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實習總結
在安徽z律師事務所實習的一年多時間里,得到所里主任和同事們的指導和幫助,特別是我的指導老師z主任,通過他的言傳身教,使我逐漸成長成為一名合格的律師。現對一年的實習總結如下:
一、執業技能方面。
1、認識到了掌握程序法的重要性。通過協助所里律師辦理多起民事、刑事案件,使我更深地領悟到了,要想成為一名優秀的律師,就必須讓自己不僅成為實體法方面的專家,同時還要成為程序法方面的專家。僅僅對實體法的掌握是遠遠不夠的,還有掌握程序法。而且在具體辦理案件時,很多時候更是偏重于程序法。
2、加深了對法律法規的理解。通過實習,對法律法規的理解深度和角度都有了很大的提升和改變。原本看似平淡無奇的一條法律規定,如果巧妙地運用到案件中,卻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原本很很常見的一件事情,用法律一分析,卻包含很多法律關系。而在實習之前是不可能領悟到的。
二、執業態度方面
1、心態決定一切。故人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地勢坤,君子以厚德載物”。即自然的運動剛強勁健,相應于此,君子應剛毅堅卓,發憤圖強;大地的氣勢厚實和順,君子應增厚美德,容載萬物。既然選擇律師這個職業,就不可能一切都是一帆風順的。要想成為一名真正的律師,就要有一個良好的心態,要有自強不息的精神,要有厚德載物的胸懷。
2、嚴謹的作風。在我實習的過程中,感觸最深的就是律師工作的嚴謹。在辦案過程中一個小小的失誤,往往會影響到這個案件的整體大局,也可能導致整個案件功虧一簣。嚴謹的工作作風,不僅要求認真,同時還要求勤奮。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勤奮是前提。對案件的分析時,必須窮其一切可能;在排查法律法規時,必須查閱所有的一切與案件有關的法律法規。
三、“路曼曼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律師這條路很難走,一年的實習只是我的律師生涯的開始,前面的路還很漫長。
安徽z律師事務所
實習律師:
年 月 日
篇2:關于修改《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
發文機關 司法部
法規文號 司法部令第84號
頒布日期 20**-11-30
生效日期 20**-01-01
《司法部關于修改〈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年11月27日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福森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鼓勵和規范香港、澳門法律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從事規定的法律服務活動,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中的有關規定,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條款作如下補充修改:
一、在《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來自:m.dewk.cn),補充規定的內容為:“代表處及其代表按照所屬港澳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達成的聯營協議,可以與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合作,辦理有關聯營業務。”原第三款調為第四款,內容修改為:“代表處及其代表不得從事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務活動或者其他營利活動。”
二、將《辦法》第十九條修改為:“代表處的代表每年在內地居留的時間不得少于2個月。少于2個月的,下一年度不予注冊。”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補充規定的內容為:“代表處設在廣州、深圳的,其代表每年在內地居留的時間不受前款最少居留時間的限制。”
三、本決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20**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修正20**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律師制度,規范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三條 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章 律師執業許可
第五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