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
男方:______,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雙方于____年__月認識,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登記結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個兒子,名______.現在夫妻雙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已無和好的可能性,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______由__方撫養,隨同__方生活,撫養費(含托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由對方全部負責,對方應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給__方作為兒子(女兒)的撫養費(__方每月支付撫養費__元,__方應于每月的1—5日之間交到__手中或轉入指定的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___)。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__方可隨時探望對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兒子(女兒)一次或帶孩子外出游玩,但應提前通知撫養孩子一方,撫養孩子一方應保證另一方每月探望孩子的時間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給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的房地產所有權歸___方所有,過戶費有___方負責;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___元,于簽訂協議后__個月內付清。
(3)車:夫妻共同所有的一輛汽車歸___方所有,取得汽車所有權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___元,于簽訂協議后__個月內付清。
(5)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權與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____所借債務____元由__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轉移除上述所列財產之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___個月有隱瞞、虛報、轉移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且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一方無權分割該部分財產。
六、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旅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____元,于知道違約事實后一個月內付清。
七、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男方)生活困難,男方(女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元給對方。鑒于____方要求離婚的原因,____方應一次性補償對方精神損害費____元。上述男方(女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畢。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九、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相關人民法院起訴。
男方:
女方: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篇2:離婚協議書樣本
離婚協議書樣本
男方(以下簡稱甲方):
女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因夫妻感情破裂,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財產、小孩撫養等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現有位于 家屬院 樓 單元 戶,屬于夫妻共有房屋(產權證書編號: ),在雙方離婚證書發放之日起,房屋的所有權全部歸孩子所有。
二、甲乙雙方現有現金共計 萬元(甲方手中 萬元,乙方 手中 萬元),在離婚達成協議之日起專戶存入銀行 萬元,歸孩子上高中、大學期間的學費、生活費等費用,孩子需要使用,由乙方同意后,由乙方從銀行直接劃入孩子的銀行卡。孩子在高中、大學期間等發生的費用,現有此款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甲乙雙方平均承擔;剩余7萬元,甲乙雙方各自一半。
三、現有夫妻共同生活期間購置的家用電器等家具,由甲乙雙方平均分配;其他各自的個人生活用品歸個人所有。
四、根據國家婦女兒童保障法等法律規定,因乙方患有疾病等原因,乙方在離婚之后,現有房屋產權歸孩子所有后,乙方擁有長久的居住權,不因房屋產權發生變更等原因而喪失。
五、甲乙雙方在領取離婚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相互配合,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把房屋產權過戶到孩子名下,否則,每逾期一日,違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100元。
六、甲乙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不存在任何債務。
七、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字之日起5日內,應當主動到南陽市官莊或者宛城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否則,每逾期一日,違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100元。
八、本協議書一式三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婚姻登記機關一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甲方): 女方(乙方):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3:離婚協議書兩則
離婚協議書(一)
甲方:呂**,女,1960年1月10日生,漢族,農民,原住慶元縣楊樓鄉西坑村,。
乙方:吳**,男,1953年7月22日生,漢族,農民,住慶元縣楊樓鄉西坑村。
甲乙雙方于1977年10月經人介紹結婚。婚后生育二子一女,均已長大成人。長子為吳**,現年30歲;女兒**,現年27歲;次子**,現年24歲。
雙方因個性不合,常常爭吵,導致夫妻感情不和.甲方于1994年5月因夫妻爭吵外出,至今一直未回慶元,夫妻分居至今達十幾年之久,夫妻關系已是名存實亡。現經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與乙方自愿離婚,并憑本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二坐落在本村楊梅隆夫妻共同財產座南朝北土木結構二層三間二橫廂樓屋壹幢及山林田地乙方本人份額歸親生子女所有.
三甲乙雙方無共同債權債務糾葛,無其他爭議,離婚后生活及再婚與否各方自主,均不得干涉.
四乙方應協助和方便甲方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在場人;
年 月 日
離婚協議書(二)
甲方:吳**,男,1953年7月22日生,漢族,農民,住慶元縣楊樓鄉西坑村。
乙方:吳**,男,1979年01月02日生,漢族,農民, 慶元縣楊樓鄉西坑村。
吳*m,男,1984年6月27日生, 漢族,農民, 慶元縣楊樓鄉西坑村。
甲方因離婚后,可能再婚,為了避免再婚后與乙方發生矛盾,經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父親與母親呂**離婚時母親確定給子女的坐落在本村楊梅隆座南朝北土木結構二層三間二橫廂樓屋份額乙方自愿歸甲方管理和使用,甲方再婚與否乙方不得干涉.
二/甲方本人所有的房屋/山林田地甲方有權處分歸誰(包括再婚子女)所有,乙方不得干涉.
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每人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在場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