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學校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對學校公務用車的管理,有效地控制車輛安全,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訂管理規定。
一、轎車的使用范圍:
(1)校部領導外出參加會議等公務性活動;
(2)財務人員赴銀行存、取大額(一般在二萬元以上)現金;
(3)經領導同意接送客籍教師和學校的其他客人;
(4)經領導同意校內有關部門、人員外出辦理特殊公務。
二、公務用車包括因工作需要使用學校公車和私車公用兩個方面。各部門應嚴格控制公務用車的范圍,規范公務用車的審批。
三、駕車人員必須是學校專職駕駛員,遵守各項交通法規,不得違章駕駛,一旦發生違章發生事故,責任一律由當事人承擔。
四、凡因工作需要使用學校公車的,須按規定提前辦理申請手續。填寫“用車清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五、學校車輛的調度統一由辦公室負責,備用鑰匙、加油卡由學校保管(校長專車除外)。公務用車駕車人員每次出車要準確填寫行駛里程數,出車需明確到達地點和線路,以“用車申請單”為準,不得擅改路線和地點。
六、駕駛員要經常對車輛進行檢查、維護保養使車輛保持良好狀態
(1)每月進行一次公務用車審核、結算工作,經審批人和用車人對用車情況審核無誤,結算用車費用。
(2)私車公用在核算公出行駛里程后,每學期給予適當的維修保養補貼。
(3)節假日駕駛人員公務出車,要做好出車前的常規安全檢查工作,使車輛保持完好狀態,不開帶病車,保證出車安全。
七、未經許可車輛不準在單位外過夜,不得將車輛借其它司機駕駛。
八、外單位和本單位職工有特殊情況借車,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并且辦理借車手續。
九、辦公室須嚴格用車手續,建立用車臺帳和車輛維修、保養等記錄。
本管理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有關未盡事宜,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篇2:某大學后勤處公務用車規定
> 大學后勤處公務用車規定1、后勤處機關各類公務用車一般由計劃科統一安排,不得擅自到車隊派公車。
2、公務用車人或部門應填寫用車申請單,用車后需及時簽字確認。
3、處領導公務用車直接由計劃科與車隊聯系。
4、因特殊情況,私人用車,須經處長同意。
5、職工喪事用車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篇3:某學院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 學院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學院公務用車的管理,確保行車安全,節約公務用車費用開支,提高公務用車的效率,根據學院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公務用車管理單位應嚴格控制公務用車的范圍,規范公務用車的審批手續,并本著各類公務用車的先后緩急統一調度安排。
第三條 凡因工作需要使用學院公車的,須按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1、學院各單位因業務需用公車時,應事先填寫“用車申請單”,經本單位負責人簽名后,送汽車隊安排。
2、國家機關領導、上級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兄弟院校領導來校公務用車,由接待單位負責人簽名后,送汽車隊安排。
3、以上各項用車費用,由各用車單位負責人按月核準后,統一結算,通過財務處從各單位經費中轉帳支付,并定期將用車情況向院領導和用車單位進行通報。
4、學院主辦或協辦的各類會議的用車,有會議經費的,由會議承辦單位自理;無經費資助的,需用車時應經學院辦公室審核后,報請主管院領導批準,方可執行,其費用由學院辦公室統一結算。
第四條 嚴禁公車私用和非公務性質的用車。各單位自行組織的外出旅游活動,車費自理。
第五條 公務用車要堅持車輛“三檢”制度,落實在出車前、途中、返回后的檢查保養項目,各項零件須保持完整,如有故障、失竊或損壞等,應及時處理。
第六條 車輛實行定點維修,定點加油。車輛因外出需維修,加油,由司機說明情況,報后勤管理處負責人審核,否則不予報銷,行駛里程、過路費、維修費用及耗油情況每月統計一次。
第七條 車輛維修,由司機填寫報修單,汽車隊負責人檢查認定后,報后勤管理處負責人審核,費用在3000元以上,由主管院領導審批,否則不予報銷。
第八條 公務用車返回后,車輛要停在指定位置,嚴禁私自出車,收車后要及時入庫停放。否則產生一切安全問題,由司機本人負責并追究其責任。
第九條 公務用車因公務行駛違反交通規則時,如屬個人過失,其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如屬汽車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罰款由學院負責。
第十條 學院各類公有車輛免征路費等有關優惠政策的申請,辦理購置車輛保險、年票、年度檢驗等手續由汽車隊負責。
第十一條 司機按崗位職責要求做好本職工作,在安全行車的同時, 防止發生意外人身安全事故,同時要強化服務意識,服務要熱情、周到、細致。
第十二條 本辦法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