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汽車站站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站場的管理,維護運輸市場秩序,保障站場經營者、車輛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站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進本站所有參運車輛及經營業主,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車輛管理
第三條
所有進站參運車輛必須保證各項手續齊全,技術狀況達到參運要求。
第四條
所有進站參運車輛進入站場后應遵守站場管理制度,服從站場工作人員的指揮和調度安排,必須在指定的區域內擺放。不聽勸告,強行將車輛亂停亂擺的,每次罰款50-100元。
第五條
所有發班車輛必須在站方指定區域內發班,禁止在站場內隨意擺放或四處游動喊客,違者每次罰款100-200元。
第六條
參運車輛按規定的線路、班次、發車時間運行,并懸掛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線路牌,嚴禁懸掛自制線路標志牌,路單由車站簽發,如實填寫,隨車攜帶,并按規定回收、保管。所有車主及其他人員不準在站場內外強行拉客、堵客,嚴禁將旅客使出站外上車等現象,違者除補足票款外,每人次罰款50-100元。
第七條
加班由車站統一調度安排,車輛如需報停班次、調班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應班發車的,應提前通知車站并經車站同意,否則按塌班、誤班處理,每趟次罰款500元。
第八條
參運車輛應按核定座位載客,嚴禁超載,超載部分應轉駁給其它車輛或由車站另行安排車輛加班。
第九條
未實行勞務費包干的車輛一律由車站統一售票,主動接受車站運管稽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補票或強行沖關,違者罰款1000元。車站開出的三聯單由運管上車核對人數檢驗無誤并蓋上稽查章后,才能在縣公司財務結算,否則一概不予結算。
第十條
車輛經營者必須合法經營,公平競爭,嚴禁辱罵、毆打站場管理工作人員、旅客及其他經營者,嚴禁聚眾打架~,堵車堵門,破壞公共設施等擾亂正常運輸生產秩序的行為,違者視其情節罰款100-1000元,情節嚴重者送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所有進站下客的車輛,必須開到指定的下車區下客,以免造成通道堵塞和車主間不正當競爭,凡是進入站場內拉貨、接旅客的人力板車、機動三輪車、貨的必須持運管辦核發的進站證方可經營,但不得一哄而上或隨意亂竄、亂擺,違者將取消進站資格,其他車輛特別是摩的嚴禁進入站場,小商販和擦皮鞋者嚴禁入內。違者視其情節罰款10-50元。
第十二條
非勞務費包干車輛經營者不許以任何形式收取票款,也不得接受站外“票販子”送來的旅客,不準雇人喊客及拉客、搶客和欺騙甚至侵犯旅客人身權利的行為。旅客購票采取自愿的形式,如需講價由車站叫來車主當面協商后買票。違者每人次罰款50元。
第三章服務管理
第十三條
車站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為進站經營的運輸車輛、車主和旅客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
車站應加強對站場的管理、以“三優”、“三化”為中心,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搞好工作人員的培訓教育,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提高服務質量,改善站場環境,切實抓好治安管理,為車輛經營者和旅客提供安全、舒適、便利的條件。
篇2:韶關市區公共交通站場管理辦法(2015年)
廣東省韶關市人民政府
(韶府令第118號)
《韶關市區公共交通站場管理辦法》(韶府規審〔20**〕11號),已經20**年12月25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市長 艾學峰
20**年1月3日
韶關市區公共交通站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交通站場(以下簡稱“公交站場”)及附屬設施的管理,提高公交站場的服務水平,營造暢通、安全、有序、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環境,根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設計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交站場包括:
韶關市區(包括湞江區、武江區,下同)公交換乘樞紐站、公交首末站、公交中途站及其所有標識和候乘設施,含公交候車亭附屬的廣告設施等。
第三條 韶關市區內公交站場的布局規劃、建設、管理、使用、維護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共交通站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公交線網規劃及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需要,對韶關市區公交站場統一進行布局規劃,負責韶關市區公交站場的建設、遷移、養護、維修以及公交候車亭附屬廣告設施的管理等工作。
市發改、財政、規劃、國土、住建、城管、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協助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公交站場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交站點設施以及停車場地,應當符合本市公共交通規劃。
第六條 公交站場應當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城市公交線網布局規劃、常住人口分布、公眾出行需求、道路條件等情況優化設置。
第七條 城市主次干道、等級公路的建設單位在實施道路建設時,應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公交站場設施。新建、改造的城市主、次干道應當規劃建設港灣式公交站點、設置公交候車亭。中途站的建設應按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的具體樣式、規格實施,并積極采用節能減排的新能源、新技術和新設備。具備條件的其他道路、路段也應參照實施。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和預留的公交站場用地和空間,未經有關規劃審批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 公交站場的設置應符合安全、便民、節能環保的要求,站點間隔設置應當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設計規范》要求,覆蓋半徑為250~300米,站點間隔為500~600米,特殊站點間隔的距離應根據實際情況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規劃主管部門共同研討后確定,以保證公交車輛運行效率和道路通行效率,達到節能減排的目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配套建設公交樞紐站、首末站或中途站等站點設施:
(一)新建或者擴建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汽車站、軌道交通車站等客流集散公共場所的;
(二)新建或者擴建大型公共設施的;
(三)新建或者擴建聚居人口達2萬人或以上居住區的;
(四)新建或者擴建日均人流量2萬人/次或以上商業中心的;
(五)新建或者擴建聚集人口達2萬人或以上工業園區的。
第十一條 公交站場名稱應當以中文命名為主,其它譯名為輔。其它譯名以現行譯法標準確定。
第十二條 不同線路同一站點的公交站場名稱應當統一,且具有唯一性。
第十三條 公交站場名稱的命名應順應城市發展需要,兼顧城市歷史文化保護需要,以及市民認知習慣,并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
第十四條 公交站場命名可優先考慮以下因素:
(一)站點所在地區、道路、街道(鎮)、政府機構、居委會(村)的名稱;
(二)站點周邊公共設施、標志性建(構)筑物、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及旅游景點的名稱;
(三)站點附近的立交、重要路口等有利于確認方位的大型市政設施的名稱;
(四)公路、鐵路、水路等交通樞紐站場的名稱;
(五)公交站場所在場地的使用權提供單位或出資建設單位的名稱。
第十五條 公交站場名稱以所在地區、道路、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文物古跡、公共設施、標志性建(構)筑物、歷史文化及旅游景點的名稱命名的,應當使用地名管理相關部門所規范的名稱;沒有規范名稱的,可使用當地社會約定俗成的名稱。
第十六條 公交站場命名一般不加注副站名,必要時,加注副站名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擬加注的副站名是市級以上單位確定的重點文物古跡、旅游景點的;
(二)擬加注的副站名是重要的公共服務性設施的;
(三)擬加注的副站名是對公交站場擁有產權或出資建設該站的單位,且命名無異議的;
(四)擬用建筑物等名字申請加注副站名的,提請單位需對申請加注副站名的建筑物擁有產權或出資建設該站,且命名無異議的。
第十七條 市區公交站場的建設,應根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組織實施。如有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資建設以及工業園區和居住區自行建設的公交站場,應當符合公交站場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接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符合移交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移交至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理,并在工程驗收合格后報備相關建設
資料。
第十八條 與文化、體育、商業等大型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的公交樞紐站、首末站和中途站等公交站場的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并辦理相關建設手續。由主體工程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并應當保障配套站場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公交中途站前不能設置妨礙市民候乘及上下車的設施,公交中途站及其上下行方向30米內,專供公共汽車進出站使用,其他車輛不得停靠使用。
公交站場停靠區域空間尺度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充分顧及公交線路聚集程度。停靠區段長度內的候車區域及其與人行道之間的連接區,除必要的候車亭和少量樹木外,不得建有其他設施。
第二十條 候車亭的建設應當考慮人行道的寬度、地面及地下設施的具體情況,避免給行人通行帶來不便,人行道寬度少于3米的公交中途站不設置候車亭。
候車站臺高度宜采用0.15米~0.20米,站臺寬度不宜小于2米;當條件受限時,站臺寬度不得小于1.5米。同時站臺高度應結合人行道情況合理設定,方便老幼病殘乘客上下車。候車區域與人行道之間應當設置無障礙通道。
第二十一條 公交站場的施工建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按核準的位置、面積動工建設。建設若需占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應取得相關部門的許可后方能施工;
(二)施工現場應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圍蔽設施,夜間應設置安全警示燈或反光標志;懸掛或擺放挖掘許可證,并在核定范圍和期限內施工;
(三)確實影響公交車停靠、市民候乘的,施工前必須提前3日在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眾信息網站刊登通告后方可施工;
(四)施工中與市政設施發生沖突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五)工程完工后應及時修復路面,嚴格按《城市道路養護技術規范》規定進行施工,確保修復質量;
(六)及時清運施工作業時留下的余泥物料,做到工完場凈,保持市容整潔。
第二十二條 公交首末站、樞紐站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科學、合理組織車流和人流按公交站場設計的線路行駛、上下客和停放,保持站場安全有序,有條件的站場應提供志愿者服務;
(二)按照國家標準配置相應的消防、保衛、照明、衛生設施;
(三)保養和維護場內的綠化,做好公交站場的衛生保潔、除四害工作,公交站場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裝,按照規定佩戴上崗證或工作牌;
(四)不得擅自在公交站場營運場地內設置與公交營運管理無關的建(構)筑物;
(五)不得利用或者容納他人利用公交站場從事與公交營運業務無關的經營活動;
(六)不得擅自將公交站場及其附屬物品轉讓、抵押;
(七)配合政府部門做好公益宣傳工作。
第二十三條 公交站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或危害人體健康與公共衛生的物品進入公交站場;
(二)覆蓋、涂改、污損線路標識牌等運營服務標志;
(三)私自亂搬、挪用、移動交通標志和消防設施等;
(四)損壞、侵占候車亭(廊)、站務用房等公共交通服務設施;
(五)其他危害公交站場設施及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制作公交線路標識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使用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的統一標識版面;
(二)在線路標識右下角公開監督電話及候乘設施維修電話;
(三)線路標識指引清晰,內容準確(含始末班時間,同一線路A、B線以及有往程而無返程的要分別標示)。
第二十五條 公交候車亭附屬廣告設施可發布公益廣告和商業廣告。其收入納入市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
公交候車亭附屬廣告設施經營權通過公開招投標或拍賣的方式確定發布權單位,其招標及拍賣所得用于公交站場建設、維護,并確保附屬廣告設施按一定的比例用作發布公益廣告。商業廣告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確保內容文明健康。開展促銷宣傳活動應當符合有關職能部門的程序要求。
第二十六條 公交候車亭附屬廣告設施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保持所使用公交候車亭和附屬廣告設施以及附屬公交站點設施的完好、有效和美觀整潔;
(二)商業廣告畫面及內容健康大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關新設、變更或者臨時增設、遷移公交站場的訴求,應當到現場實地勘查,符合公交交通規劃和《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的,公交站場可以進行變更:
(一)站場因城市建設需要遷移、棄用的;
(二)與附近新建(構)筑物、新建道路等有沖突的;
(三)公交出行點變化的;
(四)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
(五)與公交站場命名相關的公共設施、標志性建(構)筑物、旅游景點、市政設施、單位等已經滅失、遷移或變更名稱的;
(六)公交站場名稱存在嚴重誤導乘客的情況和隱患的;
(七)其他必須更改站場名稱的情況。
公交站場的變更一般在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實施。站場名稱實施更換期間,允許新舊站名同時存在,必要時
,可加注副站名長期存在。凡屬永久性站場變更的,須對全線的公交站牌及相關導(候)乘設施等實施更換;屬于臨時性站場變更的(調整期在6個月內)不作更換。
第二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變更公交站場前,應在本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眾信息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個工作日。若有公交站場變更涉及線路停靠站點變化為臨時性或時限在短期內的(6個月以內),只對變更部分的站點進行告示。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變更的公交站場調整情況向公交運營企業通報,并在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眾信息網站進行公告。公交運營企業應當在30日內做好公交車上的導(候)乘設施(含語音報站設施)站場名稱的更改和告知工作。
第三十條 市財政每年安排專項經費用于公交站場日常維修維護。需要新建、改建公交站場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公交站場建設計劃制定建設費用預算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核準后按照有關程序撥付公交站場建設費用。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應當愛護公交站場設施,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8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損壞城市公交站場服務設施的;
(二)擅自關閉、拆除城市公交站場服務設施或者將城市公交站場服務設施移作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交站場停放非公共汽電車客運車輛、設置攤點、堆放物品的;
(四)覆蓋、涂改、污損、毀壞或者遷移、拆除公交站牌的;
(五)其他影響城市公交站場服務設施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