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交流學院補考、重修和留級規定
補考、重修和留級
1.學生因病或因事不能參加考試的,需事先由本人向輔導員提出申請,并附有效證明,提交教務批準后方可做緩考處理。(Redo無緩考機會)
2.學生考試遲到15分鐘及以上者,不準參加該科目的考試,該生將參加該科目的補考。
3.凡擅自不參加課程考試的學生,該課程一律作曠考處理,成績以0分記錄,不予補考。
4.學生在一個學期內,單門課程缺課(包括曠課和因病假、事假造成的缺課)超過課程總課時1/3及以上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試,學生應參加補考,且成績上限以50分記;單門課程缺課(包括曠課和因病假、事假造成的缺課)超過課程總課時1/2及以上者,該課程應重修。
5.國際預科階段期末考試不合格的學生,必須參加學校組織的補考,無故不參加補考,作為考試不合格處理。
6.國際預科學年學分未達標者及升學考未合格者,將不能升入專業課一年級學習。
7.學生在專業課學習期間,若有補考后仍不合格的課程,學生須在畢業前重修該門課程。
8.學生在專業課學習階段,經過補考,一學年累計取得的學分數低于該學年應修學分總數60%的學生,作留級處理,學生將重新學習上學年的課程,已通過的課程可申請免修。
篇2:金橋鎮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以獎代補考核辦法(2019)
金橋鎮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以獎代補”考核辦法
浦金府規〔20**〕2號
金橋鎮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以獎代補”考核辦法
為進一步提升金橋鎮住宅小區綜合治理水平,規范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和服務,結合金橋鎮實際情況,對原有考核、獎勵、補貼方式進行優化調整,通過每季度對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情況進行考核,促進物業管理的提升,完善對轄區物業管理的“考、評、督、改、獎”機制?,F制定《金橋鎮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以獎代補”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一、組織架構
設立考核領導小組
組長:分管副鎮長
副組長:社建辦主任、房辦主任
組員:社建辦、房辦、城運中心、城管等部門工作人員;各居民區書記;業委會主任(未成立業委會的由居委主任代行職責)
二、考核對象
(一)轄區內為下列共30個住宅物業項目提供管理服務的物業服務小區,包括:
1、12個售后公房小區;
2、6個動遷安置房小區;
3、納入考核的12個老商品房(物業管理費4.5元/㎡/月以上高檔商品房、部分存在大產權業主的公寓房小區、高檔別墅小區除外)小區;
三、考核內容
考核由基礎考核、綜合考核組成。
基礎考核
1、內容主要包括:保綠狀況、保潔狀況、公共秩序狀況、公共設施設備完好狀況、居民滿意度等5個方面,采用測評表打分。由居民滿意度測評、房辦考核、居委會打分、業委會打分、社建辦抽查五方打分構成,滿分為100分。
綜合考核
2、根據城運中心、城管等部門提供的數據作為(減分項、加分項、免于扣分項、一票否決項),得出最終分值(超過100分,按100分計算)。(詳見附件一)
3、考核分值對應權重計算具體如下:
考核項目 | 基礎考核(100分) | 綜合考核 | 管理權重加分值 | 總分 (滿分100分,超過100分按100分計算) |
備注 | |||||
居民滿意度測評 | 房辦考核 | 居委會打分 | 業委會打分 | 社建辦抽查 | 扣分項 | 加分項 | ||||
比例分值 | 50 | 15 | 15 | 15 | 5 | ?。?/td> | + | + | 100 | 扣分項、加分項具體內容詳見附件,由各部門上報。 |
注:居民滿意度測評分值組成:居民直接測評分值占比60%,第三方“找問題”形式測評分值占比40%。
四、考核方式
居民滿意度測評由專業第三方單位于每季度對各小區業主進行測評,每季度下月的5日前將打分表蓋章簽字后交鎮社建辦匯總;房辦考核、居委會打分、業委會打分、社建辦不定期抽查于每季度下月的5日前將打分表蓋章簽字后交鎮社建辦匯總。
注:居民滿意度測評由社建辦委托第三方進行測評,每季度按照納入考核范圍小區戶數10%進行抽樣測評(戶數小于200戶小區,按50戶抽樣;戶數大于200戶,但抽樣10%不足50戶,按50戶抽樣)(詳見附件二)。
綜合考核
鎮城運中心、城管等部門每季度下月的5日前向社建辦提供(減分項、免于扣分項、一票否決項)數據(城運中心、城管中隊自行制作考核表格,并報社建辦),相關部門未按時提供的或不在數據內容內的小區,當季度視作無,不做扣分處理。
五、考核獎勵
1
根據每季度考核結果進行獎勵核算,對物業公司的獎勵費,每季度發放一次。
2
物業公司獎勵由鎮政府直接撥付到物業公司賬戶,具體金額詳見附件。
考核分值 | 等次 | 獎勵比例 (各小區對應的獎勵) |
90分(含90分)以上 | 優秀 | 100% |
75分(含75分)至90分 | 良好 | 90% |
60分(含60分)至75分 | 合格 | 80% |
60分以下 | 不合格 | 停發考核獎勵,并設立15天整改期 (如物業公司1年內連續2個季度考核不合格,由房辦對其進行約談;2年內累計6個季度考核不合格,由房辦建議業委會對其進行更換) |
六、獎勵資金用途
1、物業服務“考核專項”獎金必須用于本小區辦公設備設施添置及維護(建議按照“考核專項”獎金額度的30%使用)、剩余用于物業運營維修等,不得挪作他用。
2、物業經理獎勵按本小區所獲“考核專項”獎勵≥“考核專項”獎金額度的3.5%作為小區物業經理個人獎勵使用,由所在小區物業公司在收到鎮政府撥付“考核專項”獎勵后一個月內撥付到個人賬戶,并將簽發單上交至鎮社建辦,如拒不上交,則取消下季度“考核專項”獎勵。
七、附則
1、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原《金橋鎮住宅小區綜合考核操作手冊》和《金橋鎮住宅小區物業經理考評辦法(試行)》廢止,以本辦法為準。
2、本辦法由金橋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3、執行中如與上級文件不符的,以上級文件為準。
附件一:金橋鎮物業管理服務“以獎代補”考核綜合考核評分表 (城運中心、城管)
附件二:30個納入“以獎代補”考核小區戶數明細表
浦東新區金橋鎮人民政府
20**年5月20日
浦東新區金橋鎮黨政辦公室 20**年5月20日印
(共150份)
附件一
金橋鎮物業管理服務“以獎代補”考核綜合考核評分表
(1)減分項
1) 各級信息平臺(市、區、鎮三級信息平臺的書面抄報件,反映的問題經核實屬物業公司有責的),由社建辦根據城運中心等部門提供的當季度數據及整改情況進行統計和扣分,扣分標準如下:
各級 信息 平臺 抄報 整改 考核 |
抄報平臺 | 扣減分值 | 未按期整改 (原有基礎上再扣分) |
市級 | 扣5分/件 | 再扣10分/件 | |
區級 | 扣2分/件 | 再扣4分/件 | |
鎮級 | 扣0.5分/件 | 再扣1分/件 |
2)小區新增群租、違建等行為經群眾舉報,經有關部門確認或查處,由社建辦根據城管提供的當季度數據進行統計和扣分,扣分標準詳見附件。
3)對物業小區經理參加各類會議及培訓出席情況進行考核,由社建辦對當季度物業公司出席會議的情況進行統計和扣分,扣分標準如下:
各類會議培訓出席情況考核 | 缺席情況 | 扣減分值 |
無故缺席、未及時參加各類會議的 | 扣5分/次 | |
因未參加會議,導致出現問題并影響鎮重要工作的 | 扣10分/次 | |
無故缺席、未及時參加房辦舉辦的培訓 | 扣2分/課時 | |
物業小區經理培訓考試未通過 | 扣2分/次 |
(2)免于扣分項
物業公司日常管理、維護到位,但確實因客觀原因需要進行大修或政府實事工程的項目,造成被業主投訴或被平臺抄報的,物業公司免責,社建辦在統計時標注后不予扣分(因物業公司日常管理不當,未及時發現,延誤搶修的須扣分)。
(3)一票否決項
被區級以上部門檢查為不合格并通報批評、被媒體曝光造成重大影響的、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物業有直接重大責任的),如垃圾分類、各項創評、迎檢、整治等工作上不予配合支持,對全鎮創評有重大影響的,以上事項經鎮長辦公會議審議認定的,取消當季度考核資格。
(4)加分項
在垃圾分類項目推進過程中,由鎮城運中心提供的當季度考評情況進行統計和加分。(每季度每小區加分上限為3分,具體考評辦法由鎮城運中心制定并組織實施),祥見附件。
(5)各類住宅小區管理難度權重加分項
小區性質 | 竣工年限 | 小區面積 | 權重加分值(+分) | 所涉小區 |
售后公房 | 2000年以前 | 5萬平方米至10萬平方米之內 | 4 | 佳虹路50、919弄;永業路42、94弄等2個小區 |
1萬平方米至5萬平方米之內 | 6 | 佳林路838、898、962弄;永業路188、218弄;永業路193、225弄;金橋路2552弄等4個小區 | ||
1萬平方米以下 | 8 | 永寧路122弄;永寧路136弄;永建路152弄;金橋路2346弄;金橋路3299、3379弄等5個小區 | ||
20**年以后 | 10萬平方米以上 | 1 | ||
5萬平方米至10萬平方米之內 | 3 | 永建路86弄等1個小區 | ||
1萬平方米至5萬平方米之內 | 5 | |||
1萬平方米以下 | 7 | |||
動遷安置房 | 2000年以前 | 10萬平方米以上 | 2 | |
5萬平方米至10萬平方米之內 | 4 | |||
1萬平方米至5萬平方米之內 | 6 | |||
1萬平方米以下 | 8 | |||
20**年以后 | 10萬平方米以上 | 1 | 金葵新城1115弄;金葵新城945弄;金葵新城1315弄;永寧路33弄等4個小區 | |
5萬平方米至10萬平方米之內 | 3 | 佳樂路255弄;金高路2131弄等2個小區 | ||
1萬平方米至5萬平方米之內 | 5 | |||
1萬平方米以下 | 7 | |||
老商品房 | 2000年以前 | 10萬平方米以上 | 0 | |
5萬平方米至10萬平方米之內 | 3 | 陽光歐洲城一期;金橋酒店公寓等2個小區 | ||
1萬平方米至5萬平方米之內 | 1 | 鳳凰大廈;信和花園等2個小區 | ||
1萬平方米以下 | 5 | |||
20**年以后 | 10萬平方米以上 | 1 | 金橋新城二期(東陸路2000弄)等1個小區 | |
5萬平方米至10萬平方米之內 | 1 | 金橋新城一期;陽光歐洲城三期(佳京路99弄);陽光歐洲城四期(金高路1617弄);陽光歐洲城五期(佳樂路77弄);碧云東方公寓;曉園等6個小區 | ||
1萬平方米至5萬平方米之內 | 2 | 陽光歐洲城二期(佳林路82弄)等1個小區 | ||
1萬平方米以下 | 4 | |||
共計30個小區 |
小區名稱 | 小區地址 | ||
物業公司 | 小區經理姓名 | ||
房屋類別 | 動遷房/售后房(公房)/普通商品房/中高檔商品房 | ||
項目 | 考核內容 | 考核單位 | |
城管中隊 | |||
小區違法建筑管理(30分) | 1、未有效阻止違法行為(2分/次) 2、未向違法行為人開具物業整改單(2分/次) 3、未向執法單位報送違法行為(2分/次) 4、未向執法單位提供違法行為人詳細信息(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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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群租管理(20分) | 1、未參與群租整治工作(2分/次) 2、未有效阻止違法行為(2分/次) 3、未向違法行為人開具物業整改單(2分/次) 4、未向相關部門報送違法行為(2分/次) 5、未向執法單位提供違法行為人詳細信息(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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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裝修管理(20分) | 1、未督促業主按要求裝修(1分/次) 2、未有效阻止業主違規裝修(1分/次) 3、未向相關部門報送業主違規裝修行為(1分/次) 4、未向執法單位提供違法行為人詳細信息(1分/次) 5、未向業主違規裝修開具物業整改單(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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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共有部分管理(10分) | 1、未按要求清理樓道堆物(2分/次) 2、未報請業主委員會要求處置業主擅自占用共有部位(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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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垃圾管理(10分) | 1、未設置臨時建筑垃圾堆放點(1分/次) 2、未按要求處置建筑垃圾(1分/次) 3、未按要求進行垃圾分類管理(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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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綠化管理(10分) | 1、未按要求履行綠化養護責任(1分/次) | ||
得分 | |||
對應占比得分 | |||
檢 查 人 |
小區名稱 | 小區地址 | ||
物業公司 | 小區經理姓名 | ||
房屋類別 | 動遷房/售后房(公房)/普通商品房/中高檔商品房 | ||
項目 | 考核內容 | 考核單位 | |
城運中心 | |||
二次分揀質量 | 1、安排足夠人員進行小區垃圾分類的二次分揀;配合清運部門,定時定點進行分類垃圾收運;如果該項工作不能保證,扣1分。 2、月濕垃圾分類準確度達到80%,得0.5分;3、月濕垃圾分類準確度達到95%,得1分 |
||
干垃圾減量 | 年度干垃圾總量低于往年平均總量95%,得1分 | ||
居委滿意度 | 小區垃圾清運規范,居委無投訴,滿意度在85%以上,得0.5分; | ||
取得重要成績 | 參加鎮/區垃圾分類相關活動,并獲得獎項,得0.5分 | ||
得分 | |||
對應占比得分 | |||
檢 查 人 |
小區名稱 | 小區地址 | ||
物業公司 | 小區經理姓名 | ||
房屋類別 | 動遷房/售后房(公房)/普通商品房/中高檔商品房 | ||
項目 | 考核內容 | 考核單位 | |
社建辦 | |||
鎮創評、迎檢、整治等工作 (2分) | 創評、迎檢、整治等工作上物業公司是否配合支持,有無造成重大影響,發生重大責任事故。 | ||
居委會工作 配合程度 (1分) | 結合居委反映、信訪投訴等多方面了解物業公司對居委會的建議是否及時響應 | ||
業委會工作 配合程度 (1分) | 結合業委會反映、信訪投訴等多方面了解物業公司對業委會的建議是否及時響應 | ||
小區整體環境 (1分) |
物業公司對小區保安、保潔、保綠、保修等工作是否到位 | ||
得分 | |||
檢 查 人 |
附件二
篇3:人文學院學生補考、緩考及重新學習管理細則
人文學院學生補考、緩考及重新學習管理細則
第一章 補考
第一條 對初次修讀考核不合格的課程(體育課、實踐性課程除外),學生可參加補考。
第二條 補考在下一學期開學后1-3周內進行。
第三條 補考合格,成績記載為及格,績點1.0;其取得方式標為“補考”。
第四條 在畢業學期,針對畢業班開設的課程(畢業論文(設計)除外),均安排一次補考機會。
第五條 對于培養方案變更后不再開設且無替代課程可以重新學習的課程,學院應在畢業學期內為學生提供一次補考機會。
第二章 緩考
第六條 學生因考試時間沖突、患病或意外事件不能按時參加考試的,應在考試前辦理緩考申請手續(突患急病或遇意外事件的在事發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和開課學院(部)批準后,報教務處審核,可參加緩考。
第七條 緩考不合格不予補考,但可以重新學習該課程。
第八條 緩考成績如實記載。
第三章 重新學習
第九條 凡總評成績不合格的課程(含全校性任意選修課程),可以申請重新學習;學生對某門課程成績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學習。
第十條 申請重新學習者,可按學校安排在規定時間內向其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領導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并安排重新學習課程表。若重新學習成績低于原成績的,仍可按原成績記載。通過重新學習取得的成績,其取得方式標為“重修”。
第十一條 語言類延續性課程重新學習時,可申請用下一學期課程有效成績覆蓋上一學期課程成績。
第十二條 在籍學生每門課程重新學習的次數不限。
第十三條 重新學習課程需按規定在上報教務處前完成繳費手續。
第十四條 學生重新學習課程,可以選擇全考勤方式或者免考勤(體育及實踐性環節除外)方式進行。全考勤方式按照《學生考勤辦法》實施;免考勤方式按照《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實施。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年9月1日起實施。此前頒布的有關細則條文與本細則相悖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解釋權歸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