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經濟法調整對象
關于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較為流行的學說有以下幾種:
1.經濟協調關系說。該說將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分為:(1)企業組織管理關系;(2)市場管理關系;(3)宏觀調控關系;(4)社會保障關系。(注:楊紫煊主編:《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頁。)
2.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具體有:(1)微觀經濟調控關系,包括國家對經濟組織的調控及經濟組織內部的經濟關系;(2)市場調控關系;(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4)社會分配關系。(注:李昌麒:《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關系說。具體分為:(1)國家經濟管理關系;(2)市場運行關系;(3)組織內部經濟關系;(4)涉外經濟關系。(注:劉文華主編:《新編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社會公共性說。具體包括:(1)市場管理關系;(2)宏觀經濟管理關系;(3)對外經濟管理關系。(注:王保樹主編:《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2頁。)
5.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說。具體包括:(1)市場規制關系;(2)國家投資經營關系;(3)宏觀調控關系。(注: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頁。)
6.國家管理經濟領域說。此說直接以具體調整對象的羅列式為經濟法下定義,具體包括:(1)經濟管理關系;(2)維護公平競爭關系;(3)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注:史際春等:《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0頁。)
7.來自經濟行政法論的觀點。具體分為:(1)宏觀調控法;(2)市場管理法;(3)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法。
(二)本文的觀點
我們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作如下具體區分:
1.宏觀調控關系
2.微觀規制關系
3.國有參與關系
4.對外管制關系
5.市場監管關系
(三)經濟法的定義
:經濟法是以經濟法律規范為核心或主體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機總和。不妨把這稱為經濟法的外延式(具體)定義,而把前面稱為經濟法的內涵式(抽象)定義。當然,這樣一來所謂“定義”的含義也得到一定的拓展。這一做法是適應現實生活的,因此也是必要的,否則我們只能永遠糾纏于無意義的思辯不得解脫,從而在理論虛無與脫離實踐的兩個極端之間徘徊。
經濟法
第一節
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一、西方國家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一)“經濟法”概念的產生
1、“經濟法”概念的出現(18世紀至19世紀中葉)
摩萊里《自然法典》(1755年)
德薩米《公有法典》(1844年)
蒲魯東《論工人階級的政治力量》(1865年)
德國創刊的《世界經濟年鑒》(1906年)
2、法學概念上“經濟法”的產生(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
“經濟法”(Wirtschaftsrecht)一詞,在學術上開始使用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后的德國。
原因:
德國在戰時及戰后一段時期大力推行經濟管制,制定了以“經濟法”命名對重要物資實行社會化的特殊立法;
德國法學追求概念結構的縝密性和理論的精密性,將上述社會化的特殊立法作為極為理想的研究素材。
(三)經濟法立法的發展
1、世界經濟危機與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1929年--1945)
20世紀20年代末,為應對世界經濟危機帶來的問題,主要西方國家紛紛拋棄不干涉立場,用政府的有形之手涉入市場,以挽救崩潰了的經濟,緩和社會矛盾。其典型事件為美國“羅斯福新政”。為達此目的制定的法律被學者形象地概括為“危機對策經濟法”。
30年代末爆發的第二次世界大戰,使德日等戰爭發起國家及其他參戰國,運用強制手段,全面掌控國家經濟,將其納入戰時體制。為達此目的制定的法律繼續延續“戰爭經濟法”的特征
2、戰后經濟法的發展(1945年--19*)
戰后經濟法的發展方向,在德國和日本,初期表現為制定法律解散財閥,禁止壟斷,恢復市場競爭秩序。進入經濟高速發展時期后,表現為運用宏觀調控手段,促進產業結構的合理化,使國民經濟穩步協調發展經濟法進入理性發展階段。
3、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的經濟法(20世紀90年代以后)
第二節
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根源
一、社會經濟根源
(一)經濟根源
從歷史的角度考察,任何國家在任何年代都從未對經濟活動不聞不問,區別僅僅在于介入的深度及廣度的不同。經濟法之所以出現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不是因為立法機構或者某些學者此時對它產生特別偏好,而是市場機制顯示出從未有過的危險。
社會化大生產帶給我們財富時,也造成各種各樣的社會問題。資源緊缺卻被浪費著,技術進步環境卻日益惡化,競爭激發了人們的智慧卻帶來惡性沖突,財富成幾何般的速度增長卻造就了無數的窮人。這一切,都是在憲法保障私有財產和個人自由的口號下公開進行的,是在民法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的旗幟下堂而皇之實現的。
經濟上的困境需要理論上的新思維。凱恩斯的干預理論替代亞當.斯密的自由主義便不難解釋了;同樣的,帶有國家干預性質的經濟法優先于自治性質的民法而得到適用也就有了恰當的注腳。
(二)社會根源
1、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對抗
2、都市化生活的必然沖突
二、法律與法學根源
(一)法律根源
1、法律功能的再認識
2、法律社會化進程與趨勢
(二)法學根源
1、公私二元論法學的局限性
2、不同法學流派應對的理論及其解讀
第三章
經濟法與相鄰法律部門之間的關系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民法都是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部門,它們既相區別又相聯系: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這是由經濟法和民法自身的特性所決定的:
1、兩者的調整對象不同。
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這種社會關系的特點,在于它的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而經濟法調整的是市場監管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這種社會關系的特點,在于它的管領性、公共性和干預性。
2、兩者的主體不同。
民法的主體主要是公民和法人,這兩者都是私人;而經濟法的主體是與市場監管與被監管和宏觀調控有關的當事人,主要是市場監管機關和宏觀調控機關,這兩者都是社會公共性機關。
3、兩者的權利(力)不同。
民法的權利是一種私權利,可以約定,自由行使,可以放棄或轉讓;而經濟法的權力是一種社會公共性權力,依法規定,有序行使,不可放棄或轉讓。
4、兩者的構成要素不同。
民法包括物權法、債權法等;而經濟法主要由市場監管法和宏觀調控法構成。
5、兩者的法律屬性不同。
民法是一種典型的私法,它以私人為主體,以私權為本位,以意思自治為圭臬,是一種自主性調整機制的法;而經濟法是一種以公法為主的法,它以社會為本位,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是一種社會整體調整機制的法。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
盡管民法與經濟法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但這并不意味著兩者互不相關。
由于民法與經濟法共同扎根于市場經濟,現代市場經濟既不是純粹的市場調節經濟,也不是片面的國家干預經濟,而是市場調節與國家干預密切結合的混合經濟。民法與經濟法分別是這種混合經濟的兩個方面的必然產物和法律表現,混合經濟的內在統一性要求民法與經濟法必須相互配合
1、經濟法以民法為基礎
(1)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法。
民法是對市場經濟要求的記載和表述,是將市場經濟關系翻譯為法律準則,民法與市場經濟共衰榮、同命運。民法包含著市場經濟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如主體制度、物權制度、債權制度、民事責任制度,以及平等原則、自由原則和權利原則,這是人們從事市場經濟活動最基本的法律準則,市場經濟的生存和發展必然要求民法的生存和發展,沒有民法就沒有市場經濟。在市場體制下,必須把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結合起來,但這種結合必須以市場調節為基礎,國家干預應依存和服務于市場調節。這就決定了根源于市場調節的民法和根源于國家干預的經濟法的關系,即經濟法應依存和服務于民法。
(2)民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處于基礎地位。
民法是生活的憲法,在現實生活中,人們主要與民法打交道,人們通過民法而認識法、踐行法,其他法律通過民法而為人們所認識所踐行,因此,沒有民法,就阻塞了其他法律走向現實生活的通道,喪失了為人們所踐行的途徑。人們對民法的認識關系到人們對整個法的認識,沒有民法,其他法律就會成為與人們的生活不相關的東西、可有可無的東西、甚至是強加的東西,一句話,沒有民法就沒有法律。就此而言,可以說,民法是經濟法之淵源和經濟法之基礎。
2、民法以經濟法為條件
這是由經濟法的性質決定的:
(1)民法的基礎需要經濟法去奠定。
民法是建立在平等自由基礎之上的,沒有平等自由就沒有民法。
(2)民法的進步性需要經濟法去維持。
(3)民法的意思自治需要經濟法去創造條件。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一)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1、兩者的調整對象不同。
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管理各種特殊性的社會關系所形成的行政關系。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市場經濟在自由競爭基礎上形成的市場監管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這種社會關系不是行政管理的產物而是市場自由競爭的結果,它具有普遍性。
2、兩者的主體不同。
行政法主體是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而經濟法主體主要是與進行市場監管和進行宏觀調控有關的當事人。
3、兩者的權力不同。
行政法的權力是一種行政權,這種權力所管理的社會關系具有特殊性,法律要么無從規定,要么只能原則規定,因而它的行使不能恪守嚴格規則,只好自由裁量,行政權本質上是一種自由裁量權。在行政法關系中,行政權是一種主導性權力,它決定支配其他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而經濟法的權力不盡是行政權,這種權力作用的社會關系具有普遍性,法律可以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經濟法權力必須依法行使,自由裁量不大。在經濟法關系中,許多經濟法權力不是本位性的權力,這種權力依存于、服務于其他經濟法主體的權利。
4、兩者的構成要素不同。
為了防止行政權力的自由裁量侵犯人們的合法權益,必須對其加以規范和約束,規定行政主體的資格,規范行政權力行使的程序,維護行政受害人的訴權,保障行政受害人獲得賠償,這樣,行政組織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就成了行政法的基本構成要素。而經濟法調整的是市場監管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其構成要素主要是市場監管法和宏觀調控法。
5、兩者的本位和宗旨不同。
行政法是國家本位法。為了啟動行政管理,必須賦予政府權力,樹立政府權威,在行政管理關系中,政府是管理主體,相對方是管理受體,兩者是一種命令與服從的關系。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政府可能侵吞相對方的主體人格。為了避免這種現象,作為行政法主要構成部分的行政組織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訴訟法從許多方面界定了政府權力、規范了政府行為、明確了政府責任。行政法關注的核心和重心是政府本身,其宗旨是限制政府權力、管理行政機關。而經濟法通過依法設立市場監管機關和宏觀調控機關并賦予它們相應的市場維護權和宏觀調控權,去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克服盲目性和無序性,其關注的核心和重心是市場秩序,其宗旨是維護市場競爭和進行宏觀調控。
6、兩者追求的利益不同。
行政法是國家利益法。在市場體制下,利益格局多元化,既有私人利益,也有國家利益,還有社會公共利益,這三者密切相關但也有所區別。私人利益是由私人所享有的利益;國家利益雖然要兼顧全社會的利益,但從根本上說主要是統治階級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是一種與全社會成員密切相關且為他們共同而公平享有的利益。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
盡管經濟法分離于、獨立于行政法,但這并不等于說經濟法與行政法不再相關,實際上兩者仍然是相互配合的。這是由社會經濟關系的性質所決定的。社會經濟關系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普遍性的,一類是具有特殊性的,前者中的市場監管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由經濟法調整,后者主要由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行為由行政法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上述雙重性質和交織并存以及法律和行政的屬性決定了:社會經濟關系的法治化,必須要求經濟法和行政法應并立同行,和衷共濟,取長補短,相互配合,相得益彰,為共同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而努力。
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國家適度介入原則
1、涵義
國家的干預、調控是國家對市場經濟的介入。
國家適度介入原則體現在:國家以各種手段介入,應以法治、科學、民主為指導原則,既應有效避免介入的隨意性、過分性,又應避免介入的僵化性、欠缺性。
(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1、涵義
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進而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其基本原則。
2、體現
經濟法在對市場運行關系、宏觀調控關系進行調整時,必須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基準,在經濟法的制定與適用中社會公共利益永遠是被優先考慮與安排的,經濟法的一切內容都體現這一基本原則,它形成對市場的管制,對政府的賦權與約束
(三)實現社會經濟效益原則
1、涵義
效益或效率是指從一個給定的投入量中獲得最大的產出,即以最小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
2、體現
經濟法實現社會經濟效益原則主要體現在:
建立和完善市場規制法,規范和發展市場體系,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消弭影響整體社會經濟效益實現的壟斷、不正當競爭等市場缺陷,為企業、行業、地區創造一個統一、開放和有序的和諧市場。通過整體秩序的建立,間接使國民經濟整體效益得以最大限度實現。
建立和完善宏觀調控法,規范政府的宏觀調控行為,使之正確地運用計劃、產業政策、財政、稅收、金融等手段調控國民經濟整體,實現產業、區域、階層利益與發展的平衡、協調。通過引導人們的社會經濟行為趨于理性,直接使國民經濟整體效益得以最大限度實現。
第四章經濟法法律關系
一:特征
1、主體特征:廣泛性;
2、內容特征:權力的法定性;
3、客體特征:經濟管理行為最為普遍;
4、形式特征:要求嚴格。
管理主體
二、國家經濟調節主體---
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在國民經濟活動中享有經濟職權,行使計劃、組織、指揮、監督、調節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
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特征
1.地位的法定性
2.法律關系的單方性和隸屬性
3.權責的統一性
三:基本被管理主體-------企業
特征:
規范性、連續性、強制性、權威性
3.、企業的設立條件
(1)個人獨資企業
A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B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2)合伙企業(合伙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
A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合伙人的人數應在二個以上。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3)公司的設立條件
A有限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篇2:房地產經濟學復習筆記(2)
第二章房地產業與國民經濟
重點:
1、房地產業與國民經濟的關系;
2、住宅業成為國民經濟增長點的必然性。
難點:房地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內容:
第一節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與作用
一、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
(一)房地產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性產業
(二)房地產業是國民經濟的先導性產業
(三)房地產業將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性產業
1、成為支柱性產業必須具備的條件
2、中國房地產業已達到哪些條件?
二、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
第二節房地產業與國民經濟的關系
一、國民經濟對房地產業的決定和制約作用
(一)國民收入對房地產業的影響
(二)消費水平對房地產業的影響
(三)消費信貸對房地產業的影響
(四)利率水平對房地產業的影響
(五)經濟增長率對房地產業的影響
二、房地產業的主要經濟變量對國民經濟的影響
(一)房地產業增長率對國民經濟的影響
(二)房地產信用規模對國民經濟的影響
(三)房地產供求水平對國民經濟的影響
第三節住宅業的發展與國民經濟增長的關系
一、住宅業概述
(一)概念
(二)發展住宅的意義
1、住宅是人類社會一項永恒的事業
2、住宅業的發展直接關系到我國經濟戰略目標的實現
3、住宅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住宅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的必然性
(一)新的經濟增長點的含義
(二)住宅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的條件
(三)我國住宅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的必然性
三、我國住宅業的發展展望
第四節房地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一、可持續發展的概念
二、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內容
(一)可持續發展戰略
(二)主要內容
三、房地產業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內容
四、實現房地產業可持續發展的措施
篇3:房地產經濟學復習筆記(1)
房地產經濟學復習筆記(1)
第一章房地產與房地產業
重點:
1、房地產的含義及特性;
2、房地產業的含義、特點及產業內涵
難點:房地產經濟學的研究方法。
內容;
第一節房地產的含義及其特性
一、房地產的含義
(一)概念
提問——你腦子里的房地產是什么?
1、“房+地——物質性概念
2、“產”——經濟學概念
(1)價值觀念
(2)權利觀念
3、定義
(二)房地產存在的形態
1、土地——地產
2、房屋——房產
3、房地——房地產
二、地產與房產的關系
(一)房產與地產具有相互依賴的不可分割性
1、從事物形態
2、從價值形態
3、從交易程序
4、從資金循環過程
5、從經濟角度分析
(二)房產與地產的差異性
1、地產可脫離房產單獨存在,房產則不能
2、在資金損益計算中,土地不提折舊,房屋要提
3、地產的價格由地租理論計算,房屋由市場規律支配
三、房地產的特性
(一)房地產的自然特性
1、房地產的固定性和異質性
2、房地產使用的耐久性和多層次性
3、土地面積總量的一定性和房地產的有限性
(二)房地產的經濟特性
1、房地產經濟價值的積累性和衰減性
2、房地產利用的遞減性和合理集約性
3、房地產權利的可分割性和權益的流動性
4、房地產供給的稀缺性和經營的壟斷性
5、房地產投資和消費的雙重性
6、房地產的保值和增值性
(三)房地產的社會制度特性
1、房地產的財富性
2、房地產的社會穩定性
3、房地產產權的法律性
四、房地產的分類
(一)按用途分類
(二)按實物形態分類
(三)按房地產開發程度分類
(四)按房地產權屬關系分類
(五)按房地產開發經營內容分類
第二節房地產業的含義及其產業內涵
一、房地產業的含義
(一)定義
(二)房地產業的劃分
(三)房地產業的內涵
二、房地產業的基本特點
(一)從區域經濟來看
(二)從行業特征來看
(三)從投資過程來看
(四)從社會經濟活動來看
三、房地產業與房地產、建筑業、住宅業的關系
(一)與房地產的關系
(二)與建筑業的關系
(三)與住宅業的關系
第三節房地產經濟學的研究對象、方法和任務
一、房地產經濟學的含義及研究對象
(一)經濟學與房地產經濟學
(二)房地產經濟學研究的對象
(三)房地產經濟學研究的內容
二、房地產經濟學的主要任務及其在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一)任務
(二)作用
三、房地產經濟學的研究方法
(一)理論聯系實際的方法
(二)系統分析方法
(三)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四)宏觀分析與微觀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五)規范分析與實證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六)個案分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