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師范學院章程制定實施方案
教育部在20**年1月1日正式通過了《高等學校章程制定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20**年2月1號教育部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學習宣傳、貫徹實施<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各高校加強大學章程的建設工作。20**年10月河北省教育廳出臺了《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章程建設的意見》(冀教政法〔20**〕54號),明確要求河北省各高校要“制定章程建設工作方案,細化章程建設目標要求,明確章程建設時間節點,完善章程建設保障措施,按時完成章程建設任務”,20**年6月前,“市屬本科院校全部完成章程制定或修改工作,報送核準。”
大學章程是大學就辦學精神、辦學理念、辦學定位、內部管理體制、校內外各種關系等重大基本問題,做出全面規范形成的綱領性文件,是大學的“憲法”和“基本法”。制定《z師范學院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的要求,也是構建現代大學制度和落實辦學自主權的需要。
根據以上文件精神并結合本校實際情況,《z師范學院章程》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大學章程的制定應以***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以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遵循高等教育規律,依法制定和完善我校的內部各種制度,章程中的每一條文都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前瞻性原則。在遵循相關法律的基礎之上,我校章程的制定也應該敢于創新并富于前瞻性,既要體現和保護學校改革創新的成功經驗與制度成果,也要進一步完善我校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民主管理、教授治學的體制機制;既要探索國內外先進的大學制度,突破當前大學內部治理的相關難題,又要充分反映我校的辦學特色和后續的發展思路。
(三)實效性原則。我校章程要堅持邊制定章程邊推進實際工作的開展,要系統設計、整體推進,抓住關鍵環節重點突破,也要進一步推動各學院、機關職能部門的規章制度、工作規則的建立和完善,同時要突出章程的可操作性。
(四)協作性原則。大學章程的制定是一項系統工作,需要舉全校之力,廣泛發動全校師生,積極討論,理清思路,積聚智慧,凝聚共識,校級和院系、各職能部門分工協作。
二、具體實施計劃
根據大學章程制定的一般規律,我校大學章程的制定可分為前期資料收集、宣傳動員與工作組籌備、比較研究、專題推進與分析研究、初稿起草、草案確定及征求意見階段、審議審定、審議核準等階段。
具體階段及其時間、內容和負責單位如下:
(一)前期資料收集階段(20**年9月1日-20**年10月31日)
本階段主要工作內容包括:系統收集和學習大學章程制定相關的國家政策法規、國內外已經成熟的大學章程文本、國內外大學章程的理論成果等,并提供相關領導及組織,供學習和工作參考。
本階段工作由黨政辦公室牽頭、相關部門配合。
(二)宣傳動員與工作組籌備階段(20**年11月1日-20**年11月30日)
本階段主要工作內容包括:向全校師生解讀教育部第31號令,召開章程制定動員大會,開設章程制定專題網站,讓全校師生了解我校章程制定的動態、了解最新大學章程制定的國家政策法規等。確立我校章程起草工作組、工作方案及進度安排。
本階段工作由黨政辦公室牽頭、相關部門配合。
(三)比較研究階段(20**年12月1日-20**年12月31日)
本階段主要工作內容包括:在前期資料收集整理分析的基礎上,對比分析各類大學章程的結構及利弊等內容,并結合我校實際,確立我校大學章程起草的基本思路和初步框架。
本階段工作由黨政辦公室牽頭,相關部門配合。
(四)專題推進及分析研究階段(20**年1月1日-20**年1月31日)
本階段主要針對我校章程的初步框架,對學校現有的各項制度進行梳理和研究,重點探討制度創新,進行面上調研和專題調研,并確定一些重點專題進行討論,擇機推進實施;具體而言,本階段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1、學校宏觀發展定位與辦學方向:包括學校性質、領導體制、管理體制、辦學理念、辦學目標、辦學規模、教育類型、教育形式及辦學活動等;
2、各種議事規則的制定:包括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學術委員會章程與議事規則;學校機構設置辦法;校院兩級管理辦法;校務委員會章程與議事規則;教務委員會章程與議事規則;學位委員會章程與議事規則;人事人才工作委員會、計財資產工作委員會、巡視督導工作委員會及學校教授委員會的章程與議事規則;校友會章程及社會捐贈管理辦法等;
3、教師和學生相關規定:包括教職工代表大會及代表產生辦法;學生代表大會及代表產生辦法;研究生代表大會及代表產生辦法等;
4、學校自主決定的重大事項:確定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的基本規則、決策程序與監督機制;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方案,調節系科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序;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的細則;學校財產和經費的使用與管理等重大事項;
5、學校標識:包括校徽、校旗、校歌、校訓、校慶日、紀念日等;
6、附則規定:章程的審議、通過、備案和修訂、解釋機制及實施日期等。
本階段由各分管校領導負責統籌安排、黨政辦公室協調,各相關部門落實完成。
(五)初稿起草階段(20**年2月1日-20**年2月28日)
本階段主要工作包括: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之上,草擬我校章程初稿;
本階段由黨政辦公室牽頭,各部門完成本部門負責撰寫的內容。
(六)草案確定及征求意見階段(20**年3月1日-20**年3月31日)
本階段主要工作包括:確定章程草案,提交教代會討論、征求校內外各界意見;
本階段由黨政辦公室牽頭、其他部門配合。
(七)審議審定階段(20**年4月1日-20**年4月30日)
本階段主要工作包括:章程草案征求意見結束后,將征求意見的情況、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等,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對草案進行修訂,并將修訂后的章程草案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由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
本階段由黨政辦公室牽頭、其他部門配合。
(八)申請核準(20**年5月1日-20**年5月31日)
本階段主要工作包括:章程草案經討論審定后,形成章程核準稿和說明,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河北省教育廳核準。
本階段由黨政辦公室牽頭,其他部門配合。
三、組織管理
(一)成立大學章程起草工作組
工作組按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辦法》應有校內外相關人員組成,如校領導、專家學者、法律人士、教師代表、在校學生、政府部門代表等;具體見關于成立《z師范學院章程》起草工作組的通知,未定人員名單由黨政辦公室牽頭確定,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二)成立大學章程常設工作機構
大學章程起草工作組下設辦公室、專項工作小組、專家咨詢小組。
辦公室掛靠黨政辦公室,成員由各職能部門精干人員組成。負責制定各階段的詳細的、可操作性的具體工作計劃、計劃落實進程、對內對外聯絡、專題調研及其推進工作;負責章程總體框架的擬定、章程最終文本的起草和完善、學校相關專題制度的修訂或制定的建議工作等;
專項工作小組:各專項工作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組長,組織專門人員成立專門工作小組,根據學校章程制訂總體要求,負責章程各相關專項條款的制訂。
專家咨詢小組:根據章程制訂工作需要,聘請部分教育主管部門領導、教育管理專家、法律專家、學者等組成專家咨詢小組,為我校章程制訂提供咨詢與指導。
四、 工作分工
(一)《z師范學院章程》制訂(責任機構:學校章程起草工作組)
(二)章程各專項工作推進(注:括號內為承擔該項工作的責任部門)
1、優化內部管理結構,規范管理運行機制(組織部、人事處、黨政辦);
2、建立健全學術組織,推進教授治學的機制(組織部、人事處);
3、規范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實驗室建設的管理工作機制(教務處、科研處、繼續教育部);
4、學生管理與學生民主參與學校管理的工作機制(學生處、團委、國際交流與教育中心、繼續教育部);
5、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參政議政以及教職員工參與民主管理的工作機制(組織部、工會、人事處);
6、規范財務、資產管理,盤活學校資源的工作機制(財務處、后勤處、紀委);
7、加強校園文化建設、傳承文化的工作機制(宣傳部、團委、圖書館、學報編輯部);
8、校園安全與維穩工作機制(保衛處、學生處、宣傳部、現代教育技術中心、黨政辦);
9、推進“產學研”結合,促進對外科技合作、成果轉化的工作機制(科研處);
10、 加強國際合作與對外教育的工作機制(國際交流與教育中心);
11、提高基本建設、后勤保障質量和水平,推進基本建設、后勤保障管理機制創新(后勤處、后勤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認真組織,有效推進。章程起草工作組承擔學校章程制訂的全面工作,要認真策劃、統籌安排,確保章程制訂工作組織到位、責任到位、保障到位。各職能部門要根據學校章程制訂工作的任務分工和工作步驟,從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成立章程制訂工作專項小組,負責本部門章程制訂專項工作,全力支持、配合學校章程制訂工作。
(二)廣泛宣傳,積極參與。要利用各種宣傳途徑,廣泛發動全校師生,在全校范圍形成推動學校章程建設、深化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的大學習、大討論的氛圍;要通過學習宣傳,進一步統一思想,明確章程建設在完善現代大學制度,推動依法治校、科學發展中的基礎性地位和重要作用。通過宣傳學習,達到凝聚共識,匯聚智慧,形成合力,有效推動學校章程制訂與現代大學制度建設工作。
(三)依法依規、體現特色。要嚴格按照《辦法》的要求制定章程,堅持科學、民主、公開的原則開展章程制訂工作,確保過程民主、內容合法、文本規范。要從學校實際出發,把重點放在體制機制的創新上,進一步深化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著重規范學校內部管理結構和權力運行規則,完善學校自主管理、自我約束的體制機制。要考慮學校的辦學與發展歷史,充分體現學校自身的文化傳統、教育理念與發展定位,反映學校辦學宗旨與特色。
篇2:建筑工人業余學校章程
建筑工人業余學校章程
一、教學目的
通過對農民工上崗培訓、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生產技能的培訓,行業管理規定和要求,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的教育,時事政治、形勢任務教育、班組活動講評等幾方面的教育,全面逐步地提高農民工的基本素質,改變建筑工地臟、亂、差的面貌,使廣大的農民工能以嶄新的形象迎接市場的挑戰,確保建設工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為構建和諧建筑業做出應有的貢獻。
二、教學對象
公司所屬各在建項目部的農民工。
三、教學內容
必修課主要是: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上崗培訓、技術交底、操作技能、工程質量要求、農民工維權、文明禮儀、道德法制等內容;自選課主要是因工地而宜,即隨著形勢發展新變化,工程進展新要求,農民工隊伍新問題及企業自身需要等設置相應課程,進行班組和教學活動評比。
四、教學計劃
1、企業建筑工人業余學校總校編制年度教學計劃,各建筑工地業余學校結合其自身要求和各自特點詳化、細化并形成教學安排。
2、建筑工人業余學校教學時間原則上每周兩課時,安排教師面授每月不少于4次,每課時不少于45分鐘,平均每月不少于4課時,學習和考核情況要認真、及時做好記錄。
3、各建筑工人業余學校應根據教學計劃進行教學活動,并根據要求建立和完善好學習臺帳,以便總校和行業管理部門查驗。
篇3:桐城市EE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桐城市EE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桐城市EE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市區海峰路火車站前
第四條 公司由壹拾柒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式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可承擔單項建安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28層及以下、單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構筑物;(3)建筑面積12萬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區或建筑群體。
公司經營范圍中的全部內容,已經安徽省建設廳部門批準。
公司的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登記的內容為準。
第六條 經營期限:長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資本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2024.36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2024.36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公司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執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七、法律、法規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本公司章程,執行股東決議。
第十五條 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理、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用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理、經理。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監理、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成員、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 東 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后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七、對公司的成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經理;
十、對發行公司的債券作出決議;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于修改公司的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二)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第六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
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擬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 公司經理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擬訂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聘任或者解除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孫文啟擔任。
第三十四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審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八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九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處,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在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四十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四十二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三條 公司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一章 工 會
第四十四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作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第四十六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七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本章程未規定到的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