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戶(聯戶)代表會議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戶(聯戶)代表會議以村民小組或自然村為單位設置議事點。
二、戶(聯戶)代表會議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組織召開,會議內容必須符合黨在各項方針、政策,不得侵犯村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
三、戶(聯戶)代表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如果沒有具體的議事主題,應把上季度以來的村財收支情況、重大村務的進展情況,以及下一季度的工作安排在會上進行公開。村委會應主動接受戶(聯戶)代表面對面的質詢,遇到與農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戶(聯戶)代表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時,可隨時召開。
四、戶(聯戶)代表會議的議題由村兩委提出,或村民小組提出,也可由本村十分之一的戶(聯戶)代表聯名提出。村民小組或戶(聯戶)代表聯名提出的議題,由村兩委討論研究,決定是否提交戶(聯戶)代表會議討論表決。
五、鎮掛鉤領導、工作隊長以及村兩委干部可根據需要列席戶(聯戶)代表會議。
篇2:某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
> 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為切實加強我村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提高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質量,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議事規則。
一、村民代表的條件
村民代表必須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在村民中有較高的威信,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一定的參政議政和決策能力。
二、村民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一是參政議政,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二是與推選自己的村民聯系,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三是會議做出決定之后,負責向自己代表的村民傳達,并予以貫徹執行。
三、村民代表的產生辦法
1、村民代表選舉辦法:一是由村民按戶推選產生。《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組織法》)規定按5戶至15戶推選產生一名代表,戶數較多的村可由15戶推選1人,戶數較少的村可由5戶推選1人,具體多少戶范圍內推選1名代表合適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或村兩委聯席會議決定。二是由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至于一個村民小組推選產生多少名代表合適,也由各村根據實際確定,但不應太少,要有一定的代表性。
2、組織領導。村民代表的推選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無論采用哪種方式,都應先提出候選人,由村民醞釀討論,如村民意見比較趨向一致,可舉手表決通過;如對候選人意見有分歧,應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決定。
3、村民代表的任期。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委會成員的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村民代表選舉產生后,村民選舉委員會應進行造冊登記,發布公告告示村民。
四、村民代表會議的召集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會議時間一般分為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即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及時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會議的議題一般由村民委員會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聯合提出。會議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所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且不得與村民會議所作的決議、決定相抵觸。
五、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
1、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落實方案;
2、集體糧田、菜田、果園、山場的合同招標和投標方案,集體企業及其房屋等財產的承包方案和變賣、租賃方案;
3、集體獨資、合資、參股經營的項目投資方案;
4、集體大宗固定資產的購置和處理方案;
5、集體經濟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6、集體土地的出租以及征地費和租金的收支方案;
7、村莊建設規劃和公共設施建設項目的確定;
8、干部功績過失情況的民主評議和干部自律情況的檢查監督。
9、村兩委主要干部的誤工、出差、話費報銷方案。
篇3:出席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授權書
出席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授權書
**高爾夫別墅業主代表大會:
就 年 月 日(星期六)下午15時起舉行之 年度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本人因故謹委托 先生(女士)出席,并請其代為行使在該次業主代表大會會議中各項屬于本人應有之權利。開會當日本會議代理人持有經本人親筆簽名之本憑證正本至該會場辦理該次會議簽到,以此為獲得本人授權之憑證依據。
別墅單元戶號:
委托人(業主本人): (務必請親筆簽名)
業主身份證件及號碼:
代理人姓名: (務必請親筆簽名)
代理人身份證件及號碼
聯絡電話
代理人住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