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食藥監安[20**]527號
20**年10月31日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管理,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我局制定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將本辦法通知到行政區域內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企業,并遵照執行。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經批準從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經營的企業,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辦理定點經營手續。原經批準從事第二精神藥品批發和零售的企業,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請有關許可;其中,不符合《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不得再購進第二類精神藥品,企業原有庫存登記造冊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后,按規定售完為止。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管理,保證合法、安全流通,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定點經營制度。未經批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活動。
第二章定點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全國需求總量,確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以下稱全國性批發企業)的布局、數量;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需求總量,確定在該行政區域內從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以下稱區域性批發企業)的布局、數量。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年度需求總量的變化對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布局、數量定期進行調整、公布。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確定、調整定點批發企業時,根據布局的要求和數量的規定,應當事先公告,明確受理截止時限。當申報企業多于規定數量時,按照對企業綜合評定結果,擇優確定。
第五條
申請成為全國性批發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報《申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經營申請表》(附件1),報送相應資料(附件2)。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的,5日內將審查意見連同企業申報資料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35日內進行審查和現場檢查,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下達批準文件。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批準文件在該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中予以注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
申請成為區域性批發企業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報《申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經營申請表》(附件1),報送相應資料(附件2)。
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5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的,5日內將審查意見連同企業申報資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35日內進行審查和現場檢查,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下達批準文件(有效期應當與《藥品經營許可證》一致),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中予以注明。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批準全國性批發企業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批準區域性批發企業時,應當綜合各地區人口數量、交通、經濟發展水平、醫療服務情況等因素,確定其所承擔供藥責任的區域。
第八條
全國性批發企業應當具備經營90%以上品種規格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能力,并保證儲備4個月銷售量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區域性批發企業應當具備經營60%以上品種規格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能力,并保證儲備2個月銷售量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九條
申請成為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報《申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經營申請表》(附件1),報送相應資料(附件3)。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第六條規定的程序、時限辦理。
第十條
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可以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如需開展此項業務,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中加注(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或第二類精神藥品制劑)。
第十一條
申請零售第二類精神藥品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報《申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經營申請表》(附件1),報送相應資料(附件4)。
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20日內進行審查,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證部門應當在企業和相應門店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中予以注明。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除經批準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外,其他藥品經營企業不得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活動。
第十三條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批準的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的企業和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的連鎖企業(含相應門店)的名單在網上公布。
第三章購銷
第一節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購銷
第十四條
全國性批發企業應當從定點生產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全國性批發企業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將本年度預計完成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進、銷售、庫存情況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十五條
全國性批發企業在確保責任區內區域性批發企業供藥的基礎上,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向其他區域性批發企業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十六條
全國性批發企業向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當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統籌、確定全國性批發企業與區域性批發企業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供藥責任區后,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七條
區域性批發企業可以從全國性批發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十八條
為減少迂回運輸,區域性批發企業需要從定點生產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資料:
(一)與定點生產企業簽訂的意向合同;
(二)從定點生產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品種和理由;
(三)運輸方式、運輸安全管理措施。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后,應當在30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發給批準文件,注明有效期限(有效期不超過5年),并將有關情況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區域性批發企業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將本年度預計完成的直接從生產企業采購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進、銷售、庫存情況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區域性批發企業直接從定點生產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在運輸過程中連續12個月內發生過兩次丟失、被盜情況的,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取消其直接從定點生產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資格,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此項申請。
第十九條
區域性批發企業在確保責任區內醫療機構供藥的基礎上,可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向其他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二十條
因醫療急需、運輸困難等特殊情況,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可以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但僅限具體事件所涉及的品種和數量。企業應當在調劑后2日內將調劑情況分別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由于特殊地理位置原因,區域性批發企業需要就近向其他省級行政區內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可行的,應當與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協調,提出明確的相應區域性批發企業供藥責任調整意見,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后,方可開展相應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不得零售。
第二節
第二類精神藥品的購銷
第二十三條
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可以從第二類精神藥品定點生產企業、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其他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購進第二類精神藥品。
第二十四條
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可以將第二類精神藥品銷售給定點生產企業、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其他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醫療機構和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
第二十五條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中有第二類精神藥品項目的,可以購進第二類精神藥品;其所屬門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有第二類精神藥品項目的,可以零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第二十六條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對其所屬的經營第二類精神藥品的門店,應當嚴格執行統一進貨、統一配送和統一管理。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所零售的第二類精神藥品,應當由本企業直接配送,不得委托配送。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七條
企業、單位之間購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一律禁止使用現金進行交易。
第二十八條
全國性批發企業向區域性批發企業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應當建立購買方銷售檔案,內容包括: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其為區域性批發企業的文件;
(二)加蓋單位公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復印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負責人、采購人員及其聯系方式;
(四)采購人員身份證明及法人委托書。
第二十九條
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向其他企業、單位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應當核實企業或單位資質文件、采購人員身份證明,無誤后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
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向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應當建立相應醫療機構的供藥檔案,內容包括《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采購明細”等。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向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采購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應當持《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填寫“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采購明細”,辦理購買手續。銷售人員應當仔細核實內容以及有關印鑒,無誤后方可辦理銷售手續。
第三十二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醫療機構違規購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必要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全國性批發企業或區域性批發企業暫停向該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三十三條
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應當確定相對固定人員和運輸方式,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后,將藥品送至醫療機構。在醫療機構現場檢查驗收。
第三十四條
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和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在向其他企業、單位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時,應當核實企業或單位資質文件、采購人員身份證明,無誤后方可銷售。
第三十五條
零售第二類精神藥品時,應當憑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并經執業藥師或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復核。處方保存2年備查。
第三十六條
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在難以確定購藥者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可查驗購藥者身份證明。
第三十七條
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和經批準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業務的零售連鎖企業配備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人員和直接業務人員,應當相對穩定,并每年接受不少于10學時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業務培訓。
第三十八條
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和經批準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業務的零售連鎖企業應當建立對本單位安全經營的評價機制。定期對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保證制度的執行,并根據有關管理要求和企業經營實際,及時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定期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保養和維護,并記錄。
第三十九條
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和經批準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業務的零售連鎖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建立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指定機構報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信息的網絡終端,及時將有關購進、銷售、庫存情況通過網絡上報。
第四十條
企業對過期、損壞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當登記造冊,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銷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起5日內到現場監督銷毀。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申請人提出本辦法中的審批事項申請,應當向受理部門提交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資料。申請人應當對其申報資料全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二條
罌粟殼的經營管理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另行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發布的有關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經營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
申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經營申請表
企業名稱
│藥品經營許可證號│
企業地址
郵政編碼
│申報定點類別│
│企業申報事由及自查情況:
│受理部門檢查情況:
檢查人簽字:
│*年*月*日
│受理部門審查意見:
蓋章:
│
│*年*月*日
附件2:
申請成為全國性(區域性)批發企業
應當報送的資料
一、加蓋企業公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復印件;企業如擬由分支機構承擔經營活動,應當出具法人委托書;
二、連續三年在全國(本地區)藥品經營行業中,經營規模、銷售額、利稅率、資產負債率等綜合指標位居前列的證明材料;
三、具有藥品配送能力,普通藥品的銷售已經形成全國性(本地區)經營網絡的說明材料;申請成為全國性批發企業還應當提供已建立現代物流體系的說明材料;
四、加蓋企業公章的儲存倉庫產權或租賃文件復印件,儲存設施、設備目錄,安全設施明細,安全運輸設備明細;
五、企業以及其工作人員最近2年內沒有違反有關禁毒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為的情況說明;
六、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經營獨立機構(專人)的設置情況以及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經營管理負責人情況;
七、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經營安全的管理制度;
八、企業安全管理和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指定機構報送經營信息的網絡說明材料和操作手冊;
九、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資產負債表。
附件3:
申請成為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
批發企業應當報送的資料
一、加蓋企業公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復印件;企業如擬由分支機構承擔經營活動,應當出具法人委托書;
二、經營規模、效益等綜合指標評價在本地區藥品經營行業中位居前列的證明材料;
三、已初步建立現代物流體系和配送能力,普通藥品的銷售已經基本形成區域性經營網絡的說明材料;
四、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最近2年內沒有違反有關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為的情況說明;
五、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管理專門人員情況;
六、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安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設施明細;
七、企業安全管理和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指定機構報送經營信息的網絡說明材料和操作手冊。
附件4:
申請零售第二類精神藥品的零售連鎖企業
應當報送的資料
一、加蓋企業公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復印件;
二、擬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的門店名單,加蓋公章的門店《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本企業實行統一進貨、統一配送、統一管理的情況說明;
三、企業和門店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專門管理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人員情況;
四、企業、門店經營第二類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設施明細;
五、企業安全管理和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指定機構報送經營信息的網絡說明材料和操作手冊。
篇2:清潔藥品保管使用規定
藥品名稱:起蠟劑
使用地點和方法:
用于清除大理石的地面、墻面上的舊蠟漬。將起蠟劑稀釋,涂于大理石表面,五分鐘后,用洗地機配黑色起蠟纖維墊或鏟刀清除蠟清,然后用吸水機吸干或用毛巾擦干凈。起蠟劑稀薄釋比例:輕微蠟漬1:10;一般蠟漬1:4,嚴重蠟漬1:2。
保管要求:
膠瓶裝,放置于干燥陰涼處。
注意事項:
使用時戴膠手套,若不慎觸及皮膚或眼部應立即用清水沖洗。
藥品名稱:全能蠟水
使用地點和方法:
用于大理石表面涂蠟保養。清除蠟漬后,在干凈的大理石表面上,用潔凈的拖把或毛巾抹蠟水1~2層,每層打蠟間隔約30分鐘。
保管要求:
膠瓶裝,放置于干燥陰涼處。
注意事項:
無
藥品名稱:玻璃清潔劑
使用地點和方法:
用手清洗玻璃、鏡面、瓷片及電鍍物品表面的塵埃及污垢;使用時,稀釋成1:5的溶液,用浸有該溶液的毛巾擦玻璃表面,再用刷子將污漬刷掉,然后用水沖洗干凈。
保管要求:
膠瓶裝,避免碰碎。
注意事項:
避免進入眼內,若不慎觸及皮膚或眼部,應立即用清水沖洗。
藥品名稱:潔廁靈
使用地點和方法:
用于清洗衛生間內的陶瓷制品上的污漬,稀釋后,灑于瓷器表面,再用刷子將污漬刷掉,然后用水沖洗干凈。
保管要求:
分類標識保管
注意事項:
使用時戴膠手套,若不慎觸及皮膚或眼部應立即用清水沖洗。
藥品名稱:天那水
使用地點和方法:
用于溶解、稀釋油漆,用毛巾沾取少量天那水,擦拭油漆處,直到其溶解,再用毛巾擦干凈。
保管要求:
存放于干燥陰涼處
注意事項:
易燃、易揮發品,遠離火源,用后蓋嚴,以防揮發。
藥品名稱:去污粉
使用地點和方法:
用于清除污跡、污漬;將去污粉灑在濕的物體上或濕毛巾上,用毛巾用力擦拭污跡處,然后沖洗干凈。
保管要求:
注意防潮
注意事項:
無
藥品名稱:地毯水
使用地點和方法:
用于清洗地毯上的污漬,將地毯水稀釋,裝入洗耳恭聽地毯機水箱內,用毛巾用力擦拭污跡處,然后沖洗干凈。
保管要求:
分類標識保管
注意事項:
無
藥品名稱:不銹鋼清潔劑
使用地點和方法:
用于清除不銹制品表面的污漬;將清潔劑噴灑于不銹鋼物品表面,然后用軟布擦拭,直到不銹鋼物品表面明亮。
保管要求:
無
注意事項:
無
篇3:防疫消殺藥品使用管理規定
1.0目的
規范防疫消殺藥品使用管理,確保正確安全使用。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小區內防疫消殺藥品使用管理。
3.0工作職責
3.1保潔領班負責制定有關規定并監督實施及質量監控。
3.2保潔員負責依照本規定進行具體的防疫消殺藥品使用。
4.0基本內容
4.1在使用防疫消殺藥品進行防疫消殺防治工作時,應事先準備好相關噴藥工具,操作人員應詳閱藥品標鑒說明,并做到清楚藥品的防治對象、使用劑量及稀釋倍數。
4.2::噴灑藥品時要注意做好預防措施,操作人員必須穿長衣、長褲,工作時佩戴衛生口罩。戴防毒手套;噴藥作業完畢后換衣褲,并用肥皂洗凈手、臉和噴藥工具,將剩余藥品和藥品空瓶/袋如數交回倉庫集中保管。
4.3藥物不慎濺至皮膚或臉部時,及時用水沖洗,以免中毒或灼傷皮膚,凡接觸過藥物的手或手套,未洗干凈前,不能觸摸家私或食品用具。
4.4在小區內使用藥品應杜絕使用劇毒,有效期長及具有強刺激性氣味的藥品,應使用高效低毒防疫消殺藥品。
4.5使用各種藥品的濃度應準確,嚴格按比例配制;兩種或兩種以上藥品配合時,用量要準確,避免降低藥效或產生藥害。
4.6噴灑藥品時要注意風向,操作人員應站在上風口,切勿迎面噴藥。
4.7噴灑藥品時要求均勻,以防多藥處出現藥害,少藥處害蟲未除。
4.8大風大雨天、重大節日或專項活動期間及周末禁止噴藥;樓層消殺活動一般在上班時間住戶少的情況下進行,::梯間噴殺時不要將藥液噴在扶手或客戶的門面上,如特殊情況須在非上班時間進行的,須先征得管理處同意方可進行。
4.9員工宿舍噴殺時不要將藥液噴在餐具及生活用品上;食堂噴殺時不要將藥液噴在食品和器具上。
4.10辦公室、會所及娛樂配套設施應在下班或營業結束后進行,并注意關閉門窗;將藥液噴在墻角、桌下或壁面上,禁止在桌面、食品和器具上。
4.11在使用藥品時,必須有領班現場指導進行藥品配制。
4.12各種防疫消殺藥物應貼上標記,使用藥物后,應放回原處,必須妥善保管,以防出現意外事故。
5.0環境因素控制
5.1關注環保,各類農藥保管、領用、配制按規定執行,及時回收空瓶,集中退還或處理。
5.2注意節約。
5.3對空氣質量有影響的施藥、排污作業應事先通知客戶,并采取有效驅沖措施。
6.0支持性文件與記錄
6.1《防疫消殺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