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高等學校的實驗室是教學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辦好學校的基本條件之一,是實驗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工作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實驗室現狀是反映學校教學水平、科學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之一。根據《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是學校實驗室建設、管理與發展的專家審議咨詢機構,在分管院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旨在指導全校各類各級實驗室的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以及實驗室的綜合配套建設,使實驗技術隊伍和儀器設備(特別是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在實驗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工作中充分發揮作用。
第二章 組 織
第四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由分管院長聘任相關學科專家、實驗技術、工程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1.學科學術帶頭人;
2.實驗技術專家;
3.實驗室管理專家;
4.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院長。
第五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由分管院長兼任),副主任若干人。下設秘書處(設在實驗中心),作為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
第六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成員必須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為人正直,辦事公道,積極努力工作并熱心學校實驗室建設事業,能認真履行職責,對實驗室工作和發展有見地者。
第七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在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候選人名單和擬任常務副主任和副主任人選名單,報院長辦公會議審定,由分管院長聘任。
第八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可以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委員因工作調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及時調整。新增委員由院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三章 職 責
第九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對全校實驗室的建設、布局(建、撤、并)、遠近發展規劃及科學管理等重大問題進行審定。
2.確定實驗室管理體制,審核實驗室管理的有關文件。
3.對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提供咨詢,定期進行實驗室評估。
4.檢查實驗室管理制度和實驗技術人員的培訓計劃的執行情況。
5.論證大型儀器設備的購置、調撥,并對大型儀器設備的使用提出建議。審定現有大型精密儀器設備使用效益的考核與評估方案。
6.審定實驗教學改革和實驗室開放工作計劃。
7.審定評選實驗室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實施方案。
8.收集有關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提案,探討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理論,總結實驗室工作經驗。
第十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全體委員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會議。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審議決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實驗中心,負責承辦該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事宜。
第十二條 本章程由實驗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篇2:高校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章程
高校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章程
為建立和完善我校實驗室工作保障體系,進一步促進實驗室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提高實驗室建設及管理水平、實驗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更好地發揮實驗室在教學、科研中的作用,保證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我校決定在目前實驗室管理實行校、院(部)二級管理體制的基礎上,成立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為了便于實驗室工作委員會開展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是我校為實現實驗室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民主化管理,切實提高實驗室管理水平、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保障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而成立的
第二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的工作方針是: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教育改革的有關政策;認真執行上級有關部門關于實驗室建設的有關標準,緊密結合學校實際,負責對全校實驗室建設、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布局及實驗室科學管理、實驗技術人員培訓等工作進行規劃指導、咨詢、監督、審議,研究實驗室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問題,推進我校的實驗室工作的改革與建設。
第二章 組織構成
第三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分管實驗室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2人;委員若個人。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委員由相關部門的行政負責人和本校直接從事實驗室工作經驗豐富的教師、技術人員、實驗室管理人員擔任。委員會委員具體人選經院系、部、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教務處推薦,由校長聘任。實驗室工作委員會下設機構人員由委員會研究確定。
第四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下設一個辦公室。辦公室掛靠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處理日常工作。
第五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可連聘連任。為保持工作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每屆更換的委員人數不超過三分之二。
第六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委員應主動把握國內外高等教育、實驗技術的發展趨向,了解實驗室工作、實驗教學改革和發展的信息、動態,積極參與本委員會各項活動,認真履行委員職責。
第七條 為提高工作效率,實驗室工作委員會應定期對自身工作及委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總結、評議。
第八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審議的事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章 職責
第九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在主管校長指導下開展工作。 在工作中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認真執行上級關于教育、教學、實驗室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在堅持對學校的實驗室工作進行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學校的實驗室的規劃、布局、建設、實驗室管理、實驗教學改革、實驗教學研究與質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議和意見,為學校在這些方面的決策提供科學分析和指導,對實驗教學單位和職能管理部門的工作進行宏觀指導。
第十條 實驗室建設
(一)負責審定學校實驗室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經學校批準后組織實施;對建設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二)組織實驗室重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研究實驗室建設和發展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提出相應的決策方案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
(三)負責對我校實驗室設置進行調整、撤銷、合并的論證和評估工作,負責新增實驗室的論證和評估工作。
(四)負責實驗室建設經費的投向、分配的論證、審議,提出相應的決策方案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
(五)負責教學設備年度購置計劃的審定,組織領導教學科研設備采購。
(六)負責實驗設備年度維修計劃的審議及實驗設備的報廢審議。
第十一條 實驗教學改革
(一)對學校實驗教學體系、實驗教學方法、實驗教學內容的重大改革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審議、指導、推動實驗教學改革工作不斷深化。
(二)對實驗教學改革方案的執行監督指導,對執行結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進行評價和研究,為決策機構提供科學的分析和判斷。
(三)負責實驗技術研究立項的審批,對研究成果進行驗收評價和評獎。
第十二條 實驗室管理規章制度建設
(一)協調學校相關職能處、學院(部、系),對學校實驗室方面的重要管理規章制度進行審定。
(二)實驗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題研討,提出決策意見。
(三)根據需要及時提出制定各專業實驗教學大鋼的建議,提出制定的原則要求并監督實施。
(四)對各院系的實驗教學計劃、實驗教學大綱、實驗教學指導書等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實驗技術隊伍建設
(一)審定實驗技術隊伍建設規劃,對我校實驗技術隊伍建設提出意見和建議,協助實驗與設備管理部門作好實驗技術人員培訓工作,促進實驗技術水平不斷提高。
(二)負責兩年一次實驗室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評選工作。
第十四條 負責對實驗教學質量的評價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并對評價結果進行審定和分析,總結管理工作經驗,提高實驗教學質量和實驗教學設備利用率。
第十五條 溝通信息,交流實驗室
建設和實驗教學改革經驗,負責宣傳推廣優秀實驗教學成果,為學校的實驗室建設和實驗教學改革服務好。
第四章 組織活動與工作程序
第十六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全體成員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召開臨時全體會議,并印發會議紀要。
第十七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成員要深入到實驗室工作第一線,對實驗課及實驗室管理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每學期至少一次到有關實驗室直接聽取師生意見,以取得正確信息反饋。每學年每位委員聽課不少于6學時,并填寫《實驗室工作檢查表》,送交實驗室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存檔。
第十八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委員均應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應保密的內容一律不得外傳。
第十九條 學校為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工作的開展提供經費和必要條件。
第二十條 工作組織程序按學校有關文件規定執行,文件中沒有規定的由實驗室工作委員會負責制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校長辦公會議通過,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