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貨幣資金管理辦法
1.目的
為了確保貨幣資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公司財務部
3.職責
3.1經理負責貨幣資金使用的審批、管理的監督。
3.2會計負責各種資金的核算、做帳。
3.3出納負責資金的管理和發放。
4.方法和過程控制
4.1現金的管理:嚴格執行人民銀行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根據本公司實際需要,合理核實現金的庫存限額,超出1000部分要及時送存銀行。
4.2嚴禁白條抵庫和任意挪用現金,出納人員必須每日結出現金日記帳的帳面余額,并與庫存現金相核對,發現不符要及時查明原因。集團財務部經理對庫存現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以保證現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現金收付都必須有合法的原始憑證。
4.3銀行存款的管理:加強對銀行帳戶及其他帳戶的保密工作,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銀行帳戶印簽實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統一保管使用。嚴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蓋銀行帳戶印簽。
4.4期票的管理:未經集團董事局主席批準,嚴禁對外開期票。
4.5出納人員要隨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將銀行帳戶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或套取現金。在每月末要做好與銀行的對帳工作,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對未達帳項進行分析,查找原因,并報財務部門負責人。
4.6所有經營收入(包括資本金收入、管理費收入、專項服務收入、特約服務收入、車場經營收入及其它收入等)均要設置明細帳戶進行核算。
4.7服務中心管理費收取時間定于每月5日至當月月底,按月收取。所收繳之管理費必須在24小時內存入公司指定的開戶銀行,由公司集中管理,統籌使用,同時將進帳單交公司財務部復核后入帳。未經公司領導批準,各服務中心不得私自在銀行開設帳戶。
4.8備用金借支管理
4.8.1公司各部門填制“備用金借款單”,一方面財務部核定其零星開支便于管理;另一方面,憑此單據支給現金。
4.8.2各部門零星備用金,一般不得超過規定數額,若遇特殊需要應由企業部門經理核準。
4.8.3各部門零星備用金借支應將取得的正式發票定期送到財務部門備用金管理人員(出納員)手中,沖轉借支款或補充備用金。
4.9備用金保管
4.9.1備用金收支應設置“備用金”賬戶,并編制“收、支日報表”送財務部經理。
4.9.2備用金定期根據取得的發票編制備用金支出一覽表,及時反映備用金支出情況。
4.9.3備用金賬戶應做到逐月結清。
4.9.4出納人員應妥善保管各種與備用金相關的各種票據。
4.10做好庫存現金的管理工作。有價證券和現金必須存放在保險柜,確保其安全,對指定使用備用金的人員每年6月和12月進行定期檢查、核對,必要時可以隨時抽查。
4.11各級財務人員必須加強自身業務素質的學習和提高,涉及各項經營活動的經費收支原則上均通過銀行結算,對現金支付超過人民幣壹仟元(含¥1000元)的,必須注明原因。各級財務人員必須加強對偽鈔假幣的識別,注重防范,任何人員在以現金收付過程中收取的偽鈔假幣,均由具體實施人員自行承擔。
4.12應收帳款的管理:對應收帳款,每季末做一次帳齡和清收情況的分析,并報有關領導和分管業務部門,督促業務部門積極催收,避免形成壞帳。
4.13其他應收款的管理:應按戶分頁記帳,要嚴格個人借款審批程序。
4.14短期投資的管理:短期投資是指一年內能夠并準備變現的投資,短期投資必須在集團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記帳、核算收入成本和損益。
4.15存貨的管理:
除了非常急需的材料,各部門應在月底前擬定下月的采購計劃,經綜合處審核,公司分管副總經理以上審批后統一采購。各服務中心必須視其自身管理服務工作的需要,制定材料最低補倉線或最高存倉量,報綜和處審核,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核定執行。材料采購要堅持“勤進少儲”的倉儲原則,嚴格按計劃定點采購材料。外購材料到貨后,由倉庫保管員按照“倉庫管理規程”的規定對材料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逐項驗收,并分門別類擺放妥當。對低質或與原始憑證不相符的物品,倉管員應提出退貨或拒收。按財務制度要求建立原材料進銷存明細帳,及時填制進、出庫材料單并登帳、登卡,逐筆記錄材料進出庫情況。進出庫單填寫要完整清楚,要有經手人、倉管員和部門主管簽字,并寫明用途。每月1日前向公司財務部報上月材料進銷存報表和本月材料采購計劃。倉管員要經常檢查庫存材料,防止發生潮濕、霉變、生銹、變質或損壞,確保庫存材料完好,保證企業日常維護需要。一旦發現上述損壞或盤盈、盤虧情況,要及時查明原因,報告部門、由服務中心專題書面報告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處理。
公司財務部和各服務中心報帳員是各級倉庫材料監管的責任人,其主要工作職責是代表公司或服務中心行使對材料的采購、進倉、供應等每個環節的監督、檢查、審核,具體要求有:按章審核月度進銷存報表,每月檢查一次倉儲情況,主要抽查帳、卡、物是否相符,材料分類擺放是否整齊,標識是否清楚,有無損壞變質,并做好抽查記錄。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盤點,要求帳、卡、物相符。
篇2:實業集團貨幣資金管理辦法
實業集團貨幣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及有效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內部會計控制基本規范》和《加強貨幣資金會計控制的若干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公司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分(子)公司、部門。
第二章 崗位分工及授權批準
第四條 實行貨幣資金業務崗位責任制。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設置要求不相容,能夠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一)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二)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的全過程:資金預算、支付申請、支付審批、支付復核、辦理支付。
第五條 實行財務總監審核制。一切開支,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的貨幣資金開支,必須經財務總監審核其真實性、合理性與合法性。
第六條 實行分管財務副總裁(分、子公司總經理)審批制。經財務總監審核后的開支,方可提交分管財務副總裁(分、子公司總經理)審批。
第七條 審批人應當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
未經授權的部門和人員一律不得辦理貨幣資金業務。
第三章 庫存現金的管理
第八條 現金必須做到日清月結,出納員在每天下班前須清點庫存現金;不得挪用現金和以白條抵庫(不含當天"抽條"報銷的);財務部經理或主辦會計必須定期(每周一次)或不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抽查,以確保賬款相符。
第九條 出納人員到銀行提取大額現金時,須同時有另一人陪同前往辦理。
第十條 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項不得支付現金。
第十一條 支付現金必須有財務部經理簽字,若財務部經理在一定時間內離崗(或短暫離崗的),則由財務部經理書面委托的受托人審核簽字。
第十二條 現金支付范圍:發放職工工資、各種津貼及獎金;出差人員差旅費;經批準購買辦公用品等的支出;特殊用項;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開支等。
第十三條 職工借款:
(一) 借支差旅費,由出差人員填寫借款申請單,寫明出差時間、地點、申請借款金額按["往返車費+(住宿費+生活補助)×出差天數"]計算,按借款審批程序審批,經財務部經理核準簽字后方可辦理借款;出差人員回公司后必須在7內報銷清賬,超過7天未報銷者由財務部從其當月工資中扣回,差旅費報銷時再按正常報銷程序辦理。
(二) 其他借款,原則上不予辦理,特殊情況確需借款的,由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單,由本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并由部門審核簽字人負責此款的歸還,如不能按期歸還或出現損失,全部責任由簽字人負責;財務人員應建立備查薄,在借款人尚未償還第一筆借款時不能辦理第二筆借款(即前賬不清,后賬不借);不按照借款時確定的還款時間歸還的,由財務人員從負責審核簽字的部門負責人的工資中逐月扣回。
第十四條 一切現金往來,必須辦理有關書面手續;嚴禁代外單位或私人轉賬套現和大額度(1萬元以上)支付往來(或貿易)現金。
第四章 銀行存款管理
第十五條 銀行賬戶必須按規定開設和使用,只供本單位經營業務的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賬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賬套現。
第十六條 銀行賬戶的賬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地華公司各職能部門一律不許開設銀行賬號,私設小金庫。
第十七條 銀行賬戶預留印鑒管理:具體規定詳見蘇地字[20**]7號文《貨幣資金控制制度》第五章"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第十八條 銀行支票的收、付及報銷規定:
(一) 業務人員到財務部門領取支票的規定:詳見蘇地財字(20**)第003號文《票據與資金管理規定》第二章"細則"的相關內容。
(二) 出納簽發銀行支票時,應先在"銀行支票領用登記簿"上登記以下內容:領用部門、銀行支票號碼(按號碼順序填列)、金額、收款人,同時要求業務人員在"支票存根聯"和"銀行支票領用登記簿"上簽收(即雙簽),核對無誤后方可將填寫完整(特殊情況另行處理)的支票交經辦的業務員(或核準的其他領用人);各公司財務總監應定期檢查"銀行支票領用登記簿"并簽署意見。
(三) 簽發銀行支票必須按照要求填寫日期、大小寫金額、收款人、用途等,不準簽發空白支票、空頭支票。如特殊情況需簽發空白支票,必須在小寫金額欄恰當幣位欄寫上"¥"符號加以控制。
(四) 業務人員收到外單位的支票后應及時交到財務部,一般應先確認款項進賬(或收取現金)后,才能發貨或提供服務。
(五) 業務人員將支票領出后,必須在十日內報銷清賬,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報賬的,應到財務部說明原因并限定報賬時間,否則前賬不清,后賬不借。
(六) 支票報銷時必須附發票、驗收單、入庫單等,對于分期支付貨款的,必須按每次支付貨款的金額開具發票(或收據)后方可報銷(對方已開具總發票的除外);對發票的要求詳見蘇地財字(20**)第002號文《發票報銷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七) 業務人員在將支票交付供應商之前必須妥善保管領用的支票,如有不慎遺失支票的,應立即向財務部門報告并會同財務部門向銀行申請掛失,造成的損失由遺失支票的業務人員負責。
第十九條 財務人員辦理信匯、電匯、票匯、轉賬支付等款項時,必須憑已審批的資金
計劃單辦理(該計劃單應附在付款憑證后備查);資金計劃單由項目經辦人負責辦理報批,同一項目應按合同總額報批,不準為逃避審批而分列報批和支付。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付款事項,財務人員有權拒絕支付。
第二十條 財務部應嚴格按批準的資金計劃支付款項,不得提前支付;不準改變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經收款單位書面正式委托,不準改變收款單位。
第二十一條 嚴禁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集資。
第二十二條 嚴格資金使用的審批手續。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全的資金用項,都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特殊情況下經電話請示后,可先支付后補辦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審批資金時,如遇審批人員出差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為審批。
第二十四條 銀行存款對賬的規定:詳見蘇地字[20**]7號文《貨幣資金控制制度》第四章"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地華公司及其下屬分(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財務總監(經理)必須定期(每月一次)檢查財務管理制度及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支票保管及使用情況,抽查盤點空白現金支票,未報銷收據及發票,在途存款,對未達賬項應核對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檢查過程及結果應形成書面記錄。
第五章 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加強貨幣資金票據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或申請、保管、領用、注銷等環節的職責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盜用。
貨幣資金票據的種類包括:現金支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電匯、信用證等。
(一)票據的購買或申請:各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編制貨幣資金票據購買或申請計劃,票據的購買或申請應納入財務部資金預算。
(二)票據的保管:票據應由出納專人保管,并按月編制票據領用存月報表。
(三)票據的領用和注銷:領用和注銷應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盜用并及時回收款項支付的有關憑證。
第二十七條 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管理與各類印章管理。財務總監保管法人代表章,總經理保管公司章。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總監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的各項印章。
第二十八條 加強各種有價證券管理,明確專人保管,確保各種有價證券的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追究保管人的責任。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實行貨幣資金業務監督檢查制。由集團公司財務部定期和不定期對分(子)公司的貨幣資金安全及使用有效性進行檢查。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崗位的混崗現象。
(二)資金預算管理制度:重點檢查是否定期或定項目編制資金預算以及預算外開支、重大開支、資本支出是否履行三級審批程序。
(三)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重大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的行為。
(四)備用金管理:重點檢查是否核定各類人員和部門的備用金限額,是否按月度、年度進行清理。
(五)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的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六)有價證券和票據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三十一條 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環節,應當采取措施,及時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解釋權、監督執行權歸集團公司財務部。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正式執行,前期相關規定自行廢止。
篇3:萬科房地產貨幣資金管理辦法
萬科房地產貨幣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辦法適用于企業在各類業務中所產生的貨幣資金。
第2條 財務部承擔對貨幣資金的管理工作,財務總監給予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審批權限
第3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取得的各項收入必須全部交到財務部,及時入賬,任何部門、任何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以任何形式截流或者挪用。
第4條 貨幣資金的使用必須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經有關領導簽字。
第5條 總經理和財務總監有貨幣資金使用審批權。
第三章 現金管理
第6條 為保證現金的安全,同時又不影響現金的合理使用,庫存現金量最高不得超過××××元。
第7條 對每筆超過××××元的大額現金支出應提前三天通知財務部,以便財務部提前做好準備.
第8條 現金的收支范圍嚴格執行國家的現金管理規定。任何人均不能以未經批準或不符合財務要求的票據字條 等充抵現金,更不能擅自挪用現金。不得坐支現金。
第9條 每筆現金支出都必須根據審核無誤并經財務總監簽批的原始憑證支付,并編制《記賬憑證》。
第10條 每筆現金收入也必須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
第11條 對發生的業務要逐日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每日盤點現金,確保賬實相符,月末與總賬核對,保證賬賬相符。出現問題要查明原因,及時糾正。
第12條 對造成損失的責任人,依企業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第13條 除差旅費和必須以現金支付的××××元以內的采購款外,其他支出均不能借用現金,嚴禁因私借款。
第14條 借用現金應說明用途、歸還(或報銷)時間,且必須按期歸還(或報銷)。逾期不還者,將從其工資中扣除。
第15條 借用現金時,申請人應填制《現金借款申請表》,寫明用途,由部門經理審核確認,經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批準簽字后方可領用。
第四章 支票的領取及管理
第16條 支票領取
(1)領取支票時,需先填制《支票申領單》,寫明用途、金額、使用人等項,經有關財務人員審核、財務經理復核、財務總監批準后方能領取。
(2)如簽發支票的金額超過××××元,在填寫《申領單》時,須提交符合審批程序的用款報告及附件(合同、《采購單》、《計劃書》等)。
(3)領取人應辦理登記手續,于領取后10日內報賬。
(4)對未及時報賬者,財務人員應該及時督促,并有權不予簽發新支票。
(5)在支票有效期內未使用的支票,或因情況變化未使用的支票應及時退還財務部。對未及時歸還者財務部應及時督促,并不予簽發新支票。
(6)持票人應對支票妥善保管,如丟失,將由個人承擔經濟責任。
第17條 支票管理
(1)所簽發支票應填寫日期、金額(限額)、用途,不準簽發空白支票。
(2)建立銀行支票使用登記簿,詳細登記每筆銀行支票的領用時間、號碼、用途、金額、領用人和收款單位等。
(3)出納人員應每日編制《銀行存款變動表》。準確掌握賬戶余額,不準發生空頭、透支資金現象。
(4)出納人員應于月末填制《銀行賬戶余額表》,送交財務經理批準后呈報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并傳至總經理。月終前可根據企業資金變動的頻繁程度和企業業務的需要,按照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的要求臨時報送。
(5)按時于月末填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交財務部副經理(主管會計工作)審核,對未達賬項要認真查對,及時入賬。
(6)出納人員應及時申購支票,并妥善保管。
(7)企業財務專用章、法人章要分專人妥善保管。
(8)作廢的支票,要及時注明“作廢”,并妥善保管,統一注銷。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18條 采用銀行匯票、匯兌等其他結算方式的,要嚴格按照《票據法》和銀行規定,按照本制度規定的內部申請、審批程序和銀行的結算制度辦理。
第19條 每日的銀行收付業務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并結出余額,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月末與總賬核對。必須保證賬賬、賬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