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學校公物賠償制度
學校公物是學校辦學的重要物質基礎, 是保證學校教學、科研和師生工作的重要條件。為了給教育、教學工作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 使公物在學校工作中發揮它最大效益, 同時為了保護學校的財產不受損失,在全校形成“愛護公物光榮,損壞公物可恥”的風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物損失賠償的范圍
1.學校的一切房屋、建筑物、供排水設施、供電設施、通訊設施、衛生、體育、娛樂等設施。
2.學校分配到各班級、處室使用或保管的一切教育、教學、辦公、學習、生活用品等。
3.學校分配給個人使用及個人借用的儀器、圖書等一切公物。
4.學生上課、實驗、活動使用的儀器、圖書、課桌凳等公共設施。
以上四款所列物資,如發生非自然性損壞或丟失,皆由損壞、丟失者或物資保管責任人予以賠償。
二、責任劃分
1.物資丟失:個人使用或個人借用的公物,如發生丟失,使用人或借用人為該公物賠償人。部門使用的物資如發生丟失,由部門負責人負責查清原因,造成丟失事故者為該公物賠償人;如查不出造成丟失事故的責任者,則該部門負責人為該公物的賠償人。
2.物資損壞:一切公物,凡屬正常自然老化破損的,不在賠償范圍。凡屬使用不當,保管不善,違反操作規程或故意造成物資損壞的,皆按上述物資丟失之規定,劃分責任進行賠償。
3.在校學生造成學校物資丟失或損壞,學生監護人為物資賠償責任人。
三、賠償標準
1.丟失的物品:凡能在本地市場購買到的,按原價賠償;在本地市場難以買到的,在原價基礎上加價賠償。
2.損壞的物品,按以下三種情況進行賠償。
(1)損壞的物品屬學校認定的修舊利廢的公物,可參照原價折價賠償。
(2)無意造成物品損壞的,或因正常工作、學習、勞動造成物品損壞的,按原價賠償。
(3)因非正常工作、學習、娛樂造成物品損壞的,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物品損壞的,或未經物資保管人或物資使用人同意,私自動用而造成物資損壞的及故意損壞學校物資的,可在原價的基礎上加價賠償。
四、損失物品原價的確定
1.圖書按損失時的價格或比著同類圖書價格確定。
2.其它物品
(1)凡學校有價格記錄的物品,按記錄價格確定。
(2)學校沒有價格記錄的物品,按損壞時的市場價格確定。
(3)既無記錄價格,又無市場價格的物品,可以比照同類物品由后勤處定價。
五、公物賠償的手續
1.公物丟失或損壞后,后勤處要讓賠償人填寫“公物損失記錄”,以便備案存檔。
2.后勤人員按確定的價格,填寫“公物賠償通知單”。
3.公物損壞的賠償人持“賠償通知單”到財務處辦理賠償交款手續。
六、其它問題說明
1.班主任為公物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學生故意損壞公共設施,除照價賠償外,還要給予紀律處分。
2.學生在實驗室進行實驗、實習時,如因違章操作,造成設備損壞,應按規定賠償,情節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3.每學期末后勤處對班級的公物進行驗收,班主任簽字確認,人為損壞的,除經濟賠償外,納入班級考核,給予相應的扣分。
篇2:某學校丟失、損壞公物賠償制度
學校丟失、損壞公物賠償制度
為了加強學校公共財物的管理,嚴格實行丟失、損壞公物賠償制度,提高公物使用率,培養良好的愛惜公物習慣,特作如下的規定:
1、校園里所有的校舍和各種設施配備及器具,均屬學校公共財物,任何人不得隨意丟失和損壞,凡造成損失的照價賠償。
2、學校調配給各班的桌凳及教室、辦公室的所有設備,有關人員必須妥善保管使用,如有丟失和損壞,視其情節照價賠償。
3、嚴禁學生用尖利物件在桌凳、門板、墻壁上刻劃打洞。不準在教室內外用桌凳打鬧和用它物在桌凳、黑板、玻璃窗上敲打,如由此而造成的損壞必須照價賠償。
4、教室里的燈具,吊扇、電源插座、等應由所在的班級保管使用,如有保管不善造成的丟失或損壞,限期由該班自行補充修復。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班級責任。
5、教職工辦公室,所配備的桌椅、資料柜等,責任由教導主任負責,誰丟失損壞由誰負責照價賠償。
6、師生在使用教學儀器,辦公設備時,由于使用不當或保管不善而造成損壞、丟失的,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給予賠償。屬于玩忽職守造成損失、丟失的,除按價賠償外,另追究當事人責任。
7、加強公物管理是主管人員的責任,如管理人員對管理的公物保管使用不善,造成公物霉爛變質,丟失損壞的,除照賠償外,視其平時的工作態度,根據損失大小,按規定給予其適當的處理或罰款。
篇3:(一中)公物賠償制度
> 一中(學校)公物賠償制度一、各教室的門窗、玻璃、電扇、燈具、黑板、桌凳等設備,實行班主任負責制。如有損壞,由班主任落實責任人,按照學校規定如數賠償。
一、學生寢室設備,實行室長管理負責制。如有損壞,由室長落實到人,按照學校規定賠償,否則由該室集體賠償。
三、凡毀壞學校公共財物、公共設施者,應視其情節輕重作如下處理:
1、無意損壞公物而又主動承認錯誤和自覺賠償者,可酌情從輕處罰或免予處罰。
2、雖無意損壞,但不主動承認錯誤和賠償者,一經查出,應加價50%賠償。
3、凡故意損壞公物,又不主動承認錯誤得,除加價一倍賠償外,還應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檢討,甚至給予紀律處分。
4、對損壞公物的不良現象,知情不報、有意包庇者,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5、對故意損壞公共財物者,即使已畢業離校或參加工作,均要通過有關部門予以追究。
6、損壞公物的賠償作價,可根據實物的購價以及實物的新舊程度和損壞程度由總務處決定。
7、故意損壞樹木、花草者,恢復原貌或折價賠償。
四、凡模范維護公物或積極檢舉揭發他人損壞公共財物者,可分別給予表揚、記功或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