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衛處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為加強公務用車管理,合理安排車輛使用,保證車輛安全行駛,更好地為公務活動提供便利,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綜合科為公務用車管理的職能科室,負責保衛處的車輛管理。
二、車輛使用:
1、車輛使用必須確保處領導用車和各科(隊)用車,其它用車視輕重緩急予以安排。
2、各科(隊)主管對市區范圍內用車應嚴格把關,確需用車,應提前填寫出車單,經綜合科登記后安排。
三、車輛管理:
1、公務用車車輛返程后應停放在指定地點(A12樓下),不得私自開車回家,更不得擅自出借車輛,特殊情況必須事先征得綜合科同意,如有違反,將視情節輕重報處領導處理。
2、嚴禁以公務名義借用或租用外單位或私人車輛,如確因工作急需須報處領導批準。
3、駕駛人員要愛護車輛,精心保養,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謹慎駕駛,確保安全,并記錄里程表起始數據。所有車輛出車前要檢查車況和性能,不能病車上路。
4、駕駛員應自覺做到合理用油,節省開支。如有冒報油費行為,一經查實,將作嚴肅處理。
5、因超速、超載、任意停車及其他違反《交通法》的罰款由駕駛員自行負責,如發生屬我方責任的交通事故,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予以處理。
四、車輛的維修與保養:
1、公司車輛維修由綜合科按收費合理、質量保證、服務優良、操作規范的原則選擇確定車輛維修廠家,實行定點維修。如因特殊情況需到其他廠家修理的,須經綜合科同意,如未經批準,擅自到其他廠家修理的費用將不予認可。
2、車輛修理必須事先填制車輛維修申請單,經綜合主管同意后到指定廠家維修。車輛大修或維修費金額較大的,應報保衛處長批準。
3、對修好的車輛,駕駛員要認真檢查維修質量,核準更換配件并在修理清單上簽字,調換的各種舊件應帶回查驗。
五、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保衛處
篇2:某大學后勤處公務用車規定
> 大學后勤處公務用車規定1、后勤處機關各類公務用車一般由計劃科統一安排,不得擅自到車隊派公車。
2、公務用車人或部門應填寫用車申請單,用車后需及時簽字確認。
3、處領導公務用車直接由計劃科與車隊聯系。
4、因特殊情況,私人用車,須經處長同意。
5、職工喪事用車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篇3:某學院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 學院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學院公務用車的管理,確保行車安全,節約公務用車費用開支,提高公務用車的效率,根據學院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公務用車管理單位應嚴格控制公務用車的范圍,規范公務用車的審批手續,并本著各類公務用車的先后緩急統一調度安排。
第三條 凡因工作需要使用學院公車的,須按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1、學院各單位因業務需用公車時,應事先填寫“用車申請單”,經本單位負責人簽名后,送汽車隊安排。
2、國家機關領導、上級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兄弟院校領導來校公務用車,由接待單位負責人簽名后,送汽車隊安排。
3、以上各項用車費用,由各用車單位負責人按月核準后,統一結算,通過財務處從各單位經費中轉帳支付,并定期將用車情況向院領導和用車單位進行通報。
4、學院主辦或協辦的各類會議的用車,有會議經費的,由會議承辦單位自理;無經費資助的,需用車時應經學院辦公室審核后,報請主管院領導批準,方可執行,其費用由學院辦公室統一結算。
第四條 嚴禁公車私用和非公務性質的用車。各單位自行組織的外出旅游活動,車費自理。
第五條 公務用車要堅持車輛“三檢”制度,落實在出車前、途中、返回后的檢查保養項目,各項零件須保持完整,如有故障、失竊或損壞等,應及時處理。
第六條 車輛實行定點維修,定點加油。車輛因外出需維修,加油,由司機說明情況,報后勤管理處負責人審核,否則不予報銷,行駛里程、過路費、維修費用及耗油情況每月統計一次。
第七條 車輛維修,由司機填寫報修單,汽車隊負責人檢查認定后,報后勤管理處負責人審核,費用在3000元以上,由主管院領導審批,否則不予報銷。
第八條 公務用車返回后,車輛要停在指定位置,嚴禁私自出車,收車后要及時入庫停放。否則產生一切安全問題,由司機本人負責并追究其責任。
第九條 公務用車因公務行駛違反交通規則時,如屬個人過失,其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如屬汽車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罰款由學院負責。
第十條 學院各類公有車輛免征路費等有關優惠政策的申請,辦理購置車輛保險、年票、年度檢驗等手續由汽車隊負責。
第十一條 司機按崗位職責要求做好本職工作,在安全行車的同時, 防止發生意外人身安全事故,同時要強化服務意識,服務要熱情、周到、細致。
第十二條 本辦法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