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勞務公司關于加強項目部工人合同簽訂管理的通知
各項目部:
為規范用工行為,規避公司潛在的用工風險和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公司各項目部聘用的工人必須及時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派遣合同。
為了保證合同簽訂工作的順利開展,公司明確項目經理和項目財務為此項工作的責任人。自工人到達項目工地之日起20天內必須簽訂派遣合同,如工人拒絕簽訂派遣合同的,項目部應當立刻終止其工作。如果工人未簽訂派遣合同又被項目部繼續聘用的,一經查實將對項目經理處以2000元/次、項目會計1000元/次的罰款。上述未簽訂派遣合同的工人與公司發生勞務糾紛或出現工傷賠償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按經濟損失的20%對項目經理、財務進行處罰。
特此通知。
Z路橋工程勞務有限公司
二○**年四月*日
篇2:師范大學合同簽訂管理規定
師范大學合同簽訂及管理試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學校財產及利益不受侵犯,規范對外活動中訂立合同行為,預防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訂立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誠實、信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三條 訂立合同應嚴格履行規定的程序,合同條款應當明確、完備;形式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第四條 從事經濟活動或進行經濟交往,標的在二萬元以上的事項,除及時清結的外,都應簽訂書面合同。
第五條 凡以學校名義與外單位訂立的工程項目、物資設備購置、辦學、開發、技術、承包等重大事項合同,必須經學校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署或明確權限委托簽訂。未經學校法定代表人明確委托而以學校名義簽訂合同的為侵權行為,學校追究侵權責任,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其它后果由簽訂人負責。
第六條 學校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未注冊有限責任的、學校對其行為負有連帶責任的單位,要制定科學、規范的合同訂立制度,經學校批準后,嚴格按其操作,并對合同結果負全責。合同標的在30萬元以上的,簽訂前由簽訂單位負責人向學校法定代表人報告。不得將合同金額分解規避報告。
第七條 無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未經學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不得以本部門的名義對外訂立任何合同或協議。否則為侵權行為,學校追究其侵權責任,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其它后果由簽訂人負責。
第八條 合同訂立后,要盡快完善財務登記手續。不入賬記載的,經濟責任自負。財務人員有責任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并向單位領導報告。
第九條 合同簽訂后,應當全面履行。如出現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采取緊急措施減少損失。
合同承辦部門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送主管領導和法定代表人審批后按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
對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建議的,我方應在接到通知后,按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期限予以明確答復。
第十條 變更、解除合同以及對質量、數量等提出異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合同履行中,如發現對方違約,合同承辦部門應按法律規定及時處理,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發生糾紛時,承辦部門應及時主動同學校主管部門聯系,研究解決糾紛的辦法。
第十三條 凡學校所屬的資產,任何部門、任何個人未經授權無權自行出租、出借、轉讓。私自出租、出借、轉讓的,為侵權行為。學校追究其侵權責任,并對侵權單位或部門及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其它后果由該單位或部門及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負責。
第十四條 學校所屬單位及部門一律不準用學校資產對外提供合同擔保。
第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損害國家和學校利益的,將視其情節輕重,追究責任人的行政和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