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政府
宛政〔20**〕78號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為依法處置閑置國有土地,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緩解建設用地指標趨緊的壓力,努力保障建設用地需求,促進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3號)和《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閑置國有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未經原批準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或開發建設未達到規定條件的國有土地,以及征而未供的國有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土地使用者自開發建設起算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已動工開發建設,實際開發用地面積未達到應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的1/3且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投資額占項目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四)城市市(郊)區征地轉戶后人均耕地不足1分未依法使用的剩余土地;
(五)政府已經征收但未實施供應的土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動工開發建設是指按照經批準的施工圖進行建設且建筑基礎達到±0.00標高的情形;本辦法所稱動工開發建設起算日,分別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約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為簽訂合同滿1年之日;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閑置國有土地(不含國有農、林場使用的農用地)的處置,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閑置國有土地處置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聯合行動。南陽市中心城區(環城高速所圍合的約400平方公里區域)閑置土地的處置,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期限動工開發。因不可抗力或者規劃調整等原因m.dewk.cn以及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土地使用者應在規定的動工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向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長開發建設時間,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延長,但每次延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七條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認定的閑置土地,應當通知土地使用者,并擬訂該宗土地處置方案(閑置土地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經原批準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土地閑置超過半年不滿1年的動員收回后重新處置,土地閑置滿1年不滿2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對閑置土地特別是閑置房地產開發用地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繳增值地價。
第九條 土地使用者閑置土地滿2年(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滿2年未實施拆遷的),經原批準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原因造成動工開發建設延遲的情形除外。
第十條 閑置土地未滿2年或者已滿2年但該項目屬于國家鼓勵發展的項目,可按下列方式處置:
(一)由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開發建設。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
(二)收回現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為土地使用者置換等價閑置土地或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三)土地使用者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可以按照實際交款額占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原用地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四)收回現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對土地使用者所投入的成本進行審核,待該地塊處置后參照投入成本予以補償,但給原土地使用者補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該宗地處置后所得金額;
(五)土地使用者與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
第十一條 閑置未滿2年,土地使用者自愿交回土地或申請協商退地的,待政府對該土地使用權處置后參照投入成本予以補償,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一并收回。
第十二條 受讓(劃撥)土地面積過大,土地使用者未按有償使用合同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投入資金導致土地閑置(不超過兩年)的,經原批準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修改《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等用地文書,減少土地供應面積。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房地產開發資質被依法注銷而不能繼續進行開發,且不符合轉讓條件造成土地閑置的,土地使用權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收回,并參照房地產開發企業對該宗土地的投入予以適當補償。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被法院依法查封或因訴訟、仲裁而無法按原來規定的期限動工開發建設的,土地使用者應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申請延期。該訴訟或仲裁并不影響開發建設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規定的期限開發。
第十五條 因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原土地有償使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建設。
第十六條 城市市(郊)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征用完或人均耕地不足1分,其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其余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收回,按城市規劃統一開發利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使用者按照征地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因征而未供導致閑置的國有土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督促完善用地條件,盡快供地。
第十八條 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應當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原土地使用者對其領取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在15日內辦理注銷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分別由發證機關直接注銷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2:市閑置國有土地處置辦法(2009年)
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政府
宛政〔20**〕78號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為依法處置閑置國有土地,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緩解建設用地指標趨緊的壓力,努力保障建設用地需求,促進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3號)和《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閑置國有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未經原批準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或開發建設未達到規定條件的國有土地,以及征而未供的國有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土地使用者自開發建設起算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已動工開發建設,實際開發用地面積未達到應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的1/3且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投資額占項目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四)城市市(郊)區征地轉戶后人均耕地不足1分未依法使用的剩余土地;
(五)政府已經征收但未實施供應的土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動工開發建設是指按照經批準的施工圖進行建設且建筑基礎達到±0.00標高的情形;本辦法所稱動工開發建設起算日,分別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約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為簽訂合同滿1年之日;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閑置國有土地(不含國有農、林場使用的農用地)的處置,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閑置國有土地處置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聯合行動。南陽市中心城區(環城高速所圍合的約400平方公里區域)閑置土地的處置,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期限動工開發。因不可抗力或者規劃調整等原因m.dewk.cn以及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土地使用者應在規定的動工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向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長開發建設時間,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延長,但每次延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七條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認定的閑置土地,應當通知土地使用者,并擬訂該宗土地處置方案(閑置土地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經原批準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土地閑置超過半年不滿1年的動員收回后重新處置,土地閑置滿1年不滿2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對閑置土地特別是閑置房地產開發用地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繳增值地價。
第九條 土地使用者閑置土地滿2年(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滿2年未實施拆遷的),經原批準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原因造成動工開發建設延遲的情形除外。
第十條 閑置土地未滿2年或者已滿2年但該項目屬于國家鼓勵發展的項目,可按下列方式處置:
(一)由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開發建設。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
(二)收回現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為土地使用者置換等價閑置土地或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三)土地使用者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可以按照實際交款額占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原用地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四)收回現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對土地使用者所投入的成本進行審核,待該地塊處置后參照投入成本予以補償,但給原土地使用者補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該宗地處置后所得金額;
(五)土地使用者與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
第十一條 閑置未滿2年,土地使用者自愿交回土地或申請協商退地的,待政府對該土地使用權處置后參照投入成本予以補償,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一并收回。
第十二條 受讓(劃撥)土地面積過大,土地使用者未按有償使用合同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投入資金導致土地閑置(不超過兩年)的,經原批準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修改《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等用地文書,減少土地供應面積。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房地產開發資質被依法注銷而不能繼續進行開發,且不符合轉讓條件造成土地閑置的,土地使用權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收回,并參照房地產開發企業對該宗土地的投入予以適當補償。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被法院依法查封或因訴訟、仲裁而無法按原來規定的期限動工開發建設的,土地使用者應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申請延期。該訴訟或仲裁并不影響開發建設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規定的期限開發。
第十五條 因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原土地有償使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建設。
第十六條 城市市(郊)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征用完或人均耕地不足1分,其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其余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收回,按城市規劃統一開發利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使用者按照征地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因征而未供導致閑置的國有土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督促完善用地條件,盡快供地。
第十八條 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應當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原土地使用者對其領取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在15日內辦理注銷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分別由發證機關直接注銷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3:大學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關于印發《XX理工大學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的通知
各學院、各相關單位:
為加強對學校危險化學品事件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危害程度,保障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教育系統事故災難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等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XX理工大學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理工大學
2014年11月24日
XX理工大學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XX工設〔2014〕4號
為加強對學校危險化學品事件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危害程度,保障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教育系統事故災難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等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應急處置方案。
一、應急處置的一般原則
在應急處置工作中,貫徹“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快速響應,果斷處置;預防為主,防救結合;單位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
二、事件類別及處置措施
危險化學品事件主要有危險化學品(含易制毒品、易制爆品)丟失或被盜、泄漏、中毒、火災(爆炸)幾大類,針對事件不同類型,采取不同的處置措施。
(一)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被盜事件處置措施
在實驗室發現化學品丟失或被盜,工作人員應保護、封鎖現場,立即報告本單位主管領導、保衛處和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學校職能部門得知情況后向相關校領導匯報,并在確定丟失原因和地點后、積極查找。必要時,報告政府有關部門,請求支援。
(二)危險化學品泄漏事件處置措施
在化學品的儲存和使用過程中,盛裝化學品的容器可能會發生一些意外的破裂、灑漏等事件,造成危險化學品的外漏,應采取簡單、有效的措施消除或減少泄漏危險。
1.疏散與隔離
在化學品儲存和使用過程中一旦發生泄漏,首先要疏散無關人員,隔離泄漏污染區。如果是易燃易爆化學品大量泄漏,事件區應立即切斷電源、嚴禁煙火、設置警戒線,并及時撥打“119”報警,請求消防專業人員救援。
2.泄漏源控制與處理
救援人員必須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器具進入泄漏現場進行處理,盡可能通過關閉閥門、停止實驗、堵漏、吸附等方法進行泄漏源控制。注意不要直接接觸泄漏物。
(1)圍堤堵截。如果化學品為液體,泄漏到地面上時會四處蔓延擴散,難以收集處理,需要筑堤堵截或者引流到安全地點。
(2)稀釋與覆蓋。可用消防用水向有害物蒸汽云噴射霧狀水,加速氣體向高空擴散。對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現場施放大量水蒸汽或氮氣,破壞燃燒條件。對于液體泄漏,為降低物料向大氣中的蒸發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蓋物品覆蓋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蓋層,抑制其蒸發。
(3)收集。當泄漏量小時,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吸收棉等吸收、中和;當大型泄漏時,可選擇用隔膜泵將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內或槽車內。
(4)廢棄。將收集的泄漏物包裝好交由有資質的廢物處理公司進行處置,用消防水沖洗剩下的少量物料。
3.危險化學品中毒事件處置措施
化學品急性中毒事件多因意外事件引起,其特點是病情發生急驟、病狀嚴重、變化迅速,必須爭分奪秒的及時搶救。
(1)救護者做好個人防護
急性中毒發生時毒物多由呼吸道和皮膚侵入體內,因此救護者在進入毒區搶救之前,應佩戴好防毒面具、氧氣呼吸器、防護服和可燃氣體報警儀等防護用品和應急器具。
(2)盡快切斷毒物源
救護人員進入事件現場后,除對中毒者進行搶救外,同時應采取果斷措施(如關閉管道閥門、堵塞泄漏的設備等)切斷毒源,防止毒物繼續外溢。對于已經擴散出來的有毒氣體或蒸氣應立即啟動通風設施抽排或開啟門、窗等,降低有毒物質在空氣中的含量,為搶救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3)盡快轉移病人阻止毒物繼續侵入人體
首先將病人轉移到安全地帶,解開領扣,使呼吸通暢,讓病人呼吸新鮮空氣;脫去污染衣服,并徹底清洗污染的皮膚和毛發,注意保暖。
(4)現場施救
針對不同的中毒事件,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現場應急救援。對于呼吸困難或呼吸停止者,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心臟驟停者應立即行胸外心臟按摩術;眼部濺入毒物,應立即用大量清水沖洗。
(5)及時解毒和促進毒物排出
毒物經口引起的急性中毒,若毒物無腐蝕性,應立即用催吐或洗胃等方法清除毒物。對于某些毒物亦可使其變為不溶的物質以防止其吸收,如氯化鋇、碳酸鋇中毒,可口服硫酸鈉,使胃腸道尚未吸收的鋇鹽成為硫酸鋇沉淀而防止吸收。氨、鉻酸鹽、銅鹽、汞鹽、羧酸類、醛類、脂類中毒時,可給中毒者喝牛奶、生雞蛋等緩解劑。烷烴、苯、石油醚中毒時,可給中毒者喝一湯匙液體石蠟和一杯含硫酸鎂或硫酸鈉的水。一氧化碳中毒應立即吸入氧氣,以緩解機體缺氧并促進毒物排出。
(6)送醫院治療
經過初步急救,速送醫院繼續治療。
4.危險化學品火災事件處置措施
實驗室廣泛使用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物質等,一旦發生起火,很有可能引發爆炸,危險性、破壞性極大,因此,在保證撲救人員安全的前提下,要遵循“先控制、后消滅,救人先于救火,先重點后一般”的原則。
(1)易燃液體火災的撲救
撲救時首先應切斷火勢蔓延的途徑,控制燃燒范圍。對小面積(一般50㎡以內)液體火災,一般可用霧狀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等滅火。大面積液體火災則必須根據其相對密度(比重)、水溶性和燃燒面積大小,選擇正確的滅火劑撲救。對于比水輕又不溶于水的液體(如汽油、苯等),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輕水泡沫滅火。對于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體(如二硫化碳)起火時可用水撲救,水能覆蓋在液面上滅火。具有水溶性的液體(如醇類、酮類等),最好用抗溶性泡沫撲救。
(2)毒害品和腐蝕品火災的撲救
滅火人員必須穿防護服,佩戴防護面具。一般情況下采取全身防護即可,對有特殊要求的物品火災,應使用專用防護服。撲救時應盡量使用低壓水流或霧狀水,避免腐蝕品、毒害品濺出。遇酸類或堿類腐蝕品最好調制相應的中和劑稀釋中和。濃硫酸遇水能放出大量的熱,會導致沸騰飛濺,需特別注意防護。濃硫酸數量不多時,可用大量低壓水快速撲救。如果濃硫酸量很大,應先用二氧化碳、干粉等滅火,然后再把著火物品與濃硫酸分開。
(3)易燃固體、易燃物品火災的撲救
易燃固體、易燃物品一般都可用水或泡沫撲救,相對其他種類的化學危險物品而言比較容易撲救,但也有少數易燃固體、自燃物品的撲救方法比較特殊,如二硝基苯甲醚、二硝基萘、萘、黃磷等。這類能升華的易燃固體,受熱產生易燃蒸汽,在撲救過程中應不時向燃燒區域上空及周圍噴射霧狀水,并用水澆滅燃燒區域及其周圍的一切火源。遇黃磷火災時,用低壓水或霧狀水撲救,用泥土、砂袋等筑堤攔截黃磷熔融液體并用霧狀水冷卻,對磷塊和冷卻后已固化的黃磷,應用鉗子夾入貯水容器中。
(4)遇濕易燃物品火災的撲救
遇濕易燃物品能與水發生化學反應,產生可燃氣體和熱量,即使沒有明火也可能自動著火或爆炸,如金屬鉀、鈉以及三乙基鋁(液態)等。因此,這類物品應放在遠離水源、熱源的固定在墻體上的鐵柜中進行保存。當實驗室內這類物品有一定數量時,禁止用水、泡沫、酸堿滅火器等濕性滅火劑撲救,應用干粉、二氧化碳等撲救。固體遇濕易燃物品應用水泥、干砂、干粉、硅藻土和蛭石等覆蓋。
(5)爆炸物品的撲救
迅速判斷和查明再次發生爆炸的可能性和危險性,緊緊抓住爆炸后和再次發生爆炸之前的有利時機。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力制止再次爆炸的發生。當滅火人員發現有發生再次爆炸的危險時,應迅速撤至安全地帶,來不及撤退時,應就地臥倒。
三、附則
其他危險化學品引發的事件請根據其性質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