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實施規范管理,弘揚正氣,激勵員工努力工作,致力于從事有益于本公司發展及改進,懲戒違規違紀行為,有針對性地解決各種實際問題,保障企業的順利運營和各項規章制度的有效執行,維護公司的榮譽和共同的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定本獎懲制度。
第二章 獎勵
第二條 公司對做出下列貢獻之一的員工給予獎勵:
1、完成工作任務、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做出顯著成績者;
2、積極為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公司采納者;
3、拾遺即報(價值300元以上)令公司增加信譽者;
4、見義勇為受到::社會贊譽者;
5、抵制歪風邪氣,維護公司利益和正常的工作秩序,實績突出的;
6、在國際國內比賽、學術刊物獲獎,令公司增輝者;
7、對公司的開源節流、成本控制、管理等做出顯著成績者;
8、對公司損害能防患于未然者;
9、遇有意外事故或災害,保護國家和公司財產,排除重大隱患,防止重大事故者;
10、其他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
第三條 獎勵的形式
1、公司內部通報表揚;
2、授予公司內部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
3、報請政府和有關部門授予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或其他榮譽稱號;
4、公司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員工在給予榮譽獎勵的同時,給予一次性獎金,以資鼓勵。
第四條 獎勵的程序
1、公司通報表揚的由部門經理提名,上報材料至人力資源部審核,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2、授予榮譽稱號的,由其所在部門討論、提名,經工會和人力資源部審核,報公司辦公會討論、批準;
3、獲獎人員,均需填寫《員工獎勵登記表》,各級管理者簽署意見,人力資源部備案,記入本人檔案。
4、獎勵每年進行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報總經理隨時給予獎勵。
第三章 處罰
第五條 處罰的種類
對違犯國家法律法規、違犯公司規章制度的,直接或間接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將給予必要的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經濟處罰按其情節及給公司造成損失程度,由公司作出決定。紀律處分包括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
第六條 處罰的實施
1、執行權的限定:處罰的執行權在部門經理(含)以上管理人員和人力資源部。
處分類別 行使處分權
口頭警告 部門經理
書面警告 部門經理/人力資源部經理
記過 人力資源部/主管領導
記大 過人力資源部/主管領導/總經理
辭退 人力資源部/主管領導/總經理
2、執行的程序:
(1)執行人員應向當事人講明違紀行為,進行糾正談話;并允許員工本人對處分決定發表意見。
(2)對于口頭警告以上的任何一種處分,均須填寫《過失通知書》,并讓當事人簽字確認違紀事實。如本人拒簽,在由旁證人簽字的情況下視為有效。
(3)違紀員工的辭退必須由總經理簽字批準。
3、紀律處分的程序:
犯有A類過失,第一次發生,給予口頭警告一次;第二次發生時,給予書面警告。
受到三次書面警告的員工將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受到二次書面警告或犯有B類過失的員工,給予記過一次;
受到二次記過或犯有C類過失的員工,給予記大過。
受到記大過二次或犯有D類過失的員工,公司將予以辭退。
4、具體實施
A:書面警告
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的,屬A類過失。第二次發生,受到書面警告處分,扣除當月工資的100元。
a.擅離工作崗位
b.工作時間看與工作無關的書報和雜志;
c.工作時間吃零食;
d.工作時間內睡覺;
e.在工作時間內下棋、打撲克或搞其它文娛活動。
f.在辦公區域內大聲喧嘩影響他人工作;
g.因私較長時間占用公司電話或用其他通訊工具辦私事;
h.在工作時間內未經許可利用公車干與工作無關的事;
i.對同事不禮貌,使用污言穢語;
j.未辦相關手續或未經許可擅自離崗;
k.不遵守公司保密制度的;
l.工作責任心差,造成經濟損失1000元以下;
m.與相關部門員工不能團結合作,情節輕微者;不服從公司領導和管理,情節輕微者;
n.領導不力,管理不嚴,下屬渙散,影響工作質量;
B:記 過
犯下列錯誤,屬B類過失,受到記過處分,扣除工資的200元。
a.偽造虛假考勤紀錄的;
b.工作期間未將重要資料收存保管好,造成不良影響;
c.工作時間內與同事、客人吵架,影響工作的;
d.工作態度不認真,影響工作質量,至使其他部門或合作方投訴或提出書面意見對公司聲譽造成損害的;
e.工作責任心差,造成經濟損失1000元--2000元的;
f.警告中所列條款情節嚴重者。
C:記大過
犯下列錯誤,屬C類過失,受到記大過處分,扣除工資的300元。
a.工作期間未將重要資料收存保管好,造成嚴重后果;
b.弄虛作假,出具假病假證明或其他假證明,欺騙領導;
c.在同事之間,在同事和領導之間,搬弄是非,挑起事端或不通過正常渠道反映意見,而是在員工中發泄不滿情緒,造成較壞影響的;
d.工作責任心差,造成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e.因違反規定造成較大影響和損失,金額在5000元以下;
f.記過中所列條款情節嚴重者。
D:辭退
犯下列錯誤,屬D類過失,受到辭退處分。
a.曠工月內累計三次,年內累計五次的;
b.對領導、同事暴力威脅、毆打、恐嚇的;
c.相互毆斗、無理取鬧、聚眾鬧事,影響工作秩序的;
d.私自向客戶、合作方索取報酬、財物者;
e.嚴重泄露公司的機密情況;
f.行賄、受賄,貪污,盜竊公司財物;
g.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重大影響和經濟損失,金額在5000元以上;
h.有意損壞或唆使別人損壞公司設備財產,造成惡劣影響;
i.未經公司書面批準在外兼職;
j.違法行為:
(a).縱容、教唆或從事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和交易的;
(b).其他觸犯國家法律,被依法拘留、逮捕、判刑的。
第七條 員工發生的違紀行為不在本制度所列條款之內的,公司有權酌情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公司有權根據經營發展情況對本制度進行修訂。
第九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生效執行。
北京開泰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責任公司
篇2: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某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第二條 懲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酒店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二章 獎懲的原則
第三條 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工作目標(承包指標)和臨時工作任務。
第四條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
第五條 員工的表現達不到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根據情節不同,均要給予相應懲戒。
第六條 記過(不含)以上處分必須征得酒店工會同意方可辦理。
第七條 處罰和過失單必須知達本人,本人有向上級及工會申訴的權利。
第八條 該罰不罰護短的管理人員可以由人事部提出處罰,下達責任過失單。
第九條 對酒店內部的任何處理和處分,總經理有特赦權。
第三章 獎勵
第十條 獎勵的方法有經濟獎勵與行政獎勵兩種:
(一)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
(二)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并頒發獎金2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五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嘉獎通報全酒店。
(一)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三)品行端正,一貫忠于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四)其他對酒店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第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并頒發獎金5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三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并通報全酒店。
(一)維護酒店安全,積極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二)全年累計獲嘉獎五次者;
(三)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四)對維護酒店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
(五)在生產、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的;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并頒發獎金1000元。全年累計兩次,正常之外晉升兩級工資。獎勵及獎金在全體員工大會上頒布。
(一)開發、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者;
第十四條 酒店對第十三條 (一)款中新產品開發項目負責人,除予以記大功獎勵外,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五條 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 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第十六條 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第十七條 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人為人力資源部,批準人為總經理。獎勵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第四章 懲戒
第十八條 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 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檢查員工對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的執行情況,如果違反有關紀律、規章 制度,稱為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二)考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如果因失職而使自己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損失,稱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第十九條 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兩種:
(一)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或工資、降低工資標準。
(二)行政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元。
(一)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三)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經勸告不改正者;
(四)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酒店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二)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但情節輕微者;
(三)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2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損失者;
(四)故意損壞酒店重要文件或財物者;
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條 件之一者,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并處罰款()元。
(一)偷盜、侵占同事或酒店財物經查事實者;
(二)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
(三)在酒店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四)造謠惑眾詆毀酒店形象者;
(五)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酒店同類業務者;
(六)在職期間負有刑事處分者;
(七)偽造或變造或盜用酒店印信嚴重損害酒店權益者;
(八)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者并未構成犯罪者;
(九)年度內累計記大過兩次者。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并處以降職或撤職。
篇3: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某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為達到和保持高度工作效率及優良的服務,酒店特制定如下獎懲條例,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執行。
嘉獎晉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嘉獎或晉升;
1.對改革酒店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獎勵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予以獎勵:
1.為賓客提供最佳服務,工作積極熱心,受到賓客表揚者;
2.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3.為保護國家財產,他人及賓客生命財產安全,能見義勇為者;
4.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實施有顯著成效者;
5.嚴格開支,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6.拾金不昧者。
7.就酒店的經營管理有改革創新貢獻者;
8.在工作崗位有發明創造者。
紀律處分
1、口頭警告
凡第一次觸犯甲類過失,部門主管督導人員會發出口頭警告,并視情節給予簽"違紀單"處理。若重復再犯,員工將被發出書面警告,如此類推,最高處分為即時開除。
2、書面警告
適用于六個月內三次重復違反甲類過失,或第一次觸犯乙類過失。《員工過失通知書》由部門經理,將列明員工犯規細節;《員工警告通知書》由部門經理提出,總辦主任簽發,并列明處罰細節,員工須于警告通知書上簽名,代表知道此《警告通知書》的發出,《警告通知書》副本交受處罰的員工,正本由總辦存檔。若警告通知書發出半年后,該員工表現符合酒店要求,其部門經理可考慮取消該警告書。取消警告由員工本人提出,部門批準,最后由總辦審核。
3、最后警告
經發出一次書面警告后,如六個月內再犯同樣或其它過失,員工將被發出最后警告,若其仍不知悔改,可被立即開除。
4、無薪停職
(1)以不超過15天為限。
(2)以等待酒店決定是否開除該員工,并須于每天早8:30分下午16:30分到所屬部門報到。
(3)以等待刑事案審訊的判決結果(在此情況下,酒店可延長停職期直至有審訊結果為止)。
5、即時開除
凡犯有丙類過失或在最后警告發出半年后,該員工再一次違反酒店規定,便會被
即時開除,即時開除可在全無通知的情況下執行,而且不給予任何補償。
甲類過失
(1)儀容不整;
(2)上班不穿整潔之工作服裝,不按規定位置佩戴工號牌(實習證)或員工證;
(3)非特殊情況下使用指定之人員通道;
(4)非特殊情況下使用客用設施;
(5)不執行部門主管之工作指示或不服從工作調配;
(6)當值時間使用酒店電話辦理私人事務;
(7)當值時間收聽(看)廣播、錄音、電視、報刊等;
(8)下班后無故在酒店內逗留;
(9)高聲喧嘩發出不必要之聲浪;
(10)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
(11)當值時間扎堆聊天;
(12)工作效率或服務態度不佳;
(13)拒絕酒店總經理授權的有關人員檢查;
(14)私自更換當值時間;
(15)輕度違反安全守則或部門常規;
(16)穿工服外出辦私事;
(17)擅離工作崗位;
乙類過失
(1)當值時間睡覺;
(2)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記時卡;
(3)因疏忽不小心損壞、損毀酒店或客人財物;
(4)留異發、染發(非黑發);
(5)吵鬧、污言穢語,違反公共場所秩序,擾亂酒店安寧;
(6)未經客人允許擅入客房;
(7)非法觸動防火報警系統及動用防火設施;
(8)拾遺不報;
(9)拿取或偷吃酒店或客人之食物;
(10)不禮貌地拒絕上司的工作指示;
(11)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影響團結;
(12)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
(13)在酒店內售賣私人物品;
(14)擅闖禁區;
(15)未經批準在酒店內派發任何種類之標語或印刷品;
(16)未經批準擅自休假;
(17)用不正當手段索取小費、報酬;
(18)嚴重違反宿舍管理制度;
(19)違反吸煙條例;
(20)嚴重違反保密規定。
丙類過失
(1)貪污、索賄、行賄;
(2)毆打他人,或互相斗毆;
(3)侮辱威脅他人;
(4)私換外幣;
(5)涂改、假造單據、證明;
(6)作不道德或猥褻的交易動作;
(7)參加*組織或利用黑社會組織;
(8)組織及煽動罷工,斗毆、聚眾鬧事;
(9)危害酒店任何人士;
(10)攜帶、收藏、傳播一切禁品;
(11)參與賭博;
(12)對顧客粗暴、無禮或服務態度惡劣;
(13)惡意破壞公物或客人物品;
(14)未經批準私自外出兼職或利用病休另謀職業;
(15)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
(16)連續或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
(17)觸犯國家任何刑事法律、法規;
(18)偷盜酒店、客人或同事之物;
(19)未經批準,私自將工作鎖匙帶出酒店;
獎懲程序
1、督導部門發現員工符合獎勵條件或違反酒店有關規章制度時,即找有關當事人進行談話,然后將有關的獎懲事項通知至所屬部門,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
2、部門在收到督導部門的有關獎懲通知后,應馬上找當事人核實并了解有關的情況,于三天內將處理意見(必須符合《員工手冊》有關的規定)答復督導部門,并與督導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3、當事部門逾期不答復督導部門的獎懲通知,對有關當事人的獎懲處理即以督導部門意見以準,作自動生效處理。
4、如果獎懲事項是由當事部門發至督導部門,當事部門則需列明當事人的獎懲具體原因,開附上處理意見,由督導部門找當事人進一步核實并了解有關情況后,與當事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5、當督導部門與當事部門對員工獎懲的處理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時,最后的處理辦法由總辦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