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中心大件物品搬出管理制度
為保障公共設施設備及其客戶自用設施設備安全,客戶及公司員工在攜帶大件物品外出時遵守以下規定:
一、攜大宗物品(辦公家具、辦公器具、電視、電腦、打字機等)外出,必須由其所屬公司負責人簽發《出門單》,需加蓋公章以便追溯。
二、保安人員負責憑出門單清點物品,無誤后才可放行,保安人員在出門單上簽字認可,并將存聯保存。
三、公司各管理處保安人員可對搬遷的疑問作出判斷,有權懷疑、立即檢查、中止搬遷和暫扣物品,并報告部門經理,待情況查實無誤后予以放行。
四、客戶搬遷大件物品必須使用貨梯,禁止使用客梯。
五、有關方應負責其搬運人須注意做好相應的保護措施,如造成公共設施設備、管理處以及其它財產損失的,應承擔賠付的責任。
六、搬運人員不得高聲喧嘩。
篇2:搬出搬入物品管理規程
1.0目的
1.1本指導書規定了搬出、搬入物品的管理方法,以確保業主(住戶)的物品不受損壞、丟失,小區的公共設施不受損壞。
2.0適用范圍
2.1本指導書適用于怡翠花園業主(住戶)物品的搬出、搬入管理。
3.0職責
3.1服務中心負責辦理業主(住戶)搬出、搬入物品的申請手續。
3.2保安隊門崗負責業主(住戶)搬出、搬入物品的檢查、放行。
4.0工作程序
4. 1 工作流程
4.2小區規定物品進出限制
4.2.1裝修施工材料及垃圾、大件家具,一律禁止使用電梯。
4.2.2禁止進入小區的物品:
國家有關治安和消防方面禁止在小區內貯存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
4.3申請搬入、搬出物品的規定
本指導書所指的搬出、搬入物品是指業主(住戶)的家具、裝修材料等。
4.3.1搬入
a)搬入物品不必申請;
b)裝修隊搬運材料進入時,持《裝修出入證》
c)業主(住戶)搬入裝修材料時,持本人“IC卡”。
4.3.2搬出
a)搬出物品的申請:必須由業主(住戶)本人憑業主(住戶)IC卡或身份證,或憑
業主(住戶)身份證或業主(住戶)親筆委托書和申請人的身份證;裝修工憑《裝修出入證》和由施工隊負責人簽名的證明;
b)搬家離開的申請:必須憑財務出具的已結清管理費、水電費及其他應繳的費用等
證明。
4.4搬出、搬入物品的放行
4.4.1搬入程序:
a)門崗檢查業主(住戶)IC卡或施工人員《裝修出入證》放行;
b)門崗通知保安領班派人跟進檢查,防止損壞公共設施。
4.4.2搬出程序:
門崗核對《放行條》放行,收回《放行條》即日交服務中心。
4.5搬運過程中造成公共設施損壞的賠償規定
4.5.1在搬出、搬入物品過程中,發現公共設施被損壞,服務中心應立即要求當事人簽署損壞公共設施負責賠償保證,同時通知工程組人員到現場查看。
4.5.2根據設施被損壞的程度情況,由工程組長計算賠償費用。
4.5.3對被損壞的設施應及時進行維修;對樓道等被刮花的情況,若在室內裝修高峰期,維修工作應等到高峰期過后再進行。
4.5.4特殊情況:當事人主動提出將損壞的公共設施維修時,服務中心通知工程組人員督促、檢查、驗收維修工作;驗收方法按《房屋接管驗收工作手冊》有關規定。
5.0引用文件和記錄表格
5.1《房屋接管驗收工作手冊》
5.2《放行條》
篇3:園區物品搬出管理守則
園區物品搬出管理守則
為加強物品搬出管理,有效控制偷盜等治安案件,維護園區業主(住戶)利益,特制定本規定:
1、業主(住戶)園區內各單位的大件、貴重物品(體積400亳米×200亳米×400亳米或價值500元以上物品)搬出園區,須事先向本管理處保安部進行申報。
2、管理處保安部值班人員根據業主(住戶)身份證或工作證等有效證件核對屬實后,可開出《物品放行條》。
3、出租屋承租人搬家,須由業主(出租人)到場,并在保安部開具的《物品放行條》上簽名后方可放行。
4、門崗保安人員依照《物品放行條》所列內容對搬出物品進行核查、登記。《物品放行條》由保安部回收,存檔。
5、搬出物品與《物品放行條》所列內容不符,保安員有權不放行或扣留,以待進一步查實。
6、保安部人員有權對進出園區的車輛進行檢查。
7、園區內發現可疑情況,巡回或門崗人員有權截停可疑物品及人員,并報告公安部門。
8、經詢問、核實,發現有犯罪嫌疑行為的,須及時移交派出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