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確保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各級政府確定的具有特定規模和影響的政治、經濟、文化、體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動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地方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堅持預防為主、科學管理、屬地負責、分級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重大活動主辦單位、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溝通機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條
鼓勵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重大活動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規范,配備先進的食品安全檢驗設備,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第二章主辦單位責任
第七條
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負責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負責。
第八條
主辦單位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重大活動餐飲服務保障:
(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量化分級A級(或具備與A級標準相當的條件);
(二)具備與重大活動供餐人數、供餐形式相適應的餐飲服務提供能力;
(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四)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主辦單位應于活動舉辦前20個工作日向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報重大活動相關信息,包括活動名稱、時間、地點、人數、會議代表食宿安排;主辦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重要宴會、贊助食品等相關情況。
第十條
主辦單位在重大活動期間要確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執法所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一條
主辦單位應當協助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督促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并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建議,調整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三章餐飲服務提供者責任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為重大活動提供餐飲服務,依法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保證食品安全。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積極配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駐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對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所提出的意見認真整改。在重大活動開展前,餐飲服務提供者應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簽訂責任承諾書。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機構,制定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實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并將方案及時報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主辦單位。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重大活動食譜,并經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審核;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確定合格供應商,加強采購檢驗,落實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登記制度,確保所購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的定期維護,加強對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的定期清洗、校驗,加強對餐具、飲具的清洗、消毒。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加強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確保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與主辦單位共同做好餐飲服務從業人員的培訓,滿足重大活動的特殊需求。
第十九條
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留樣應當按品種分別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專用容器內,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應滿足檢驗需要,并做好記錄。食品留樣存放的冰箱應專用,并專人負責,上鎖保管。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停止使用相關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一)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二)檢驗檢測不合格的生活飲用水和食品;
(三)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外購的散裝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五)監管部門在食譜審查時認定不適宜提供的食品。
第四章監管部門責任
第二十一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制定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二十二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重大活動的特點,確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方式和方法,并要求主辦單位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制定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報告和通報制度,明確報告和通報的主體、事項、時限及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活動期間加強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的事前監督檢查。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監督整改;對不能保證餐飲食品安全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及時提請或要求主辦單位予以更換。
第二十五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食譜進行審定。
第五章監督程序
第二十六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需要,選派2名或2名以上的監督員,執行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駐點監督工作,對食品加工制作重點環節進行動態監督,填寫檢查筆錄和監督意見書。監督過程中如遇有重大食品安全問題,駐點監督人員不能現場解決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資格審核,開展加工制作環境、冷菜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現場檢查,對不能滿足接待任務要求的、不能保證食品安全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及時提請或要求主辦單位予以更換。
第二十八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對重大活動采購的重點食品及其原料進行抽樣檢驗。
第二十九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監督意見書等,對餐飲服務提供者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情況責令限期整改,并及時通報主辦單位。
第三十條
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時,主辦單位、餐飲服務提供者、駐點監管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向有關部門報告,餐飲服務監管部門應當立即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第三十一條
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工作做出書面總結,并將有關資料歸檔保存。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范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某大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 zz大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為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管理,預防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保護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品安全負總責。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職責,造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1、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2、學校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
3、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病癥未調離食品工作崗位的,以及未按規定安排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的;
4、違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的;
5、瞞報、遲報食物中毒事故,或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施救致使事態擴大的;
6、未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或未保留現場的。
三、追究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的原則 :
1、發生一般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50人的,追究相關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2、發生較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5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的,追究相關管理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人的責任。但在事故發生前已將食品安全隱患整改方案書面報告學校的,應減輕相關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3、發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100人或出現≥3例死亡病例,追究相關管理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