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大學圖書館違章罰款收費管理辦法
(1)丟失文獻賠償:
①外文圖書(含過刊合訂本,過刊合訂本單價=期刊各期價格之和+裝訂費):
a.1988年及以前入藏的按原價的7倍賠償;
b.19*及以后入藏的原版書、刊按原價的5倍(影印本按2倍)賠償。
②中文圖書(含過刊合訂本、標準,過刊合訂本單價=期刊各期價格之和+裝訂費):
a.文學類圖書按原價的3倍賠償;
b.名著、多卷書、工具書、保存本書按丟失單冊原價的7倍賠償(價格不明的,按財產登記價格為準);
c.普通圖書按原價的5倍賠償。
③現刊:按該刊年價的1-2倍賠償(準備入藏的期刊按2倍賠償)。
④報紙:按該報紙月價賠償。
⑤研究生論文:博士論文每冊賠償300元,碩士論文每冊賠償150元。
⑥若以同樣版本實物賠償,圖書、過刊每冊收取加工費5元,其他文獻每冊收取加工費2元。
(2)損壞文獻賠償:
①對文獻涂抹、勾畫、批注者:
a.圖書(含過刊合訂本、標準等):5頁以下按原價的1/4罰款,5頁以上按原價的1/2罰款;
b.報紙、現刊、資料:按每頁0.5元罰款。
②對文獻撕頁、開天窗者:
a.圖書(含過刊合訂本):5頁以下按原價2倍罰款,5頁及以上按原價5倍罰款;
b.報紙按月價的10倍罰款,現刊按期價的10倍罰款;
c.博士論文每頁罰款10元,碩士論文每頁罰款5元,內部資料每頁罰款2元,研究生招生目錄每頁罰款3元,標準文獻及中外文檢索工具視情節5-10倍罰款。
③破損涂污文獻:原文獻收回,按原價2倍罰款,故意損壞的視情節按原價5-10倍罰款。
(3)偷竊文獻罰款:
冒領、私拿他人校園卡或借閱證、使用他人遺失校園卡或借閱證借閱文獻,故意損壞磁針、撕毀或更換圖書上的條形碼,私自將文獻帶出監測口,或其他以偷竊文獻為目的的行為等均以偷竊文獻論處。一律按原價(報刊按年價)的10倍罰款,禁借兩個月,情節嚴重者報學校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按章或依法處理。
(4)借閱文獻超期罰款:
圖書0.10元/(冊.天),過刊0.20元/(冊.天),其他文獻0.50元/(冊.天),允許短期借閱的書刊0.50元/(冊.單元)。
(5)損壞圖書館各種設備,視情節賠償;情節嚴重者報學校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按章處理。
(6)其它:取書時不用代書板、亂插亂放書刊、有意藏書、大聲喧嘩、隨地吐痰、亂扔紙屑等罰款1元/人.次;館內公共場所內吸煙或使用明火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
篇2:河北省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若干規定(2011修正)
河北省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若干規定(20**修正)
第一條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以下簡稱三亂)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廉政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經貿、計劃、法制等部門,必須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收費、罰款、集資、募捐等行為的管理和監督檢查,預防和制止三亂行為。
審計部門依法對收費、罰款、集資、募捐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監察部門依法對收費、罰款、集資、募捐等行為,實施行政監察,并負責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查處三亂行為的工作。
第三條除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個人均無權設置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個人均無權設置罰沒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無償地、非自愿地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
第四條法律、法規、規章授予罰款權的行政機關和收費單位必須到同級財政、物價和法制部門辦理《河北省收費許可證》(以下簡稱《收費許可證》)和《罰沒許可證》后,方可收費、罰款。
第五條收費單位必須配備專、兼職收費人員,在收費區域內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實行持證收費。
行政執法人員行使罰款權,必須向相對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有關罰款規定。
收到費款、罰款后,必須向相對人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者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罰沒專用票據,并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或者收費專用章和收費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個人印章或者簽名。
第六條下列行為屬于亂收費行為,必須禁止:
(一)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的;
(二)無《收費許可證》收費的;
(三)收費單位被撤銷或者收費項目被撤銷、廢止后不終止收費的;
(四)不持證收費或者不按規定公布收費項目、范圍和標準的;
(五)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國家機關在職責范圍內辦理公務收費的;
(六)在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對企業進行檢查、評比、達標、升級、評優、鑒定、考試等活動,并從中收費的;
(七)將國家機關職能轉移、分解到下屬單位或者經濟實體,進行有償服務的;
(八)國家機關在發放證照及辦理有關手續時,收取抵押金或者保證金的;
(九)利用職權或者壟斷地位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強行服務收費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收費行為。
第七條下列行為屬于亂罰款行為,必須禁止:
(一)超越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擅自設立罰款項目、提高罰款標準、擴大罰款范圍、超越法定期限的;
(二)無《罰沒許可證》擅自罰款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罰款處罰時,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有關罰款規定的;
(四)罰款數額較大,不制作處罰決定書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罰款行為。
第八條下列行為屬于亂攤派行為,必須禁止:
(一)除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要求單位和個人集資的;
(二)除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等緊急情況外,要求單位和個人贊助、資助和捐贈財物的;
(三)除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無償借調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
(四)行業主管部門強行要求企業事業單位參加各種有償培訓或者購買不需要的技術業務資料或者器材的;
(五)憑借職權強行要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訂閱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攤派行為。
第九條財政、物價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款行為進行定期審驗。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和執行罰款單位必須按規定向財政、物價部門報送收費、罰款情況統計表,提供帳冊和專用票據。
第十條罰款和按國家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的行政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費和罰款收入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上繳同級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暫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按《河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管理。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不得給執行罰款單位下達罰款指標;不得將罰款收入與單位經費劃撥掛鉤;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提成。
執行罰款單位不得給行政執法人員下達罰款指標;不得將罰款收入與個人獎金、補貼收入掛鉤。
第十二條對三亂行為,相對人有權抵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三亂行為進行舉報。
嚴禁對抵制、舉報三亂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財政、物價、審計、經貿、計劃、法制等部門接到對三亂行為的舉報后,經初步審查,屬于本部門管轄且符合立案條件的,必須立案調查,并在兩個月內結案,作出處理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但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涉及本級政府的,應當報請上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查處;重大的三亂行為,應當通報監察部門,與監察部門共同查處。
有關部門對三亂行為的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同級監察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四條在查處三亂行為過程中,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如實提供票據、帳冊、資料等有關情況;不得阻撓、拒絕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十五條亂收費行為由財政、物價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查處。有本規定第六條第(四)項亂收費行為的,責令改正,將違法收費收繳同級財政,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收費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有其余幾項亂收費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將違法收費退還被收費單位或者個人;不能退還的,收繳同級財政,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收費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十六條亂罰款行為由財政、法制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查處。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三)、(四)項亂罰款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將違法罰款收繳同級財政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罰款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有其余幾項亂罰款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將違法罰款退還被罰單位或者個人;不能退還的,收繳同級財政,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罰款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十七條亂攤派行為由審計部門會同經貿、計劃、農業部門負責查處。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亂攤派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將所收款物退還被攤派單位;不能退還的,收繳同級財政,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所得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攤派財物已不存在或者攤派人力的,退還相當于所攤派財物價值的款額或者相當于所攤派人力的勞動報酬。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由財政、審計部門依照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有違反治安管理和其他有關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實施三亂行為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款和第十四條規定的;
(三)監察、財政、物價、審計、經貿、計劃、法制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四)轉借、涂改、偽造《收費許可證》、《罰沒許可證》和收費、罰沒票據的;
(五)不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者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專用票據,多收費、多罰款,少開票的;
(六)收費單位合并、分立、改變名稱或者收費項目、標準調整后,不按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繼續收費的。
第二十條對制止、抵制和舉報三亂行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同級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相關資料:修訂沿革 )
第二十二條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和各種攤派的管理和監督按有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煙臺物業收費不公示或公示不規范 處5000元以下罰款
煙臺物業收費不公示或公示不規范 處5000元以下罰款
齊魯晚報/20**0104
記者從煙臺市物價局獲悉,近日,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提醒告誡辦法》的規定,物價部門對煙臺市市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提醒告誡。
記者在這份提醒告誡函中看到,物業服務企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物業服務收費遵循合法、合理、公開、公平和收費與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加強價格自律,依法誠信經營,嚴禁超標準收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收費項目、計費方式與起始時間、收費標準與依據、舉報投訴電話等,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的監督,并不得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對公共收益資金、代收費、二次供水加壓費、轉供電單位收費等,要按規定用途使用并及時公示。
自提醒告誡之日起,各物業服務企業應立即開展自查自糾活動,進一步規范價格行為,價格執法部門將開展物業服務企業價格行為專項檢查。
提醒告誡函中提到,對經提醒告誡仍不整改的物業服務企業,按規定處理。收費不公示或公示不規范的,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超標準收取物業費的,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或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物業服務企業有違法違規等嚴重失信行為的,價格執法部門將按照煙臺市信用建設有關規定,在行政處罰作出決定7個工作日內公示,并同步報送“信用中國”“信用煙臺”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