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規〔1991〕583號
第一條 為了保障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與城市規劃密切結合,科學合理,提高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選址和布局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了解建設項目建議書階段的選址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對擬安排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要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五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階段的選址工作,對確定安排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從城市規劃方面提出選址意見書。設計任務書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六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主要是建設項目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運輸方式與運輸量,以及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主要依據
1.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2.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布局的協調;
3.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4.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5.建設項目對于城市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跡保護規劃的協調。
(三)建設項目選址、用地范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第七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建設項目計劃審批權限實行分級規劃管理。
縣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來自:m.dewk.cn),由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地級、縣級市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中央各部門、公司審批的小型和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國家審批的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并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對符合手續的項目,各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規定的審批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不得無故拖延。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遼寧省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76號
《遼寧省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業經20**年1月1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遼寧省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產業政策,遵循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的原則,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防止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國防建設、國家安全、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城鄉規劃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國家安全、安全生產、交通、水利、林業、環境保護、文物、地震、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以下簡稱選址意見書)。
對未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核準。
第六條 選址意見書實行分級核發。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建設項目,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保護街區的重點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省城鄉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由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市、縣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由同級城鄉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上級城鄉規劃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級城鄉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含有建設項目基本情況的選址申請書;
(二)建設單位法人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建設項目需要批準、核準的證明文件;
(四)建設項目選址方案有關圖件;
(五)建設項目土地預審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以及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或者相應材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六)國家安全、地震、氣象、文物、軍事管理等部門依法出具的意見書;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國家和省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確需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選址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選址可行性論證報告。
第八條 依法需要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部門受理申請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對建設項目選址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核發,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建設項目選址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城鄉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建設項目現場等場所進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城鄉規劃部門應當自核發選址意見書之日起15日內,將選址意見書和建設項目有關情況依法向社會公示,但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十條 編制選址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
城鄉規劃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選址可行性論證報告進行評審。評審專家的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所作結論應當經參加評審的專家過半數同意。經評審通過的結論,作為核發選址意見書的依據。
第十一條 因建設項目選址需要調整城鄉規劃的,應當先依法調整規劃再審核項目選址。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部門在進行選址審核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需要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
第十三條 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內未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的,可以在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原核發機關申請依法辦理延期手續,延期只能進行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延期未獲批準的,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第十四條 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在有效期內需要對選址意見書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經原核發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 從事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工作的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六條 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是否已辦理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的執行情況;
(三)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應當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城鄉規劃部門應當設立、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主動接受公眾對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工作的監督。
城鄉規劃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
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建設項目報價/商務標評審細則
1.0目的:
加強公司對建設項目工程招投標中的規范化管理,保證為項目委托和發包進行的報價審核和商務標評審的工作質量。
2.0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建設項目工程招投標中商務標及確定施工單位的報價的評審工作。
3.0職責:
3.1 預算工程師負責招投標中商務標及報價的評審。
3.2 預算部經理負責商務標及報價的評審復審工作,確保其準確性。
3.1規劃中心
3.1.2負責及時的提供方案、有效的施工圖紙、圖紙會審紀要、材料選型等其它相關資料,并在所提供的圖紙資料上作標識(蓋章),保證所有用于工程量計算的圖紙資料均為現行有效的版本。
3.3 工程管理部
3.3.1負責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材料設備選型、開工計劃等相關資料。
3.4 合約管理部
3.4.1負責向預算部提供招標書、發包范圍、定額取費類別、甲供材范圍、分判計劃等相關資料;
3.4.2組織招標以及招標答疑,負責授標、分判、合同的簽訂。
3.5公司領導層
3.5.1參加開標及評標會議,確定中標單位。
3.5.2分管副總核準施工圖預算/確定合同價的造價文件。
4.0工作流程:
4.1商務標評審辦法
4.1.1規劃中心根據合約部的招標計劃,及時提供用于招投標的施工圖紙。
4.1.2合約部提供招標書、發包范圍、結算方式、甲供材范圍、分判計劃等相關資料。
4.1.3 預算部預算工程師根據4.1.2的條件,按《工程量清單、標底的編制細則》中5.1、 5.2 進行工程量清單、施工圖預算編制/審核,確定合同價。
4.1.4 預算部經理核準施工圖預算。
4.1.5 分管副總核準施工圖預算。
4.1.6 合約部按公司有關規定確定招標方式:直接發標;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
4.1.7 如屬于直接發標,(來自:m.dewk.cn)預算部預算工程師測算有關數據,合約部有關領導、預算部經理參與商務洽談,工程部參與技術洽談。預算部根據施工圖預算,提供工程造價和其他有關數據的支持,確定合同價。
4.1.8.如屬于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由合約部負責招標。并提供招標書、發包范圍、結算方式、甲供材范圍、分判計劃等相關資料。組織投標單位現場踏勘、答疑。
4.1.9 需要編制標底時,預算部按《工程量清單、預算、標底的編制細則》中5.3 進行標底的編制。
4.1.10 施工單位投標或提供報價書。
4.1.11 合約部負責組織收標工作,并組織招標委員會開標工作。
4.1.12 預算部各專業預算工程師負責商務標的評審。首先將各投標單位報價按《工程量清單》順序,分專業分別在電腦錄入用E*cel軟件設計的《商務評標對比表》中。
4.1.13 錄入過程中特別注意投標單位有無對工程量修改,并對修改過的工程量作標識。并分析修改的工程量是否屬于:原工程量清單的漏項部分,還是計算有誤;或是由于投標單位理解錯誤。根據標書要求分別對待。如標書標明投標單位要核對工程量清單,總價包干,中標后不能對工程量調整的,修改部分的工程量的造價應列入該公司的造價中。如標書標明投標單位不能修改工程量清單,且總價包干、低價中標的。修改部分的工程量的造價先列入該公司的造價中參加評標,并做好標識。如該公司恰好又是中標單位的,在合同價中要扣除因投標單位理解有誤而增加的那部分的造價。
4.1.14 對照招標書,逐項對各家投標的響應性作出評價,如需填寫的表格和提交的文件樣板等。
4.1.15 在進行報價對比時,檢查各家報價中有無:a.報價異常和偏離;b.計算有誤,
并在《商務評標綜述表》作出評價。項目內容多,分多種工程類型、部位和系統時,應按類型、部位或系統分別匯總、統計、對比和評價。
4.1.16 將《商務評標對比表》各家的量、價相乘,匯總分部分項工程總價(注意考慮投標單位是否有下浮的承諾),得出該投標單位的真實造價(有計算錯誤時,該造價也稱修正后的造價))。將修正后的造價與原報價對比,對比結果以及分部分項工程總價小計、匯總在《商務評標綜述表》作出評價。
4.1.17 根據各投標單位的投標承諾書中下浮點數、稅金,計算出稅前(后)造價、下浮前(后)造價、修正后造價分別填入《商務評標綜述表》中,并按造價大小排序。
4.1.18 將各投標單位的投標承諾書,有關進度款、質量等級、工期/進退場時間、保修期、保函數量等分別列入《商務評標綜述表》中;
4.1.19 簡要說明招標書對報價要求;對整個報價及主材報價的總體水平作簡要說明并詳細列出各家報價的優缺點(客觀的)。填入《商務評標綜述表》中。
4.1.20 預算部經理核準后,將《商務評標綜述表》復印六份,待評標會時提供給招標委員會的各評委。
4.1.21 合約部負責組織招標委員會對招標工程進行評標,并評選出中標單位,合約部發中標通知書。
4.1.22 需要時,合約部負責組織預算部、公司有關領導進行合同商務條款洽談,預算部根據洽談結果確定合同價(單價、總價)。
4.1.23 預算部將目標成本與合同總價對照,跟蹤成本數據, 錄入部門成本數據庫中
4.1.24 預算部將有關報價信息錄入價格數據庫。
4.2 報價評審辦理
4.2.1.報價評審辦理基本按 4.1--24辦理,不同之處在于合作單位的確定過程簡化,可能不需要招標,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5.0 支持性文件
《工程量清單、標底編制細則》
6.0 相關記錄和表格
《商務評標對比表》
《商務評標綜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