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層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年)
粵府令第68號
經20**年11月1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九屆7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筑(以下簡稱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高層工業建筑、高層住宅建筑及單層主體建筑超過24米的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自防自救為主的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本規定由高層公共建筑的建設單位(或產權單位,下同)以及設計、施工安裝、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和使用單位貫徹實施,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消防管理責任
第五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協助,投入使用后由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負責。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使用單位分別簽訂消防安全責任協議,明確規定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的主要領導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有全面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高層公共建筑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設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或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從事消防設施管理、維護的工程技術人員。
第七條 同一高層公共建筑內有兩個以上施工或使用單位的,由建設單位牽頭,成立由建設單位和施工或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責任人組成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統一管理消防工作。
以承包、租賃等形式使用高層公共建筑的,應當建立以建設單位為主、各承包或承租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消防安全責任人參加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建設單位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或個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并按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約定,督促、指導業主或者用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組織和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二)組織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經營管理內容,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四)組織部署、檢查、總結消防工作,定期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五)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整改火災隱患;
(六)組織專職或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工作;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和管理消防設施、器材;
(八)對職工群眾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九)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和指導安全疏散;
(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
(十一)協調處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和變更用途的高層公共建筑工程項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其他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編制消防設計專篇,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
第十條 高層公共建筑內的歌舞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夜總會、錄像廳、放映廳、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應當設在首層或2、3層。確有需要設置在其他樓層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托兒所、幼兒園、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在高層公共建筑內。確有需要設置在高層公共建筑內的,應當設置在建筑物的首層或2、3層,并應當設置單獨出入口。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消防機構核準的
消防設計圖紙進行建設和施工。施工中需要變更消防設計內容的,應當報原審核機構核準。
第十二條 高層公共建筑工程竣工后,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投入使用。
影劇院、賓館、酒店、商場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在使用或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本條第一款的驗收內容與第二款的檢查內容一致時,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可與消防安全檢查同時辦理。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設單位協助。施工單位應當保證防火間距和消防通道,設置臨時消火栓、保證消防水源。
在工地建設臨時建筑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高層公共建筑,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和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進行限期整改。
第十五條 在高層公共建筑內舉辦大型文化、經貿、體育和慶典等群眾性活動,有可能發生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與建設或使用單位共同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 在高層公共建筑內明火作業的,應當經建設或使用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組織同意。用火單位或個人應當采取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燃氣管道、設施的安裝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第十八條 在高層公共建筑內使用電氣設備的,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遵守電氣技術規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期檢查電氣設備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整改;
(二)不得違章使用電爐、電熨斗、電烙鐵等電熱器具;
(三)進行室內裝修,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超過負載和負載平衡的安全標準,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
(四)按照防雷等級、技術規程和技術參數,定期進行電氣設備設施的防雷檢測;
(五)電氣設備的安裝、檢查和維修,應當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進行。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擅自改變或降低建筑物的防火功能。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車通道應當保持暢通,不得設置影響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
第四章 消防設備設施
第二十條 高層公共建筑應當按照《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國家其他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設置建筑消防設施。
高層公共建筑內的火災自動報警、滅火、室內外消火栓及防排煙等系統以及應急廣播、消防電梯、疏散照明、供電、消防控制室等設備設施,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測試。
第二十一條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停用火災報警、固定滅火和消防給水系統。
第二十二條 高層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消防管理人員須經培訓并取得省公安消防機構制發的《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三條 高層公共建筑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規定,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滅火器。
影劇院、賓館、酒店、商場等人員密集的高層公共建筑3層及以上樓層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緩降器、軟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難救生設施。
第二十四條 高層公共建筑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與具備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資格的單位簽訂維修保養合同,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檢測、清洗、調試和維護。
第二十五條 高層公共建筑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和安裝應當由已經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
消防設施和防火材料應當使用經國家產品質量認證的產品或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
第五章 火災撲救
第二十六條 高層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應當設專人晝夜值班,隨時觀察、記錄消防儀器設備的工作情況,及時處理火警信號。
第二十七條 高層公共建筑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疏散預案,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的使用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培訓和滅火演練,積極配合公安消防隊的滅火演練。工作人員應當了解本崗位火災危險性、預防火災的措施,掌握報警、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救初起火災的方法,熟悉建筑內外的疏散路線。
第二十八條 任何人發現高層公共建筑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二十九條 發生火災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積極配合公安消防隊滅火,服從公安消防隊火場指揮人員的指揮。臨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第三十條 高層公共建筑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緊急疏散。
第三十一條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火災現場,如實提供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實火災損失。
第六章 處 罰
第三十二條 高層公共建筑使用單位應當對不履行消防義務和其他消防安全規定的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高層公共建筑消防監督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大學公共建筑節能管理辦法
理工大學公共建筑節能管理辦法
為規范學生用水用電行為,保證學生用水用電安全,養成良好節約水電習慣,增強職工、學生節約能源意識,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創建節約型校園,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用水用電制度
1.愛護水電管線及水、電器設備,不得在公寓樓內私自搭接電線、安裝插座。
2.學生不得私挪動宿舍插座,學生手機、學習機充電一律在宿舍有人的情況下進行。
3.宿舍做到按時熄燈、人走燈熄。停電時要檢查電源是否關閉,放假離校前認真檢查宿舍所有電器(尤其是廁所排氣扇)關閉情況,避免電器無人看管長時間工作而出現用電浪費及安全事故,
4.白天非特殊陰暗天氣原則上不開走廊燈。
5.宿舍內禁止學生私自使用自帶用電設備,宿舍安裝的照明燈學生不得私自更換功率更大的燈具。
6.宿舍無人時電扇應關掉,務必做到人走扇停。不能疲勞使用電扇,讓電扇連續工作。
7.養成良好的節約用水習慣:
(1)睡覺之前、出門之前,應檢查水龍頭是否關閉,特別是停水時離開宿舍,更要認真檢查,避免來水時造成水資源浪費。
(2)嚴禁將茶葉、食物殘渣等廢棄物丟進蹲坑或洗手池,更不得將廢棄衣物、塑料袋、礦泉水瓶等物件扔進下水道,避免造成下水道堵塞,避免用水浪費。
(3)注意節約用水,洗手時不能把水龍頭開得過大;洗漱、洗衣,不讓水長流;學會一水多用。洗臉、洗腳后的水用于沖廁所。
8.公寓住宿學生均有管理、監督、檢查、維修上報水、電設備、設施的義務與責任,發現水電設施、設備損壞,及時到樓管處報修,如遇緊急安全問題,及時當面告知公寓管理人員,以便及時安排維修,排除安全隱患。
9.公寓維修工是分管公寓樓水電設備維修直接責任人,接到報修任務需要及時予以處理,維修不了及時上報公寓維修科,并采取切實措施杜絕由此可能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水電浪費現象的擴大。平時采取報修和主動巡修相結合,保證學生宿舍及公共用電、用水開關、水閥等正常使用,并經常做好安全檢查和維護,發揮開關作用,延長設備使用壽命。
二、管理考核辦法
1.樓管員和宿舍長是公寓樓、宿舍用水用電設施直接責任人,實行誰損壞,誰賠償原則。找不到當事人,由共用人一同承擔。用水用電設施損壞如未上報,一經發現,則扣相應管理責任人工作考核分。
2.宿舍長是宿舍用水用電安全管理責任人,平時必須堅持用水用電安全排查,發現損壞及時報修,如因責任人管理不到位出現安全事故,公寓將依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3.公寓樓、宿舍用水實行學校規定的定額,公寓公共部分用電由學校定額,宿舍用電為每學期100度免費,超出自負。
4.學生公寓每周對學生公寓和學生宿舍用水用電情況進行檢查,工作人員檢查與考核和個人工資掛鉤,學生檢查與學生宿舍內務違紀檢查掛鉤,具體見下《用水用電考核細則》。
三、學生用水用電考核細則
序號 考核項目 扣分標準
1.未經同意私自搭接電線、裝插座 5分
2.宿舍內使用電熱、冷設備 10分、通報批評
3.未按規定關燈、扇、廁所排氣扇、水造成浪費 5分
4.私自更換大功率用電器 10分
5.向蹲坑及洗手池內扔廢棄物 3分
6.私自拆、裝水龍頭 10分
7.發現損壞未及時上報維修造成長流水 3分
8.故意破壞水電設備設施 10分 賠償并予以處罰
有扣分的宿舍,不能參加文明宿舍、優良學風宿舍的評比,所扣分數計入學生綜合測評,影響學生獎學金、優秀先評比。
四、公寓工作人員考核細則
1.公寓管理員、門衛、保潔等工作人員使用違章電器,除沒收外罰款100-2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公寓公共區、管理員辦公室出現人走燈未熄或水未關現象,予以通報批評。
2.管理責任人未能及時上報水電設備損壞,維修不及時,造成不必要浪費水電、損毀公私財物現象,將視情節予以處罰并予以賠償。
3.維修工沒按工作要求及時處理報修和主動巡修,由此造成的水、電、暖氣、及沒有正常巡檢等的浪費和水電暖元器件的損壞,將是情節予以相應處罰。
學生公寓管理中心
篇3:北京關于對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公共建筑加強使用安全監督管理的通知(2014)
北京關于對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公共建筑加強使用安全監督管理的通知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房地局)、各有關單位: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和《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29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對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房屋建筑,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為進一步加強城鎮公共建筑使用安全監督管理,保障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繼續使用公共建筑(以下簡稱超期使用公建)的使用安全,根據現行法規的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圍
超期使用公建按照其是否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確定,設計使用年限不明的,按50年確定。
二、工作目標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要認真組織排查,建立超期使用公建的臺賬。通過工作,使超期使用公建的所有權人明確使用安全責任。督促所有權人對超期使用公建及時進行鑒定、維修和加固。
三、時間安排
(一)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要結合20**年度房屋安全檢查工作和北京市房屋全生命周期平臺查詢的數據,于20**年5月15日前完成截止到20**年3月31日超期使用公建的臺賬建立、資料匯總工作,并督促所有權人及時進行鑒定、維修和加固。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要依據公建使用時間,將每年新增的超期使用公建及時督促鑒定、維修和加固,并將信息及時補入臺賬,實現臺賬的動態管理。
(二)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要對所有權人組織的鑒定、維修和加固工作進行監督。自20**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末將超期使用公建臺賬(見附件)和季度工作總結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我委將適時對各區縣的工作情況進行指導和督查,保障此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加強對超期使用公建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及時消除使用安全隱患,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必須高度重視,要加強領導,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開展。
(二)積極督促,嚴格執法。對超期使用公建進行鑒定、維修和加固,是所有權人的法定義務,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要積極督促所有權人認真履行責任,對經督促仍不履行責任的所有權人,要依法查處。對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可以依據《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29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三)做好信息上報。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完成超期使用公建臺賬和季度工作總結,做到數據清、情況明。工作過程中遇有問題,要及時上報。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