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學院學生醫療保障實施細則
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頒發的《關于將本市大學生納入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通知》(滬人社醫發〔20**〕45號)、《關于做好本市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滬人社醫發〔20**〕42號)和上海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辦法〉的通知》(滬府辦發〔20**〕58號)的精神,為搞好學生醫療保障工作,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適用對象及適用范圍
適用對象:在上海外國語大學sd經濟人文學院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學籍并參加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學生。
適用范圍:門急診醫療、住院和大病治療。
二、參保方式和保障起止時間
學生個人繳費參保。參保學生每年繳納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即可享受上海市大學生醫療保障待遇(繳費標準以上海市相關文件為準)。
大學生自辦理入學手續,并取得所在院校頒發的有效證件之日起享受大學生醫療保障待遇。每年 10月中旬學校進行參保統計并收繳下一年度的醫療保險費,參保成功后根據上海有關大學生醫保規定享受大學生醫療保障。
參保學生辦理離校手續后,按學籍管理規定注銷學籍之日起原則上停止享受大學生醫療保障待遇。參保學生按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了休學、延長學制等手續的,可繼續享受上海市大學生醫療保障待遇。
三、學校定點醫療機構
新華醫院崇明分院、海軍411醫院、岳陽醫院、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曲陽街道地段醫院、崇明陳家鎮地段醫院等(以學校后勤處、學生工作處網站公布的為準)。
四、就醫管理
1.參保學生患病憑本人學生醫療卡就診。虹口校區學生首診一律在上海外國語大學sd經濟人文學院醫療保健站(教學樓D111室);崇明校區首診一律在校區保健站(學生公寓B樓103室)。如需到其他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的,應事先由學校保健站接診醫生開具轉診憑證。學生憑轉診憑證到其他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同一病癥的轉診憑證有效期為一個月。
2.參保學生因病休學及參加學校安排的教育實習等活動在外省市居住期間需要門診的,應向學校醫療保健站申請,經同意后方可至當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
3.寒暑假等國定假期、夜間,參保學生在本市和外省市突發疾病,可至就近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急診就醫。
4.參保學生因病需在本市醫保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應憑醫院住院通知單、學生證、身份證復印件至學校保健站開具《大學生住院結算憑證》交給醫院;超過起付標準并符合醫保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由醫院記賬后向醫保機構申報結算。參保學生在外省市需急診住院治療,或休學期間需在外省市住院治療,應到所在地醫保定點醫院住院,醫療費用由個人先行墊付。
五、醫保待遇
1.普通門急診發生的醫療費用起付線為 300元(即學生每年個人支付 300元),年累計超過起付線以上、且在醫保規定報銷范圍內的部分,報銷比例如下:在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的,由學校支付70%,個人自負30%;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的,由學校支付60%,個人自負40%;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的,由學校支付50%,個人自負50%。當年的就醫發票必須在次年3 月最后報銷日之前報銷,過期一律不予報銷。
2.每次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下同)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為:一級醫療機構 50元、二級醫療機構 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超過起付標準以上且在醫保規定報銷范圍內的部分,在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醫保支付80%,個人自負20%;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醫保支付75%,個人自負2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醫保支付60%,個人自負40%。醫保規定范圍外自費項由個人承擔。
3.參保學生因患大病(如重癥尿毒癥透析治療、腎移植抗排異治療、惡性腫瘤治療、部分精神病治療、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等)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超過起付標準的大病門急診治療費用,先由學校后勤處按照醫保規定報銷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的50%。再由學校后勤處出具《上海市大學生門急診報銷憑證(大病專用)》,學生本人憑報銷憑證原件、醫療費收據復印件、明細清單復印件,病史記錄原件等材料到上海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4 家商業保險機構按醫保規定報銷自負部分的50%。因大病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出院后憑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小結、明細清單和費用收據等材料的原件到指定的商業保險機構按醫保規定報銷自負部分的50%。學生在外省市的大病醫療費用,按規定不能享受居民醫保大病的報銷。
大病定點商業保險機構: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客服電話95519
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客服電話4008195511
中華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客服電話95518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客服電話95500
可就近任選一家,選定后一年之內不可變更。
六、醫療報銷
1.參保學生按就醫管理規定至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用,由學生本人先墊付后,憑學生醫療本、病史資料、醫療費收據、明細帳單及轉診憑證(急診除外),至后勤處審核。經核定后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方可予以報銷。
2.參保學生在外省市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出院后的6個月內帶好住院發票、住院明細清單、醫院蓋章的出院小結等原件及學生證和身份證復印件至學校后勤處,經初審后由學校送上海市醫保機構按規定申請報銷。
3.報銷時間:虹口校區每月15日;崇明校區每月10日、25日(逢雙休等節假日順延至周一,逢寒暑假則順延至開學后第一個月)。
4.經醫保機構申核報銷的醫療費,由學校財務處統一劃入學生個人賬戶。
七、其他
1.參保學生醫療保障的用藥、治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的支付范圍參照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但不實行藥品和治療項目分類自負。
2.根據市醫保規定,凡標有“健”字的藥品、非醫療藥品、零售藥店購買的藥品、及自費藥、中藥煎藥費不屬于報銷范圍。
3.因酗酒、打架、斗毆、交通事故傷害等所產生的就醫費用,以及美容、整容、裝假牙、潔牙、救護車費、掛號費、激光治療近視眼、寵物咬傷、甲肝乙肝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費用自理。
4.出國、報考、就業等健康檢查費用不屬于報銷范圍。
5.參保學生的醫療證只限于本人使用,醫療證遺失應及時補辦。畢業或退學必須注銷醫療證。
八、附則
1.本規定由上海外國語大學sd經濟人文學院醫療保障領導小組授權后勤處負責解釋。
2.本規定自20**年9月1日起實施。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條文與本規定相悖的,以本規定為準。
篇2:人文學院學生醫療保障實施細則
人文學院學生醫療保障實施細則
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頒發的《關于將本市大學生納入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通知》(滬人社醫發〔20**〕45號)、《關于做好本市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滬人社醫發〔20**〕42號)和上海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辦法〉的通知》(滬府辦發〔20**〕58號)的精神,為搞好學生醫療保障工作,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適用對象及適用范圍
適用對象:在上海外國語大學sd經濟人文學院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學籍并參加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學生。
適用范圍:門急診醫療、住院和大病治療。
二、參保方式和保障起止時間
學生個人繳費參保。參保學生每年繳納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即可享受上海市大學生醫療保障待遇(繳費標準以上海市相關文件為準)。
大學生自辦理入學手續,并取得所在院校頒發的有效證件之日起享受大學生醫療保障待遇。每年 10月中旬學校進行參保統計并收繳下一年度的醫療保險費,參保成功后根據上海有關大學生醫保規定享受大學生醫療保障。
參保學生辦理離校手續后,按學籍管理規定注銷學籍之日起原則上停止享受大學生醫療保障待遇。參保學生按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了休學、延長學制等手續的,可繼續享受上海市大學生醫療保障待遇。
三、學校定點醫療機構
新華醫院崇明分院、海軍411醫院、岳陽醫院、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曲陽街道地段醫院、崇明陳家鎮地段醫院等(以學校后勤處、學生工作處網站公布的為準)。
四、就醫管理
1.參保學生患病憑本人學生醫療卡就診。虹口校區學生首診一律在上海外國語大學sd經濟人文學院醫療保健站(教學樓D111室);崇明校區首診一律在校區保健站(學生公寓B樓103室)。如需到其他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的,應事先由學校保健站接診醫生開具轉診憑證。學生憑轉診憑證到其他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同一病癥的轉診憑證有效期為一個月。
2.參保學生因病休學及參加學校安排的教育實習等活動在外省市居住期間需要門診的,應向學校醫療保健站申請,經同意后方可至當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
3.寒暑假等國定假期、夜間,參保學生在本市和外省市突發疾病,可至就近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急診就醫。
4.參保學生因病需在本市醫保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應憑醫院住院通知單、學生證、身份證復印件至學校保健站開具《大學生住院結算憑證》交給醫院;超過起付標準并符合醫保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由醫院記賬后向醫保機構申報結算。參保學生在外省市需急診住院治療,或休學期間需在外省市住院治療,應到所在地醫保定點醫院住院,醫療費用由個人先行墊付。
五、醫保待遇
1.普通門急診發生的醫療費用起付線為 300元(即學生每年個人支付 300元),年累計超過起付線以上、且在醫保規定報銷范圍內的部分,報銷比例如下:在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的,由學校支付70%,個人自負30%;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的,由學校支付60%,個人自負40%;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的,由學校支付50%,個人自負50%。當年的就醫發票必須在次年3 月最后報銷日之前報銷,過期一律不予報銷。
2.每次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下同)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為:一級醫療機構 50元、二級醫療機構 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超過起付標準以上且在醫保規定報銷范圍內的部分,在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醫保支付80%,個人自負20%;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醫保支付75%,個人自負2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醫保支付60%,個人自負40%。醫保規定范圍外自費項由個人承擔。
3.參保學生因患大病(如重癥尿毒癥透析治療、腎移植抗排異治療、惡性腫瘤治療、部分精神病治療、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等)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超過起付標準的大病門急診治療費用,先由學校后勤處按照醫保規定報銷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的50%。再由學校后勤處出具《上海市大學生門急診報銷憑證(大病專用)》,學生本人憑報銷憑證原件、醫療費收據復印件、明細清單復印件,病史記錄原件等材料到上海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4 家商業保險機構按醫保規定報銷自負部分的50%。因大病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出院后憑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小結、明細清單和費用收據等材料的原件到指定的商業保險機構按醫保規定報銷自負部分的50%。學生在外省市的大病醫療費用,按規定不能享受居民醫保大病的報銷。
大病定點商業保險機構: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客服電話95519
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客服電話4008195511
中華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客服電話95518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客服電話95500
可就近任選一家,選定后一年之內不可變更。
六、醫療報銷
1.參保學生按就醫管理規定至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用,由學生本人先墊付后,憑學生醫療本、病史資料、醫療費收據、明細帳單及轉診憑證(急診除外),至后勤處審核。經核定后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方可予以報銷。
2.參保學生在外省市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出院后的6個月內帶好住院發票、住院明細清單、醫院蓋章的出院小結等原件及學生證和身份證復印件至學校后勤處,經初審后由學校送上海市醫保機構按規定申請報銷。
3.報銷時間:虹口校區每月15日;崇明校區每月10日、25日(逢雙休等節假日順延至周一,逢寒暑假則順延至開學后第一個月)。
4.經醫保機構申核報銷的醫療費,由學校財務處統一劃入學生個人賬戶。
七、其他
1.參保學生醫療保障的用藥、治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的支付范圍參照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但不實行藥品和治療項目分類自負。
2.根據市醫保規定,凡標有“健”字的藥品、非醫療藥品、零售藥店購買的藥品、及自費藥、中藥煎藥費不屬于報銷范圍。
3.因酗酒、打架、斗毆、交通事故傷害等所產生的就醫費用,以及美容、整容、裝假牙、潔牙、救護車費、掛號費、激光治療近視眼、寵物咬傷、甲肝乙肝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費用自理。
4.出國、報考、就業等健康檢查費用不屬于報銷范圍。
5.參保學生的醫療證只限于本人使用,醫療證遺失應及時補辦。畢業或退學必須注銷醫療證。
八、附則
1.本規定由上海外國語大學sd經濟人文學院醫療保障領導小組授權后勤處負責解釋。
2.本規定自20**年9月1日起實施。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條文與本規定相悖的,以本規定為準。
篇3:公司員工績效考核工作細則
公司員工績效考核工作細則
獎懲原則:獎優罰劣,獎勤罰懶,鼓勵上進,鞭策落后。
一、獎勵:
獎勵是成績的體現、進取的動力、激勵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獎的原則,鼓勵員工勤勞敬業,團隊獎:每年年終對各部門的管理、服務、紀律、任務完成、業務水平、部門內及與其他部門間的協作溝通等指標進行考核,全面達標的團隊,獲得最佳團隊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
1.優秀管理者獎:根據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的審核標準,參考績效考核成果,年終評出優秀管理者,予以獎勵。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
2.優秀員工獎:根據各崗位員工工作業績積累,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
3.舉報獎:公司任何一個員工,都有權利有義務對公司內部嚴重失職、貪污盜竊、營私舞弊、泄漏公司機密、違法亂紀等行為向公司總經理舉報,凡屬核查無誤、情況屬實的有效舉報,頒發舉報獎。獎勵方式:為保障舉報人的權益,此獎不公開授予,由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員特別頒發給獲獎者一定數量的獎金。
4.特殊貢獻獎:為保衛公司財產、人身安全、忠于職守者;開發新項目有詳細實施方案,且實施后獲得顯著效益者;為公司解決排除社會上較大難題,避免和制止不良社會影響者由總經理授予特殊貢獻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一定數量的'獎金。
二、懲罰:
懲罰是對出錯員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錯必究的原則,實行懲罰積分與罰款并行的方式,即:每扣1分同時罰款的辦法,(1分為10元)
1、對下列違紀行為一次扣1-4分及相應罰款:
上班時間儀容儀表不整,裝扮影響公司形象者
隨地吐痰、亂扔煙頭、紙屑或其他雜物者
在公司或客戶面前大聲喧嘩或指手畫腳者
長時間接打私人電話者
上班時間未經允許從事娛樂活動者
庫房商品、個人物品、辦公桌面文件、辦公用品碼放凌亂者
上班時間穿拖鞋者
高空作業不帶安全帶或安全帶沒有帶好者
空調安裝好后沒有搞好衛生及補好墻洞者
2、對違反下列行為之一者一次扣5-9分及相應罰款
工作時間干私事,睡覺者
對非本職工作但有利益于公司的工作不予協助者
不服從主管領導的合理指令或工作分派者
對客戶、同事污言穢語、不講禮貌者
無事生非、挑撥離間、損害團隊及同事團結者
因服務態度問題導致客戶投訴者
3、對下列行為一次扣10-19分即相應罰款
對各級反饋的情況,經查屬實拒不簽字承認者
在單位進行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公司組織的娛樂性質的集體活動除外)
上班時間酗酒者。
私自接受、索取回扣或禮物者。
工作態度惡劣、侮辱他人者
因過失泄漏公司機密者
違反規定私自動用公司辦公設備及車輛者
知情不舉,隱瞞他人嚴重違紀行為者
4、對下列行為一次扣罰20分,并予以除名處理,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在工作場所打架斗毆,造成嚴重傷亡者
對客戶投訴未能及時妥善解決,致使矛盾激化或其它嚴重后果者
蓄意破壞公司財物者
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拘留、勞教、判刑者
故意泄漏公司機密者
因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有盜竊、貪污行為或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者
散布對公司不利言論,或從事損害公司形象、利益之行為者
5、受懲罰的員工可根據其表現,經研究給以留職察看處分者
6、員工有下列情況,應賠償公司損失
員工損壞公司物品,視情節輕重賠償損失,故意損壞的應加倍賠償,非故意損壞的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賠償。
員工丟失公司財物按照一定比例給予賠償。
其它造成公司損失者,視情節予以賠償
7、懲罰的實施
員工可以直接向總經理或行政部報告違紀行為;
部門經理對上述過失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紀情況做出處理決定,經行政部核查后予以處罰;總經理及行政部發現違紀行為可以直接進行處罰,同時對受處罰員工的直接主管和部門經理按管理不力論處,處以與受罰員工相同罰分,凡主管和部門經理對違紀員工包庇、開脫的,處以受罰員工兩倍的罰分;
8、違紀罰款的繳納:
對于員工違紀的處罰,部門經理應督促員工按照處罰額及規定的時限上繳部;
罰款必須在罰單下達后5日內繳納,逾期未交將加倍處罰;
對拒不繳納罰款的人員將予以除名處理;
9、員工申訴
認為公司處罰不當或有過失之員工,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準備相應的申訴材料向總經理提起申訴,在總經理接受申訴期間,員工可以暫緩履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