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醫院車輛用油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車輛用油管理,節約燃料,降低費用,實行定額用油制度:即在核定用油的基礎上上浮1.5公升/100公里
全 順:核定用油16.5公升/100公里;
東 南:核定用油11.5公升/100公里;
依維柯:核定用油10.5公升/100公里;
二、所有車輛實行一車一卡加油制,油耗每月統計一次。
三、出長途時,應事先到市內加油站加滿油,確實必須在外地加油,應到正規的加油站用油卡加油。
四、每月1號和月底,駕駛員應協助科室負責人抄報行車公里數和用油升數。
五、獎懲:實行季度考核,每季度實際油耗量沒有超過定額油耗量的,節余油量的50%獎勵給駕駛員,超過定額油量的,超支費用由駕駛員承擔,從出車補助中扣除。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篇2:安管部安管員車輛/人員出入崗位工作職責
安管部安管員車輛/人員出入崗位工作職責
1.文明執勤,禮貌待人,當班期間保持良好的崗位形象和精神面貌,注意自身的言行舉止及儀容儀表。
2.熟悉本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3.維護本崗位區域內的綠化衛生及看管崗位區域內公共設施設備。
4.當值期間,必須嚴守紀律,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串崗,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任何事情,有特殊情況需向領班匯報,經領班安排人員替崗后方可離崗。
5.堅守崗位,保持高度警惕,注意發現可疑的人、事、物,發現問題及時上報領導處理。
6.熟悉和維護小區內配套的公共設施、機電設備、消防器材,熟練掌握各種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7.認真詳細記錄當值情況,嚴格履行交接班制度,與下一班做好交接工作。
安管部安管員8號樓車輛/人員出入崗工作細則:
1. 提前做好上班前的準備工作,按時接班,著裝要求統一、整齊,雙方隊員交接班時須互相敬禮問好。
2. 交接班時首先檢查值班物品、器械是否齊全完好,責任區域內通道是
否暢通無阻、衛生狀況是否良好,留意上班值班情況記錄和有無跟進處理的事項。
3.當值期間如有公司主管以上領導經過或巡邏隊員到崗時,必須立正敬禮并主動問好。
4. 當值期間不得在崗位上有抽煙、吃東西、與他人閑聊、隨地吐痰等有損保安隊伍形象的不雅之舉。
5. 來訪人員必須問清到訪單元、業主/住戶姓名,并做好登記,經得業主/住戶許可后,方可進入小區。并告知其車輛停放在小區外圍。
6. 嚴格執行小區物品放行管理規定,所有出入小區物品必須有管理處和業主簽名的放行條,經確認、核實無誤后方可放行。
7. 當值期間提高警惕,隨時注意防止不法分子伺機混入小區,必須對崗位周邊進行輪回巡查,并做好巡邏記錄。
8. 如遇客戶/住戶、外來人員言語性挑釁甚至攻擊性動作,崗位人員須保持克制,不得在崗位上與他人發生打架事件,非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不得使用警械正當防衛。
9.如發現業主車輛被其他人所駕駛,應進行盤查,并詢問車主經同意后,方可放行。
10.遇有沖閘車輛,應記住其車牌號碼,及時向上級報告。并核對車輛所有人,與車主取得聯系,告知其情況是否報警。
11.指引、監督車輛按車輛進出通道安全行駛。對特殊車輛實行登記放行(軍、警、救護等)并通知領班,機動崗的人員趕赴現場指揮車輛行駛、停放,盡量不占用私家車位。對異常進出(無卡、出租車、送貨車等)小區,要詳細登記進場事由、到訪房號、進出時間、車牌號,是否有私家車位。核準后放行,并通知就近機動崗趕赴現場協助監督。
12.夜班從2時30分起,每15分鐘向領班報崗。
13.每月30日負責其崗位消防滅火器的檢查記錄。
14. 嚴禁在崗位/崗亭內閑聊、玩耍手機、抽煙、或坐姿不正。發現一次處罰一次,每次扣罰30元。
篇3:撫順市禁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條例(2012修正)
撫順市禁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條例(20**修正)
(1998年6月30日撫順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8年9月25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1998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根據20**年8月29日撫順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年9月29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的《撫順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撫順市禁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年12月21日撫順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年1月5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的《撫順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撫順市禁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撫順市禁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條例(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禁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創造清潔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是指機動車輛運輸油料、煤炭(泥)、煤灰、混凝土、砂石、殘土、垃圾等流體或散裝物體發生泄漏、遺撒以及其它污染道路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本市市區內從事車輛運輸、建筑施工及煤泥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委托其所屬的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實施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公安、交通、建設、房產、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車輛運輸泄漏、遺撒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運輸建筑施工殘土和專門運輸垃圾的車輛,應向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環境衛生準運手續。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核發準運證。取得準運證的,方可從事運輸。運輸車輛應當按照準運證批準的線路、時間、地點運輸和卸倒,并隨車攜帶準運證。
第六條 車輛運輸不得泄漏、遺撒,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運輸散裝物體的,裝載高度不得超出車廂欄板,并且必須苫蓋、包扎、密閉;運輸流體的,應當使用不滲漏的容器,并安裝接漏器。
第七條 禁止車輛輪胎、廂板帶泥在硬質道路上行駛。車輛駛出施工現場或者煤泥場前,須將輪胎、廂板清理干凈。
第八條 施工現場、煤泥場車輛出入口內側,應當鋪設長度不少于15米、寬度不小于出口的硬質路面,并在出口處設置清洗車輛的設施以及相應的排水和泥漿沉淀設施,設清掃保潔人員,確保凈車出場。出入口臨街的,硬質路面應當與道路相連接。施工現場發生的上述費用列入施工預算,煤泥場發生的上述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第九條 環境衛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佩戴統一標志,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須接受環境衛生執法人員的檢查。
第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消除違法狀態,并處以罰款;一年內因第(二)項、第(三)項情形受到三次處罰的,由交通運輸管理許可機關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未取得準運證的,處以2000元罰款;不隨車攜帶準運證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線路、時間、地點運輸和卸倒的,處以500元罰款;
(二)運輸散裝物體裝載高度超出車廂欄板或者未苫蓋、包扎、密閉的,運輸流體未使用不滲漏容器或者未安裝接漏器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或者車輛輪胎、廂板帶泥在硬質道路上行駛污染路面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對于道路上的泄漏、遺撒物和車輛輪胎、廂板帶泥行駛造成的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
第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施工現場、煤泥場未設置硬質路面,未設置清洗、排水和泥漿沉淀設施,不能保證凈車出場,污染路面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施工單位或者煤泥場經營者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不交納罰款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第十三條 對阻礙環境衛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環境衛生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執法不嚴,致使責任區內運輸車輛泄漏、遺撒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制鎮、經濟開發區的車輛和市區內非機動車輛的運輸泄漏、遺撒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