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機關行政處罰投訴舉報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防執法隊員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實施行政執法、不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可向人防部門或市政府法制辦投訴舉報。投訴舉報時,要明確投訴舉報對象、事實和依據。
紀檢監察組織負責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受理,符合投訴舉報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在接到投訴舉報后,要及時進行調查,經查屬實,應根據情節,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警示訓誡、調離工作崗位或黨紀、政紀行政處分。一般案件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屬責任追究范圍的,在3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并將結果反饋給投訴舉報人。
篇2:公司客戶投訴行政處罰準則
公司客戶投訴行政處罰準則
(一)凡發生客戶投訴案件,經責任歸屬判決行政處分,給予一個月的轉售時間,如果售出,則以A級售價損失的金額,依責任歸屬分攤至個人或班。未售出時以實際損失金額依責任歸屬分攤。
(二)客戶投訴實際損失金額的責任分攤計算:
由總經理室每月10日前匯總結案與制造部依發生異常原因歸屬責任,若系個人過失則全數分攤至該員,若為兩人以上的共同過失(同一部門或跨越部門)則依責任輕重分別判定責任比例,以分攤損失金額。
(三)處分標準如下表:(經判定后的個人責任負擔金額)。
(四)客戶投訴行政處分判定項目補充說明:
1.因票據錯誤或附樣等資料錯誤遭客戶投訴者。
2.因財務錯誤遭客戶投訴者。
3.未依“制作規范”予以備料、用料遭致客戶投訴者。
4.經剔除的不合格產品混入正常品繳庫遭致客戶投訴者。
5.成品交運超出應收范圍未經客戶同意遭客戶投訴者。
6.擅自減少有關生產資料者。
7.業務人員對于特殊質量要求,未反映給有關部門遭客戶投訴者。
8.訂單誤記造成錯誤者。
9.交貨延遲者。
10.裝運錯誤者。
11.交貨單誤記交運錯誤者。
12.倉儲保管不當及運輸上出問題者。
13.外觀標示不符規格者。
14.檢驗資料不符。
15.其他。
以上一經查覺屬實者,即依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并以簽呈呈總經理核示后會人事單位公布。
(五)行政罰扣折算:
1.警告一次,罰扣400元以上。
2.小過一次,以每基數罰扣800元以上。
3.大過以上者,當月效益獎金全額罰扣。
(六)以上處分原則,執行時由總經理室依應受處分人及情節的輕重,確定以簽呈會各責任部門,并呈總經理核示后會人事單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