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轉讓協議書標準范本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甲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乙方一事,達成轉讓協議,以共同遵守。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房產坐落、位置、結構、層次和附屬設施
1、本合同所出售房屋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號(不足部分可以補充)
2、該房屋為:樓房▁▁室▁▁廳▁▁衛(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房屋的建筑面積___平方米(包括臥室、客廳、衛生間、廚房、陽臺、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面積___平方米。
3房屋質量:
裝修狀況,其他條件為,該房屋(□已/□未)設定抵押。
(不足部分可以補充)
4、該房地產產權類型:
(有房產證或國土使用證)
5、出售房屋的《房地產權證》證書號碼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共有權證號為: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6、房屋現有裝修及其他配套物品、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第二條甲方對產權的承諾
甲方不得隱瞞與轉讓房產相關的重要事實,必須保證其對轉讓房產擁有完全的所有權,保證上述房產沒有設定擔保、沒有權屬糾紛及債權債務糾紛,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若發生買賣前即已存在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概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未結款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售該房屋前辦妥。出售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與乙方無關。
第三條轉讓價格和付款方式
1.轉讓價格
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大寫(人民幣)
2.付款方式
a.此房價款為甲方凈價,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費用。
b.甲方收到乙方定金 元整,待乙方申請的貸款批準后,即可為乙方準備辦理過戶手續。甲方需積極配合乙方辦理貸款手續。(以收據收條為準)
c.辦理過戶手續當日乙方交付甲方首付款 元整。(以收據收條為準)
d.余款 元整,由銀行直接劃撥給甲方
e.買賣上述房產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繳納,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甲方在收款時應向乙方出具收據。
第四條房屋交付
雙方協商議定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上述房屋的全部鑰匙交付乙方,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驗收。乙方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合同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歸乙方行使。同時應移交有關房產的全部資料(見清單)。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房產總價格 ‰支付違約金,超過一個月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承擔 %違約金。
第五條 房屋過戶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將在取得房屋產權證后應立即辦理轉讓手續到乙方名下。辦理產權證轉讓手續等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甲乙雙方應積極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方負責辦理房屋過戶,方予以充分協助,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賠償守約方。
第六條關于產權的約定
甲方將上列房產轉讓后,按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履行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假如所轉讓房產目前未辦理房產證、土地證,今后條件允許辦理房產證、土地證,則按照以下幾款執行:
1、在辦理此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時,甲方應協助乙方將此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產權辦理為乙方名下,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2、如因政策原因不能將房產證、土地證直接辦理為乙方名下,甲方須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過戶手續所須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3、如在本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無論是否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乙方有權將此房屋出租出售,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條保證
1、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轉讓該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甲方保證本協議轉讓之房產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轉讓、抵押、變賣等事宜,不受任何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如發生上述任何原因所產生的糾紛,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因房屋產權發生的經濟糾紛及費用等亦由甲方承擔。
2、房屋移交前,甲方應保持房屋原有結構,負責搞好通水、通電、公共設施給乙方使用,保證乙方不存在任何房屋正常使用的瑕疵,房屋移交前所發生的水電費、物業費等相關費用由甲方負責,移交后由乙方負責。
3、甲方在房屋及房產證書交乙方后、房產過戶辦理前不得實施有礙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行為,更不得將房屋再賣他人。否則,應向乙方支付購房款5%的違約金,并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八條雙方責任
1.甲方保證出售房產符合國家房產上市的規定,并保證產權清晰,無抵押、查封和任何糾紛,保證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不含虛假內容,若有違反上述約定造成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應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該房產交付乙方(以銀行劃撥余款日為準)。室內現有家電、家具隨房屋交接贈送給乙方。
3.甲方結清該房屋交接日期前的所有費用,交接后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4.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戶口遷出。
5.乙方貸款數額不足時,應用現金補齊,否則視為違約。
6.若乙方辦理房地產轉讓登記手續,甲方應予協助。
7.房屋公共維修基金隨房產轉移。
第九條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應按乙方已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承擔違約責任;逾期超過三個月時,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支付約定的購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應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計算滯納金,逾期超過三個月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
第十條合同變更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若需變更合同內容,應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發生三日內)簽訂變更協議,否則造成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本合同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關于房屋其他事項的約定
1.今后若因政府規劃建設需要,或因其他政策性調整,對該房屋進行有償拆遷,則拆遷所得補償均為乙方所有。若房產未過戶乙方,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相關補償手續;若已過戶乙方,辦理相關手續與甲方無關。
2、本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并按其解釋。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成時,可向有關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
(蓋章)身份證號碼:
(房屋共有產權人)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乙方簽字:
(蓋章)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見證人:
(蓋章)身份證號碼:
合同簽訂日:*年*月*日
合同簽訂地:
篇2:房產轉讓無書面合同可否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房產轉讓無書面合同可否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律師:
我經熟人介紹購買了別人的一套住房,雙方就價格、辦理產權登記等事項達成協議后,我就交付了全部價款。由于有熟人在場,當時也就沒有簽訂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只是交付房款時由對方打了張收條,寫明收取購房款多少元,出賣人還將該房屋交付給了我。不久,按照雙方口頭約定的時間,我去找對方辦理產權登記。可對方卻不愿意了,說沒有簽訂書面的合同,因此不能履行,但愿意退還我的購房款,而要我交還其房屋鑰匙。請問,我是否可要求出賣人協助我辦理過戶手續?周女士
周女士: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房屋轉讓合同應當由雙方采用書面形式簽訂,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便于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實際履行。雖然你們的房屋轉讓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你已經向出賣人支付了購房款,出賣人也向你交付了房屋,雙方均實際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都接受,因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生效。你依法可要求出賣人協助你依法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篇3:房產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仲裁申請書
房產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1、裁決解除《合作經營協議書》;
2、被申請人返還申請人支付的全部股權轉讓款項,合計人民幣3000萬元及利息。
事實和理由
20**年10月8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以下稱“股權轉讓合同”),申請人受讓**公司100%的股權,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公司20**年度審計報告,雙方約定股權轉讓款為8000萬元,其中被申請人實際投資5500萬元,股本溢價2500萬元。
20**年10月12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了一份《關于公司往來款的確認書》,告知申請人其已通過向山西h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形式抽逃出資萬元,由于雙方訂立合同時被申請人隱瞞了其抽逃出資的事實,而依合同約定申請人受讓的是合法完整的100%股權,因此,被申請人負有補足出資的法定義務,此后,申請人也多次要求被申請人返還抽逃的出資,但被申請人一直未予以補足。
**公司因為資金短缺,曾多次要求股東追加投資,本著精誠合作的精神,申請人均作出積極回應,截止至20**年1月15日,申請人累計已向被申請人及**公司流入萬元。經雙方多次協商,20**年3月28日名為《b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會紀要》的文件確認了申請人總計支付的3000萬元股權轉讓款折抵**公司40%的股權,而被申請人剩余的股權轉讓款確認為4500萬元(計算標準為:原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8000萬元轉讓款扣減申請人已支付的3000萬元及預估的**公司萬元虧損),之后,雙方于20**年4月7日簽訂了《合作經營協議書》,再次確認申請人受讓100%股權變更為受讓40%股權。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100%受讓股權還是部分受讓股權,被申請人的股權轉讓款中均包含其已抽逃的萬元出資,申請人始終負有補足出資的法定義務,申請人也從未放棄要求被申請人充實資本,且屢次催告,年月日申請人再次函告被申請人日內返還抽逃的出資,但時至今日,被申請人仍未返還。
由于工程項目急需支付工程款,**公司已多次發函股東要求增加投資,但被申請人經申請人多次催告后其仍不履行返還出資的義務,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正常運作,該行為已構成了根本性違約,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申請人合法權益。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請求仲裁庭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裁決如申請。
此致
**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