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主題班會
教學目標
知識與技能:
;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給予特殊保護;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離不開法律;我國頒布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掌握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
情感、態度與價值觀:
結合個人的親身感受、所見所聞、或利用在課前的探究活動中調查了解到的典型事例對“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離不開法律”,特別是對“我國頒布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有一個深刻的認識,逐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和守法自覺性,使自己健康地成長起來。
教學過程:
出示文字資料和圖片資料:
第一組:文字資料:"弱智兒遭虐待死亡"(見擴展資料)
圖片:"三缺一,湊個手"
第二組:圖文資料"老師打學生耳光"
圖片:地攤"游戲"莫伸向孩子等
學生分析,老師歸納,說明家庭、學校、社會對青少年造成的身心傷害。
學生分組討論:
還有哪些損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現象?如何才能有效制止這些現象?(10分鐘)
小組代表發言,總結本組討論結果,老師適當補充。包括如下內容:家長、監護人對孩子粗暴對待,甚至虐待,強迫孩子輟學、早婚等;學校忽略學生安全措施,釀成事故,老師教法不當,體罰或變相體罰,使學生身心受挫;社會上一些不法之徒為謀求經濟利益,雇傭童工,兜售不健康的圖書、音像制品,用游戲廳、網吧誘惑青少年。而青少年正處于長身體、長知識的重要時期,各方面都不成熟,缺乏自我保護的能力。因此,如果要制止這些現象,必須通過立法,用法律防止青少年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保護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板書)
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給予特殊保護(板書)
案例分析:他們竟向同學連捅70多刀(見擴展資料)
學生分析:和大家一樣的中學生,為什么會如此兇殘?
分析方向:社會的不良影響;自身的抵抗力弱,法律意識淡薄。
浙江省少管所調查表明,大部分因殺人而進少管所的少年犯的業余愛好是看武打錄像、武俠小說和玩電子游戲,最羨慕的人就是武藝高強的武俠英雄。他們認為,打架時動刀子讓對方流血便是英雄的表現。而許多犯偷盜罪的少年犯最向往的則是做一個有錢人。一位少年犯說家里父母很寵他,每月給他的零花錢有上千元,但和社會上一些人出入歌廳揮金如土的"瀟灑"樣相比,他覺得自己仍很寒酸,于是便與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一起去偷。
據公安部調查,我國青少年犯罪率呈上升趨勢。
年份犯罪比例以1987年為100備注
1987年1991年1997年13.6/萬21.9/萬30/萬100%161%220%1另:未成年人犯罪人數絕對值增加,近幾年每年查獲15萬。比1986年增加1倍
不僅犯罪率上升,而且出現年齡低齡化、手段智能化、團伙性和暴力性犯罪增多的特點。青少年犯罪已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從這方面來說,也必須加強立法,約束青少年的行為。
現在請同學們談談,青少年的健康成長與國家的利益有什么關系?
(同學發言后,教師歸納。)
二、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關系重大,需要國家給予特殊關注(板書)
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長,能否肩負起歷史賦予的重任,直接關系到革命前輩開創的社會主義事業是否后繼有人的大問題。因此,黨和國家歷來重視對青少年的教育、引導和保護,但是我們通過前面的討論知道,在當今社會還是存在著一些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因素,我國現行的法律又不足以充分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權益。所以,制定關于保護青少年的專門法律,就顯得尤為重要。
三、專門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法律(板書)
(1)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板書)
(2)保護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則。(板書)
第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板書)
此項原則的意義:就是國家、社會和家庭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防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發生,救濟、恢復已經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權益。
第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板書)
人格在法律上指能夠作為權利和義務主體的資格。內容包括人的姓名、人身、榮譽和肖像等。人格尊嚴受到新生是公民做人的起碼權利。憲法規定?quot;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尤其重要。不尊重人格尊嚴,就談不上保護。
第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板書)
各項保護措施都要適應未成年人特殊的年齡、生理、心理特征,才能有效。
第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簡稱教育原則。(板書)
教育和保護是相輔相成的,因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是為了更好地教育他們;而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提高他們的思想認識,培養其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強其辨別是非的能力,又能促使他們加強自我保護,勇敢地同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做斗爭,達到保護的目的。
新課小結:(用課件小結)這節課我們學習了一個重要道理: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必要性。兩個具體知識: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對象;四項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
典型例題
1、四川省成都市某鎮的經濟狀況不差,但每到開學之際,總會出現學生流失現象。這年秋季開學后,又有6個該上初三的學生沒有到學校上課。學校先后出動數十人次給家長及學生本人做動員工作卻毫無效果。為孩子們的前途憂心忡忡的學校再三考慮,將這6名學生家長推上被告席,請求法院判令這些家長承擔讓孩子接受教育的責任,并繳清拖欠的書本費和雜費。
閱讀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以上資料說明了什么?
(2)為了解決資料中所反映的問題我國頒布了哪些相關法律?
分析與解答:
為了考察學生對"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離不開法律"這一教學重點的理解與掌握情況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語言組織與表達的能力,設立此材料分析題。
答案要點:
(1)材料說明在現實生活中,侵害青少年合法權益和損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種違法犯罪事件時有發生,迫切需要法律給予特殊保護,國家給予特殊關注。事實證明也只有法律才能切實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2)為了打擊一切侵害青少年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我國先后頒布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兩部法律的頒布實施,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了法律依據。
2、多項選擇題:
下列選項中屬于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對象的有:
A.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
B.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嬰兒、幼兒、兒童、少年
C.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未滿18周歲的青年
D.所有嬰兒、幼兒、兒童、少年和未滿18周歲的青年
分析與解答:
未成年人的涵義是要求學生記憶的知識目標之一,設計此題的目的就是為了強化學生對此知識點的正確理解與掌握。
答案:BC
3、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保護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分析與解答:
設計此題的目的是為了幫助學生了解、記憶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保護未成年人工作基本原則的內容。
答案要點: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這是保護未成年人工作首先應當遵循的原則,同時也是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目的和我國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目的;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簡稱教育原則。
習題精選
1、選擇題:
我國除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外,另一部專門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是:(B)
A.義務教育法 B.未成年人保護法
C.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法 D.民法通則
2、組織學生觀看我國首部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電影《為了明天》,并寫出觀后感,利用課上時間進行交流或者出一期板報,評出優秀作品。
3、結合本課內容,組織學生到當地法院的少年法庭進行旁聽,或者到當地的拘留所、少管所參觀,觀看違法人員的改造情況,讓違法人員講述他們的違法經歷,即所謂的“污點教育”。分析這些違法人員違法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自己應當吸取什么教訓。
篇2: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高頻考點:生產經營單位犯罪
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高頻考點:生產經營單位犯罪
安全工程師核心考點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客體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即從業人員,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客觀要件是實施了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違法行為,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主觀要件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本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將導致發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預見,或僥幸認為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嚴重后果。
(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事故罪的犯罪客體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犯罪主體是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負有責任的事故發生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客觀要件是實施了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主觀要件是過失,明知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不符合國家關于安全管理的規定,主觀上具有對事故隱患麻痹僥幸、不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的過失。
(四)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罪的犯罪客體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犯罪主體是對安全事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既包括事故發生單位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又包括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客觀要件是實施了違反國家關于事故報告的規定,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事故情況,因而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觀要件是故意,即安全事故發生后明知應當報告,主觀上具有隱瞞、謊報事故真相的故意。
篇3:礦山生產安全犯罪主體
礦山生產安全犯罪主體
1.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礦山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礦山生產、作業的人員。
2.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礦山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3.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礦山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對礦山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電工、瓦斯檢查工等人員。
4.不報或者謊報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