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中學學籍管理制度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
一、教導處應建立完備的學籍檔案,學籍管理員根據建檔及時、內容真實、填寫無誤、項目齊全、專柜存放、擺置有序、妥善保存等要求,做好學籍檔案的管理工作。
二、學校保存學籍檔案有:學籍情況匯總表,轉學、借讀、休學、復學的申請、存根及有關證明等材料,花名冊。
三、入學
1 .凡小學畢業生,除生理有嚴重缺陷,無法堅持正常學習者外,均可入本校接受義務教育。
2.入學的新生,須持戶口本、經審核通過的“小學畢業生登記表”,由學校統一審查備案。
3.學校教導處協助校長負責這方面的咨詢、協調、監督檢查、名冊管理等工作。教導處在校長領導下,具體負責入學新生的資格審查、編班考試、分班以及各班“學籍登記表”的填報工作。
4.學校教導處負責“學籍檔案卡”統一管理。
四、轉入
凡因戶籍變更、家庭搬遷或父母工作調動等原因需到我校就讀的學生,須持本人戶口本、原校轉學證明、學籍卡等有關手續,接受學校教導處和校長的檢查審批,經校長同意,由教導處編班,辦理學籍登記。未經過這一程序的一律不準安排轉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五、休學、復學
1.初中階段學生原則上不得退學。因喪失學習能力需退學的,經由本人申請并具有永城市級以上醫院證明,由學校批準,并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學籍。
2.學生確因病住院,或其他特殊原因,連續兩個月不能堅持到校學習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病休學生必須具備以下證件:(1)填寫休學申請表。(2)市級以上醫院就醫證明(診斷建議書、病歷本、入院證、住院證、化驗單、拍片、結算單據等),診斷建議書需有主治醫師以上大夫簽字并加蓋院辦章。(3)入保險的同學,要持保險賠償單據。
3.辦休學手續時,需由學生本人及法定監護人持以上證件到學校教導處核實,并由校長批示,教導處加蓋章,方可辦理。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年。休學期滿需隨原班繼續學習的,教導處登記后直接安排;需要編入下一年級的,由學校教導處查驗休學證,校長同意,方可編班。
4、學校教導處,統管全校學籍檔案,定期對各班學生流動情況進行核實、檢查。
六、畢業
凡具有本校學籍的學生,學習期滿成績合格者發畢業證書。
馬橋中學
20**.02.28
篇二:初中學籍管理規定
初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加強初中學籍的規范化管理,根據20**年9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初中學校。
第三條 初中學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導下,實行市、區、校三級管理。學校在所屬區縣教育局的指導下組織實施。
第二章 入學
第四條 初中實行免試入學,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第五條 凡被初中錄取的新生必須在規定時間憑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注冊入學手續。在規定日期內到錄取學校辦理注冊入學手續后,即取得天津市初中學生學籍。
第六條 因故不能按期注冊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監護人于規定時間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延緩入學時間一般在15日以內),并提交相關證明,經學校批準后方可延期。
第七條 初中實行全市統一的學籍管理,學校應在新學年開學后兩周內按規定為七年級新生編制花名冊,報區縣教育局審查,區縣教育局在規定時間內為新生編排學籍號,報市教委備案。
第八條 學籍號由九位數字組成。即“級號”兩位,“區號”兩位,“校號”兩位,“學生號”三位。學籍號編排后,不得隨意更改或重復使用。
第九條 新學期開學后兩周內,學校將在校生學籍變更情況報區縣教育局審核備案。區縣教育局在規定時間內到市教委辦理學籍變更手續。
第十條 招收外籍學生或港、澳、臺學生的學校在開學15日 1
內,將學生名單報送市教委國際交流處備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在開學15日內,將學生名單送市教委語言文字與民族教育處備案。
第三章 轉學
第十一條 初中學生在學期間不得隨意轉學。因特殊情況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報區縣教育局審查合格后,報市教委備案。本區范圍內原則上不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二條 本市范圍內的初中學生辦理轉學的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前、后一周。七年級第一學期、九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三條 本市范圍內初中學生辦理轉學的程序為:由原學籍校填寫市教委統一印制的“轉學登記表”,經轉入、轉出雙方學校同意,雙方區縣教育局(教委)審查批準,由轉入區縣教育局(教委)報市教委備案。任何學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轉學手續的學生。
第十四條 本市轉往外省市的初中學生,需持轉學證明,由原學籍校填寫市教委統一印制的“轉學登記表”,經轉出校、轉出區、縣教育局同意,報市教委備案。
第十五條 外省市轉入本市的初中學生,需持本市正式戶口和轉學證明,到戶口所在區縣教育局(教委)登記,區縣教育局按就近入學的原則負責安排學生入學就讀。
外省市轉入的學生應是同年級轉入。轉入的學生必須在轉入學校就讀。不得空掛學籍。
第十六條 藍印戶口學生轉入本市學校就讀,實行屬地安置,屬地管理,并不得在本市范圍內轉學。
第十七條 初中學生休學期間不允許轉學,學生在接受處分期間不予辦理轉學。
第四章 借讀
第十八條 本市在籍學生不允許在本市其他學校借讀。非本市戶口,在本市有居住條件的外省市戶口的初中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在本市借讀:
(一)父母雙方因公出國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單位證明信,學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親屬監護的;
(二)父母雙方工作流動性較大,有工作單位證明,學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親屬監護的;
(三)有本市居住地公安機關暫住證明的外省市學生。
第十九條 申請在本市借讀的普通初中學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父母雙方工作單位證明、暫住證明或派出所證明;
(二)學生學籍所在學校的上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學籍證明;
(三)學籍所在學校同意在外省借讀的證明。
學生家長持上述材料聯系本市初中借讀,經學校同意接收后,將相關材料報區縣教育局審查,審查后再報送市教委備案。
第二十條 本市到外省市借讀的學生,經學籍校和外省接收校雙方同意,可向學籍校提出申請,辦理到外省市借讀的手續,學籍由學籍校保留。學生在外地借讀超過一學年,應提前到學籍所在校續辦借讀手續,未經學校批準學生不得擅自外出借讀。
第二十一條 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可以申請在本市借讀。具備戶籍證明、暫住證明、住房證明、務工證明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由所在區縣教育局負責安排到公辦學校借讀。
第二十二條 批準在本市借讀的學生,允許參加本市初中畢業生學業水平考試和學業水平考查,需要在本市繼續升學的學生,只能報考招收外省市學生的中職類學校。不能參加普通高中的錄取。
第五章 休學、復學
第二十三條 在校學生因病每學期累計休假超過八周仍不能 3
到校堅持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須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持區縣教育局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經學校和區縣教育局同意,報市教委審查批準后,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間可申請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在休學期滿前一周內憑區縣教育局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一般不得超過2年。
除學生本人身體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一般不準休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或休學期間要求提前復學的,應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并持醫療機構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由學校核準報送區縣教育局,經市教委中學處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學校準予復學的學生,可按其實際程度安排到相應年級學習。 第二十六條 辦理出國學習的學生應將護照復印件及家長申請交學校備案。已出國的學生兩年之內可以返還。由家長向學校提交恢復學籍的申請,經區縣教育局審定,報市教委備案后可以恢復學籍。
第二十七條 初三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再辦理休學、復學手續。
第六章 其它學籍變更
第二十八條 初中學生在學期間不得中途退學。區縣和學校應扶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初中學業。學校要關注學習有困難的學生進步,不得歧視或排擠。
第二十九條 學校不得開除初中學生。初中學生因犯罪被少管、勞教、判刑,期滿后16周歲者不再復學,由原校開具學歷證明。不滿16歲且未學滿九年者,由原學籍校安排相應年級學習。
第七章 升級和留級
第三十條 初中學段之內的升級采取直升的方式,原則上不允許跳級。
第三十一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區縣和學校要保證每一個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讀滿九年,初中學段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極個別學習確有困難的學生,可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留級。初中畢業年級的學生不準留級。
第八章 畢業
第三十二條 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考查成績是衡量學生是否達到畢業標準的主要依據。初中畢業合格標準為: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體育學業考試成績的40%,與平時成績的60%合并計算,總分達到300分;其它學科的考查成績均達到合格(含補考);綜合素質評價五個維度均為D級以上(含D級)。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初中段學完三分之二以上課程者為肄業,學習期滿未達到畢業標準者為結業。
第三十四條 初中畢業證、肄業證、結業證均由區縣、學校頒發。
第九章 學籍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須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加強學籍檔案管理,要按照規范要求采集學生的相關信息,為學生建立學籍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第三十六條 新生注冊信息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等學籍信息須于開學后三周內集中報市教委審核備案。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初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教育委員會中學處負責解釋。
篇三:中學學籍管理制度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義務教育學籍管理工作和維護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施義務教育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下列學籍管理辦法:
學校是學籍管理的基本單位,負責學生從入學到畢業各個環節的具體管理工作,負責建立本校學生學籍,并通過網絡管理系統及時、準確、規范、全面地向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上報學籍信息。 學校校長是義務教育學籍管理的主要責任人。
一、 一人一籍
1、每學期放假前,各班必須清理在校學生。學籍人數和在校生人數要一致,并將清理的結果上報學校教務處存檔(開學人數、期末人數、流失學生名冊以及流失情況說明),清理結束后《國網》數據需與在校學生一致。嚴格執行“籍隨人走”,確保“一生一籍”。不允許招收借讀生,也不允許為不在學校的學生保留學籍,一經查實,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每學期開學后,各班都要認真清點學籍,快速辦理轉入、轉出等學籍手續,并于每學期的3月31日或9月30日前到昭陽區教育局教育科核對、辦理相關學籍手續。無特殊情況,中途不核對學籍。 我校招生實行以學生戶籍地和居住地相結合的辦法,免試就近或相對
就近入學的制度。新生入學后,各班認真填寫昭陽區初中七年級學籍名冊,并將電子名冊上交學校教務處匯總后上報教育局。
二、 轉學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但因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部隊換防、人才引進、居住地遷移、進城就業務工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讀學校就讀者,準予轉學。
1、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填寫《中小學學生轉學申請表》(見附件二),向轉入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與轉入學生戶籍地或居住地就近或相對就近的原則。
2、經轉入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同意,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到轉出學校提出轉學申請。
3、轉出學校同意之后,上報轉出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同時在學籍管理網絡系統轉出該學生學籍。
4、轉出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之后,在學籍管理網絡系統轉出該學生學籍。
5、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中小學學生轉學申請表》到轉入學校辦理相關手續。轉入學校、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在網絡管理系統中辦理接收手續。
三、休學
因、傷病申請休學的,需監護人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提交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住院發票、用藥清單、病
案復印件一式三份,向學校申請,學校批準后,國網上傳材料原則上要原件,紙質檔案上報教育科。休學時間原則上為一個學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如期復學的,必須辦理繼續休學的手續。
休學期滿后,學生應當持休學證明和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當為其保留學籍。學生復學后,由學校安排到相應班級學習。學生復學后的學籍應當及時在網絡管理系統中變更。
四、控輟保學
各上課教師課前對學生的到位情況進行清點,發現有未到堂的立即告知班主任,并配合班主任做好家訪工作,確保學生不流失、不輟學。
各班每學期開學做好學生的報到注冊工作,班主任對未按時報到的學生,學校要及時與家長聯系和溝通,防止學生流失;關注學生身體健康,及時掌握學生的健康狀況;重視學生的心理健康,了解其精神面貌和思想動態,針對性地開展思想工作,促使學生盡快收心,盡早安心,全身心投入到新學期的學習生活中去。此外,學校還要主動和當地公安部門聯系,將本施教區內排查出的輟學(失學)未成年人勸返復學工作層層落實,摸清去向,跟蹤到人。
在學校學生無故不到校達3天以上者,視為輟學。如有學生輟學,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并進行家訪,查明原因做好記錄,并敦促其到校。
五、畢業
學生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1、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合格、學業水平考試合格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招標印制,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訂購和驗印,學校頒發《義務教育證書》。2、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不合格或有一科以上學科學業水平考試不合格的,頒發標注“結業”字樣的《義務教育證書》。3、學生未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且年滿18周歲的,頒發標注“肄業”字樣的《義務教育證書》。
篇2:學校學籍管理規定
學籍管理規定
(一),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插班生經研究同意后憑轉學證和檔案方可取得正式學籍.
(二)、教務處建立學生學籍檔案,由班主任填寫。成績、品德評語由教務處保存。學生受到各種獎勵或處分均要及時人檔.
(三)、學生請假必須履行正式手續,否則作曠課論處。請假三天以上者,由班主任審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內者,由教務處審批;七天以上者,由校長室審批。
(四)、學生因病休學必須呈交請求休學報告及市級醫閉證明,由教 委批準后方可休學,休學期不超過一年.休學后一般不能提前復學.
(五)學生有特殊原因經分管領導同意方準予轉學.
篇3:高中學籍管理問題若干規定
> 高級中學關于學籍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為全面貫徹執行省市有關中小學學籍管理的規定,進一步規范學校學籍管理行為,現結合本校具體實際,作如下規定。
一、校長是學校學籍管理規范化的責任人,分管副校長協助校長做好具體工作。
二、教務處是學校學籍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承辦有關手續。
三、凡屬省教委文件規定的正常轉學(指轉出)、休學、復學,由學生或學生家長出具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教務處審核同意后,報分管副校長一支筆審批,審批后的一切手續由教務處承辦。
四、學期中途原則上不處理轉進轉出問題。
五、凡要求轉學、借讀到本校的,學校一般不予接收,特殊情況,必須按下列程序辦理:
1.學生家長向校長室提出書面申請,經校長室集體研究,校長簽字同意后,到分管校長處領取登記表。(申請登記表由分管校長保存)
2.學生家長填好登記表,由分管校長簽署收費意見。
3.學生家長憑登記表、學籍卡、分數卡片、轉學證明及前一學期的成績報告單到教務處編班,由教務主任填表簽字。
4.學生家長憑登記表到總務處繳費,會計收費后在表格上簽字蓋章。
5.學生家長將繳費收據等有關材料送至教務處,由教務主任將學生送達班級。
六、登記表和其它有關材料存教務處,一學年度匯總后送檔案室存檔,并按規定及時上報教育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