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安全工作檢查制度
一、落實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度
各校領導、負責人、班主任、任課教師、保安、食堂工作人員要層層簽定安全責任書,將安全責任分解到每一位教職工,做到人人有責任。
二、落實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學校要對校內安全防范的重點環節和區域加強管理,加強活動場所及設施安全檢查維護,學生自我防范、自我保護教育訓練。有關部門定期舉行安全工作會議,學校領導定期分析研究安全工作,重點環節、重點部門管理檢查,安全信息報送、危險品管理、值班等重要環節,做到安全責任落實到人,使安全工作成為學校的一項常抓工作。
三、做好教育教學工作安全
對教育教學工作的各個環節、學生在校的各個時段提出具體安全要求,并認真予以落實,定期檢查。
四、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檢查
每學期開學前、學期中、雨(雪)季前及放假前,學校都要組織人員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自查),學校要定期對各部門安全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督查,學校主要負責人要對學校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辦法,限期整改。學校無力解決的問題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五、建立學校大型活動審批制度
學校組織的研學、外出比賽、演出、社會實踐、社會公益勞動等大型校外集體活動,必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審批請求要附安全管理措施和責任人。
六、建立學校安全工作報告制度和事故報告制度
每學期期末,學校要將安全工作自查、復查及整改情況形成書面報告,逐級上報教育分局。凡學校發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造成師生傷亡或國家財產重大損失,以及危急社會安危、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學校應利用在規定時間內通報上級主管部門,并全力組織搶救,力爭使損失和影響減少到最低。事故處理結束后,事故原因及處理結果,二日內書面上報教育分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妥善處理,保證日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七、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要把學校安全工作列入考核內容,把安全工作作為教職工考核,評先晉級,聘任的重要依據之一。對認識到位、制度健全、卓有成效的科室和班級,要給予表彰獎勵;對忽視安全工作,玩忽職守、疏予管理釀成惡性傷亡事故者,實行一票否決制,并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將安全工作納入教職工教育教學任務當中,凡因不對學生進行了相應的安全教育工作者、安全教育不到位、對學生保護不力、擅離職守等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其責任,后果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2: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2008)
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20**)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95號
《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已經20**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檢查,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護參加大型社會活動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檢查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安全檢查,是指對進入大型社會活動場所的人員、車輛和物品進行的專業性檢查。
本辦法所稱大型社會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活動),是指主辦者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展銷、招聘會、廟會、燈會、游園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
第三條 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活動,應當由主辦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實施安全檢查。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決定舉辦的紀念、慶典等大型活動的安全檢查,由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大型活動主辦者組織實施的安全檢查進行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大型活動場所、規模、內容等實際情況,制定安全檢查操作規范;
(二)指派工作人員對安全檢查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
(三)查處安全檢查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第五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組織實施安全檢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安全檢查規定制定安全檢查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二)配備專業的安全檢查人員;
(三)配備安全有效的安全檢查儀器和設備;
(四)劃定安全檢查通道和區域,設置相應標識,對安全檢查區域實行封閉管理;
(五)為乘坐輪椅、安裝假肢或者體內植入醫療器械等有特殊情況的人員,設置專門的安全檢查通道和場所;
(六)接受公安機關現場工作人員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六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可以自行實施安全檢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安全檢查。
大型活動主辦者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安全檢查的,應當與其簽訂安全檢查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七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申請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安全檢查方案和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大型活動場所提供者應當根據安全檢查方案,提供必要的安全檢查場所和通道,在安全檢查區域按規定設置圖像信息采集系統并保存圖像資料。
第九條 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入大型活動場所: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質;
(二)槍支、彈藥、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穢等違禁物品;
(四)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影響大型活動秩序的其他物品。
第十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對攜帶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應當在申請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時向公安機關備案,在售(發)票時向社會公告,并在入場票證上注明。
未向公安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告的物品,大型活動主辦者和安全檢查人員不得限制受檢查人攜帶。
大型活動主辦者已經向公安機關備案并公告限制攜帶的物品,不得在大型活動場所內銷售。
第十一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應當就近設置物品寄存處,方便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臨時寄存物品。
第十二條 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著裝,佩帶工作證件;
(二)文明禮貌,尊重受檢查人;
(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范;
(四)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合法物品;
(五)發現受檢查人攜帶限制攜帶的物品的,告知受檢查人將物品寄存或者自行處置;
(六)發現不能排除疑點的物品、禁止攜帶的物品和違法犯罪行為立即向現場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報告。
第十三條 受檢查人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堅持攜帶限制攜帶的物品的,安全檢查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大型活動場所。
第十四條 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檢查,不得擾亂安全檢查秩序;
(二)在安全線以外排隊等候,依次接受安全檢查;
(三)經檢查發現可疑物品的,自行取出接受檢查;
(四)車輛接受安全檢查時應當熄火,駕駛員和乘車人應當下車接受安全檢查;
(五)人員、物品和車輛離開活動場所后再次進入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檢查。
第十五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不組織實施安全檢查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組織實施安全檢查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大型活動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安全檢查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三)、(六)項規定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安全檢查實施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酒店安全檢查細節培訓
酒店安全檢查細節培訓
1. 員工的執行力度。
2. 員工的責任心。
3. 檢查員工在崗時間做什么事。
4. 接待客人的服務質量。
5. 閑雜人員進入酒店,員工如何應付處理。
6. 對客服務時的用語儀容、儀表。
7. 檢查消防設施、設備是否到位。
8. 巡邏要做到一看,二聽,三聞及有沒有巡邏到位。
9. 消防聯動系統是否完整。
10. 監控設備有無故障及登記制度。
11. 消控中心滅火器的保養情況。
12. 值班記錄本是否登記清楚。
13. 檢查各班組領班工作是否到位。
14. 員工遇到火警時,是否及時報警處理。
15. 檢查員工有無定期檢查消防栓。
16. 檢查考勤室有無做好打卡制度。
17. 查包制度有沒有落實。
18. 外來人員進入酒店是否做好登記制度。
19. 有無定期對外圍消防栓進行放水。
20. 保安巡查時發現不能糾正的事情,有沒有立即向上級報告。
21. 檢查員工有無定時的按時巡邏。
22. 值班室是否整齊、清潔。
23. 室內物品擺放不整齊。
24. 檢查工作場所存放私人物品。
25. 室內物品壞損未及時報修。
26. 物資進出、門衛未規定收取出口單。
27. 對易然易爆物品控制不嚴,致使流入客用場所。
28. 對衣冠不整的人員不加控制。
29. 未按規定辦理施工單位人員出入登記手續。
30. 夜間未按規定巡邏。
31. 在值崗時觀看賓客娛樂。
32. 處理問題不恰當,造成不必要的摩擦。
33. 消防人員不懂消防設備的性能和操作要領。
34. 未按規定定期檢查消防設施。
35. 未按規定記錄檢查結果。
36. 無關人員隨意出入消防監控中心。
37. 按到報警信號未檢查。
38. 未按規定檢查油庫等重點防火區域或檢查不細致。
39. 消控中心未對主機進行常規自檢。
40. 噴淋泵結合器與消火栓泵結合無明顯區分標志。
41. 標志破損未更新。
42. 未按規定檢查防火、疏散設施。
43. 自行車棚內車子擺放不整齊。
44. 外來人員停放車輛未加阻止。
45. 停車場車輛停放不當。
46. 應接服務不主動。
47. 指揮車輛停、倒車時動作不標準。
48. 未按時開關有關照明燈具。
49. 發現有破損的燈具未報修。
50. 報修燈具后未向領班通報。
51. 服務過程中未使用禮貌用語。
52. 視頻探頭、煙感探頭被人為動過,未糾正。
53. 未按規定播放錄像和背景音樂。
54. 未做好交接班工作、考勤工作。
篇4:某學校安全檢查防范制度
安全檢查防范制度
1、全檢查防范制度是加強校園內所有部位、設施有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和加強安全防范的管理制度。
2、總務處具體負責學校硬件設施、食堂設施、消防設施的日常檢查。
3、教務處具體負責教學秩序過程安全檢查,實驗室、圖書室、劇毒藥品存放室及藥品管理和所管、設備物品日常安全檢查。
4、 德育處具體負責學生的安全教育、警示學生注意在校期間的安全,防止學生遭到傷害以及處理涉及學生安全的突發事件,住校生安全檢查。
5、 教技術室負責所屬專用教室及其設施設備的日常安全檢查。
6、 體育組負責體育設施設備的日常安全檢查。
7、 物業公司按承包協議負責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防止校外人員隨意進入校園,二十四小時巡邏值崗,做到防火防盜等“五防”工作,制止校園發生打架斗毆事件,師生車輛(自行車、機動車)安全,做到24小時巡邏檢查。
8、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在第一時間報告學校安全監督員或分管校長,并果斷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并詳細記載。
9、 學校安全辦公室每月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形成安全檢查記錄,并及時整改,確保不留下任何安全隱患。
10、 日常安全檢查和學校安全辦公室組織的大檢查要集中力量、突出重點,把教室、圖書室、閱覽室、會議室、食堂、消防設備、學生公寓、水電設施、運動場設施作為檢查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