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十級升九級競聘人員公示
一、競聘背景及依據
在十級升九級的人員中,有 5 人職齡、教齡均相同。為此,依照《xx 中學 2025 年崗位升級方案和評分細則》,學校對競聘人員所提供的自晉升現職稱以來的相關材料,展開了全面的審核測評打分工作 。
二、擬晉升人員名單
學校依據考核得分情況,確定了以下 3 人擬晉升九級崗位,具體名單如下: zz
三、反饋渠道及時間
若對以上升級人員存在問題需要反映,相關人員可在今天下午 6:00 前,向副校長室的 xxx 同志反饋。反饋時,請詳細說明所反映問題的具體情況,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人員等關鍵信息 。反饋渠道可通過當面溝通、書面材料遞交等方式進行。若超過規定時間反饋,將不再受理相關問題 。
特此公示。
xx 中學
2025 年 x 月 x 日
篇2:醫院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公示制度
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公示制度
為自覺接受患者與社會的監督,進一步加強醫務人員依法執業、依法行醫和規范執業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醫務人員應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守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范,相關職能部門要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對醫務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檢查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公示。
二、公示范圍: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醫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則予以公示。
1、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和尚未辦理執業注冊(或執業變更)以及未取得處方權的醫師擅自獨立執業,造成不良后果的;
2、違反診療護理操作常規,造成醫療事故并賠償的;
3、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4、隱匿、偽造或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5、未經親自診察,簽署診斷、治療等證明文件或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6、無故不及時參加會診或搶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7、違反臨床合理檢查、合理用藥規定,開大檢查、大處方或不按規定使用抗生素、毒麻藥品、精神藥品,情節較重的;
8、未經醫務部批準,擅自到院外會診或行醫,造成不良影響的;
9、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10、違反衛生行業紀律“八不準”,情節較重的;
11、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患者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12、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不服從上級有關部門調遣的;
13、發生醫療事故或發現傳染病疫情,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三、公示方法:在院醫療工作簡報上公示。
四、除公示外,對違反醫院有關規章制度的醫務人員,將按照,《醫院員工獎懲辦法》處理。
五、設立投訴電話和舉報箱,接受病人及家屬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篇3:煙臺市建筑市場主體從業人員不良行為公示制度
煙建辦[20**]93號
二○○三年七月四日
煙臺市建筑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公示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保護建筑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完善市場管理體系,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山東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工作布署。
第三條 凡是在煙臺市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及從業人員,均適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建筑市場主體是指:在全市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施工圖審查,以及從事建筑材料、構配件、預拌混凝土生產或供應的本地及外地入煙建筑業企業。
本制度所稱從業人員是指:取得建筑業注冊執業證書、崗位證書和項目經理、評標專家資格的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建筑活動的相關專業人員。
第四條 市建設局負責對全市的建筑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公示進行監督管理,辦事機構設在市建設局工程建設管理科。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當地的建筑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的日常管理,并按期報市建設局備案并公示。市區建筑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由市建設局進行認定、(來自:m.dewk.cn)記錄并公示。
第五條 建筑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實行動態管理,市建設局確認后,通過煙臺建設信息網和市工程建設交易中心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八個月。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
(二)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三)違反城市管理、工商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包括拖欠工程款、施工噪聲擾民、刊登虛假廣告等;
(四)影響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擾亂建筑市場正常秩序、不守誠信等行為;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建筑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應經過下列法律文書之一認定:
(一)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生效的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
(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管理部門、執法機構簽發的處理通知書;
(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以及經有關部門或機構查證屬實的材料。
第八條 建設執法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包括委托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有關單位,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第六條規定,于每月5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上月建筑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情況。負責不良行為公示的辦事機構在接到有關部門提供的情況后,5日內填寫提報表上報局領導,經審定后,轉建設信息網。
第九條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自建筑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被確認記錄之日起15日內,將有關材料報市建設局審查、記錄備案并公示。
第十條 在煙臺建設信息網和市工程建設交易中心公示的內容包括:不良主體(從業人員)名稱(姓名)、不良行為內容、公示依據、有關處理結果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通過煙臺建設信息網查詢已公示的建筑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煙臺建設信息網)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建筑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將在資質年檢、資質升降、經營范圍增減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審查等工作中,視情節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