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古小區業主管理委員會訴中國聯通上海分公司在其物業上設置的通訊站電磁輻射損害居民健康案
原告: 虹古小區業主管理委員會
被告: 上海溫哥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情簡介
原告:虹古小區業主管理委員會。
被告:上海溫哥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仙霞路30號、32號、34號三幢大樓系上海市長寧區住宅建設辦公室(現更名為上海長寧房地產〈集團〉公司)建造的商品房,于1992年底竣工。1993年大部分房屋出售為私人產權房。前述房屋在交付使用時,上海長寧房地產〈集團〉公司委托被告上海溫哥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管理。1994年12月,被告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為“聯通上海分公司”)根據無線電固定臺(站)通信網絡布局,在上海市虹古路地區設置數字移動通信網基站,與上海永樂物業公司(上海永樂物業公司與上海溫哥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均系上海長寧房地產〈集團〉公司下屬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為周煥興)簽訂合作協議書。協議明確規定:聯通上海分公司無償在上海市仙霞路30號大樓房頂上安裝數字移動通信網基站。1996年7月,上海市長寧區房產管理局批準仙霞路30號、32號、34號房屋的業主依法成立虹古小區業主管理委員會。原告成立后,就聯通上海分公司安裝數字移動通信網基站后造成30號樓24層以上居住人員頭暈、眼花、乏力等情況,以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為理由與兩被告交涉未果,遂解聘了上海溫哥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另聘請了上海武興物業發展公司進行物業管理。
虹古小區業主管理委員會向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起訴稱:其系上海市仙霞路30號樓的業主代表人,兩被告未經其同意擅自在該大樓房頂上安裝數字移動通信網基站,使該樓高層居民出現眼花、頭暈、乏力、脾氣暴燥、心慌等癥狀,強輻射電磁波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構成侵權。要求拆除該基站,排除對該樓居民合法權益的妨礙。
審理中,被告聯通上海分公司對原告所述安裝數字移動通信網基站造成有關居民出現頭暈、眼花、乏力等癥狀,委托上海市環境監理所對仙霞路30號大樓房頂上所安裝的數字移動通信網基站進行輻射監測。結論為所測量的電場強度均低于國標《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8702—88)公眾輻射安全值。長寧區人民法院還查明:聯通上海分公司在上海市地區設臺建網,業經上海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準。鑒于基站電場強度低于國標標準,原告考慮如拆除數字移動通信網基站,勢必影響上海市地區無線電通信,有損于上海市這座國際性大都市的形象,故要求被告聯通上海分公司支付建站使用費。由于雙方對房屋使用費計算標準不一,致調解未成。
審判簡介
長寧區人民法院認為:上海永樂物業公司既不是受托的管理者,又不是仙霞路30號業主的代表,不具備與被告簽訂在前述大樓房頂上設置基站協議的主體資格,損害了業主的合法利益,該協議應為無效。鑒于該基站已經設置,未見影響人體健康,拆除該基站,勢必影響通信網絡的布局,影響上海市部分地區的移動電話通信。原告從實際出發,要求被告聯通上海分公司支付建站使用費,可予準許。根據該大樓房屋的折舊率和管理該大樓的實際所需,由被告聯通上海分公司合理分擔費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于1997年9月5日判決如下:
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1998年1月起支付給虹古小區業主管理委員會仙霞路30號大樓房屋使用費每年人民幣66000元,并補付1995年1月到1997年12月的房屋使用費人民幣18萬元。
評析簡介
審理此案,涉及三個問題:
1.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根據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上海市居民業主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是在業主管理區域代表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國家建設部也有相應的規定。
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常設代表,行使業主大會的權力,維護整個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活動正常進行。業主委員會有權
篇2:業委會Z法院已開始接受對欠費訴訟進行立案登記報告
業委會關于Z法院已開始接受對欠費訴訟進行立案登記的報告
尊敬的**園全體產權人:
對園區所涉及的物業費與供暖費欠費的催繳問題,一直是業委會關心的重大問題之一。因為,它不僅影響園區的正常運行,也涉及維護繳費業主權益的重大利益。因此,業委會一直旗幟鮮明地提出,在繼續加大對物業公司管理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對其管理責任給于強化的同時,也支持和要求其加速對園區欠費的收繳工作。
根據業委會的工作安排,物業管理處近期已安排相關人員前往朝陽法院立案廳進行物業服務費、采暖費糾紛能否立案的咨詢工作。目前朝陽法院已經恢復接受物業服務費/采暖費類案件的先行登記工作。法院將盡快就正式立案給登記單位通知。管理處已經就園區的有關訴訟,“成功在6號立案窗口進行了登記”。業委會現就此進展向園區業主做出報告。
業委會在此懇請因各種原因(包括繳費習慣)尚未交費的業主盡快履行繳費義務。業委會將全力支持你們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為和要求,但不主張你們通過欠費的方式,用“不合法”的方式去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事情一碼是一碼”。
同時,業委會也借此機會再次感謝已經履行了交費義務的業主。
業委會將繼續關注追繳欠費的工作,并及時向大家報告這一工作的進展。
**園業主委員會
20**年5月18日
篇3:美麗園業委會物業費訴訟結果公告
美麗園業委會關于物業費訴訟結果的公告
美麗園小區全體業主:
20**年8月11日,北京市一中院再審宣判,被中斷執行的美麗園物業費案維持原二審判決。根據法院判決結果匯總計算后,我小區20**年至20**年的物業費收費單價應為:
20**年: 一層 0.93元/月.平+12.08元/月.戶;二層以上 1.51元/月.平+12.08元/月.戶
20**-20**年: 一層 0.93元/月.平+11.03元/月.戶;二層以上 1.51元/月.平+11.03元/月.戶
我們注意到,ZZ物業公司在20**年8月15日的《告美麗園全體業主書(一)》中,已經表明準備執行法院判決。根據目前情況,我們向大家提出如下建議:
一、已經交納了20**年至20**年物業費的業主,如實際交費單價高于上述單價,可以要求物業公司返還多交的錢款,或要求以多交的錢款折抵其他應交費用;
二、尚未交納20**年至20**年物業費的業主,以及交費不足的業主,請按照上述交費單價主動到物業公司交費。
三、因物業公司已經表示可能會放棄為美麗園繼續服務,所以,為避免不必要的損失,請預付費業主勿預付過多錢款,并妥善保管好交費收據或發票。
對如何交費不清楚或有其它疑問的業主可于20**年8月26、27日晚8:00前來30號樓旁小白樓一層會議室,我們將召開說明會為大家做專門解答。
特此公告。
美麗園小區業主委員會
二○○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