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防火檢查巡查及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的所有員工及轄區內的所有場所。
第二章 防火檢查
第三條 防火檢查的原則
1. 定期性原則:按照規定的時間、周期進行防火檢查。
2. 全面性原則:對單位的所有區域、設施設備進行檢查,不漏過任何角落。
3. 真實性原則:檢查人員應如實記錄檢查情況,不得隱瞞隱患。
第四條 防火檢查的內容
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2. 消防設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況。
3.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暢通情況。
4.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5. 員工消防知識和技能的掌握情況。
6.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情況。
7. 電氣線路、燃氣管道、 wifi設備的安全狀況。
8. 火災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五條 防火檢查的形式
1. 日常巡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每日對單位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 定期檢查: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3. 專項檢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小組對單位進行專項檢查。
4. 抽查:上級主管部門對單位進行隨機抽查。
第六條 防火檢查的方法
1. 直觀檢查法:通過眼看、耳聽、手摸、鼻聞等方式進行檢查。
2. 儀器檢查法:利用儀器、儀表對相關指標進行測量。
3. 問詢調查法:通過詢問、調查了解消防安全情況。
4. 查閱資料法:通過查閱消防安全檔案、記錄等資料進行檢查。
第三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七條 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采取臨時防范措施,確保安全。
第八條 對發現的火災隱患要逐項登記,建立火災隱患臺賬,明確整改責任、期限、措施、資金等。
第九條 火災隱患整改責任人應按計劃落實整改措施,整改完畢后,應進行復查,確認整改情況。
第十條 對存在的重大火災隱患,應制定并落實應急防范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一條 對涉及城鄉規劃、公共消防設施、人民防空工程、文物古建筑等消防安全事項需要限期搬遷、改造的,應提出整改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對火災隱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單位和個人,應上報公安消防機構進行處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對火災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整改措施的落實。
第十四條 單位應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考核,確保員工熟悉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第十五條 對在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篇2:某學校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 學校火災隱患整改制度3(一)學校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消防安全責任人為火災隱患整改第一責任人,提供人員、場地、資金等資源,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人員、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
(二)學校發現下列火災隱患,應責成有關人員立即改正,并做好記錄:
1、違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違章使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高熱燈具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用電器具;
3、違反規定吸煙、亂扔煙頭、火柴的;
4、違章動用明火、進行電(氣)焊的;
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鎖、遮擋、占用,影響疏散的;
6、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或挪作他用的;
7、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8、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9、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為。
(三)對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員,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整改,并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人員應逐級上報至消防安全責任人。未能及時整改火災隱患的個人或部門,學校應根據相關獎懲措施對責任人進行懲處。
(五)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復查。對于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在限期內改正完畢的,應在期限屆滿前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書面延期申請。
(六)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學校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學校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七)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八)學校要認真做好火災隱患整改記錄,并存入消防檔案。
篇3:企業單位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企業單位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一、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確定專門部門和人員及時予以消除。
二、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有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根據管理分工,及時將火災隱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書面報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三、對隨時可能引發的火災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將危險部位停止生產、經營或工作,立即進行整改,并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五、對公安消防機構檢查或抽查發現的火災隱患,要指定專人落實整改,整改完畢后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報告報消防機構。
六、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要認真填寫檢查記錄,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后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后存檔備查
七、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要組織進行檢查驗收。
八、本單位無力進行整改或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在限期內整改完畢的,應在整改限屆潢前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在公安消防機構對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同意延期的決定后,方可延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