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政府第5號
《錦州市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規劃管理暫行規定》業經20**年11月22日錦州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德佳
20**年11月27日
錦州市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規劃管理,改善城市靜態交通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規劃管理,適用于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是指建筑物配套建設的停放機動車的專用場所及其設施。
本規定所稱建筑物,包括:
(一)住宅類建筑物;
(二)公共類建筑物(包括商業類建筑物、辦公類建筑物、文體類建筑物、教育類建筑物、醫院類建筑物、游覽場所類建筑物等)。
第四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規劃管理工作。
人防、城管、公安、住建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配合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應當遵循節地、節能、安全、高效、方便的原則。
第六條 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可以采用地下停車場(庫)、地面停車場(庫)及立體機械式停車樓(庫)等多種形式。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應當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配建的機動車停車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第八條 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應當履行項目基本建設審批程序,滿足消防、人防、交通等相關技術要求。嚴禁占用規劃批準為綠地和道路的部分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
第九條 各類公共類建筑物配建的機動車停車設施建成后,應當面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十條 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劃分為三類停車區域:
一類區:小凌河以北;
二類區:小凌河以南,南山隧道以北;
三類區:南山隧道以南(含濱海新區)。
第十一條 分期建設的建筑物,在符合規定的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總指標的條件下,可以統一安排,協調布置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
第十二條 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應當設置在其用地范圍內;但建設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鄰道路上的兩宗以上的建設項目,其相鄰距離不超過100米的,經共同申請,且具備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的條件下,經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集中統一設置機動車停車設施。
第十三條 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一)新建規模達100車位以上的經營性停車場、社會停車場、大型商業區停車場、綜合交通樞紐等,按照不低于10%的車位比例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二)新建住宅類建筑物 ,按照100%的車位比例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筑物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確保我市城市靜態交通環境符合要求:
(一)鐵路客貨站場、公路客貨站場、客貨運碼頭;
(二)大型加油站、加氣站、公交樞紐,社會公共停車場;
(三)建筑面積超過15000平方米的公共類建筑物;
(四)一類區建筑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住宅類建筑物;
(五)其他對城市交通有嚴重影響的建筑物。
第十五條 新建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應當不低于本規定附表確定的標準。
已有建筑物的改建和擴建,其改建、擴建部分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規定附表確定的標準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
第十六條 本規定附表確定的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車位指數以小型汽車為計算單位。核算車位內安排其他車型機動車時,可以按照本規定附表所列的換算值折算小型汽車的車位。
第十七條 按照本規定附表確定的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標準計算出的車位數,尾數不足1個的按1個計算。
第十八條 確因用地條件限制而無法滿足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標準要求的建筑物,其配建停車位數,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周邊交通條件和規劃要求確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各縣(市)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住宅類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標準
建筑物 類別 單位 車位數
類型 一類區 二類區 三類區
住宅類 商品房 S≤90m2 車位/戶 0.7 0.8 0.9
90m2 S>144m2 車位/戶 1.2 1.5 2
回遷房 車位/戶 0.5
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車位/100m2建筑面積 0.4
附表二 商業類、辦公類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標準
建筑物類型 類別 單位 車位數
一類區 二類區 三類區
商業類 公寓 車位/100m2建筑面積 0.4 0.6 0.8
酒店、賓館 車位/100m2建筑面積 0.6 0.8 1
配套商業設施(小型超市便利店、專賣店) 車位/100m2建筑面積 0.7 0.8 1
大型商業設施 車位/100m2建筑面積 0.4 0.5 0.6
健身中心 車位/100m2建筑面積 1
.5 2 2
獨立餐飲、娛樂設施 車位/100m2建筑面積 1.5 2 2
配套餐飲、娛樂設施 車位/100m2建筑面積 按獨立餐飲、娛樂80%執行
批發市場 車位/100m2建筑面積 0.9 0.9 0.9
辦公類 商務辦公用房 車位/100m2建筑面積 0.6 0.8 1
行政辦公用房(執法、服務類) 車位/100m2建筑面積 0.8 1.2 1.3
其他辦公用房 車位/100m2建筑面積 0.5 0.8 1
附表三 文體類、教育類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標準
建筑物類型 類 別 單 位 車位數
文體類 影劇院、會議中心 車位/100座 5
體育場館 車位/100 座(100 m2建筑面積) 6
展覽館 車位/100 m2建筑面積 1
博物館、圖書館 車位/100 m2建筑面積 0.5
教育類 幼兒園 車位/100師生 3
職校、中學及小學 車位/100師生 4
大專院校 車位/100師生 6
附表四 醫院類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標準
建筑物類型 類 別 單位 車位數
醫院類 三級醫院 車位/100m2建筑面積 1
二級醫院 車位/100m2建筑面積 0.8
一級醫院獨立門診及專科醫院 車位/100m2建筑面積 0.6
附表五 游覽場所類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標準
建筑物類型 類 別 標 準 車位數
游覽場所類 風景公園 車位/公頃 2.5
城市公園 車位/公頃 10
附表六 其他機動車車型折合為小型機動車車位換算表
車型 機動車
車位換算值 微型車 小型車 中型車 大型車 鉸接車
0.7 1 2 2.5 3.5
篇2:集團企業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制度
企業集團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制度
為加強車輛管理,確保各部門用車及時,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務質量,嚴格控制費用,特對公司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員的管理做出以下規定:
車輛管理
一、機動車輛的管理和調度
1、日常調度由行政部經理負責。遇特殊情況時由行政部統一調度。
2、公司配給專人使用的車輛,使用人因出差、探親及事假(三天以上),需將車輛停回公司,到行政部辦理交車手續。
3、機動車輛年檢、保險等手續由行政部負責辦理。駕駛員須按時將車及證件交行政部,以保證車輛按時年檢。
4、各部門需用車離開本市辦事,要提前一天(緊急公務除外)填寫《出車單》并由部門經理簽字,行政部經理派車。
5、公司機動車輛,未經董事長同總不得擅自外借或調換。否則,車輛發生任何意外,一切責任自負。
6、各部門使用機動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被扣證、扣車,由駕駛員本人盡快將車、證取回,罰款自行承擔。
7、汽油票應由經辦人、部門經理、行政部經理簽字后方可報帳。
8、機動車輛被盜竊,駕駛員應立即通知行政部。因行駛證一起被竊造成保險公司免賠10%的損失額,應從駕駛員工資中扣除,扣除額為損失額的10%。
9、司機每次出車前應填寫《出車單》,用車人每次用車前查看當時里程數,用車完畢,按實際用車里程數給司機簽字。司機每次出車后將填寫完的《出車單》交行政部審核、保存。
二、機動車輛的保養、年檢、保險
1、保養、年檢、辦理保險工作由行政管理員完成,駕駛者發現問題及時通知行政部。
2、機動車輛因操作不當致使機械的損壞而造成的損失,由駕駛者承擔。
3、行政部建立車輛及駕駛員檔案和定期保養維修登記薄。
三、機動車輛的維修
1、審批:車輛發生事故,立即通知行政部現場檢查。確需修理的,行政部提出意見,交董事長審批方可執行。
2、報定價:到多家維修廠了解、商談、確定維修價格。
3、報銷:修理發票(附修理明細表、審批表)經經辦人、行政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簽字方可報銷。
4、未經審批,私自將車輛送往修理廠修理,費用自行承擔(長途車除外、但應補辦手續)。
四、機動車輛交通事故的處理
1、公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者應保護好現場,通知行政部,行政部應及時趕到出事現場,并通知交警隊、保險公司及有關部門前往現場處理,肇事司機應協助行政部處理交通事故。
2、未通知行政部、交警隊前往肇事現場處理的交通事故,一切費用由肇事者自行承擔。
3、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付后的損失額(包括事故處理費用),從肇事者工資中扣除,扣除額為交警隊事故裁決責任所承擔比例減掉保險公司的賠付額。
4、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由行政部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呈報。
駕駛員的管理
一、駕駛員調度
2、駕駛員由行政部統一管理、調度。
3、駕駛員未經領導同意,私自開車外出,發現一次,扣其當月工資的10%。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切責任自負。
二、駕駛員守則
1、駕駛員必須熟悉車輛性能情況,并保證車內配套設施完好;車內工具、配件由駕駛員自行保管,如有損壞和丟失由駕駛員賠償。
2、嚴禁無證行車、酒后行車和私自出車,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駕駛員自行負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經濟和刑事責任,且每次違規出車,罰款100元,從駕駛員當月工資中扣除。
篇3:師范學院校園機動車輛出入及停放暫行管理規定
大學師范學院校園機動車輛出入及停放暫行管理規定
為了認真落實國家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教政<1996>12號),中央綜治辦、中央維穩辦、*教育部黨組《關于進一步加強維護高校穩定工作的通知》(教黨<20**>9號)文件精神,維護校園內的正常秩序,減少校園內機動車輛流量,預防交通事故發生,確保師生員工人身安全,經研究,特制定本規定。
一、機動車輛管理
1、機動車輛出入、停放歸口學院保衛處管理。
2、機動車輛通行
因我院校園內道路狹小、人口密集,人、車流動量大,本著盡量減少校園內機動車輛停放和流動的原則,對個人和外單位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加以限制。
1機動車輛一律憑保衛處發放的通行證進、出校門及在校園內停放(通行證必須放在擋風玻璃前)。
2出租車原則上不允許進入校園(送病人或給校內單位送貨等特殊情況除外)。
3外單位來院臨時辦事的機動車輛,到門衛處登記并領取通行證方可進入停放。校內舉辦大型活動、大型會議請來的領導、來賓、或者來校聯系工作需進入的車輛,由院辦公室和保衛處統一安排停放。
4車輛進入校園后,禁止鳴笛,禁止超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禁止與師生爭道。
5禁止在校園內學車、練車。
3、機動車輛停放
1院內停放的機動車輛一律憑保衛處發放的通行證在統一劃定的車位內停放,禁止亂停、亂放。
2臨時停放的外來機動車輛應停放在臨時停車位內。
3租房戶及校外機動車輛原則上不能進校停放,特殊情況必須經保衛處批準方可停放。
二、辦證對象
1、需經常進出校園的教職工及家屬的私人機動車輛;
2、在院內購房的校外人員的機動車輛;
3、教職工憑行駛證、駕駛證,校外人員憑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到保衛處辦理機動車輛通行證及停放證,并與保衛處簽訂停放協議。
三、違規處理
1、所有進入校園的機動車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凡違反者,保衛處有權沒收通行證。
2、在校園內發生的交通事故,車主直接撥打122報警電話,同時報保衛處,由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3、拒不執行本規定者,保衛處將視其情節輕重采取必要的措施強制執行。對無理取鬧、故意滋事的人員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學院保衛處負責解釋。
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