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法務工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司法務開展各項法律工作,進一步提高工作質量,結合法務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法務工作細則
第二條 公司法務通過積極工作,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保障和促進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順利進行。
第三條 公司法務辦理各項法律事務,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恪守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不得超越職責權限。
第四條 法務工作由公司法務統一受理,并指派法務人員具體承辦;重大、疑難的法律工作,由公司法務集體研究,確定工作方案,也可商請當地律師事務所聯合辦理。
第五條 公司法務辦結法律事務后,應當按照公司的規定,及時將有關業務材料立卷歸檔;重大、疑難的法律事務,還應寫出書面小結,以積累總結經驗和教訓。
第六條 公司法務承辦各項法律工作,享有下列權利:
(一)辦理法律工作,不受非法干涉;
(二)查閱有關檔案、材料;
第七條 公司法務承辦各項法律工作,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在工作中得知的個人隱私和當事人提供的不宜公開的情況;
(二)代表公司參加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三)不得進行任何有損公司的活動;
(四)應當在工作范圍內進行活動,不得參與和干預與執行職務無關或者未經委托的其他事務。
第八條 公司法務辦理各項法律工作,受上級領導的管理與集團總經辦的監督。
第九條公司法務的工作范圍
(一)參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相關的法律事務,對重大經營決策和重要經濟活動提出法律意見
公司法務對重大經營決策和重要經濟活動提出法律意見的條件:
(1)經相關經濟活動的具體主導部門的主管領導提出;
(2)該協辦單上有明確的辦理事項;
(3)有法務直接上級領導的同意確認;
對情況較為緊急的事項,可以簡化程序,由主導經濟活動部門的具體經辦人員,直接向法務要求協辦,但事后應及時補辦相關手續,予以確認。
對法律意見中可能會涉及公司秘密或不便公開內容的,法務需在征求相關部門直接領導甚至集團董事長后,方可向有關部門出具。
(二)參與新公司設立、企業資產重組、收購兼并、股權轉讓
1.公司的設立、企業資產重組、收購兼并、股權轉讓必須經過集團董事長親自確認,任何人都無權對法務提出該工作要求。具體工作細則是:
(1)公司的設立:
A確定新企業的類型,是有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等;
B確定新企業的經營范圍,審查該新企業有無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程序;如有,則需對該前置審批程序提出具體的安排或計劃;
C進行新企業的名稱預先核準;
D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E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F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G起草公司章程;
H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I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J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K公司住所證明。
L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
M審查新公司有無可以利用的財政、稅收等優惠政策。
(2)企業資產重組、收購兼并、股權轉讓
A對擬重組、收購兼并、股權轉讓協同集團財務部、投資發展部、總經辦等相關部門進行調查,確認相關資產、文件、證照、行為等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B會同各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提出法律意見,并對其中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使之納入項目整體方案中;
C在方案實施階段,進行項目整體上的法律控制,防范法律風險;
D參加項目談判,草擬、審查相關法律文件及合同,參與法律文件的簽署;
E全程監控法律文件或合同的執行;
F項目完成后期,與財務審計部門進行事后風險審查,及時發現問題,避免公司損失;
G辦理相關法律手續,完善工商管理文件、證照及公司的檔案等法律文件。
(三)辦理公司股權變更、經營范圍變更、董事監事人員變更、備案等工商行政事務
(四)撰寫、審核、修改合同、章程、規章制度等規范性文件或法律文書
1.公司法務會同個專業部門負責公司標準合同文本的擬訂和修改,對于公司業務過程中比較普遍的業務模式,經過一定的實踐且認為較成熟時,公司法務應將其制定成標準合同文本。
2.公司法務擬訂和修改的公司標準合同文本,需經公司審定后報相關領導審批,以公司文件的形式通知業務部門按本辦法使用。
3.公司標準合同文本,由公司在公司內部網上建立合同庫,供業務部門選用。
4.合同庫中的合同文本,并非同一業務模式即可套用,法律審查人員在審查具體項目時,經相關專業部門及上級領導同意后,有權修改。
5.合同審查程序按照公司制訂的流程評審完成后,最終加蓋印章之前,必須經過公司法務在合同背面的頁角上簽字確認,否則一律不許加蓋公司任何印章。
6.法務應必須參加公司合同審查流程的制訂,并提出專業意見,保證合同審查的有效性和及時性。具體審查的時限按照公司下發的文件執行。
7.公司章程和規章制度必須經集團董事長批準后方可修改,任何修改后的章程和制度,需由董事長簽字核準后予以執行。
8.經公司法務提出修改意見的合同、章程或其他法律文件,具體經辦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改,如不能修改的,應由該部門的負責人書面簽字確認后,方可不做修改。
9.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審查應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任何部門如需要對本部門的某一合同先行審查的,則需按照公司內部管理的規定,報相關部門備案后方可優先審查。
10.公司法務有責任對公司的合同、章程及規章制度等規范性文件或法律文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并提出專業意見,作出評估。
(五)處理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事務
1.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事務,需由公司董事長特別指示后方可辦理,其他任何部門無權要求法務處理該事務。
2.經過董事長批準后,由相關部門向法務保送初步方案件,由法務牽頭會同公司各相關部門以公司名義委托外部代理機構進行處理。
3.公司法務應對代理機構處理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事務,進行全過程監督,防范法律風險。
(六)代理公司進行訴訟、仲裁、非訴訟活動
1.相關事項需要對外提起訴訟、仲裁,由經辦部門向法務報送案件的書面證據材料,經法務審查后,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后,必須經過公司董事長的批準后,方可向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起。
2.經批準后,公司法務應會同經辦部門分析案情,結合現有證據和法律依據,提出處理方案,該方案應經經辦部門的領導簽字確認后方可執行。
3.外部法人或個人對公司提起的訴訟或仲裁,以及非訴活動參照上述兩條款程序執行。
4.對于復雜、涉及的標的額較大的案件,公司法務先行提出處理意見,經上級領導批準,可以選擇外部律師事務所,將案件交由律師事務所辦理。但公司法務應全程跟蹤監督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將情況向公司匯報,控制法律風險。
5.公司法務應在處理日常工作過程中,時刻考慮未來可能存在的風險,特別應針對有可能發生訴的訟和仲裁,進行評估,防范未然,做到訴訟糾紛風險事前控制。
6.公司法務應對已經結清的案件進行分析研究,并提出造成糾紛的主要原因,有針對性的提出在以后工作中防范的措施,通過真實案例積極做好內部教育工作。
7.案件處理完畢后,法務應及時匯總案件的處理的書面材料,并對案件進行總結,并將所有匯總材料交公司檔案處統一歸檔保管。
(七)參與經濟法律事務談判
1.經上級領導委派,公司法務應積極參加經濟事務的談判,對整個過程提出專業意見,防范法律風險。
2.在經濟事務談判過程中,法務人員對外不應公開自己的身份,非關鍵因素不得發表意見。內部討論中應積極提出法律意見,并針對項目的實際情況提出解決問題、規避法律風險的方法。
3.除法律風險外,法務人員應針對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內容進行綜合分析,運用專業知識,努力促使法律價值向經濟價值的轉換。積極為公司創造經濟效益。
(八)開展法律方面的宣傳咨詢活動等
1.按照公司相關部門的要求,對公司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的人員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做好法律宣傳工作,對提出的各方面的法律咨詢,及時按照公司的程序予以答復。
2.公司法務應及時將與公司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搜集整理,并提供給公司各相關部門,以供相關人員參考使用。
3.針對新發布、剛修改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公司法務應積極組織內部研究學習,并盡快對公司相關部門進行理論培訓。
4.公司各部門在經營和管理過程中遇到法律問題,可向法務進行咨詢。一般性的法律問題,可采用口頭咨詢的方式;重大、疑難法律問題,應采用書面咨詢方式。咨詢者提出法律咨詢事項,應全面陳述有關事實情況,不得隱瞞或回避不利的情節。書面咨詢,還必須書面提交所有相關資料。
5.對涉及公司秘密等內容的咨詢服務,公司法務應在征的上級同意后,方可作出咨詢答復。
(九)法律審查
法律審查的主要內容
(1)項目或有關合同(或具有法律意義的書面材料,下同)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主要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從事該業務的資格。
(2)項目或有關合同客體的審查,主要審查有關對象是否可以作為該交易的標的物。
(3)項目或有關合同內容的審查,主要審查項目或有關文件中設定的各種交易方式、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一致;文本中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存在規避法律規定的內容;是否存在條款之間約定的不一致等。
(4)項目或有關合同履行程序的審查,主要審查項目或有關文件中約定的交易方式應履行的法定程序及在我國目前法律環境下一些法定程序履行的障礙。
(5)項目或有關事務發生風險后的救濟渠道和方式,主要審查文本中違約條款約定的可執行性、訴訟法院選擇的有利性、證據保存的完整性等內容。
2.法律審查時,業務部門應提供以下資料:
(1)與項目有關的整套法律文本;
(2)項目資料;
(3)項目實施流程表;
(4)項目評審報告;
業務部門對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與真實性、復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負責。
3.法律審查程序
(1)法務收到業務人員完整的法律審查資料后進入法律審查程序。法律審查人員有權在審查前和審查中要求業務人員補充審查所需其它資料。
(2)對于采用非格式合同的租賃項目和其它法律事務的審查,按如下程序辦理:
A由法務人員認定審查權限并送相關審查、審定人員審查并簽署意見;
B法律審查過程中,如存在需相關部門會審的內容,由法務人員提請相關部門會審(會審部門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
C法務人員將簽署意見后的《項目法律審查表》(或《其它法律事務審查表》)和經簽章的樣本交還送審人;
D送審人將審查結論會同整套材料交決策人簽批意見;
E蓋章人憑決策人意見、法律審查意見、簽字樣本給予辦理。
(3)對于要求套用公司標準合同文本(以公司發文同意使用為準)的項目,法律審查人員應在項目法律審查表中明確意見,蓋章人憑審批人意見和項目法律審查意見給予辦理。
篇2:某集團公司法務工作細則
集團公司法務工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司法務開展各項法律工作,進一步提高工作質量,結合法務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法務工作細則
第二條 公司法務通過積極工作,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保障和促進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順利進行。
第三條 公司法務辦理各項法律事務,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恪守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不得超越職責權限。
第四條 法務工作由公司法務統一受理,并指派法務人員具體承辦;重大、疑難的法律工作,由公司法務集體研究,確定工作方案,也可商請當地律師事務所聯合辦理。
第五條 公司法務辦結法律事務后,應當按照公司的規定,及時將有關業務材料立卷歸檔;重大、疑難的法律事務,還應寫出書面小結,以積累總結經驗和教訓。
第六條 公司法務承辦各項法律工作,享有下列權利:
(一)辦理法律工作,不受非法干涉;
(二)查閱有關檔案、材料;
第七條 公司法務承辦各項法律工作,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在工作中得知的個人隱私和當事人提供的不宜公開的情況;
(二)代表公司參加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三)不得進行任何有損公司的活動;
(四)應當在工作范圍內進行活動,不得參與和干預與執行職務無關或者未經委托的其他事務。
第八條 公司法務辦理各項法律工作,受上級領導的管理與集團總經辦的監督。
第九條公司法務的工作范圍
(一)參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相關的法律事務,對重大經營決策和重要經濟活動提出法律意見
公司法務對重大經營決策和重要經濟活動提出法律意見的條件:
(1)經相關經濟活動的具體主導部門的主管領導提出;
(2)該協辦單上有明確的辦理事項;
(3)有法務直接上級領導的同意確認;
對情況較為緊急的事項,可以簡化程序,由主導經濟活動部門的具體經辦人員,直接向法務要求協辦,但事后應及時補辦相關手續,予以確認。
對法律意見中可能會涉及公司秘密或不便公開內容的,法務需在征求相關部門直接領導甚至集團董事長后,方可向有關部門出具。
(二)參與新公司設立、企業資產重組、收購兼并、股權轉讓
1.公司的設立、企業資產重組、收購兼并、股權轉讓必須經過集團董事長親自確認,任何人都無權對法務提出該工作要求。具體工作細則是:
(1)公司的設立:
A確定新企業的類型,是有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等;
B確定新企業的經營范圍,審查該新企業有無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程序;如有,則需對該前置審批程序提出具體的安排或計劃;
C進行新企業的名稱預先核準;
D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E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F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G起草公司章程;
H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I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J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K公司住所證明。
L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
M審查新公司有無可以利用的財政、稅收等優惠政策。
(2)企業資產重組、收購兼并、股權轉讓
A對擬重組、收購兼并、股權轉讓協同集團財務部、投資發展部、總經辦等相關部門進行調查,確認相關資產、文件、證照、行為等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B會同各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提出法律意見,并對其中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使之納入項目整體方案中;
C在方案實施階段,進行項目整體上的法律控制,防范法律風險;
D參加項目談判,草擬、審查相關法律文件及合同,參與法律文件的簽署;
E全程監控法律文件或合同的執行;
F項目完成后期,與財務審計部門進行事后風險審查,及時發現問題,避免公司損失;
G辦理相關法律手續,完善工商管理文件、證照及公司的檔案等法律文件。
(三)辦理公司股權變更、經營范圍變更、董事監事人員變更、備案等工商行政事務
(四)撰寫、審核、修改合同、章程、規章制度等規范性文件或法律文書
1.公司法務會同個專業部門負責公司標準合同文本的擬訂和修改,對于公司業務過程中比較普遍的業務模式,經過一定的實踐且認為較成熟時,公司法務應將其制定成標準合同文本。
2.公司法務擬訂和修改的公司標準合同文本,需經公司審定后報相關領導審批,以公司文件的形式通知業務部門按本辦法使用。
3.公司標準合同文本,由公司在公司內部網上建立合同庫,供業務部門選用。
4.合同庫中的合同文本,并非同一業務模式即可套用,法律審查人員在審查具體項目時,經相關專業部門及上級領導同意后,有權修改。
5.合同審查程序按照公司制訂的流程評審完成后,最終加蓋印章之前,必須經過公司法務在合同背面的頁角上簽字確認,否則一律不許加蓋公司任何印章。
6.法務應必須參加公司合同審查流程的制訂,并提出專業意見,保證合同審查的有效性和及時性。具體審查的時限按照公司下發的文件執行。
7.公司章程和規章制度必須經集團董事長批準后方可修改,任何修改后的章程和制度,需由董事長簽字核準后予以執行。
8.經公司法務提出修改意見的合同、章程或其他法律文件,具體經辦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改,如不能修改的,應由該部門的負責人書面簽字確認后,方可不做修改。
9.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審查應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任何部門如需要對本部門的某一合同先行審查的,則需按照公司內部管理的規定,報相關部門備案后方可優先審查。
10.公司法務有責任對公司的合同、章程及規章制度等規范性文件或法律文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并提出專業意見,作出評估。
(五)處理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事務
1.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事務,需由公司董事長特別指示后方可辦理,其他任何部門無權要求法務處理該事務。
2.經過董事長批準后,由相關部門向法務保送初步方案件,由法務牽頭會同公司各相關部門以公司名義委托外部代理機構進行處理。
3.公司法務應對代理機構處理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事務,進行全過程監督,防范法律風險。
(六)代理公司進行訴訟、仲裁、非訴訟活動
1.相關事項需要對外提起訴訟、仲裁,由經辦部門向法務報送案件的書面證據材料,經法務審查后,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后,必須經過公司董事長的批準后,方可向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起。
2.經批準后,公司法務應會同經辦部門分析案情,結合現有證據和法律依據,提出處理方案,該方案應經經辦部門的領導簽字確認后方可執行。
3.外部法人或個人對公司提起的訴訟或仲裁,以及非訴活動參照上述兩條款程序執行。
4.對于復雜、涉及的標的額較大的案件,公司法務先行提出處理意見,經上級領導批準,可以選擇外部律師事務所,將案件交由律師事務所辦理。但公司法務應全程跟蹤監督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將情況向公司匯報,控制法律風險。
5.公司法務應在處理日常工作過程中,時刻考慮未來可能存在的風險,特別應針對有可能發生訴的訟和仲裁,進行評估,防范未然,做到訴訟糾紛風險事前控制。
6.公司法務應對已經結清的案件進行分析研究,并提出造成糾紛的主要原因,有針對性的提出在以后工作中防范的措施,通過真實案例積極做好內部教育工作。
7.案件處理完畢后,法務應及時匯總案件的處理的書面材料,并對案件進行總結,并將所有匯總材料交公司檔案處統一歸檔保管。
(七)參與經濟法律事務談判
1.經上級領導委派,公司法務應積極參加經濟事務的談判,對整個過程提出專業意見,防范法律風險。
2.在經濟事務談判過程中,法務人員對外不應公開自己的身份,非關鍵因素不得發表意見。內部討論中應積極提出法律意見,并針對項目的實際情況提出解決問題、規避法律風險的方法。
3.除法律風險外,法務人員應針對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內容進行綜合分析,運用專業知識,努力促使法律價值向經濟價值的轉換。積極為公司創造經濟效益。
(八)開展法律方面的宣傳咨詢活動等
1.按照公司相關部門的要求,對公司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的人員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做好法律宣傳工作,對提出的各方面的法律咨詢,及時按照公司的程序予以答復。
2.公司法務應及時將與公司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搜集整理,并提供給公司各相關部門,以供相關人員參考使用。
3.針對新發布、剛修改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公司法務應積極組織內部研究學習,并盡快對公司相關部門進行理論培訓。
4.公司各部門在經營和管理過程中遇到法律問題,可向法務進行咨詢。一般性的法律問題,可采用口頭咨詢的方式;重大、疑難法律問題,應采用書面咨詢方式。咨詢者提出法律咨詢事項,應全面陳述有關事實情況,不得隱瞞或回避不利的情節。書面咨詢,還必須書面提交所有相關資料。
5.對涉及公司秘密等內容的咨詢服務,公司法務應在征的上級同意后,方可作出咨詢答復。
(九)法律審查
法律審查的主要內容
(1)項目或有關合同(或具有法律意義的書面材料,下同)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主要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從事該業務的資格。
(2)項目或有關合同客體的審查,主要審查有關對象是否可以作為該交易的標的物。
(3)項目或有關合同內容的審查,主要審查項目或有關文件中設定的各種交易方式、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一致;文本中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存在規避法律規定的內容;是否存在條款之間約定的不一致等。
(4)項目或有關合同履行程序的審查,主要審查項目或有關文件中約定的交易方式應履行的法定程序及在我國目前法律環境下一些法定程序履行的障礙。
(5)項目或有關事務發生風險后的救濟渠道和方式,主要審查文本中違約條款約定的可執行性、訴訟法院選擇的有利性、證據保存的完整性等內容。
2.法律審查時,業務部門應提供以下資料:
(1)與項目有關的整套法律文本;
(2)項目資料;
(3)項目實施流程表;
(4)項目評審報告;
業務部門對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與真實性、復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負責。
3.法律審查程序
(1)法務收到業務人員完整的法律審查資料后進入法律審查程序。法律審查人員有權在審查前和審查中要求業務人員補充審查所需其它資料。
(2)對于采用非格式合同的租賃項目和其它法律事務的審查,按如下程序辦理:
A由法務人員認定審查權限并送相關審查、審定人員審查并簽署意見;
B法律審查過程中,如存在需相關部門會審的內容,由法務人員提請相關部門會審(會審部門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
C法務人員將簽署意見后的《項目法律審查表》(或《其它法律事務審查表》)和經簽章的樣本交還送審人;
D送審人將審查結論會同整套材料交決策人簽批意見;
E蓋章人憑決策人意見、法律審查意見、簽字樣本給予辦理。
(3)對于要求套用公司標準合同文本(以公司發文同意使用為準)的項目,法律審查人員應在項目法律審查表中明確意見,蓋章人憑審批人意見和項目法律審查意見給予辦理。
篇3:公司員工績效考核工作細則
公司員工績效考核工作細則
獎懲原則:獎優罰劣,獎勤罰懶,鼓勵上進,鞭策落后。
一、獎勵:
獎勵是成績的體現、進取的動力、激勵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獎的原則,鼓勵員工勤勞敬業,團隊獎:每年年終對各部門的管理、服務、紀律、任務完成、業務水平、部門內及與其他部門間的協作溝通等指標進行考核,全面達標的團隊,獲得最佳團隊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
1.優秀管理者獎:根據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的審核標準,參考績效考核成果,年終評出優秀管理者,予以獎勵。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
2.優秀員工獎:根據各崗位員工工作業績積累,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
3.舉報獎:公司任何一個員工,都有權利有義務對公司內部嚴重失職、貪污盜竊、營私舞弊、泄漏公司機密、違法亂紀等行為向公司總經理舉報,凡屬核查無誤、情況屬實的有效舉報,頒發舉報獎。獎勵方式:為保障舉報人的權益,此獎不公開授予,由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員特別頒發給獲獎者一定數量的獎金。
4.特殊貢獻獎:為保衛公司財產、人身安全、忠于職守者;開發新項目有詳細實施方案,且實施后獲得顯著效益者;為公司解決排除社會上較大難題,避免和制止不良社會影響者由總經理授予特殊貢獻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一定數量的'獎金。
二、懲罰:
懲罰是對出錯員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錯必究的原則,實行懲罰積分與罰款并行的方式,即:每扣1分同時罰款的辦法,(1分為10元)
1、對下列違紀行為一次扣1-4分及相應罰款:
上班時間儀容儀表不整,裝扮影響公司形象者
隨地吐痰、亂扔煙頭、紙屑或其他雜物者
在公司或客戶面前大聲喧嘩或指手畫腳者
長時間接打私人電話者
上班時間未經允許從事娛樂活動者
庫房商品、個人物品、辦公桌面文件、辦公用品碼放凌亂者
上班時間穿拖鞋者
高空作業不帶安全帶或安全帶沒有帶好者
空調安裝好后沒有搞好衛生及補好墻洞者
2、對違反下列行為之一者一次扣5-9分及相應罰款
工作時間干私事,睡覺者
對非本職工作但有利益于公司的工作不予協助者
不服從主管領導的合理指令或工作分派者
對客戶、同事污言穢語、不講禮貌者
無事生非、挑撥離間、損害團隊及同事團結者
因服務態度問題導致客戶投訴者
3、對下列行為一次扣10-19分即相應罰款
對各級反饋的情況,經查屬實拒不簽字承認者
在單位進行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公司組織的娛樂性質的集體活動除外)
上班時間酗酒者。
私自接受、索取回扣或禮物者。
工作態度惡劣、侮辱他人者
因過失泄漏公司機密者
違反規定私自動用公司辦公設備及車輛者
知情不舉,隱瞞他人嚴重違紀行為者
4、對下列行為一次扣罰20分,并予以除名處理,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在工作場所打架斗毆,造成嚴重傷亡者
對客戶投訴未能及時妥善解決,致使矛盾激化或其它嚴重后果者
蓄意破壞公司財物者
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拘留、勞教、判刑者
故意泄漏公司機密者
因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有盜竊、貪污行為或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者
散布對公司不利言論,或從事損害公司形象、利益之行為者
5、受懲罰的員工可根據其表現,經研究給以留職察看處分者
6、員工有下列情況,應賠償公司損失
員工損壞公司物品,視情節輕重賠償損失,故意損壞的應加倍賠償,非故意損壞的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賠償。
員工丟失公司財物按照一定比例給予賠償。
其它造成公司損失者,視情節予以賠償
7、懲罰的實施
員工可以直接向總經理或行政部報告違紀行為;
部門經理對上述過失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紀情況做出處理決定,經行政部核查后予以處罰;總經理及行政部發現違紀行為可以直接進行處罰,同時對受處罰員工的直接主管和部門經理按管理不力論處,處以與受罰員工相同罰分,凡主管和部門經理對違紀員工包庇、開脫的,處以受罰員工兩倍的罰分;
8、違紀罰款的繳納:
對于員工違紀的處罰,部門經理應督促員工按照處罰額及規定的時限上繳部;
罰款必須在罰單下達后5日內繳納,逾期未交將加倍處罰;
對拒不繳納罰款的人員將予以除名處理;
9、員工申訴
認為公司處罰不當或有過失之員工,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準備相應的申訴材料向總經理提起申訴,在總經理接受申訴期間,員工可以暫緩履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