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府發[20**]73 號
20**年4月15日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綿陽市技術產權交易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發展技術產權市場,規范技術產權交易行為,促進技術產權合理流動,實現科技資源的優化配置,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產權是指技術和產權價格化的所有權及相關的其它權利。
本辦法所稱技術產權交易是指產權主體通過市場實現其所有權及相關權利轉移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綿陽所轄區域內進行的技術產權和與之關聯的其他產權交易活動,必須在綿陽技術產權交易所進行(江油市及各縣的技術產權交易活動由江油及各縣自行組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設立市技術產權交易指導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負責技術產權交易市場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第五條技術產權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誠實信用、風險自負和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產權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技術產權交易不受地區、行業、隸屬關系、經濟性質的限制。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技術產權交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交易機構
第七條 綿陽技術產權交易所是經綿陽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為技術產權和與之關聯的其他產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信息、咨詢等服務的企業法人機構。
第八條技術產權交易機構可以采取會員制的運作方式。從事技術產權交易中介活動的經紀機構,應當具有相關的資質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方可成為交易機構的會員。
市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經營單位,可以作為會員,從事本系統內部的產權交易。
第三章技術產權交易行為規范
第九條 技術產權交易所主要從事以下業務:
1、收集、發布技術和產
篇2:綿陽市技術產權交易管理辦法(暫行)
綿府發[20**]73 號
20**年4月15日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綿陽市技術產權交易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發展技術產權市場,規范技術產權交易行為,促進技術產權合理流動,實現科技資源的優化配置,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產權是指技術和產權價格化的所有權及相關的其它權利。
本辦法所稱技術產權交易是指產權主體通過市場實現其所有權及相關權利轉移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綿陽所轄區域內進行的技術產權和與之關聯的其他產權交易活動,必須在綿陽技術產權交易所進行(江油市及各縣的技術產權交易活動由江油及各縣自行組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設立市技術產權交易指導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負責技術產權交易市場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第五條技術產權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誠實信用、風險自負和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產權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技術產權交易不受地區、行業、隸屬關系、經濟性質的限制。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技術產權交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交易機構
第七條 綿陽技術產權交易所是經綿陽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為技術產權和與之關聯的其他產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信息、咨詢等服務的企業法人機構。
第八條技術產權交易機構可以采取會員制的運作方式。從事技術產權交易中介活動的經紀機構,應當具有相關的資質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方可成為交易機構的會員。
市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經營單位,可以作為會員,從事本系統內部的產權交易。
第三章技術產權交易行為規范
第九條 技術產權交易所主要從事以下業務:
1、收集、發布技術和產
篇3:山東省國有產權交易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3號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山東省國有產權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發展本省產權交易市場,規范國有產權(以下簡稱產權)交易行為,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廉政建設,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從事產權交易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產權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愿、等價有償、誠實守信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依法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并不得損害第三方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省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負責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以上監察、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產權交易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產權交易機構
第五條 產權交易機構是從事產權交易中介服務的國有獨資或者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
產權交易機構的設立,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決定。
第六條 設立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從事產權交易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即交易市場)和完備的交易設施;
(三)公司主要負責人符合任職資格,并不得兼職;
(四)有相應的專職會計、經濟、(來自:m.dewk.cn)法律等專業人員;
(五)有完善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產權交易場所;
(二)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并依照本辦法組織產權交易;
(三)對產權交易出讓方和購買方提交文件的真實性進行書面審核;
(四)按程序向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產權交易的重大事項;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