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執行省市有關中小學學籍管理的規定,進一步規范學校學籍管理行為,現結合本校具體實際,作如下規定。
一、校長是學校學籍管理規范化的責任人,分管副校長協助校長做好具體工作。
二、教務處是學校學籍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承辦有關手續。
三、凡屬省教委文件規定的正常轉學(指轉出)、休學、復學,由學生或學生家長出具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教務處審核同意后,報分管副校長一支筆審批,審批后的一切手續由教務處承辦。
四、學期中途原則上不處理轉進轉出問題。
五、凡要求轉學、借讀到本校的,學校一般不予接收,特殊情況,必須按下列程序辦理:
1.學生家長向校長室提出書面申請,經校長室集體研究,校長簽字同意后,到分管校長處領取登記表。(申請登記表由分管校長保存)
2.學生家長填好登記表,由分管校長簽署收費意見。
3.學生家長憑登記表、學籍卡、分數卡片、轉學證明及前一學期的成績報告單到教務處編班,由教務主任填表簽字。
4.學生家長憑登記表到總務處繳費,會計收費后在表格上簽字蓋章。
5.學生家長將繳費收據等有關材料送至教務處,由教務主任將學生送達班級。
六、登記表和其它有關材料存教務處,一學年度匯總后送檔案室存檔,并按規定及時上報教育局備案。
篇2:學校學籍管理規定
學籍管理規定
(一),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插班生經研究同意后憑轉學證和檔案方可取得正式學籍.
(二)、教務處建立學生學籍檔案,由班主任填寫。成績、品德評語由教務處保存。學生受到各種獎勵或處分均要及時人檔.
(三)、學生請假必須履行正式手續,否則作曠課論處。請假三天以上者,由班主任審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內者,由教務處審批;七天以上者,由校長室審批。
(四)、學生因病休學必須呈交請求休學報告及市級醫閉證明,由教 委批準后方可休學,休學期不超過一年.休學后一般不能提前復學.
(五)學生有特殊原因經分管領導同意方準予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