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樂市公園建設工程郊野(綠洲)公園
建筑垃圾處理方案
編制:
審批:
施工單位:江西雙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編制日期:20**年3月15日
建筑垃圾處理方案
一、工程概況
綠洲公園是我市20**年重點建設項目,規劃占地260畝,施工投資1722.54萬元,由九易莊宸設計院規劃設計。工程內容:綠洲公園總圖工程(北入口、園路、健身廣場、入口景石、圍樹凳、滲透塘、鐵藝大門、休閑廣場、涼亭、茅草亭、小品布置)、綠化工程、廊架工程、給排水工程、電氣工程;管理房及公共衛生間的土建工程、給排水工程、電氣工程。主要建筑垃圾為舊建筑的拆除、清表垃圾、施工垃圾及生活垃圾。
二、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01號)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39號)
三、有效的管理措施
1、加強建筑垃圾分類收集的程度,避免采用混合收集,減小垃圾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的難度;
2、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建筑垃圾分配現場的施工人員分揀,提高可以回收的資源。
3、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垃圾處理采用填埋、焚燒、分類循環利用等;
4、提高建設工作者的環境意識;宣傳垃圾處理的重要性;
5、施工現場配備一名工人專門負責垃圾的管理,將垃圾類別的標志牌盡量做到清晰易識別,項目負責人對其進行不定期檢查和監督,爭取切實做好施工人員的環境意識和資源合理利用的觀念,保護好現場的環境。
四、建筑垃圾的綜合利用:
1、加強建筑施工的組織和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減少因施工質量原因造成返工而使建筑材料浪費及垃圾大量產生。在施工現場中,施工人員大多數以民工為主,他們普遍素質不高,施工技術水平偏低,這對現場的施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強現場管理,做好施工中的每一個環節,提高施工質量,將可以有效地減少垃圾的產生。在工地產生的建筑垃圾中,因建筑施工質量返工引起的垃圾量比例較大,而且造成材料浪費。施工技術人員應該盡可能的應用總結出來的辦法,把施工質量隱患防范于未然。
2、加強施工現場施工人員環保意識。在施工現場上的許多建筑垃圾,如果施工人員注意就可以大大減少它的產生量,例如落地灰、多余的砂漿、混凝土、三分頭磚等,在施工中做到工完場清,多余材料及時回收再利用,不僅利于環境保護,還可以減少材料浪費,節約費用。
3、推廣新的施工技術,避免建筑材料在運輸、儲存、安裝時的損傷和破壞所導致的建筑垃圾;提高結構的施工精度,避免鑿除或修補而產生的垃圾。避免不必要的建筑產品包裝。
五、建筑垃圾清運
1、事先將垃圾進行分類,建筑工地垃圾:分為剩余混凝土(工程中沒有使用掉的混凝土)、建筑碎料(鑿除、抹灰等產生的舊混凝土、砂漿等礦物材料)以及木材、紙、金屬和其他廢料等類型。將廢料統一進行堆放,配備專業清運工人進行清運處理。且分類堆放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垃圾可采取露天或室內堆放方式,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應及時苫蓋,避免雨淋和減少揚塵。
(2)建筑垃圾堆放區應至少保證3天以上的建筑垃圾臨時貯存能力。如無專用提升設施,建筑垃圾堆放高度不宜超過3m。
(3)建筑垃圾堆放區地坪標高應高于周圍場地不小于15cm,堆放區四周應設置排水溝,滿足場地雨水導排要求。
(4)放區應設置明顯的分類堆放標志。
2、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必須經當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核準,并應滿足如下要求:
(1)運輸車輛應有合法的行駛證,并通過年審;
(2)運輸單位應具有當地主管部門頒發的準運證或營運證;
(3)具有建筑垃圾經營性運輸服務資質。
3、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按核準的路線和時間行駛,并到核準的地點處理處置建筑垃圾。具體要求如下:
(1)建筑垃圾運輸車運行時間安排應避開交通高峰時段,以減少對交通的影響;
(2)運輸單位將建筑垃圾傾倒在核準的處理地點后,應取得受納場地管理單位簽發的回執,交送當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查驗。
4、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型式和載重量選擇應遵循如下原則:
(1)工程渣土運輸宜采用載重量大于8t的密封式貨車;
(2)裝修及拆遷垃圾運輸宜采用載重量5,15t的密封式貨車;
(3)工程泥漿運輸宜采用載重量大于8t的密封罐車。
5、建筑垃圾運輸車廂蓋應采用機械密閉裝置,開啟、關閉時動作應平穩靈活、無卡滯、沖擊現象。
(1)廂蓋與廂蓋、廂蓋與車廂側欄板縫隙不應大于30mm;
(2)廂蓋與車廂前、后攔板縫隙不應大于50mm;
(3)卸料門與車廂欄板、底板結合處縫隙不應大于10mm。
6、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容貌整潔、外觀完整、標志齊全。
(1)車輛車窗、擋風玻璃、反光鏡、車燈應明亮,無浮塵、無污跡;
(2)車輛車牌號應清晰、無明顯污漬,距車牌15m處應能清晰分辨車牌上的字跡;
(3)車廂廂體、廂蓋外表面應光滑平整,無明顯的凹陷和變形。車廂外部銹蝕或油漆剝落單塊面積不得超過0.01m2,總面積不得超過0.05m2;
(4)車輛底盤無大塊泥沙等附著物,輕輕敲打時,應無塊狀泥沙等污漬脫落。
(5)建筑垃圾裝載高度應低于車廂欄板高度,裝載量不得超過車輛額定載重量。
(6)車輛裝載完畢后,廂蓋應關閉到位,并檢查車廂卸料門鎖緊裝置,保證鎖緊有效、可靠。
(7)車廂液壓舉升機構及廂蓋液壓、啟閉機構的液壓部件各結合面無明顯滲漏。
(8)運輸單位應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保證車況完好。
7、清運中注意的問題:
(1)清理施工垃圾時使用容器吊運,嚴禁隨意凌空拋撤造成揚塵。施工垃圾及時清運,清運時,適量灑水減少揚塵。
(2)易飛揚的廢料盡量保持濕潤,如露天存放時采用嚴密苫蓋。運輸和卸運時防止遺灑飛揚。
(3)在清運過程中應注意安全。
六、施工現場的收尾工作:
工程結束后應及時進行清理,平整地面盡量恢復原有地貌,以達到與周邊自然環境相協調,減少或消除對周邊景觀的視覺污染。
(1)清運場地設備。施工結束應及時撤離施工機械,對拆除的固體廢物應集中收集處理;
(2)清理場地表層。施工場地的廢棄物,特別是垃圾、廢棄土等,不得就地傾倒或堆放,應及時清運棄于當地允許的地點。
(3)將建筑垃圾清運后,對施工現場應進行一次清理,盡量恢復原有地貌。
(4)施工現場清理完成后,應有項目負責人審核批準。
江西雙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年3月15日
篇2: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2015)
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20**)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決定》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網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是本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公安、交通、農機部門要確定機構和人員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依法履行職責,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和交通安全進行管理。
市規劃、國土、建設、工商、環保、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建筑垃圾消納場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設置,并符合國家環保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場管理,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建筑垃圾消納場管理細則。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區內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六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在處置建筑垃圾前十五日內,向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建筑垃圾。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在接到申請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應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
1、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2、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5、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6、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八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消納場應按照規定設置施工圍墻(圍欄)、車輛沖洗設備、過水池等防污設施,并對施工現場出入口道路進行硬化,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物業服務單位或者社區居委會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當明確建筑垃圾運輸和堆放責任,并督促施工單位及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加強運輸車輛管理。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建筑垃圾裝卸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現場監督建筑垃圾裝運、車輛沖洗,及時清理散落、拋撒的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安排垃圾運輸車輛集中停放,并加強運輸車輛管理,確保運輸車輛密閉、監控等裝置運行完好,防止建筑垃圾運輸途中揚散、拋撒、滴漏。
運輸車輛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堆放場所進行運輸和傾倒,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施工地點位于或行使路線途經大型車輛限制通行區域的,運輸車輛還應取得并隨車攜帶禁區臨時通行證。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核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舉報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行為。對查處建筑垃圾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并查證屬實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予以50元獎勵。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督辦、移送和獎勵等制度,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傳真電話和獎金領取辦法。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八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消納場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垃圾運輸車輛未取得禁區臨時通行證,在限制通行區域行駛的,由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活動中,揚散、拋撒、滴漏的建筑垃圾污染道路、公共場所,需要立即清除,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可以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處理。代履行所需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解釋。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邯鄲市建筑垃圾處置條例(2012)
邯鄲市建筑垃圾處置條例(20**)
(20**年12月26日邯鄲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22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批準 20**年5月30日邯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邯鄲市建筑垃圾處置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垃圾的管理,提高建筑垃圾處置水平,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筑垃圾的堆放、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受納、回收、利用等處置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工程管線等土地開挖、道路開挖、建筑物拆除、建筑施工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料、泥土(漿)及其他廢棄物。
第四條 建筑垃圾的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產業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峰峰礦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垃圾處置工作納入循環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促進建筑垃圾的綜合、循環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辦理主城區內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并對全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處置建筑垃圾的行為。
縣(市)、峰峰礦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運輸、建設、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協助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對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企業的技術進步、節能改造項目,通過多種方式給予政策支持或資金補貼。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產品,并依據建筑垃圾產生量對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產品的使用比例作出規定。
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產品的使用比例設計施工方案。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施工方案中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產品使用比例的要求進行施工。
不能進行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應當運至建筑垃圾指定消納場進行處理。
第九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采用符合國家建材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產品。依據有關政策規定,按比例返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十條 道路工程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優先選用建筑廢棄物作為路基墊層。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產品的使用比例情況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開工之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處置核準申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建筑垃圾。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核實建筑垃圾數量、種類,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在排放建筑垃圾五個工作日前,攜帶相關資料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垃圾排放清運手續。
第十四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建筑垃圾及時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五條 綠化工程、市政工程、建設工程、低洼地及其他工程需要調劑使用建筑垃圾的,由受納單位持土地權屬證明等有效文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使用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 單位和臨街門店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置申請,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隊伍運至建筑垃圾處置場統一處置。
零星裝修或維修房屋等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堆放到物業服務企業或街道辦事處指定的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置申請。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社區或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等公示便民服務措施。
第十七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工商營業執照;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一臺以上專用裝載或挖掘機械和十五臺以上自卸車輛或合計核定載重量在二百噸以上的清運設備;
(四)運輸車輛具有全密閉運輸裝置,安裝行駛記錄儀,裝載部分完整無缺,擋板嚴密,無破損,后馬槽設有鎖定裝置,外型,完好整潔,并在顯著位置噴有統一制式的運輸單位名稱及自編號;
(五)具有熟悉市容和環境衛生等有關法規、規章的管理人員和建筑垃圾清運的規章制度;
(六)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以上條件的單位,經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從事建筑垃圾運輸。
第十八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必須按照清運手續規定的時間、地點、路線運輸和傾倒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不準超期使用,不準租借、轉讓、涂改或者偽造。
運輸單位不得承運未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
建設、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審核批準的單位運輸。
第十九條 所有進出建設施工工地的車輛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處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的處置實行收費制度。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施工設計方案使用符合國家建材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產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未使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產品的體積每立方米處一百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未及時處置施工過程中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所有進出建設施工工地的車輛給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清除,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拒不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拒不支付費用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車輛密閉不嚴的,帶泥行駛造成道路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采取補救措施,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至六個月不得運輸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條 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不足一噸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超過一噸處每噸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置處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租借、轉讓、涂改、偽造或者超期使用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三)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