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
1)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措施
(1)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項目包括:司機守則和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按期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門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及更換起重機械準用證的管理等。
(2)技術檔案。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項目包括,設備出廠技術文件;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設備的問題分析及平價記錄。
(3)定期檢驗制度。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2年(電梯和載人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1年)。
此外,使用單位還應進行起重機的自我檢查,每日檢查、每月檢查和年度檢查。
?、倌甓葯z查。每年對所有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1次全面檢查。停用1年以上、遇4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受9級以上的風力后的起重機,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吊運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等操作,檢查起重機正常工作機構的安全和技術性能、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縫、鉚釘、螺栓等連接情況等。
?、诿吭聶z查。檢查項目包括: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可靠性和精度;重要零部件(如吊具、鋼絲繩滑輪組、制動器、吊索及輔具等)的狀態,有無損傷,是否應報廢等;電氣、液壓系統及其部件的泄漏情況及工作性能;動力系統和控制器等。
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構,使用前也應做上述檢查。
③每日檢查。在每天作業前進行,應檢查各類安全裝置、制動器、操縱控制裝置、緊急報警裝置;軌道的安全狀況;鋼絲繩的安全狀況。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4)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起重作業是由指揮人員、起重機司機和司索工群體配合的集體作業,要求起重作業人員不僅應具備基本文化和身體條件,還必須了解有關法規和標準,學習起重作業安全技術理論和知識,掌握實際操作和安全救護的技能。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專門考核并取得合格證者方可獨立操作。指揮人員與司機索工也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技能訓練,了解所從事工作的危險和風險,并有自我保護和保護他人的能力。
2)起重傷害事故形式
(1)重物墜落。吊具或吊裝容器損壞、物件捆綁不牢、掛鉤不當、電磁吸盤突然失電、起升機構的零件故障(特別是制動器失靈、鋼絲繩斷裂)等都會引發重物墜落。
(2)起重機失穩傾翻。起重機失穩有兩種類型:一是由于操作不當(例如超載、臂架變幅或旋轉過快等)、支腿未找齊或地基沉陷等原因使傾翻力矩增大,導致起重機傾翻;二是由于坡度或風力作用,使起重機沿路面或軌道滑動,導致脫軌翻倒。
(3)擠壓。起重機軌道兩側缺乏良好的安全通道或與建筑結構之間缺少足夠的安全距離,使運行或回轉的金屬結構機體對人員造成夾擠傷害;運行機構的操作失誤或制動器失靈引起溜車,造成碾壓傷害等。
(4)高處跌落。人員在離地面大于2 m的高度進行起重機的安裝、拆卸、檢查、維修或操作等作業時,從高處跌落造成的傷害。
(5)觸電。起重機在輸電線附近作業時,其任何組成部分或吊物與高壓帶電體距離過近,感應帶電或觸碰帶電物體,都可以引發觸電傷害。
(6)其他傷害。其他傷害是指人體與運動零部件接觸引起的絞、碾、戳等傷害;液壓起重機的液壓元件破壞造成高壓液體的噴射傷害;飛出物件的打擊傷害;裝卸高溫液體金屬、易燃易爆、有毒、腐蝕等危險品,由于墜落或包裝捆綁不牢破損引起的傷害等。
3)高處作業的安全防護
起重機金屬結構高大,司機室往往設在高處,很多設備也安裝在高處結構上,因此,起重司機正常操作、高處設備的維護和檢修以及安全檢查,都需要登高作業。為防止人員從高處墜落,防止高處墜落的物體對下面人員造成打擊傷害,在起重機上,凡是高度不低于2 m的一切合理作業點,包括進入作業點的配套設施,如高處的通行走臺、休息平臺、轉向用的中間平臺,以及高處作業平臺等,都應予以防護。安全防護的結構和尺寸應根據人體參數確定;其強度、剮度要求應根據走道、平臺、樓梯和欄桿可能受到的最不利載荷考慮。
4)起重作業安全操作技術
(1)吊運前的準備。吊運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和手套。高處作業還必須佩戴安全帶和工具包;檢查清理作業場地,確定搬運路線,清除障礙物。室外作業要了解當天的天氣預報。流動式起重機要將支撐地面墊實墊平,防止作業中地基沉陷;對使用的起重機和吊裝工具、輔件進行安全檢查。不使用報廢元件,不留安全隱患;熟悉被吊物品的種類、數量、包裝狀況以及周圍聯系,根據有關技術數據(如質量、幾何尺寸、精密程度、變形要求),進行最大受力計算,確定吊點位置和捆綁方式;編制作業方案:對于大型、重要的物件的吊運或多臺起重機共同作業的吊裝,事先要在有關人員參與下,由指揮、起重機司機和司索工共同討論,編制作業方案,必要時報請有關部門審查批準。預測可能出現的事故,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選擇安全通道,制定應急對策。
(2)起重機司機通用操作要求。有關人員應認真交接班,對吊鉤、鋼絲繩、制動器、安全防護裝置的可靠性進行認真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開機作業前,應確認以下情況處于安全狀態方可開機:所有控制器是否置于零位;起重機上和作業區內是否有無關人員,作業人員是否撤離到安全區;起重機運行范圍內是否有未清除的障礙物;起重機與其他設備或固定建筑物的最小距離是否在0. 5 m以上;電源斷路裝置是否加鎖或有警示標牌;流動式起重機是否按要求平整好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開車前,必須鳴鈴或示警;操作中接近人時,應給斷續鈴聲或示警。
司機在正常操作過程中,不得進行下列行為: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起重作業過程中進行檢查和維修;帶載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或帶載增大作業幅度;吊物不得從人頭頂上通過,吊物和起重臂下不得站人。
嚴格按指揮信號操作,對緊急停止信號,無論何人發出,都必須立即執行。
吊載接近或達到額定值,或起吊危險器(液態金屬、有害物、易燃易爆物)時,吊運前認真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確認沒有問題后再吊運。
起重機各部位、吊載及輔助用具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應滿足安全要求;
有下述情況時,司機不應操作:起重機結構或零部件(如吊鉤、鋼絲繩、制動器、安全防護裝置等)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和損傷;吊物超載或有超載可能,吊物質量不清、埋置或凍結在地下、被其他物體擠壓,在操作中不得歪拉斜吊;吊物捆綁不牢,或吊掛不穩,重物棱角與吊索之間未加襯墊;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作業場地昏暗,看不清場地、吊物情況或指揮信號。
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控制器置零,關閉總電源。重新工作前,應先檢查起重機工作是否正常,確認安全后方可正常操作。
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不允許同時利用主、副鉤工作(設計允許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吊運時,有關負責技術人員和安全技術人員應在場指導。
露天作業的軌道起重機,當風力大于6級時,應停止作業;當工作結束時,應錨定住起重機。
司索工安全操作要求
(3)司索工安全操作要求。司索工主要從事地面工作,例如準備吊具、捆綁掛鉤、摘鉤卸載等,多數情況還擔任指揮任務。司索工的工作質量與整個搬運作業安全關系極大。其操作工序要求如下。
?、贉蕚涞蹙?。對吊物的重量和重心估計要準確,如果是目測估算,應增大20%來選擇吊具,每次吊裝都要對吊具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如果是舊吊索應根據情況降級使用,絕不可僥幸超載或使用已報廢的吊具。
?、诶壍跷铩Φ跷镞M行必要的歸類、清理和檢查,吊物不能被其他物體擠壓,被埋或被凍的物體要完全挖出。切斷與周圍管、線的一切聯系,防止造成超載;清除吊物表面或空腔內的雜物,將可移動的零件鎖緊或捆牢,形狀或尺寸不同的物品不經特殊捆綁不得混吊,防止墜落傷人;吊物捆扎部位的毛刺要打磨平滑,尖棱利角應加墊物,防止起吊吃力后損壞吊索;表面光滑的吊物應采取措施來防止起吊后吊索滑動或吊物滑脫;吊運大而重的物體應加誘導繩,誘導繩長應能使司索工既可握住繩頭,同時又能避開吊物正下方,以便發生意外時司索工可利用該繩控制吊物。
?、蹝煦^起鉤。吊鉤要位于被吊物重心的正上方,不準斜拉吊鉤硬掛,防止提升后吊物翻轉、擺動:吊物高大需要墊物攀高掛鉤、摘鉤時,腳踏物一定要穩固墊實,禁止使用易滾動物體(如圓木、管子、滾筒等)做腳踏物。攀高必須佩戴安全帶,防止人員墜落跌傷;掛鉤要堅持“五不掛”,即起重或吊物重量不明不掛,重心位置不清楚不掛,尖棱利角和易滑工件無襯墊物不掛,吊具及配套工具不合格或報廢不掛,包裝松散捆綁不良不掛等,將不安全隱患消除在掛鉤前;當多人吊掛同一吊物時,應由一專人負責指揮,在確認吊掛完備,所有人員都離開站在安全位置以后,才可發出起鉤信號;起鉤時,地面人員不應站在吊物傾翻、墜落可波及的地方;如果作業場地為斜面,則應站在斜面上方(不可在死角),防止吊物墜落后繼續沿斜面滾移傷人。
④摘鉤卸載。吊物運輸到位前,應選擇好安置位置,卸載不要擠壓電氣線路和其他管線,不要阻塞通道;針對不同吊物種類應采取不同措施加以支撐、墊穩、歸類擺放,不得混碼、互相擠壓、懸空擺放,防止吊物滾落、側倒、塌垛;摘鉤時應等所有吊索完全松弛再進行,確認所有繩索從鉤上卸下再起鉤,不允許抖繩摘索,更不許利用起重機抽索。
?、莅徇\過程的指揮。無論采用何種指揮信號,必須規范、準確、明了;指揮者所處位置應能全面觀察作業現場,并使司機、司索工都可清楚看到;在作業進行的整個過程中(特別是重物懸掛在空中時),指揮者和司索工都不得擅離職守,應密切注意觀察吊物及周圍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發出指揮信號。
【例題】:以下有關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要求正確的是:___。( )
A. 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1年
B. 停用6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應做全面檢查
C. 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專門考核并取得合格證者方可獨立操作
D. 在起重機上,凡是高度高于2m的一切合理作業點,都應有安全防護裝置
【答案】:C D
篇2: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為充分發揮機械設備在施工生產中的作用,切實做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貫徹管理為使用服務,使用要加強管理的原則,從根本上克服只顧使用忽視管理的傾向,特制定如下制度。
1、機械設備應按照有關技術資料和出廠說明的規定進行安裝。安裝前應向操作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由安裝隊長、技術員、安全員在現場指揮安裝。
2、凡經過大修改造重新組裝的機械設備,在使用前應進行技術試驗和安全裝置檢驗,雖經試驗未取得合格簽證前不準投放使用。
3、大型吊裝設備試驗前應做一般技術檢驗、空載試驗、額定荷載及超載試驗,在試驗前先對整機的外觀進行全面檢查,看潤滑油是否充足,機件的裝配是否牢固,工作裝置與試驗項目是否符合要求。
4、設備試驗與負荷試驗,主要試驗機械設備的起動性能、動力性能、經濟性能、操作性能等,對試驗中所發生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與處理,以便作出是否合格,能否使用的決定,試驗合格后應按照技術試驗記錄本逐項填寫,由參加人員共同簽字任何。
5、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保養規程,做到精心保養,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并做到“四懂、三會、二精”,即:懂原理、懂構造、懂性能、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會排除故障;精心保養,精心操作。
6、機械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指揮,端正服務態度,保證作業質量。并對機械設備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如發現有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以確保設備和操作人員的安全。
篇3: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起重機械的管理,保證起重機械的正常運行和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二)企業應根據起重機械的種類、數量和復雜程度,在設備管理部門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起重機械的管理工作。
(三)使用單位應建立必要的起重機械檢修維護、定期檢驗、操作安全規程和交接班等規章制度。
(四)新購置起重機械時,必須選購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的專業制造廠生產的產品,安全保護裝置要齊全,并有完整的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
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使用:
1、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3、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4、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5、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六)建筑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五)條第1、2、3項情形之一的,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七)自購建筑起重機械,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1、購銷合同、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2、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3、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八)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必須由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拆單位進行,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進行安裝、拆卸,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在安裝、拆卸前,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簽訂安裝、拆卸合同,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安裝單位應當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2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提交經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核合格的有關資料。
1、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登記牌照);
2、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3、安裝單位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復印件);
4、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5、安裝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拆卸)合同及安裝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書;
6、安裝單位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7、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8、輔助起重機械資料及其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復印件);
9、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基礎相關資料(驗槽、驗筋、砼試塊強度)。
10、拆卸應提供使用期間維護保養記錄、安全檢查記錄(復印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建筑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十)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十一)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按照本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
(十二)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
(十三)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1、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4、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5、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6、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1、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2、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3、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4、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十五)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十六)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必須要做到“四懂三會”(懂性能、懂結構、懂原理、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十七)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十八)各種不同規格型號的起重機械都要按GB6067.1-20**《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的規定裝設相應的安全保護裝置,塔式起重機要加足配重。各種鋼絲繩的選擇、使用和報廢亦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十九)起重機械的工作地點要有足夠的照明和吊運通道,并應與附近的設備、建筑物和電氣線路等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二十)起重機械實行負責制,每臺起重機械都要由專人負責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