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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經理人

鞍山市企業民主管理條例(2013)

2825

  鞍山市企業民主管理條例(20**)

  (20**年6月21日鞍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年8月2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完善企業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的民主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等形式,保障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第四條 企業實行民主管理應當堅持合法、平等、有序、公開的原則。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員應當尊重和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等民主權利,支持職工依法開展民主管理活動。

  職工應當尊重和支持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員依法行使經營管理職權,依法參加企業民主管理活動。

  第五條 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妨礙、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法定職責,對企業民主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市、縣(市)區總工會協助同級人民政府指導和幫助企業實行民主管理,并依法進行監督。

  第七條 職工人數一百人以下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大會制度;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大會制度;三百人以上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在小型企業比較集中的區域或者行業,應當建立區域或者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企業所屬的分公司、分廠以及其他分支機構,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八條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和勞動安全衛生、工資調整機制、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權益保護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二)選舉和罷免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協商代表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選舉和罷免企業依法進入破產程序的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聽取其履行職責情況報告,推薦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

  (三)討論企業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以及重大裁員、企業破產職工清償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圍繞企業經營管理和職工生活福利等事項,征集處理職工代表提案,對企業經營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實行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辦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國有、集體企業以及國有、集體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第八條規定的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企業合并、分立、改制、重組、破產時職工裁減、安置、分流方案以及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二)聽取和審議企業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及完成情況、財務預決算、企業擔保、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產品銷售和盈虧情況、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重大技術改造方案等重大事項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民主評議和監督企業的中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廉潔從業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有權選舉和罷免企業的中高級管理人員,制定、修改企業章程,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具體任期由職工(代表)大會決定。

  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企業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職工代表)出席方可召開。會議的議題應當由企業工會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送達職工代表,并由職工代表向職工征求意見。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管理機構、企業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相關事項,應當獲得全體職工代表的過半數通過,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分項表決,表決的結果應當當場公布。

  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七日內,由企業工會向全體職工公布,公布時限不得少于五日。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審議通過的決議、決定及相關事項,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約束力,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變更或者撤銷;如需要變更或者撤銷,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提請職工(代表)大會重新審議通過。

  決議、決定以及相關事項的執行和落實情況應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而未提交的,企業就此事項作出的決定無效。

  第十四條 企業工會應當將職工(代表)大會籌備方案報上一級工會,上一級工會應當自收到籌備方案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指導意見。企業工會應當自閉會后七日內,將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十五條 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企業,職工代表名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職工人數為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五百人的,職工代表名額應當占職工總數的10%;職工人數一千五百人以上的,可以適當縮小比例,但職工代表名額不得少于一百人。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選舉單位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加投票,選舉有效;職工代表候選人獲得應參加投票的職工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職工代表的罷免方法和程序,由職工(代表)大會確定。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群眾性,職工代表中基層崗位職工的比例,不低于70%;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職工代表比例,不超過20%;有青年職工、女職工、進城務工人員和勞務派遣職工的企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上述人員的職工代表。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應當定期向職工通報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職工的評議和監督。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因出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參加相關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的,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待遇。

  職工代表與企業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其代表資格終止。代表出現缺額時,依照規定補選。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和實行廠務公開制度,制定廠務公開方案。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為廠務公開的主要責任人。

  企業工會依法對本企業的廠務公開工作進行民主監督。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向職工公開下列事項:

  (一)除商業、技術秘密以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外的企業經營管理的基本情況;

  (二)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以及職工獎懲的情況和理由;

  (三)集體合同和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的簽訂、修訂、續訂、履行情況;

  (四)職工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

  (五)職工教育經費提取、使用以及職工培訓計劃和執行情況;

  (六)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情況、安全事故發生情況和職工的職業病情況;

  (七)企業裁員的方案和結果;

  (八)評選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的條件、名額和結果;

  (九)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國有、集體企業以及國有、集體控股企業除應當向職工公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向職工公開下列事項:

  (一)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投資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企業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產方案,除商業秘密外的重大技術改造方案等重大事項;

  (二)企業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及完成情況,財務預決算情況,企業擔保、資產轉讓情況,大額資金使用、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大宗物資采購供應、產品銷售和盈虧情況,承包租賃合同履行情況,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落實情況,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情況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項;

  (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職工裁員、分流、安置方案,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職工招聘、職工提薪晉級與福利情況;

  (四)民主評議企業管理人員情況,企業的中高級管理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企業管理人員廉潔自律方面的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廠務公開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向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報告;

  (二)向職工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通報;

  (三)召開企業情況發布會;

  (四)設立固定的廠務公開欄或者采取其他形式通報。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通報廠務公開實施情況。

  職工(代表)大會以及企業工會應當監督企業依法實行廠務公開,對未按照規定實行廠務公開的,督促企業及時公開。

  第二十五條 企業與企業職工一方應當建立平等協商制度。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二十六條 通過平等協商形成的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訂立集體合同,并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依法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企業,職工董事代表職工參與企業決策,職工監事代表職工參與企業監督。

  第二十八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選舉、變更、罷免,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依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進行。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任職期間,除因法定情形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外,公司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職責的崗位變動。

  第二十九條 職工董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董事會討論決定有關工資、獎金、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變更勞動關系、裁員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和事項時,如實反映職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在董事會研究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解聘時,反映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公司管理人員的情況;

  (三)列席與其職責相關的公司行政辦公會議和有關生產經營工作的重要會議;

  (四)向工會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反映有關情況;

  (五)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職工監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檢查公司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對職工各項保險基金、工會經費的提取繳納情況和職工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社會保險等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列席與其職責相關的公司行政辦公會議和有關生產經營工作的重要會議;

  (四)向上級工會、有關部門和機構反映有關情況;

  (五)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職工、職工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因參與民主管理活動合法權益遭受侵犯時,可以提請企業工會與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員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上一級總工會會同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企業方面代表協調解決。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總工會,在評選勞動模范、優秀企業經營者和先進企業等榮譽稱號時,應當將企業實行民主管理情況作為評選依據。

  第三十三條 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進行調查,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拒不建立或者實行民主管理制度的;

  (二)不按照規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實行廠務公開的;

  (三)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選舉的事項而不提交的;

  (四)拒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

  (五)拒絕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法參加董事會、監事會,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行使職權的;

  (六)打擊報復職工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

  第三十四條 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解除依法行使職權的職工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工會工作人員勞動合同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對企業民主管理工作實施監督中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使職工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事業單位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安徽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2014)

  安徽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20**)

  (20**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年1月22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號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企業民主管理,保障職工民主權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企業民主管理,是指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組織職工參與企業管理和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合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企業事務公開制度。公司制企業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的,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建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

  企業應當尊重和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等民主權利,為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

  企業負責人應當支持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依法履行職責。

  職工應當尊重和支持企業依法經營和管理,有序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

  第四條 企業工會應當引導職工熱愛企業、關心企業發展,組織職工依法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上級工會應當支持、指導和幫助企業工會組織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對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企業方面代表應當推動企業實行民主管理,促進企業科學發展。

  本條例所稱企業方面代表,是指企業方面的聯合會、協會、商會等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中代表企業的社會組織。

  第六條 企業民主管理應當依法進行,尊重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支持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維護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察機關等,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對企業民主管理工作提供服務和指導、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

  第一節 組織機構

  第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企業應當在開業之日起一年內召開首次職工代表大會。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九條 縣級以下一定區域內或者行業內若干小微企業,可以通過選舉代表聯合建立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區域、行業工會負責組織建立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并作為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日常工作。

  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具體任期由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職工代表大會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決定。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和負責處理會議期間的相關事項。主席團成員從職工代表中選舉產生,其中工人、技術人員、中級以下管理人員應當超過半數。主席團成員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并推選團(組)長。

  企業可以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團(組)長聯席會議制度。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聯席會議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授權,負責處理臨時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予以確認。

  第十四條 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企業工會履行下列企業民主管理職責:

  (一)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籌備和組織工作,提出職工代表選舉方案,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提出職工代表大會建議議題和有關方案;

  (二)監督檢查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和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企業事務公開情況;

  (三)建立與職工代表的聯系制度,征求職工代表的建議,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職工學習法律法規和相關業務知識,提高職工的素質,鼓勵職工就企業經營管理、技術創新、技術改造、企業文化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五條 企業可以召開職工大會。職工大會適用本條例關于職工代表大會的規定。

  第二節 職權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企業民主管理職權:

  (一)聽取企業關于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管理、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簽訂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企業改革等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和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四)選舉或者罷免公司制企業中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選舉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企業的債權人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

  (五)審查監督企業執行勞動、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勞動爭議處理,實行企業事務公開,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辦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第十六條規定的企業民主管理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企業關于投資、擔保、資產處置、大額資金使用、重大技術改造、財務預決算、業務招待費使用等情況的報告,企業公積金的使用等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企業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企業年金方案和獎懲辦法,以及職工裁員、分流、安置方案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

  (三)對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企業管理人員薪酬水平、職務待遇、職務消費和業務消費以及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評議、監督企業中級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獎懲及任免建議。

  第十八條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企業民主管理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企業章程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二)依法選舉、罷免、聘用、解聘企業負責人;

  (三)審議決定職工福利等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聽取和審議區域、行業內企業執行國家有關勞動、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等報告,討論通過區域、行業集體合同草案和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第三節 會議制度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項,經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企業工會或者企業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可以由企業工會廣泛征集職工意見后提出,也可以由企業提出,經企業工會與企業協商后確定。議題內容應當屬于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范圍。

  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會議議題草案,應當在會議召開七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送達職工代表,并向職工公布。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及表決通過重要事項,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分項表決。選舉及表決事項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

  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重要事項等應當形成書面材料,并在七個工作日內公布。

  第二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審議通過的決議和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變更或撤銷。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尊重并支持企業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四節 職工代表

  第二十四條 職工代表應當以班組、科室等為選舉單位,由職工直接民主選舉產生。規模較大、管理層次較多的企業的職工代表,可以按照分公司、分廠、車間、區隊以及其他分支機構設立選舉單位,經職工代表大會進行差額選舉產生。

  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試行職工代表競選制。

  選舉、罷免職工代表,應當召開選舉單位全體職工會議。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加。選舉、罷免職工代表的決定,經選舉單位全體職工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職工不滿一百人的企業一般召開職工大會;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不得少于三十名;職工一百人以上不滿一千人的企業,代表名額以三十名為基數,職工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額增加十名;職工一千人以上不滿五千人的企業,代表名額以一百二十名為基數,職工每增加一千人,代表名額增加三十五名;職工五千人以上的企業,代表名額不得少于二百六十名。職工代表名額應當是單數。

  在職工代表大會屆期內,企業職工人數發生明顯變化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對代表名額作出相應增減。

  第二十六條 職工代表中企業中級高級管理人員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女職工代表、集中安置殘疾人企業的殘疾人職工代表、使用勞務派遣工企業的勞務派遣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職工、殘疾人職工、勞務派遣工在本單位職工總量中所占比例。

  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按照企業職工人數的適當比例分配到組成企業。每個企業至少應當有兩名職工代表。

  第二十七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代表出現缺額時,應當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原選舉單位及時補選。

  第二十八條 職工代表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和打擊報復。

  企業不得因職工代表履行職責扣發、降低其工資、福利,調動其工作崗位或者免除職務、降低職級,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代表,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第二十九條 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民主管理活動,對企業涉及職工權益的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

  (三)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通過工會組織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職工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完成本職工作,關心支持企業發展,積極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二)聽取職工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議、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意見和要求,并客觀真實地向企業反映;

  (三)參加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活動,執行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四)向本選舉單位的職工報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情況,接受職工的評議和監督:

  (五)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企業事務公開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實行企業事務公開制度。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建立企業事務公開民主管理質量體系,推進標準化建設。

  第三十二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實行企業事務公開的責任人。企業應當確定相應機構或者專人負責企業事務公開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企業實行企業事務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有利于職工權益維護和企業發展的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的事項和其他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向職工公開。

  其他事項除涉及國家秘密、企業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之外,企業可以自主決定向職工公開。

  第三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事務公開的主要途徑。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通過企業事務公開欄、企業情況發布會、聯席會議以及單位內部報紙、刊物、板報、廣播、電視、網絡、手機短信等形式進行公開。

  企業事務公開應當分層次進行。除了在企業一級進行公開外,還應當在分公司、分廠、車間、區隊、班組進行。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及時聽取和了解職工對企業事務公開的意見,對職工提出的重要意見和建議在三十日內給予答復或者說明;需要整改的,應當采取措施整改,并在三十日內將整改情況予以公開。

  第四章 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

  第三十七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候選人在公司工會負責人和其他職工中推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

  第三十八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聽取職工意見,反映職工意愿,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職工監督,并與公司的其他董事、監事享有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支持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開展工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公司不得因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行職責扣發、降低其工資、福利,調動其工作崗位或者免除職務、降低職級,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不履行職責的,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聯名提議,職工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可以罷免,并報上一級工會備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企業實行民主管理情況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并列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妨礙企業職工開展民主管理活動、侵害職工民主管理權利的行為,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應當加強對企業民主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企業侵犯職工民主管理權利的行為,可以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整改意見書,要求企業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處理建議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結果通報地方總工會。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依法對企業實行民主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時,企業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說明。

  第四十三條 評選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涉及生產經營管理等榮譽稱號時,應當將企業實行民主管理情況作為評選依據之一。

  第四十四條 企業工會與企業因民主管理事項發生爭議的,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地方總工會、企業方面代表協調解決。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地方總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的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會議制度,就涉及企業民主管理的重要問題進行研究,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和工會組織有權向企業提出意見,企業應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該企業列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一)未依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企業事務公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等民主管理制度的;

  (二)未召開或者未按照規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

  (三)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選舉的事項而不提交的;

  (四)應當公開的事項不公開或者虛假公開的;

  (五)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議、決定的;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因職工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行職責,扣發、降低其工資、福利,調動其工作崗位、免除職務、降低職級,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的,依照《安徽省集體合同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違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損害職工民主權利和企業利益的,由所在企業工會進行批評教育;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企業工會可以提請職工代表大會依法罷免其職務。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妨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工會工作人員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損害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并可以予以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選舉產生的工會工作人員可以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除外。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民主管理條例(2012)

  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民主管理條例(20**)

  (20**年7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9號公布 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

  第一節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二節 職工代表

  第三節 組織制度

  第三章 企業事務公開

  第四章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發展,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企業事務公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等形式,保障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第四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員應當尊重和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等民主權利,支持職工依法開展民主管理活動,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五條 職工應當尊重和支持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員依法行使經營管理職權,依法參加企業民主管理活動。

  第六條 企業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維護職工民主管理權利。

  上級工會應當支持、指導和幫助企業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對企業開展民主管理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法定職責,對企業民主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

  第一節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九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職工人數一百人以上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企業可以建立職工大會制度,也可以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五十人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大會制度。

  第十條 小型企業比較集中、職工人數較少的區域、行業,可以建立區域或者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十一條 企業所屬的分公司、分廠以及其他分支機構,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它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和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二)選舉和罷免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協商代表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選舉和罷免企業依法進入破產程序的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聽取其履行職責情況報告;

  (三)討論企業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對企業經營管理和勞動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圍繞企業經營管理和職工生活福利等事項,征集職工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議;

  (六)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實行企業事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辦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國有、集體企業以及國有、集體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第十三條規定的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重大決策,企業重組、改制、破產和裁員的實施方案,企業的中高級管理人員的勞動報酬、廉潔從業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生活福利、獎懲與裁員、企業改制職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方案;

  (三)民主評議和監督企業的中高級管理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

  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有權選舉和罷免企業的中高級管理人員,制定、修改企業章程,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第二節 職工代表

  第十五條 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企業,職工代表名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職工人數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職工代表名額不少于三十人;

  (二)職工人數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代表名額以四十名為基數,職工每超過一百人,代表名額增加七名;

  (三)職工人數一千人以上的,職工代表名額按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確定,一般不超過四百人。

  第十六條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并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可當選為本企業的職工代表。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選舉單位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應參加投票的職工過半數同意,方可當選。

  規模較大、職工人數較多的企業,可以以分公司、分廠、車間為單位,設立選區選舉代表。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一致,可連選連任,具體選舉辦法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根據本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職工代表任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企業領導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一般不得超過職工代表總人數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職工和勞務派遣職工的企業,職工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女職工和勞務派遣職工代表。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企業涉及職工權益的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和表決權;

  (三)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本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和落實提案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民主管理活動;

  (四)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或者經本企業同意參加行使職工代表職權的其他活動而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其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企業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完成本職工作;

  (三)對本選舉單位職工負責,定期向職工通報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職工的評議和監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調離本企業、退休或者與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應由原選舉企業按規定程序和結構要求補選。

  職工代表任期未滿,在企業內部調動工作的,代表資格保留。

  第二十三條 企業在停產整頓或者進入破產程序期間、職工整體或者部分待崗等特殊情況下,致使職工代表大會不能正常開展活動或者不能按時換屆的,職工代表資格應予保留,繼續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權監督和要求罷免本企業的職工代表,監督辦法和罷免程序由職工代表大會確定。

  第三節 組織制度

  第二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具體任期由職工(代表)大會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一般與工會任期同步。

  經上一級工會同意,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換屆,但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時間不得超過半年。

  第二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以上,每次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出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法定代表人、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應當包括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其中,工人、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超過半數。

  第二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本條例規定確需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外,其他需要臨時決定的重要問題,由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組成的工作委員會召集由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人組成的聯席會議協商處理。

  第三十條 企業工會應當在開會前七個工作日將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和議案等主要文件以書面形式送達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告知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應當及時向全體職工公開。

  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和職工(代表)提案的落實和辦理情況,應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表決的事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選舉或者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對本企業及其全體職工具有普遍約束力,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如需要修改,應當按法定程序提請職工(代表)大會重新審議通過。

  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依照法律、法規及本條例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而未提交的,企業就此事項作出的決定無效。

  第三十四條 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方案,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和代表團(組)團(組)長;

  (二)征集職工(代表)提案,提出職工(代表)大會建議議題,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工作和會議組織工作;

  (三)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的設立方案及組成人員建議名單以及組織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職工代表開展日常的巡視活動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

  (四)組織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檢查本單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和辦理、落實提案的情況;

  (五)定期培訓職工代表,向職工代表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的素質;

  (六)建立與職工代表的聯系制度,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七)提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

  (八)負責處理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處理的問題。

  未建立工會的企業,應當在上級工會指導下,由職工選舉代表組成工作委員會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為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會議、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以及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所需經費,在企業行政管理費用中支出。

  第三章 企業事務公開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和實行企業事務公開制度。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實行企業事務公開的責任人。

  企業應當確定相應機構或者專人負責企業事務公開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條 企業實行企業事務公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公開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注重實效、有利于企業發展的原則。

  實行企業事務公開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以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向職工公開下列事項,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

  (一)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

  (二)獎懲的情況及理由;

  (三)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

  (四)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情況;

  (五)集體合同和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的簽訂、修訂、續訂、履行情況;

  (六)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情況等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其他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國有、集體企業以及國有、集體控股企業除應當向職工公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向職工公開下列事項,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

  (一)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投資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企業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產方案,除商業秘密外的重大技術改造方案等重大事項;

  (二)企業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及完成情況,財務預決算情況,企業擔保、資產轉讓情況,大額資金使用,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大宗物資采購供應,產品銷售和盈虧情況,承包租賃合同履行情況,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落實情況,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情況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重要問題;

  (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職工裁員、分流、安置方案,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職工提薪晉級、獎罰與福利情況,職工招聘,職工購房、售房的政策和企業公積金的使用方案,職工培訓計劃情況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

  (四)民主評議企業管理人員情況,企業的中高級管理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企業管理人員工資(年薪)、獎金、兼職、補貼、住房、用車、通訊工具使用情況,以及出國出境費用支出情況等企業管理人員廉潔自律方面的問題;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通過下列形式實行企業事務公開:

  (一)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二)向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通報;

  (三)召開企業情況發布會通報;

  (四)設立企業事務公開欄,或者通過企業內部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板報等形式公開通報;

  (五)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一條 企業監督機構、工會應當組織職工對本企業事務公開進行監督,并將意見和建議及時向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反饋,督促企業予以改進。

  第四章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第四十二條 職工董事代表職工參與企業決策。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董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中可以有職工董事。

  董事會中沒有職工董事的,董事會在研究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福利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時應當邀請工會代表列席會議,聽取工會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三條 職工監事代表職工參與企業監督。設立監事會的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職工監事制度。

  第四十四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候選人由企業工會負責在工會工作人員和職工中組織推選,具體人數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 擔任公司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和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擔任或者兼任董事、監事的人員,不得擔任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第四十六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變更、罷免,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任職期間,除因法定情形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外,公司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職責的崗位變動。

  第四十七條 職工董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董事會討論決定有關工資、獎金、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變更勞動關系、裁員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和事項時,如實反映職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在董事會研究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解聘時,反映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公司管理人員的情況;

  (三)列席與其職責相關的公司行政辦公會議和有關生產經營工作的重要會議;

  (四)向工會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反映有關情況;

  (五)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八條 職工監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檢查公司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對職工各項保險基金、工會經費的提取繳納情況和職工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社會保險等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列席與其職責相關的公司行政辦公會議和有關生產經營工作的重要會議;

  (四)向上級工會、有關部門和機構反映有關情況;

  (五)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 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熟悉公司生產經營狀況,保守公司秘密,認真履行職責;

  (二)定期聽取職工意見、建議,為董事會、監事會提供決策依據;

  (三)維護職工的利益,在董事會和監事會討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和事項時,提出明確的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活動,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決議,在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上按照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決定精神發表意見;

  (五)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述職,接受職工代表的詢問,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的監督;

  (六)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拒絕依法建立和實行職工(代表)大會、企業事務公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及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二)壓制、妨礙、阻撓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對依法履行職責的職工、職工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打擊報復;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四)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而不提交;

  (五)不執行或者擅自修改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給企業、職工或者社會造成嚴重后果;

  (六)應當公開的事項而不公開或者虛假公開。

  第五十一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職工、職工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因依法參加企業民主管理活動而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而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對企業民主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的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使職工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民主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指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全體職工或者其依照法定程序和比例推舉產生的代表按照一定程序定期召開會議,開展民主管理活動的制度。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包括職工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兩種會議形式。

  本條例所稱企業事務公開是指企業通過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按本條例規定的事項向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監督的制度性活動。

  本條例所稱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是指公司制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代表公司職工參與企業決策和監督、維護公司職工合法權益的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本條例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五十六條 企業民主管理中的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的簽訂、管理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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