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引江濟漢通航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湖北省引江濟漢通航工程(以下“本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明確業主、設計、監理、施工等各方安全管理職責,保障工程和人員的安全,確保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工程合同中關于施工安全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項目建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安全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項目建設堅持“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實行項目業主、監理協調監督,設計、施工等其他相關單位各負其責的安全管理模式。
第四條
凡參加本項目建設的設計、監理、施工、設備制造安裝單位以及施工聯營體等單位和人員,在本項目建設、施工區域內從事工程管理、設計、監理、施工、材料生產、設備制造安裝等工程建設活動,均屬本辦法適用范圍。
第五條
業主、設計、監理、施工以及其它相關單位的行政負責人是本工程相關項目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建設中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的現場行政負責人分別對本單位在本項目建設中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本項目是一項復雜的大型系統工程,保證項目安全、順利實施是各方共同的責任。各單位必須密切聯系、相互協作,依靠科技進步,實行科學管理,努力提高各自負責的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第七條
安全目標:堅持預防為主,保護生命財產,堅持綜合治理,實現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由業主、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共同組成湖北省引江濟漢通航工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工程的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統一協調。其職責為:
(一)協調工程建設各方的安全工作,分析工程安全生產形勢,積極倡導并推動安全、文明施工;
(二)研究、落實工程施工過程中重大安全技術問題的處理措施;
(三)根據工程不同施工階段的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
(四)協助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其它需要工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處理的工作。
第九條
為便于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設立引江濟漢通航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負責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統一協調工作。
第十條
參加本項目建設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設代處的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行政領導責任,應督促、幫助所屬單位建立、健全適應工程建設需要的安全工作體系和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國家和行業規范,強化約束機制,保證工程建設的安全,組織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或參加對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
第十一條
按照“管項目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指揮部應對建設項目施工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協調。主要安全管理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辦法和部署。
(二)負責制定工程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定期檢查貫徹落實情況。
(三)審查投標監理單位和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資質和安全條件;審批工程建設中的重大安全技術方案,協調有關安全經費的落實。
(四)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生產合同”,明確雙方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五)加強省、市政府和有關管理部門的協調,爭取支持與指導,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六)定期召開安全工作例會,組織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培訓與經驗交流。
(七)檢查、指導、督促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時為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創造必要條件。
(八)協助有關部門對重大和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負責湖北省引江濟漢通航工程施工安全檔案和事故統計工作,定期發布安全生產信息。
第十二條
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是工程監理的一部分,監理單位應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情況監督管理。主要安全管理職責是:
(一)監理單位受指揮部委托全面負責項目工程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監督和管理,對所管項目承擔監理責任。高駐辦主要負責人對所監理項目的安全監理工作全面負責。
(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指揮部的安全管理規定。制定內部安全監理責任制和所監理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三)按合同規定配足具備相關資格的安全監理人員。
(四)監督施工單位履行安全職責,按照規范和標準進行施工。
(五)負責審查施工安全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督促施工單位對施工人員進行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組織督促施工單位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及專家論證工作。
(六)負責督促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對各種違規行為及時制止,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現場處理。當發現有危及施工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安全管理嚴重失控時,應及時下達停工令,責令施工單位整改,并及時向指揮部和主管部門報告。
(七)負責審查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對不稱職和不合格的人員,責令其更換。
(八)審查施工單位的特種設備是否按照規定進行檢驗檢測、注冊登記。
(九)負責施工生產中各種不安全因素的分析和預控制,盡力避免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參與對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監督施工單位對安全事故的處理。發生事故應及時報告并維護好事故現場。
(十)負責建立安全監理檔案;旁站監理人員應在監理日志中詳細記錄施工現場每天的安全監理工作情況,高駐辦要定期進行審閱并簽署意見。
(十一)組織實施所監理項目的安全管理月度考核,每月向指揮部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按規定編制監理工程項目的安全統計報表,及時反饋安全生產信息。
(十二)監理單位還應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合同文件規定的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是施工安全的責任主體,應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負責承包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對本項目的安全施工全面負責。主要安全管理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指揮部的安全管理規定。
(二)接受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和指揮部的監督檢查以及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成立內部安全生產管理小組,設立安全管理專門機構,足額配備具有相關資格的專職安全人員,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的至少配備一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工作考核體系。
(四)負責所承包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
(五)負責施工作業和分包單位的資質條件和安全條件的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得參與施工生產。
(六)加強安全生產知識宣傳,施工現場要設立標識、標牌,特別是在危險區域、有關設施和設備上,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七)為施工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并監督、教育施工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八)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工程項目施工生產的特點、作業環境和條件,制定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并進行預案演練。
(九)負責組織施工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施工技能培訓,嚴格執行先培訓后上崗制度。
(十)重大安全技術方案、措施實施前,應按規定通過專家評審并報監理,一般安全技術方案由監理單位組織審批,對于重大施工安全技術方案需報業主單位審批。
(十一)經常性維護、保養施工設備,并定期檢測。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有關人員簽字。
(十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特種設備進行注冊登記,并經相關部門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后投入使用。
(十三)建立健全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和安全質量技術檔案,定期進行自查與安全監檢后的整改工作。
(十四)登記建檔重大危險源和重大安全隱患,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
(十五)開展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發現隱患要及時報告,違章要立即制止。
(十六)發生安全事故及時、如實報告至監理和指揮部,維護好事故現場。組織對本單位一般事故和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七)嚴格執行監理下達的安全生產指令、并按要求落實到位。
(十八)嚴格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合同文件規定的承包人應履行的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安全管理職責
(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保證工程結構安全、可靠,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把施工安全貫穿設計全過程,努力為施工安全創造條件,承擔設計的安全責任。
(三)對施工風險較大部位的設計,必須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考慮施工條件和技術措施,必要時應參與編制施工安全的實施細則或安全監測系統的設計;
(四)對施工中可能遇到影響安全的各種險情,必須按規定做好監測、預報工作,及時向建設單位建議采取有效的技術防護措施,并提出實施措施所需的費用;
(五)協助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對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提出處理方案;
(六)委派設代處負責人參加工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第三章
安全事故預防
第十五條
參加湖北省引江濟漢通航工程建設的各單位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強化管理,嚴格把關,切實做好安全事故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
各單位均須成立內部安全生產管理小組,對本單位在工程建設中承擔的相應項目的安全工作進行管理。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小組組長由現場項目經理擔任。
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小組組長由項目設總或設代處長擔任。
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小組組長由項目高監擔任。
業主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小組組長由指揮部行政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指揮部各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各處室正、副主任擔任。
第十七條
各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對施工安全、防火防盜、安全考核與獎懲等實施制度化管理。根據交通部相關安全規程制定出安全操作細則,向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對于擁有油庫、炸藥庫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建立和完善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對于從事爆破、電力、放射性、有害氣體、水上和高空作業等特殊危險的作業人員,其相關單位必須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八條
各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安全目標管理,并將安全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人。
各施工單位必須設置專職安全管理崗位,對本單位所屬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宣傳,定期組織召開內部安全工作例會,自覺舉行安全生產檢查,對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和薄弱環節及時處理。
由業主單位提供辦公室及生活場地的設計單位人員,須自覺遵守業主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保護已形成的業主財產(工程、設施等)是各單位共同的責任,各單位應認真做好各自負責區域內的防火防盜安全措施。
第四章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事故,是指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條
事故等級劃分
按事故傷害人數及造成的損失,可將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
(一)輕微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輕傷1-2人;
2、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不含本數,以下同);
(二)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輕傷3至9人;
2、一次重傷或急性中毒1至2人;
3、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30萬元。
(三)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輕傷10人以上;
2、一次重傷或急性中毒3-9人;
3、一次死亡1-2人;
4、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100萬元。
(四)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重傷或急性中毒10-29人;
2、一次死亡3-9人;
3、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500萬元。
(五)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重傷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
2、
一次死亡10-29人;
3、
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1000萬元。
(六)特別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一次死亡30人以上;
2、
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第二十二條
事故報告
(一)在施工生產中發生的各類事故都必須按國家相關法規、合同規定和本辦法的規定如實上報,不得隱瞞。
(二)發生人身死亡事故,除按照合同規定報告業主及監理單位外,施工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半小時內將事故情況和在2小時內將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及應急處理情況報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按規定在24小時內報告上級主管單位,同時報告當地政府主管部門。
(三)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施工單位除按照合同規定向業主及監理單位報告外,必須在半小時內將事故情況及初步應急措施,在2小時內將工程設施及設備損壞情況、詳細的應急處理措施等報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四)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及本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要求報告。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處理
事故調查處理必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認真做到“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和相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嚴格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辦理。
(一)人身傷害事故
1、輕微事故、一般事故由各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指定管理人員及工會成員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2、較大事故由施工單位的負責人、監理、業主會同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3、重大事故由施工單位的負責人、監理、業主會同上級有關政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4、特別重大事故按國務院的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5、一起事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時,根據事故等級,由企業或各自的上級主管單位協商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6、各施工單位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一般事故和較大事故,需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報業主登記備案。
(二)具體安全事故處理程序詳見附件二。
(三)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按照質量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作為確定人身傷害事故等級依據的受傷程度、經濟損失和事故分析,分別按勞動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確定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等級,按照質量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事故統計
第二十六條
事故統計范圍劃分
業主或業主委托的監理單位負責統計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各類事故,并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登記備案。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負責統計本單位所有工程建設施工人員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并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二十七條
事故統計內容和時間要求
(一)事故統計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傷害情況、工程損壞情況、事故報告情況、經濟損失估算、事故調查及原因分析、事故處理情況等。
(二)各施工單位必須編寫安全事故月報、半年報和年報,必須在每月十日前,每年七月十日前和一月十日前分別將本單位在本工程的上月月報、半年報及年報報送業主及業主委托的監理單位。
(三)業主、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在每年三月底前對本單位在工程項目上的上一年安全工作進行年度工作總結,并將總結報告抄送業主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第六章
安全管理獎懲
第二十八條
為切實保障湖北省引江濟漢通航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有序進行,努力實現安全生產目標,設立安全生產管理保證金,保證金額按照合同總價的0.5%提取,每月保證金額按照合同工期平均計取。
第二十九條
指揮部根據巡檢和抽檢情況進行季度匯總考評。違規罰款直接在月保證金中扣除,每月違規扣款不超過月保證金。出現一般事故扣除一個月保證金,出現較大事故及以上的事故扣除一個季度的保證金。違規罰款項目及數額詳見《湖北省引江濟漢通航工程施工現場違規罰款細則》(試行)(附件一)。
第三十條
指揮部每年對各單位進行年度考核,召開一次安全、文明施工總結評比會議,對考核優秀者給予適當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引江濟漢通航工程建設指揮部負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以國家、行業和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辦法、規程,相關合同條款和本工程上其它相關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各參建單位自行制定的安全管理辦法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者,在本工程運用時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一:
湖北省引江濟漢通航工程施工現場違規罰款細則
(試行)
一、依據
(一)湖北省引江濟漢通航工程招投標文件和合同文件
(二)湖北省引江濟漢通航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93號令)
(五)水運工程施工安全防護技術規范(JTS20**)
(六)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20**年第1號令)
二、指揮部或高駐辦在月度巡檢、日常巡檢或安全專項檢查等檢查中發現有違規現象的,有權對違規當事人或單位開具《施工現場違規罰款單》。
三、施工現場安全違規罰款程序
(一)安全管理人員對違規現象及時糾正并開具《施工現場違規罰款單》。
(二)《施工現場違規罰款單》必須由當事人及現場負責人、監理簽字認可,一式三份,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指揮部質量安全處各執一份。
(三)《施工現場違規罰款單》由監理單位次月初匯總后,于每月5日前上報指揮部質量安全處,處罰金額直接從各單位的月保證金中扣除。
四、細則中未列出的違規條款,按照類似條款執行。
五、施工現場安全違規罰款條款:
施工現場安全違規罰款條款表
序號
內
容
單位
罰款金額
(元)
5.1
機構、制度、措施
5.1.1
未設置安全領導小組
項
2000
5.1.2
未配置安全生產管理專門機構
項
2000
5.1.3
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項
2000
5.1.4
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項
2000
5.1.5
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未制定
項
2000
5.1.6
安全裝置設施未配置(少安全臺帳的完整性、齊全性、及時性的檢查處罰)
項
2000
5.2
共性問題
5.2.1
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的
人
工人50
一般管理人員100
中層管理人員200
領導
400
5.2.2
高空、懸空、深井坑作業未按要求著穿,不系安全繩的
人
100
5.2.3
爆破員、安全員、電工、裝載機司機、運輸車司機、電焊工等特殊工種未持證上崗的,車輛無牌無照、已經報廢依然在使用的
人
200
5.2.4
高邊坡、基坑、高空腳手架等施工作業無防護網的
處
2000
5.2.5
重點部位作業和危險區域無警示標語、標牌的
處
500
5.2.6
無安全檢查記錄或記錄不完全的
次
200
5.3
船機、設備管理
5.3.1
機具、機料等堆放在基坑邊坡2米內構成安全隱患的
次
500
5.3.2
起重機吊物(無年檢合格證),起重臂下站人的
人.次
200
5.3.3
起重機超負荷吊裝的
次
1000
5.3.4
船舶無船檢局年度檢驗合格證的
次
1000
5.3.5
船長及船員無上崗證的
次
200
5.3.6
船舶救生設施是否齊備,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救生求救設施不完好的
次
200
5.4
施工用電
5.4.1
電力線路架設零亂,不牢固
處
500
5.4.2
電源線老化、絕緣損壞、接頭處無包扎的(接頭數量超過規定的)
處
500
5.4.3
配電箱無漏電保護裝置(配電箱不按要求設立沒有墊高的)
處
500
5.4.4
使用花線或劣質電線
處
500
5.4.5
高空帶電作業無人監護的
處
500
5.5
高空作業
5.5.1
高空作業中物料堆放不當,拋投的
次
200
5.5.2
進行鋼筋綁扎和安裝鋼筋骨架高空作業時,未搭操作平臺和掛安全網的(或操作平臺的搭設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處
1000
5.5.3
安全繩打結使用
,或未將鉤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的
人.次
100
5.5.4
作業人員酒后作業、機器設備帶病作業的
次
200
5.5.5
腳手架用劣質材料的,無防護網的(腳手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處
500
5.6
土石方工程及地基與基礎開挖
5.6.1
開挖的土石方堆放距離坑、槽80cm以內的,堆放高度超過1.5m的
處
500
5.6.2
深坑、深井作業未(按規定要求)采取通風措施的
處
500
5.6.3
挖孔樁、鉆孔樁無(未制定)防護措施的
處
500
5.6.4
挖孔樁、鉆孔樁井口未超出地面30CM的
處
500
5.6.5
施工便道不安全,出現坍塌現象并失穩未及時處理的
次
1000
5.6.6
環保、水保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
處
500
5.6.7
高邊坡施工未設觀測點并未按要求觀測且無記錄的
處
1000
5.6.8
棄渣場未設擋土墻,對交通道路、民房或其它生態環境造成安全隱患的
處
1000
5.7.
模板工程
5.7.1
安裝、拆卸作業高度5米以上的模板,未搭腳手架、設防護欄桿、上下同一垂直面操作的
處
500
5.7.2
鋼模板、工具、配件運送時亂扔投的
處
200
5.8
其他
5.8.1
辦公、生活、工區選址在不安全地帶的
處
1000
5.8.2
辦公、生活、工區居住地未設置滅火器材及設備的
處
1000
5.8.3
自行設立油罐箱存在安全隱患的(沒有專人看管、沒有醒目標志牌、沒有設立消防設施、距生活區距離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處
500
5.8.4
野外施工現場明火取暖燒荒的
處
1000
5.8.5
凡列入安全隱患的
處
500
5.8.6
安全資料未按時上報的
次
200
5.8.7
省級及以上行業管理部門檢查發現安全隱患通報批評的
次
5000
湖北省引江濟漢通航工程施工現場違規罰款單
施工單位:
時
間:
編號:
檢查單位
檢查人員
被檢查單位
現場地點
違規事由
扣款金額
當事人
(簽字)
當事人單位
領導(簽字)
監理
(簽字)
安全管理員(簽字)
帶隊領導
(簽字)
說明:
篇2: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15)
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9號
《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已經20**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黃奇帆
20**年2月16日
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行為,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護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企業負責、從業人員參與、行業監管、政府監察”的機制。
第四條 建設、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租賃、檢測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鼓勵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試點,推廣應用成熟、可靠的先進生產技術,促進建設工程科學安全生產。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的要求使用。
第六條 建設工程應當加強文明施工管理,鼓勵創建安全文明工地,保障從業人員職業衛生健康,促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程建設程序。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手續前,應當到城鄉建設、交通等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安全生產報監手續。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并簽訂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對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概算、預(結)算、招標文件、招標控制價及施工合同中,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將其列入招標投標競爭項目。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行業規定將安全生產費用撥付給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檢查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全程參與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管理。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接到安全隱患報告后,應當督促施工單位立即整改。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鼓勵實行第三方監測。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行第三方監測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收集施工現場、毗鄰區域地下管線和建(構)筑物準確、完整的現狀資料,并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
建設工程實施爆破、開挖、切坡等施工,涉及既有建(構)筑物或者地下管線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會同勘察、設計、管線權屬等單位共同制定安全保護措施方案。
第三章 招標代理、勘察、
設計、租賃、檢測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依法編制招標文件,并按照國家和行業規定設置投標人的資質資格。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結果納入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不得允許被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暫停或者取消投標資格的企業參與建設工程招標。
第十三條 勘察單位對勘察外業工作的生產安全負責。勘察單位應當建立勘察外業安全生產保障體系以及應急救援預案,配備相應數量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應當根據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切坡、基坑開挖、地下暗挖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勘察、設計文件中予以注明,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意見,并在開工前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制定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參與方案論證。
第十五條 出租施工起重機械、吊籃、鋼管及扣件等機械、設備及構配件的租賃單位,應當保證出租的產品符合行業規范和要求,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真實有效的產品合格證明、檢測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 檢測單位對檢驗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等施工設施設備,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驗檢測報告負責。檢測單位在檢驗檢測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負責監管該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責,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要求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具體負責。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對建設工程實施帶班檢查、帶班生產。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單獨建立使用臺賬,并在財務賬上專項列支,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辨識和公示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編制、論證、審查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按照審定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交底、施工、驗收和監測。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施工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施工作業人員按照規定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以下書面告知義務:
(一)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危險因素;
(二)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
(三)違章操作的危害;
(四)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的防范措施;
(五)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
(六)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施工作業人員有以下權利:
(一)知曉作業的危險和危害;
(二)對施工作業的安全問題提出改進建議、批評、舉報和投訴;
(三)取得職業衛生與健康保障的權利;
(四)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五)在施工中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六)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
(二)遵守安全生產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
(四)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五)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參加安全應急演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編制的建設工程監理規劃應當有安全監理專篇。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當包括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監理內容。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審核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理,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旁站監理。
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工作責任制,明確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的安全監理崗位責任。
建設工程監理人員配備應當符合規定并與合同約定一致。
第二十六條 總監理工程師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理負總責。
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按照安全監理崗位責任分工對分管范圍或專業范圍的安全生產監理負責。
監理人員不得簽署虛假技術文件。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審查責任:
(一)審查施工單位是否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資質,是否足額配備合同約定的具有從業資格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二)審查施工單位是否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否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審查施工單位是否制定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安全技術措施、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和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實施情況;
(四)審查施工單位是否按照規定對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進行維護保養和驗收;
(五)審查施工單位是否按照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審查事項。
監理單位審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同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整改后,監理單位應當檢查整改結果,符合要求的簽發工程復工令。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監管該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三)公安機關負責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整治、地質災害專項治理、城鎮房屋修繕、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五)市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橋梁、隧道、排水、環衛和照明等市政基礎設施維護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六)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七)園林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八)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綜合管理建設工程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
(九)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或者園區管委會負責工業園區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通信、電力、鐵路、民航等有關單位負責本行業專業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鎮(鄉)人民政府按照《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負責轄區內村鎮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城鄉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委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三十三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交通、水利、拆除等專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新申領、延期時,應當征求專業工程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專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及時回復書面意見。
各專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動態監管工作,由專業工程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發現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移送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包括招投標(承、發包)、勘察、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過程。
第三十五條 城鄉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安全監督工作規程。
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工作規程,對已經辦理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手續的建設工程,制定監督工作計劃,明確工程監督人員、監督時間、監督內容、監督頻次等內容。
安全監督人員應當按照監督工作計劃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手續而擅自開工的建設工程,城鄉建設、交通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六條 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須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證件。安全監督人員應對檢查及處理情況做出書面記錄,并由安全監督人員和被檢查項目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的相關負責人簽字;拒絕簽字的,安全監督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應當有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參與,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告知相關部門。事故調查處理中存在安全監管責任爭議的,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裁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鄉建設、交通、水利、質監等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實施。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全程管理的;
(二)接到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報告后,未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既有建(構)筑物、地下管線的。
第四十條 招標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設備租賃單位、檢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二)勘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的;
(三)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
(四)租賃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五)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施工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帶班檢查、帶班生產的;
(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在崗的;
(三)施工單位未單獨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履行告知義務的;
(六)對安全事故隱患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程監理規劃未包含安全監理專篇的;
(二)未針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或者未實施的;
(三)未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義務的;
(四)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安全生產責任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安全生產責任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工程監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理的,或者未對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加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旁站監理的;
(二)簽署虛假技術文件的。
第四十五條 施工作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三)、(四)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施工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
(二)未設置臨邊洞口防護設施的;
(三)吊運物體無人指揮的;
(四)使用破損的用電防護設施、違章使用用電設備的;
(五)其他施工現場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 行政機關安全監督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監督工作計劃實施監督的;
(二)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按照規定處理的;
(三)對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照規定處理的;
(四)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安全監督人員不承擔行政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建設工程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手續擅自施工發生安全事故的;
(三)已責令并督促建設工程責任主體整改,建設工程責任主體拒不整改或者在整改期限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因建設工程責任主體采取隱瞞、欺騙等行為,致使無法正確履行監管責任的;
(五)因建設工程中止或者終止,停止安全監督后發生安全事故的;
(六)安全監督人員已按照監督工作計劃履行職責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軍事建設工程和搶險救災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4)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
(20**年11月12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20**年1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 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
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 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 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 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 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