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學習體會
曾經不可一世、為所欲為的保護傘的重慶原司法局長z被執行死刑了,公安部原局長助理z被審判了,深圳市原市長z嚴重違法違紀被*了,還有我們身邊的一些領導干部也因違法違紀受到了法律的嚴懲,這些黨員領導干部違法違紀犯罪事實令人觸目驚心、不寒而栗。盡管造成這些領導干部違法違紀的原因有多方面的,但其中有一條就是沒有學習好遵守好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若干準則,從而走上了違法違紀犯罪的深淵。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于20**年1月18日正式下發。《廉政準則》中的8個方面“禁止”和52個“不準”,涵蓋了行政權力使用中極易滋生腐敗的各個領域,包括黨員領導干部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問題、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問題、浪費揮霍等干部作風問題,甚至連婚喪喜慶等個人行為也有了“緊箍咒”。這表明,中央正全力構建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致力封堵權力濫用的漏洞、擠壓權力尋租的空間,以保持黨的純潔性和先進性,將反腐倡廉建設推向縱深。
通過學習,我認為《廉政準則》是黨中央給黨員干部筑起的一道“防腐墻”,目的是為了規范黨員干部廉潔從政行為。廉政準則去掉試行正式發行,增強了剛性,這是一種歷史的必然,我們相信能夠更加有效地規范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行為,更有效地指導今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實踐,成為一部高質量、高層次的黨內法規。可以說《廉政準則》的發布實施,是給黨員領導干部裝上了“防腐墻”,只要黨員領導干部自覺遵守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不越雷池一步,就能遠離腐敗。《廉政準則》共有52個“不準”,猶如52條鮮紅的“警戒線”,誰敢觸碰,那就是“死亡線”;自覺遵守,那就是“安全區”。從某種意義上說,《廉政準則》的發布和實施,在對黨員領導干部違紀行為懲處的同時,更重要的還是警示、教育和保護,最大程度地使黨員領導干部少違紀違法甚至是不違紀違法。將進一步規范黨員領導干部從政行為,著力解決涉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突出問題。只要黨員領導干部自覺遵守《廉政準則》的各項規定,時刻保持高度警惕,始終做到警鐘長鳴,就一定能夠保證自己的“安全”。
通過《廉政準則》的學習,使我認識到廉政準則只是從制度上規范了黨員干部廉潔從政的行為準則,更為關鍵問題是如何貫徹落實到日常工作、學習與生活當中。
第一,讀懂弄通,落到實處。思想是行動的先導,貫徹落實《廉政準則》這部規范黨員領導干部的重要基礎性法規,首先必須抓好對《廉政準則》的宣傳學習,要逐條逐條學,原原本本學,全面、透徹、深入地領會其精神實質,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僅是知道明白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還不夠,還必須將形成的理念用于實踐,做到知行合一,在工作、生活和社會交往中自覺踐行,廉潔從政,真正做為民、務實、清廉的黨員領導干部。
第二,要“自律”與“他律”結合。《廉政準則》約束的主要對象是黨員領導干部,規范的主要是領導干部的從政行為。《廉政準則》執行力、約束力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黨員領導干部的自覺遵守,以“自律”作為基礎。大量的資源和權力主要掌握在黨員領導干部手中,如果黨員領導干部缺乏遵守制度的自覺性,單靠外界的監督和壓力是行不通的,所以必須在“自律”上下功夫。要做到自律,首先要加強黨員領導干部的思想教育,增強廉政意識和自律意識,積極組織開展對《廉政準則》的學習培訓,充分認識貫徹執行《廉政準則》的重要性,m.dewk.cn提高遵守的主動性和自覺性。而對于不能自覺遵守《廉政準則》的黨員領導干部,還需要加強監督檢查,輔以“他律”。要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社會輿論特別是網絡監督、干部群眾信訪舉報等的監督作用,施加壓力,讓黨員領導干部不得不遵守《廉政準則》。對于少數無視黨的紀律,違反《廉政準則》規定的黨員領導干部,要嚴肅進行查處,絕不姑息,以儆效尤。
第三,防微杜漸,要從小處做起。能否正確對待小事,能否樹立憂患意識,是共產黨員的基本修養問題。千里之堤,潰于蟻穴,一個細節能成就一個人,也能毀掉一個人。《廉政準則》的52條不準,從細微處,從小事情,對黨員干部的日常執政行為進行了規范。這就要求我們的廣大干部,要“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從小事做起,從細微處注意,管好自己的“癖好”,管好身邊人的“要求”,防微杜漸,恪守廉潔準則,始終保持共產黨員領導干部的良好形象。
篇2:某供水公司廉潔從政行為規范
供水公司廉潔從政行為規范
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六)違反規定多占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二)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六)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八)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三)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五)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六)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干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七)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八)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后,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六條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準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二)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四)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五)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第七條 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五)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
等事項。
第八條 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二)虛報工作業績;
(三)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四)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六)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負責本準則的貫徹實施。主要負責同志要以身作則,模范遵守本準則,同時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貫徹實施。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協助同級黨委(黨組)抓好本準則的落實,并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方面的教育,將本準則列為黨員領導干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落實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通過貫徹實施民主生活會、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巡視、談話和誡勉、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以及考察考核等監督制度,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執行本準則情況的監督檢查。
黨員領導干部參加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要對照本準則進行檢查,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黨員領導干部組織實施和執行本準則的情況,應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本準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貫徹實施本準則,要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發揮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
篇3: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是黨中央為加強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采取的重要舉措。黨員領導干部能否做到清正廉潔,直接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人民群眾的利益、干部隊伍建設以及黨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須不斷加強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廉政準則》在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等8個方面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了52個“不準”,規范了黨員領導干部的廉潔從政行為,并充實完善了相應的實施與監督制度,是一部規范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行為的基礎性法規。
總則
執政黨的黨風關系黨的生死存亡。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是堅持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時期從嚴治黨,不斷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推進gg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要求;是正確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重要基礎。
黨員領導干部必須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主義堅定信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須在黨員和人民群眾中發揮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必須模范遵守黨紀國法,清正廉潔,忠于職守,正確行使權力,始終保持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必須弘揚黨的優良作風,求真務實,艱苦奮斗,密切聯系群眾。
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加強教育,健全制度,強化監督,深化改革,嚴肅紀律,堅持自律和他律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