行為是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采取秘密的手段,向交易相對人的代理人及對交易業務具有決定權的個人提供金錢、財物、禮品或其它報酬,以引誘其在交易過程上做出有利于行賄、饋贈人的決定,以達到排擠競爭對手的私下活動。
(二)內容:
1、金錢:包括現金、支票、匯票、存折、信用卡及有價證券等。
2、饋贈:包括免費租金、商品、禮品、樣品;體育及娛樂場所票券;宴請、旅游、服務以及上述饋贈內容的折扣、傭金等。
(三)形式:
1、回扣:在經營活動中為獲得交易機會和利益,以不正當的手段達到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而在賬外暗中支付或索取的現金、財物、有價證券、服務等。
2、折扣:是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以明示的方法照標價減除,或者退還給對方原標價的十分之幾的款項;是交易中作為對方的一種獎勵,是公開的。
3、傭金:是中間人和經紀人為了促使雙方達成交易而付出的一定勞動后應得的報酬。傭金是經營者以明示方式給付的,付給和接受傭金都須如實入賬。
(四)對象:
1、主體對象:未經公司高級經理以上人員授權,以公司名義或以非公司名義,向供應商及其代表或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個人)索取或收受上述內容的任何員工。
2、客體對象:給予公司員工上述內容的品牌商或其代表及業務單位(個人)。
二、反商業賄賂、饋贈的規定:
(一)公司員工十不準行為:
1、不準向供應商索取或收受回扣和贈品;
2、不準接受供應商禮金、禮券、及其它有價證券;
3、不準接受供應商傭金;
4、不準向供應商索取商品、樣品或折扣;
5、不準接受供應商有償(有損公司利益)宴請、邀請;
6、不準接受供應商體育場所、娛樂場所的票券;
7、不準讓供應商報銷費用;
8、不準索取或接受供應商租金、稅、費的優惠回報;
9、不準向供應商借款;
10、不準借用供應商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及其它物品。
(二)處罰與獎勵:
1、公司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員工按下列條款處罰
(1)對涉及財物金額較小且未被當事人、知情者揭發、檢舉的,在短期內覺悟并退還財物的,公司將按所收受財物金額處以三倍罰款并調離其崗位職位,降職、降級或重新試用。
(2)對涉及財物金額較小,又未主動退還或上交公司且被當事人、知情者揭發、檢舉的,在退還財物的同時公司將給予辭退。
(3)對于涉及財物金額較大又未被當事人、知情者揭發檢舉且在短期內覺悟并退還財物的,公司將給予辭退并扣發當月工資。
(4)對于涉及財物金額較大,又未主動退還或上交公司且被當事人、知情人揭發檢舉的,收受人必須將其收取的財物退還或上繳公司,無法退回或上交的,公司在辭退并扣發當月工資的同時,還將追究其社會擔保人的連帶責任,后果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
(5)屬貪污、偷竅性質的,不論財物金額大小,公司將立案并沒收其臟款、臟物,對主動承任錯誤并上交臟款物態度較好的,公司將給予辭退,并保留對其司法訴訟的權利,否則移交司法機關。
2、公司鼓勵當事人、知情者揭發、檢舉,對揭發、檢舉人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按被檢舉人收受財物總金額的30%給予獎勵,并為其保守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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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客戶服務中心廉潔制度
客戶服務中心廉潔制度
良好及有效的管理有賴于住戶對管理處員工的信任和支持。為了搞好各項管理工作,體現廉潔公正、更好地為住戶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工作中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徇私情。
二、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嚴守法紀。
三、不以權謀私,不利用工作之便占公司和住戶的便宜。
四、不在上班時干私活,不得用公司的通訊設備進行私人活動,如炒股票、講私人電話、用對講機聊天等。
五、業余時間,不利用公司機具、材料向住戶承攬私活。
六、不亂收費或收費不開收據。
七、不利用工作的特殊性質,對流動、外來人員進行敲詐勒索。
八、不以次充好,弄虛作假,欺騙住戶,賺取物價價差。
九、不拿單位屬保密的資料,向有關索取人出售。
十、不利用公款拉私人關系請客吃、喝。
十一、不挪用、拖欠和侵吞公款。
十二、不索取或收賄賂、好處,要潔身自好。
十三、節約用水、用電。
十四、不浪費辦公用品、公司財產,堅持勤儉節約。
十五、不得利用管理處工作人員的身份,免費享受文化娛樂活動和要求住宅區商場提供優惠服務和物價。
十六、不在報銷憑據中作假,謊報、多報。
十七、不利用工作環境和住戶對管理處的信任,私下向住戶推銷產品,賺取外快。
管理處員工凡違反上述規定,經教育屢次不改者,給予辭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