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大學“四項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湖北省紀委十屆五次全會部署,根據湖北省紀委《關于印發<關于開展20**年“四項專項整治”的方案>的通知》(鄂紀文〔20**〕19號)的安排,制定《z民族大學關于開展20**年“四項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請按照方案要求,認真抓好“四項專項整治”工作的落實,確保各項整治取得扎實的成效。
一、成立“四項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
1.領導小組:
組 長:z
副組長:z
成 員:z、學校辦公室、紀檢監察處、組織人事部、財務處、后勤保障處、各二級單位黨組織和行政負責人。
2.工作專班:
第一項:學校內部食堂違規公款消費問題專項整治
工作專班:紀檢監察處、學校辦公室、后勤保障處。配合單位:學校各單位。
第二項: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問題專項整治
工作專班:紀檢監察處、組織人事部、財務處。配合單位:學校各單位。
第三項:財務票據突出問題專項整治
工作專班:紀檢監察處、財務處、后勤保障處。配合單位:學校各單位。
第四項:黨員干部帶彩娛樂問題專項整治
工作專班:組織人事部、紀檢監察處、各分黨委(黨總支)、機關工委。
3.時間安排:
從20**年6月--11月。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階段。學校召開動員大會。
第二階段:自查自糾階段(6月下旬至7月底)。校內各單位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學校各專班于20**年7月30日前將自查自糾情況上報省專項整治專班。
第三階段:監督檢查階段(8月初至9月底)。學校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學校各專班于20**年9月30日前將監督檢查情況報省專項整治工作專班。
第四階段:整改落實階段(10月初至11月底)。專項整治工作結束后,于20**年11月30日前將專項整治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省專項整治工作專班。
二、開展“四項專項整治”的內容、目標和步驟
第一項:內部食堂違規公款消費問題專項整治
整治內容:重點檢查20**年10月1日以來學校內部食堂、接待中心是否存在違反規定超標準吃喝、同城吃喝、除外事和商務活動外的工作日午餐飲酒、違反規定發放錢物等問題,是否存在違規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送禮、公款娛樂、違規發放錢物等問題。
整治目標:通過專項整治,促使學校內部食堂、接待中心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培訓方面的規定,進一步規范學校內部食堂、接待中心的公款消費行為。
整治步驟:1.20**年7月至11月每月3日前,工作專班將學校內部食堂、接待中心違規公款消費問題專項整治報表(見附表1-1,1-2)匯總,報省高校紀工委,聯系人:z,電話:z
2.20**年7月25日前校內各單位將自查自糾報告報送工作專班。20**年7月30日前由工作專班將自查自糾情況報省專項整治工作專班。
3.20**年9月30日前由工作專班將學校監督檢查情況報省專項整治工作專班。
4.20**年11月30日前將專項整治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省專項整治工作專班。聯系人:z,電話:z(省專班聯系人:z,電話:z)。
第二項: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問題專項整治
整治內容:
(一)超項目、超標準、超范圍發放津貼補貼問題。
1.改革性補貼和獎勵性補貼超過規定的項目和標準。
2.違規發放加班補貼等工作補貼。
3.違規發放過節費、購物卡及物資。
4.違規發放各類獎金。
5.高校在人社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發放的獎金和補貼。
(二)違規發放職工福利等問題。
重點對20**年6月1日以來年終一次性獎金、獎勵性補貼、改革性補貼有無超項目、超標準、超范圍發放問題和違規發放加班補貼、值班補貼、獎金等問題進行專項整治。
整治目標: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六條意見以及規范機關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秩序的總體要求,以《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處分規定》(監察部令第31號)、《關于進一步嚴肅紀律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鄂辦發電〔20**〕26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省直機關獎勵性補貼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鄂人社發〔20**〕55號)等文件為依據,進一步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整治步驟:1.20**年7月至11月每月3日前,工作專班將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問題專項整治進展情況和報表(見附表1-1)報送省專項整治工作專班。電話:z。
2.20**年7月25日前校內各單位將自查自糾報告報送工作專班。7月30日前由工作專班將自查自糾情況和津貼補貼、福利發放情況統計表(見附表2-1,2-2)報省專項整治工作專班。
3.20**年9月30日前由工作專班將學校監督檢查情況報省專項整治工作專班。
4.20**年11月30日前將學校專項整治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省專項整治工作專班。聯系人:z,電話:z。
第三項:財務票據突出問題專項整治
整治內容:各單位20**年10月1日以來在財務支出中票據內容不真實、發票金額不真實、以虛假發票套取現金等違紀違規問題以及20**年度票據專項治理進行過檢查單位整改情況的回頭看。對重點問題將延伸檢查有關單位并追溯到以前年度。
主要內容包括:
1.在財務支出上列支禮品禮金發票內容金額是否真實。
2.會議費、培訓費、接待費發票內容是否真實、手續是否齊全、標準是否合規。
3.內容為“辦公用品”“副食”的發票內容是否真實。
4.電腦耗材、材料印刷、購置費、資料費等發票內容是否真實、金額是否真實。
5.車輛維修發票內容是否真實,是否存在虛報冒領情況。
6.是否存在往來票據作支出憑證的現象。
7.制售假發票問題(此項工作,由公安部門負責)。
8.其他有關支出票據使用情況。
整治目標:通過開展專項整治,促使學校財經紀律進一步規范,從源頭上防范違紀違規行為的發生。
整治步驟:1.20**年7月--11月,工作專班于20**年7月至11月每月3日前,將整治進展情況和報表(見附表1-1)報送省專項整治工作專班,電話:z。
2.20**年7月25日前校內各單位將自查自糾報告報送工作專班。7月30日以前,工作專班向省財政廳上報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和《單位經費支出票據使用自查(重點檢查)違規情況表》、《單位經費支出票據使用自查違規情況統計表》(報送紙質及電子文檔)(見附表3)。
3.20**年9月30日以前,由工作專班向省財政廳上報重點檢查情況報告、調研報告、2-3個典型案例和《單位經費支出票據使用自查(重點檢查)違規情況表》、《單位經費支出票據使用重點檢查違規情況統計表》(報送紙質及電子文檔)。
4.20**年11月30日前將專項整治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省專項整治工作專班。聯系人:z,電話:z(省專班聯系電話:z)。
第四項:黨員干部帶彩娛樂問題專項整治
整治內容:重點檢查20**年10月1日以來在職黨員干部工作時間帶彩娛樂,與服務對象帶彩娛樂,在公共場所帶彩娛樂,以及黨員干部賭博等問題。
整治目標:通過專項整治行動,查處一批帶彩娛樂、參與賭博等違法違紀案件,教育和處理一批違法違紀黨員干部,建立完善治理黨員干部帶彩娛樂的長效監督機制,努力凈化社會風氣,實現黨員干部生活作風進一步轉變,生活情趣更加健康高雅,切實維護黨和政府的形象。
整治步驟:1.20**年7月至11月每月3日前,工作專班將整治進展情況和報表(見附表1-1)報送省專項整治工作專班。電話:z(傳真)。
2.20**年7月25日前校內各單位將自查自糾報告報送工作專班。7月30日前工作專班將學校自查自糾情況報省專項整治工作專班。
3.20**年9月30日前由工作專班將學校監督檢查情況報省專項整治工作專班。
4.20**年11月30日前將專項整治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省專項整治工作專班。聯系人:z,電話:z。
三、開展“四項專項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開展“四項專項整治”活動,釋放了中央和省委糾正“四風”不會松勁、不開口子的強烈信號,反腐敗無禁區、全覆蓋、不設限、零容忍的堅定決心,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紀委的部署、湖北省委領導的指示精神的統一部署上來。各單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傳達貫徹要“快”,迅速行動起來,盡快形成工作聲勢。自查自糾要“全”,自查面必須實現全覆蓋,不留盲點、不留死角。監督檢查要“活”,堅持重點檢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整改落實要“實”,督促相關單位建立整改落實工作臺賬,整改一項、銷號一項。
(二)加強組織領導。各工作專班要在領導小組的領導和指導下,認真開展工作,制定具體的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各負責單位與配合單位之間要注重協調配合,有情況互相通報,有困難共同解決,有責任一起擔當,切實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強化監督檢查。在“四項專項整治”中,要加強監督檢查,突出問題導向,把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貫徹于專項整治活動的始終。要加大對違紀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于情節輕微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對于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嚴格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和相關領導的責任。要加大對典型違紀違規行為查處情況的通報力度,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達到查處一個、教育一片的效果。
(四)嚴明工作紀律。對“四項專項整治”工作要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明確整治重點,落實工作責任,把握時間節點,強化工作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實好“四項專項整治”各環節的工作任務。對在專項整治活動中敷衍塞責、走過場的責令整改;對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加強制度建設。深入糾正“四風”,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既要立足當前,又要著眼長遠,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各相關單位要注重對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加強分析研究,從源頭上加強防范,堵塞制度上的漏洞,以切實可行的制度機制把專項整治工作成果鞏固下來。
(六)做好數據報送。嚴格執行月報制度。相關單位要安排專人負責數據統計,職能部門按照業務對口向省里對口廳局報送。對于報送的各類數據,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嚴格審核把關,認真做好信息匯總,確保及時、全面、準確。7月至11月的每月3日前報送數據。同時按照時間節點和工作要求及時報送自查自糾和專項整治工作總結材料。
各相關單位要切實按照動員部署、自查自糾、監督檢查和整改落實四個環節進行,以嚴格的標準、嚴厲的措施、嚴明的紀律,全力推進、務求實效。
篇2:公路建設四項制度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0年第7號
《公路建設四項制度實施辦法》,已于2000年7月17日經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黃鎮東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公路建設四項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建設管理,貫徹實施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簡稱四項制度),確保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公路建設的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供貨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建設實施四項制度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實施四項制度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項目法人
第四條凡列入國家和地方基本建設計劃的公路建設項目必須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由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負總責。
第五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分為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公益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
依法投資建設經營性公路項目的國內外經濟組織為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非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為公益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
第六條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應依法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對建設項目籌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運營管理、債務償還和資產管理全過程負責。
公益性公路建設項目應明確或組建項目法人,根據交通主管部門授權,對建設項目籌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全過程負責。
項目法人如委托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建設管理,必須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主管部門核備。
第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或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成立項目建設協調機構(指揮部),負責協調征地拆遷、建設環境等方面的工作,履行政府監督管理職能。
第八條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應正式成立或明確項目法人,在初步設計批準前,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新組建的項目法人應依法辦理公司注冊或事業法人登記手續。
第九條項目法人機構設置和技術、管理人員素質,必須滿足工程建設管理的需要,符合公路建設市場準人條件。
第十條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按照基建程序,履行以下職責:
(一)籌措建設資金;
(二)編制項目實施計劃和年度計劃;
(三)依法選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
(四)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開工報告;
(五)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審查施工組織設計、重要施工工藝和標準試驗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項,保證工程處于受控狀態;
(六)接受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按時報送項目建設的有關信息資料;
(七)執行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的所有檔案;
(八)及時組織交工驗收,做好竣工驗收的準備工作;
(九)組織項目后評價,提出項目后評價報告;
(十)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做好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負責收費管理,按期償還貸款。
公益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根據交通主管部門授權,履行以上相應職責。
第三章招標投標
第十一條公路建設項目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搶險救災或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販、民工建勤、民辦公助的項目不適宜招標外,達到下列規模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建設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在上述規模標準以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必須招標的規模標準。
第十二條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三條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干預正當的招標投標活動,嚴禁地方和行業保護。嚴禁將必須招標的公路建設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十四條公路建設項目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路建設項目應實行公開招標。國家重點項目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五條項目法人作為招標人,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須委托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項目法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六條公路建設項目招標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招標文件;
(二)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四)向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五)組織潛在投標人勘察現場,召開標前會;
(六)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并公開開標;
(七)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八)確定中標人,發中標通知書;
(九)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十七條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文件應按照交通部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頒布的相關招標文件范本并結合項目特點編制。
招標文件應按規定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八條分標段招標的,招標人應合理劃分標段,合理確定工期。施工標段的確定應有利于施工單位的合理投入和機械化施工。高速公路標段路基工程一般應不小于10公里,路面工程一般應不少于15公里。其他等級公路標段工作量一般應不少于5000萬元。邊遠地區和特殊地段可視實際情況調整。監理標段的劃分應不低于施工標段標準。
施工工期應依據初步設計批復的建設期限,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第十九條公開招標的公路建設項目,應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和信息網絡發布招標公告。
邀請招標的項目,應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二十條招標人應合理確定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投標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至遞交資格預審文件截止時間不得少于14天。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第二十一條公開招標的公路建設項目應進行資格預審,邀請招標的應進行資格后審。
招標人應按交通部制定的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的資信、業績、施工能力等進行審查,作出公正、客觀的評價,并將資格預審評審結果按項目管理權限報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備。
第二十二條參加公路建設項目投標的單位,必須符合公路建設市場準入條件。
兩個以上法人可以組成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身份共同投標。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分包單位的資質條件應與其承擔的工程標準和規模相適應。
第二十三條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不得串通投標、哄抬標價和以低于成本的報價搶標。
第二十四條
開標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時要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報價和投標書的其他主要內容。超過投標截止時間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依法重新招標。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存檔備查,并可邀請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十五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設立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評標,出具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l—2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少于成員總數的2/3。評標專家應從事公路建設項目管理工作滿8年,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和豐富的評標經驗。
國道主干線項目和國家、交通部確定的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從交通部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確定,或根據交通部授權從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確定。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從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確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六條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原則:
設計、監理招標的評標應采用綜合評價的方法,對投標人的人員素質、管理水平、技術方案、投標價分別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薦中標候選人。
施工招標的評標可采用綜合評價的方法,對投標人的人員素質、設備投入、技術方案、業績信譽、投標價等方面分別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薦中標候選人;也可以按照通過商務和技術評審,最低評標價中標的原則,推薦中標候選人,但不得推薦投標價低于成本價的投標人。
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的評標應以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最低評標價中標的原則推薦中標候選人。大型設備招標的評標也可采用綜合評價的方法,對投標人的信譽、設備質量、售后服務、投標價等方面分別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依據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并在15日之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報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備。
第二十九條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和中標人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合同。
第三十條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公路建設項目,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有特殊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但不得違背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章工程監理
第三十一條公路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路建設項目工程監理是由具有公路工程監理資格的監理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受項目法人委托對施工承包合同的執行、工程質量、進度、費用等方面進行監督與管理。
從事公路建設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必須符合公路建設市場準入條件。
第三十三條監理單位必須根據監理服務合同,建立相應的現場監理機構,健全工程監理質量保證體系,配備足夠的、合格的人員和設備,確保對工程進行有效監控。
第三十四條承擔工程監理任務的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和技術條件:
項目總監、總監代表、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應具有高級工程師或高級經濟師職稱,并具有交通部頒發的監理工程師證書。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具有工程師或經濟師職稱和省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專業監理工程師證書。
測量、試驗及現場旁站等監理員應具有初級技術職稱并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監理業務培訓。
第三十五條監理人員數量應根據工程規模、投資、工期、復雜程度等因素確定,并簽訂合同。監理人員在工程施工期間不得隨意更換,保證監理工作的連續性。
第三十六條監理現場必須配備相應的檢測、通訊、交道工具等設備,設有經交通主管部門檢驗合格的獨立試驗室。
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必須全面履行監理服務合同和施工合同規定的各項監理職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工程監理
。不得營私舞弊、濫用職權,不得損害項目法人和承包人的利益。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簽訂合同。
公路建設項目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施工合同、監理、服務合同、設備材料采購合同等。
第三十九條公路建設項目合同必須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法定程序和有關要求,由簽約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訂。
公路建設項目合同應采用交通主管部門頒布的有關合同范本,并可邀請公證機關公證。
第四十條公路建設項目合同,必須符合國家和交通部制定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以及批準的設計文件,科學、合理地確定勘察設計周期、施工工期和供貨安裝期限。
第四十一條勘察設計合同內容應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設計文件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支付等條款。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提供勘察資料和設計文件,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設計質量負責,完成設計變更、派駐設計代表等后續服務工作。
項目法人應提供勘察設計必須的有關資料和相關條件,按合同規定支付費用。
第四十二條施工合同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合同價、合同條款、技術規范、圖紙等。
施工單位對施工的工程質量、進度和安全負責。施工單位的管理、技術人員及施工設備必須按合同約定及時到位,均衡組織生產,按期完成施工任務;嚴禁將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
項目法人必須按合同約定及時提供施工圖、施工用地,按時撥付工程款,協調施工外部環境。不得違反合同,強行分包,不得指定采購材料和設備,不得隨意壓縮工期。
第四十三條監理服務合同內容應包括監理現場組織機構、監理工程師資格、主要檢測設備的配備要求、質量責任、費用支付等條款。
監理單位應按合同約定及時派駐現場監理機構和人員,配齊設備,依照公路工程監理辦法和監理規范要求開展監理工作。
項目法人必須按合同約定,及時提交施工合同,提供或協助安排監理駐地、交通工具、試驗檢測儀器等,按期支付監理費用,為監理單位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第四十四條設備材料采購合同內容主要包括供貨品種、交貨期限、設備安裝要求、質量標準、驗收方法、費用支付等條款。
供貨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地點交付貨物,安裝設備,并負責設備調試和質量保修期內的維修服務。
受貨人因貨物或設備安裝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可以拒收,并按合同規定提出索賠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五條合同雙方應按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違約。
合同一方有權按規定程序,對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提出索賠,違約方應按合同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合同內容變更應依據合同約定辦理。對超出合同約定范圍的變更,合同雙方可進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修改合同,但不得對合同內容作實質性的更改,也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更不能擅自終止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七條合同雙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和解或請第三方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各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對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進度嚴重滯后的,應按照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末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的,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條項目法人末履行法人職責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對項目法人和法人代表通報批評或對項目法人進行整頓。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必須實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或應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實行邀請招標的,或將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拒不改正的,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二條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
投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政策的,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提出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暫停招標代理機構的招標代理資格1—2年,直至取消其招標代理資格。第五十三條投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用行賄等不正當手段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評標委員會施加影響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一2年的投標資格。
第五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泄露有關評標情況或不公正評標、未按規定推薦中標候選人的,取消評標委員會專家資格,建議其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實行工程監理制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項目執行,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監理單位和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營私舞弊、濫用職權,損害項目法人和施工單位的利益,影響工程質量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監理單位(人員)監理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交通部發布的規章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3:內蒙古《居住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等四項地方標準宣貫和實施工作的通知
關于切實做好《居住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等四項地方標準宣貫和實施工作的通知
內建房[20**]190號
各盟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委)、房管局、呼和浩特市城市執法局:
自治區《居住物業管理服務標準》《辦公樓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商業物業管理服務標準》《醫院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等四項地方物業標準(以下簡稱物業《標準》),已通過國家備案并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施行。為了更好地宣傳貫徹物業《標準》,加快推進物業服務標準化進程,切實規范全區物業服務收費和物業服務行為,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物業《標準》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居住、辦公樓、商業、醫院等4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是我區首次制定的規范物業服務內容的地方標準,是物業服務企業加強基礎性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是促進和提升服務品質、提高市場競爭力的有力手段,對推動全區物業服務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物業服務的標準化,是實現物業服務整體水平提升的重要途徑,是建立現代物業服務業的根本需要。物業《標準》的頒布施行,將為維護全區物業管理服務市場秩序,規范物業服務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進一步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物業主管部門、各物業服務企業要充分認識物業《標準》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切實做好相應實施工作。
二、認真做好物業《標準》的宣傳、學習培訓工作。
加快推進全區物業服務標準化進程,是各級物業主管部門、物業服務企業共同的一項重要職責。物業《標準》進一步明確了各類物業服務的基本要求以及房屋維修保養、設施設備運行與服務、消防、秩序維護、保潔養護等具體內容,各級物業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并做好物業《標準》的宣傳和培訓工作。要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物業《標準》,通過發放宣傳材料、張貼標語、現場咨詢、講座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物業《標準》,使廣大群眾等各類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全面了解、領會物業《標準》的相關內容。通過宣傳、培訓,加快推進居住、辦公樓、商業、醫院等四項地方標準的實施。
要積極開展辦公樓、商業、醫院等業主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的學習培訓。通過采取集中短期培訓、專家講座等方式,對辦公樓、商業、醫院等業主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人員以及專業崗位的技術人員進行理論、專業技能培訓,全面了解、掌握物業《標準》的內容,提高企業責任意識、強化服務理念,真正實現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管理和服務水平、綜合素質的全面提高。
三、 加強物業服務合同管理,規范收費行為
各級物業主管部門要將物業《標準》的實施與完善物業服務合同和規范物業服務收費有機結合起來,并作為當前物業管理重點工作來抓。要結合《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標準》,指導、督促居住物業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自治管理組織)與物業服務企業,辦公樓、商業、醫院等業主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選擇對應的服務等級和服務標準,作為物業服務合同的重要內容。物業服務事項、物業服務費的標準與支付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糾紛的途徑和雙方根據具體情況約定的其他主要條款等也是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物業服務合同體現服務等級及與之相對應的收費標準,并在今年內完成重新簽訂工作。通過全面完善物業服務合同內容,進一步明確各類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合同約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解決糾紛的方法,切實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
物業服務合同已選擇對應服務等級和服務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按照等級標準收取“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費。各級物業主管部門要將物業《標準》實施后的物業收費規范工作列入“物業管理服務規范年”的重要內容,盟市要重點督查,自治區將進行重點檢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立 “分等定級、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收費機制。
四、強化監督檢查,建立物業服務新常態
物業服務企業要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等級和服務標準,做好居住、辦公樓、商業、醫院等各類物業的公共秩序維護、環境衛生管理、綠化養護服務,以及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各級物業主管部門要加大持續推進和監督檢查力度,通過全面貫徹物業《標準》,規范物業服務行為,全力提升行業整體服務品質和社會形象,重點解決當前物業行業中存在的服務水平低、收費率低、業主投訴率較高、社會認可度偏低等問題,引導行業走上良性循環發展的軌道,打造一批模范貫徹執行物業《標準》的標桿項目、培育一批社會誠信度高的品牌物業企業,使貫徹執行物業《標準》真正成為全區物業服務的工作常態,實現全區物業服務行業服務水平和服務品質的整體升級。
各盟市物業主管部門要于6月底前將本地區宣傳貫徹物業《標準》和物業《標準》執行情況書面報廳住宅與房地產業處。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