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后勤集團運輸服務中心崗位責任制度
一、運輸中心主任崗位職責
1. 全面負責中心管理規章制度的擬定及執行。
2. 全面負責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全面負責車輛安全管理工作和因公用車的調度使用,并及時做好派車登記;
3. 每月組織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及時傳達交通管理部門的精神內容;督促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安全行車,杜絕事故發生。
4. 按照車管部門的規定,做好中心所有車輛的年檢和駕駛員的年審工作。
5. 嚴格遵守學校(后勤集團)車輛安全管理規定。車輛維修應認真檢查核實,嚴格把關,嚴格執行報批制度。
6. 負責對駕駛員行駛公里、出車補貼的核準、報批,加強對汽車油料的管理和標準核算,每月對車輛用油情況進行單車核算,建好各類臺帳。
7. 每月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檢查考核,嚴把檢查考核關,確保車況良好。
8. 扎實抓好對車輛停放的督查工作,對因公派出車輛要按規定及時查詢,掌握動態。
9. 對違章、違規的駕駛員要做好登記;
10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二、運輸中心副主任崗位職責
1. 協助中心主任做好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2. 在中心主任領導下,負責中心的車輛調度,根據用車單位調車單下達出車任務,填寫好派車登記表;
3. 負責定期和不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開展優質服務競賽,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4. 協助中心主任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車輛檔案,公布車輛的運行消耗,合理使用車輛,保證車輛的合理調配使用;
5. 協助中心主任與有關單位進行業務聯系;
6. 協助中心主任做好車輛年檢、保險等各類手續的按時辦理;
7. 及時發現并向中心主任反映駕駛員的思想狀況,并對駕駛員做好耐心細致的解釋說服工作
8.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三、車輛調度員崗位職責
1. 熟悉車輛及司機的技術狀況,熟悉調度工作的各個環節,掌握工作程序;
2. 及時填寫約車,定車,包車記錄,交接班時做好記錄,交待清楚需跟辦的遺留事項;
3. 嚴格執行 考勤制度,登記司機出勤情況,記錄司機的出車情況,車輛的動態情況,初審司機路單,發現問題及時上報,互相溝通;
4. 調度員要有全局觀念,大公無私,嚴格執行長途行車的有關規定,每公告長途車司機行車次數;
5. 不斷提高服務意識和業務水平,調配車輛時語言精煉,不談與業務無關的事;
6. 機動靈活,準確無誤地進行調度,千方百計提高車輛周轉率.
四、駕駛員工作職責及標準
(一)工作職責
以為教學、科研、師生服務為宗旨,追求一流的服務質量,切實作好運輸保障和服務。
1. 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自覺服從交警指揮,文明安全行車,嚴禁酒后、疲勞駕車。
2. 服從領導安排,嚴格遵守學校所制訂的各項用車制度,未經允許不得私自出車。
3. 工作應積極主動,做到隨叫隨到隨時出車,安全完成任務。
4. 愛護車輛,不帶故障出車,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落實三檢制度,定期保養不漏項,保持車容整潔。
5. 執行長途任務(100公里以上)時,返回后應及時向領導匯報。
6. 執行任務中不開慪氣車、英雄車,停車整齊。
(二)服務標準
1. 正點準時、車容整潔。
2. 熱情周到、語言文明。
3. 安全運行、平穩駕駛。
4. 遵章守法、文明駕駛。
5. 態度和藹、儀表端正。
五、值班駕駛員崗位職責
1. 正常工作日每晚七時至次日七時、雙休日全天均安排一名駕駛員值班。
2. 負責完成值班時間內的出車任務。
3. 負責檢查值班當日中心所有車輛歸隊情況。
4. 負責填寫值班記錄,將違反規定停放車輛者記錄在案,并及時告之中心主任。
后勤集團運輸服務中心
篇2:撫順市禁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條例(2012修正)
撫順市禁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條例(20**修正)
(1998年6月30日撫順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8年9月25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1998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根據20**年8月29日撫順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年9月29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的《撫順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撫順市禁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年12月21日撫順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年1月5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的《撫順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撫順市禁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撫順市禁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條例(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禁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創造清潔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是指機動車輛運輸油料、煤炭(泥)、煤灰、混凝土、砂石、殘土、垃圾等流體或散裝物體發生泄漏、遺撒以及其它污染道路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本市市區內從事車輛運輸、建筑施工及煤泥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委托其所屬的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實施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公安、交通、建設、房產、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車輛運輸泄漏、遺撒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運輸建筑施工殘土和專門運輸垃圾的車輛,應向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環境衛生準運手續。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核發準運證。取得準運證的,方可從事運輸。運輸車輛應當按照準運證批準的線路、時間、地點運輸和卸倒,并隨車攜帶準運證。
第六條 車輛運輸不得泄漏、遺撒,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運輸散裝物體的,裝載高度不得超出車廂欄板,并且必須苫蓋、包扎、密閉;運輸流體的,應當使用不滲漏的容器,并安裝接漏器。
第七條 禁止車輛輪胎、廂板帶泥在硬質道路上行駛。車輛駛出施工現場或者煤泥場前,須將輪胎、廂板清理干凈。
第八條 施工現場、煤泥場車輛出入口內側,應當鋪設長度不少于15米、寬度不小于出口的硬質路面,并在出口處設置清洗車輛的設施以及相應的排水和泥漿沉淀設施,設清掃保潔人員,確保凈車出場。出入口臨街的,硬質路面應當與道路相連接。施工現場發生的上述費用列入施工預算,煤泥場發生的上述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第九條 環境衛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佩戴統一標志,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須接受環境衛生執法人員的檢查。
第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消除違法狀態,并處以罰款;一年內因第(二)項、第(三)項情形受到三次處罰的,由交通運輸管理許可機關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未取得準運證的,處以2000元罰款;不隨車攜帶準運證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線路、時間、地點運輸和卸倒的,處以500元罰款;
(二)運輸散裝物體裝載高度超出車廂欄板或者未苫蓋、包扎、密閉的,運輸流體未使用不滲漏容器或者未安裝接漏器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或者車輛輪胎、廂板帶泥在硬質道路上行駛污染路面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對于道路上的泄漏、遺撒物和車輛輪胎、廂板帶泥行駛造成的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
第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施工現場、煤泥場未設置硬質路面,未設置清洗、排水和泥漿沉淀設施,不能保證凈車出場,污染路面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施工單位或者煤泥場經營者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不交納罰款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第十三條 對阻礙環境衛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環境衛生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執法不嚴,致使責任區內運輸車輛泄漏、遺撒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制鎮、經濟開發區的車輛和市區內非機動車輛的運輸泄漏、遺撒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貨物運輸合同范本
貨物運輸合同范本
托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貨物編號 品名 規格 單位 單價 數量 金額(元)
第二條 包裝要求
托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貨物起運地點
貨物到達地點
第四條 貨物承運日期
貨物運到期限
第五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條 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第七條 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第八條 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第九條 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托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托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托運后,托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并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托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并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托運方對托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托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托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托運方聯系,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并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于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后,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后,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托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方應按其價值的____%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于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燭等事故,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托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線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托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托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甲方違約金____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托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
托運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