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青少年普法教育心得
普法是一項全民參與的法律學習活動,反過來看就是一項任務繁重的法律教育活動。普法教育的有效途徑一般說來主要有: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大眾傳播媒介和司法實踐等。在這四個主要途徑中,高校在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和大眾傳媒等方面都具有獨特的優勢,承擔普法教育工作是高校服務和引領社會的重要形式。
同樣的,衡量一個國家是否實行了法治,公民的法律意識是一個重要標志。公民法律意識中的知法守法觀念、法律情感、法律信仰及法治信念是可以通過教化而實現的。要培養整個社會的法治意識,必須從每個個體的意識入手,高校正是培養個體法治意識的重要對象。高校具有引領社會的功能,高校的思維,往往潛移默化地左右著社會的思維。高校的教師、學者能夠知法、懂法,對于周圍人群明法、用法就能夠具有較強的帶動作用,從而在一定范圍內提升社會的法治意識。因此高校是普法工作的重要對象。
許多人會有這樣的想法:安全只是指身體的安全甚至是肢體的健壯和不受殺害。認為只要自己的肢體健全、行動自如那就叫安全。誠然,這確實叫安全,但這決不是安全的全部。我認為,即便是一個具有健全的體格的人,如果他的思想道德水平低下、明辨是非能力不強,糊里糊涂攀兄弟、結姐妹,既有拉幫結派之嫌,又有醉翁喝酒之意;如果他不明不白逞義氣、惹事端,不但喜好隨波逐流,而且希望出點亂子;這表現出來的就是思想上的安全問題。有了這樣不安全的思想,要平平安安地一輩子做好人,那是很難的。即便是一個具有健全體格的人,如果他沉溺于不良書刊和網絡游戲的精神*,天天吸、處處吸,甚至課堂上忍不住要走神思之想之;深夜里忍不住要越墻泡吧熬個通宵;如果他過早地迷失于少男少女的纏綿悱惻,無端尋愁覓恨、瘋瘋傻傻、癡癡狂狂,甚至爭風吃醋結恩怨,沖冠一怒為紅顏。這表現出來的就是行為上的安全問題。有了這樣不安全的行為,要踏踏實實地讀好書,一帆風順地讀到頭,那也是很難的。
無論是人身安全還是思想安全,亦或是行為安全,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結果的殘酷性。交通事故,游泳溺水事故、體育活動意外傷害事故,課間游戲追逐打鬧偶發事故輕者可以傷及體格,重者能夠危及生命;它們造成的后果是殘酷的。可是思想道德的殘缺、行為方式的越軌比體格不健全更可怕,臧克家先生在《有的人》一詩中寫道:“有的人活著,他已經死了。”我想,那些失去健康的精神追求、迷失正確的人生方向、空有一架活著的軀體行尸走肉的人不就是思想殘缺的產物嗎?這種“產物”充其量只能是沒完沒了地吸取消化父母親血汗的機器,只能成為社會發展長河中的廢物,甚至成為危害社會發展的危險物。生命如此,何其殘酷.
作為一名已經半只腳踏入社會的大學生,學會做人是最大的學問,也是做人處事的基礎,提高思想到德修養關系到自己成長為怎樣的人。提高思想道德修養關鍵還是要靠自己的下意識地努力。多涉獵一些名人傳記等優秀書籍,學習別人的優良品德。每日三省吾身,總結反思自己在處理事情或者與人交往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每天都這樣強化,定能夠改變自己的不良習慣,而建立優秀的道德品質。
篇2:工程項目管理注意法律問題解答(普法版)
工程項目管理注意法律問題的解答(普法版)
1、與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的分包方簽訂施工合同以及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與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的分包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以及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法院將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對工程中的直接費用、間接費用、稅金、利潤作出裁決。
2、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應如何辦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3、與工程局沒有合同關系的分包方以及施工人員是否可以起訴工程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
4、簽訂施工合同時對墊資及其利息的有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華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5、對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的有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這是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履行情況,把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時間分為三種情況。建設工程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建設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種交易行為,一方交付商品,對方就應當付款,該款就產生利息。建設工程因結算不下來而未交付的,為了促使發包人積極履行給付工程價款的主要義務,把承包人提交結算報告的時間作為工程價款利息的起算時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當事人因結算糾紛起訴到法院,承包人起訴之日就是以法律手段向發包人要求履行付款義務之時,人民法院對其合法權益應予以保護。
6、施工區域未設立安全警示標志應承擔的責任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工程局在進行項目施工建設過程中,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的管理,設立安全警示標志,消除可能存在的危險。減少因未設立警示標志導致損害他人的糾紛產生。并且法院在辦理這類案件的時候,出于保護弱者的心理大多會支持被侵害人,在案件糾紛的辦理過程中可能會對工程局不利。因此項目工程施工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作好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工作,使工程局的責任降到最小,由此減少工程局的損失。
7、施工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應承擔的責任
根據《建筑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和《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以及《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工程局在進行施工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進行賠償。并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工程局在遭遇此類訴訟糾紛時由于舉證責任倒置造成了舉證難度增大。因此在施工過程中應注意對環境污染的防范控制。
8、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時效的有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因而由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間只有六個月,并且不能延展,所以一旦出現拖欠工程款的情況,施工企業在考慮何時起訴時,就不能僅考慮到尚有兩年訴訟時效期間,而應該首先考慮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六個月期限。如果在竣工后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由于工程欠款的清償順序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該款項獲得全額清償的可能性極大,而如果超過六個月再提起訴訟,則僅能作為一般債權要求清償,其清償順序次于抵押權,只有在清償了有抵押擔保的債權人之后再和其他債權人按債務人剩余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這樣,能實現的債權數量就可想而知了。為確保工程款債權的實現,當建設單位違約拖欠工程款時,施工企業應當及時對建設單位的實際支付能力進行評估判斷,對于那些已將在建工程作為抵押物抵押給銀行的,無其他財產可供支付工程款的,或者有支付能力故意拖延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應在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通過司法途徑,要求將所承建的工程折價或者拍賣以使工程欠款得到優先受償。
9、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及應付款時間有爭議應如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
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10、承包方將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發包方是否有權解除建設工程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1、如何確定分包合同設計變更工程的計價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12、工程量簽證在訴訟糾紛中的作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工程量簽證是工程承發包雙方在施工過程中按合同約定對工程量所達成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補充協議,互相書面確認的工程量簽證即可成為工程結算或最終結算增減工程造價的憑據。在司法實踐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凡建設單位已書面確認的工程量簽證,只要手續齊全,一般可直接予以認定并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
13、簽訂工程分包合同主體是否合法的法律后果
實際中工程局中標工程項目后簽訂分包合同都是項目部與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加蓋項目部公章及項目部經理簽字。但是中標工程項目是由工程局承建,項目部簽訂工程分包合同應當以工程局的名義簽訂,項目經理應當具有工程局的授權委托書,否則與分包商簽訂的分包合同可能會歸于無效。
14、審計結論是否對工程最終決算產生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價款作出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自由原則已成為必然,當事人的約定對合同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在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在工程造價方面的約定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在合同履行中,任意改變合同,提出新的工程造價核算方法,那么當事人簽訂合同就失去了嚴肅性,建設工程的招標也失去了意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意見》,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應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只有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
15、工程建設中表見代理行為對工程局產生的影響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對于構成表見代理,需要具備三個要件:(一)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仍進行代理行為;(二)無權代理之所以可以成為表見代理,關鍵就在于代理人具有被授權的表象,如特殊的關系、本人的口頭表示、甚至借用的合同章。盡管代理人沒有被實際授權,但任何一個正常的交易人能根據表象自然“推斷”出代理人具有代理權;(三)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相對人明知代理人無代理權或者相對人與代理人串通,均不構成表見代理。由此可見,對于施工過程中分包商以工程局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者以工程局的名義作出其他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表見代理,由于這些表見代理行為引發訴訟糾紛可能會造成由工程局承擔責任。
16、分包合同中收取管理費的相關問題
項目部與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后,收取管理費。根據有關規定,對于分包工程管理費的提取比例一般都在3%以內。例如國家交通部發布的《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1999年版)第三節規定的“分包中不準壓低單價,分包管理費視工程情況限制在分包合同價的2%—3%之間”,實際中項目部提取的管理費遠遠大于這個比例。因此在發生糾紛后,對方當事人一般都會要求返還這部分費用。所以項目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收取管理費,對于為分包商提供了其他服務的,應對提供服務收取的費用作出詳細的約定。
17、分包商施工人員發生安全事故的法律后果
對于在施工過程中,分包商施工人員發生安全事故根據情況不同產生下列不同的法律后果:(一)分包商具有合法的用工主體資格,項目部與分包商簽訂的分包合同有效,分包商施工人員發生安全事故的責任由分包商承擔。(二)分包商不具有合法的用工主體資格,項目部與分包商簽訂的分包合同為無效合同,分包商施工人員發生安全事故工程局承擔連帶責任。
18、對承包方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收取的管理費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m.dewk.cn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19、承包方與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20、經過驗收合格的非法分包工程的工程價款應如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即工程局與分包方發生糾紛后,對于被認定為非法分包的但經過驗收合格的分包工程,分包方既可要求按照合同無效以工程定額為標準,通過鑒定確定建設工程價值支付工程價款,也可要求按照
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21、對于我方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單方變更分包合同的有關內容應如何認定
施工過程中我方有關項目負責人員單方面對分包合同的價款等其他內容作出承諾,在發生糾紛時分包方要求按照承諾內容支付相應價款,除非能夠證明承諾的作出具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否則該承諾有效。
篇3:七五普法宣揚標語
七五普法宣揚標語
1、當真實行“七五”普法計劃,扎實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2、傳布法律常識,培育法制觀點,弘揚法治精力
3、繚繞核心,服務大局,深入開展“七五”法制宣傳教育;
4、深入開展“七五”普法,全面提高國民法律素質
5、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推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6、學法辨是非,知法明榮辱,用法止紛爭
7、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全面推進法治建設過程
8、完美殘疾人保障機制 落實同等參加共享精神
9、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守法必究
10、普及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推進法治建設;
11、增強法制宣揚,服務經濟建設,保持迷信發展
12、落實“七五”普法規劃 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13、準確行使公民權力 自覺實行公民任務
14、弘揚民主精神,加強法制觀念,堅持依法行事,維護法治環境;
15、加強法治文化建設,弘揚法治精神
16、開展普法教育,營造發展環境
17、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法治觀念
18、學好法律明長短,依法維權不吃虧
19、嚴格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動 增強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20、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一直進步全民法律意識跟法律素質
21、加強法制宣傳,傳播法管理念,弘揚法治精神
22、深入開展“七五”普法,全面落實***
23、崇尚法律權威,維護法律尊嚴,培養守法習慣,強化用法意識;
24、學法、守法、知法、護法,為你為我為大家;
25、尊敬和掩護消費者正當權利 營造平安放心花費環境
26、弘揚民主精神,加強法治觀念,堅持依法行事,維護法治環境;
27、踴躍學法,自發遵法,自動用法,誠懇護法;
28、您的權益需要法律保護,法律權威須要你的維護;
29、遍及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
30、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辦事;
31、學法、守法、知法、護法,為你為我為大家;
32、營造良好法治環境,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33、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度。
34、人人學法用法,個個依法辦事
35、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全力服務發展大局
36、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推進經濟社會調和發展
37、流傳法管理念,弘揚法治精神,建想法治文明
38、堅持依法行政,盡力建設法治政府;
39、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辦事;
40、崇尚法律威望,保護法律尊嚴,造就守法習慣,強化用法意識;
41、每天學法明是非,時時主意強觀念,處處守法樹文化,事事用法維權益;
42、心中守法,自主學法,辦事依法,維權用法,誠信守法,和諧有法;
43、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提高全民法律素質
44、尊重憲法,崇尚法治
45、弘揚法治精神 增進科學發展
46、深刻發展“法律六進”運動 掀起全民學法用法高潮
47、弘揚法治精神 推動依法治國
48、開展普法教育 確保公民依法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
49、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50、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提高全社會法治化治理程度
51、所有有接收教育才能的公民都應該接受法制宣傳教育
52、開展法制宣傳教導是全社會的獨特義務
53、加強農夫法制宣傳教育 服務社會主義新鄉村建設
54、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提高農夫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
55、擴展基本民主 搞好村民自治
56、愛祖國、學法律、創協調
57、公平及時解決勞動爭議 促進勞動關聯和諧穩固
58、關注交通 維護性命
59、正確行使憲法權利 依法履行公民責任
60、依法保障食物保險 營造釋懷飲食環境
61、假日出游 依法維權
62、關注生命 關注安全
63、深入開展住房保障工作 解決艱苦家庭住房困難
64、貫徹落實突發事件應答法 營造安全祥和的生存環境
65、切實加強監管 依法保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