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學院學生公寓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生公寓管理,培養學生文明、衛生、守紀的行為習慣;樹立愛集體,愛勞動,團結同學,勤儉節約,愛護公物,遵守秩序的道德風尚,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在公寓內的日常行為,應嚴格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院制定的有關規章,提倡團結友愛和集體主義,反對自私自利和個人主義,尊重公寓管理人員的勞動,服從管理,配合工作,創造整潔、優美、安靜、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第二章 學生公寓管理機構
第三條 總務處全面負責校園內各學生公寓樓的衛生保潔,家具、水電、消防等設施管理和文明公寓建設,按照“6S”規范,每學期評定一批“優秀文明宿舍”。
第四條 保衛處負責布置、監督和檢查學生公寓的治安工作。做好治安、消防及安全防范教育;對學生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調查;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學生公寓內治安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
第五條 學生處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檢查各系學生的思政教育和文明行為習慣的養成教育工作;配合保衛處對學生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
第六條 各系部負責學生的思政教育和文明行為習慣的養成教育工作;配合總務處開展文明公寓創建工作;指導、督促輔導員深入公寓,了解學生情況;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本系學生的遵紀守法和治安、消防安全的教育與管理;協助學生處、保衛處處理學生違紀行為,做好處理后的引導與教育工作。
第七條 公寓輔導員帶領公寓管理員做好公寓樓內的衛生、治安、秩序、文化建設和文明寢室創建工作,監督、指導和考評公寓管理員的日常業務;全面負責大學生自我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安排、監督管理和學期考評工作,對考核不合格或工作不稱職的樓層長和寢室長提出撤換意見。
第八條 公寓實行管理員負責制。公寓管理員負責公寓樓的治安管理、衛生清潔、秩序監督和每日查寢工作。
第九條 樓層實行樓層長負責制。樓層長在公寓輔導員領導下開展工作,配合公寓管理員維護本樓層秩序,檢查公寓文明建設,對不合格的宿舍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條 宿舍實行寢室長負責制。寢室長在公寓輔導員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帶領本宿舍人員按照“6S”規范,創建“優秀文明宿舍”;了解本宿舍人員的思想動態,報告夜不歸宿學生的情況。
第三章 學生公寓管理制度
第一節 住宿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學生住宿由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統一安排。
第十二條 新生入學報到并辦理完成全部手續后,到本專業輔導員處領取宿舍門卡,憑門卡進入指定宿舍住宿,未經允許不得隨意調換。床鋪按照先到先挑原則安排。
第十三條 轉學、復學的學生憑教務處開具證明到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辦理住宿手續。畢業或休、退學的學生,必須在接到離校通知單后三日內辦理完退宿手續,離開公寓。
第十四條 宿舍門卡要妥善保管,門卡丟失要及時向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報失登記。如因丟失門卡未及時掛失補辦而造成失竊者,由責任人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學生公寓各項管理規定,服從公寓管理人員的管理,不得拒絕管理人員的檢查,不得妨礙管理人員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條 學生公寓實行冬季熄燈制度。當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1日,學生公寓于23:30-06:00熄燈,學生應自覺按時熄燈就寢。
第十七條 學生在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嚴禁在校外租房住宿。
第二節 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學院在每棟公寓樓出口處設立值班室,實行公寓管理員24小時值班;公寓樓6:00開門,23:00鎖門,節假日延長至24:00。
第十九條 學生在正常教學日期間,晚間不回公寓住宿的或晚歸的,須向輔導員書面請假,并將請假條送交公寓管理員值班室備案。
第二十條 學生因特殊情況遲歸的,必須說明原因并進行學生證或身份證核實確認后,方可登記進入公寓,次日將遲歸情況通報輔導員。對于拒不出示證件而強行進入者,將按照非法闖入由保衛處保衛人員依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夜不歸宿的,由各系部進行調查核實,確認后由學生處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嚴禁男女生互串公寓,嚴禁留宿外來人員,違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住宿學生應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學習生活用品、貴重物品、現金及銀行卡等。
第二十四條 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公寓內嚴禁攜帶、存放管制刀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二十五條 保持走廊及樓梯道通暢,不準停放自行車和堆放雜物。
第二十六條 嚴禁在公寓樓內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在樓內或向窗外亂扔廢紙、瓜果皮殼、玻璃瓶等雜物;嚴禁焚燒廢紙(物)。
第二十七條 宿舍無人時須切斷所有電器;不準私拉電線、網線,嚴禁使用電磁爐、電熱毯、電飯煲、電熱壺、電熱杯、取暖器等大功率電器,嚴禁使用酒精爐、煤油爐等。
第二十八條 在學生公寓區內嚴禁學生經商,違者沒收商品和一切所得;在學生公寓區內經商的外來人員,除沒收商品和一切所得外,送交保衛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公寓內嚴禁酗酒、吸煙、打架斗毆、賭博等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 學生公寓內嚴禁上網瀏覽不健康網站、收看傳播*書、畫及音像制品;嚴禁搞迷信*活動。
第三十一條 禁止高聲播放收錄機、演奏高分貝樂器、敲打器具等擾亂環境行為;熄燈后不準大聲喧嘩起哄。
第三十二條 不準損壞公寓樓道里的滅火器和消防設施,故意損壞須照價賠償。
第三十三條 攜帶大件貴重物品(如電腦,家具等)離樓,攜帶者必須出示有效證件并登記,經值班人員查驗后方可帶出。
第三十四條 校外人員來訪,須出示有效證件并登記,由受訪者帶入會客。
第三十五條 住宿人員應積極配合做好安全和衛生檢查。
第三十六條 違反上述規定,視情節輕重,追究經濟賠償責任或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三節 衛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學生公寓衛生要求
1、公用部位衛生保潔。不向窗外和公用部位吐痰、倒水及亂扔瓜皮果殼、紙屑、煙頭、杯瓶等雜物。不在墻體上涂寫、刻畫和胡亂張貼宣傳物等。
2、宿舍衛生要求。
(1)宿舍認真執行衛生值日制度。每間宿舍須在門后張貼統一制式“值日生表”,值日人員由寢室長負責組織本宿舍成員協商確定。
(2)宿舍內保持地面清潔、墻面整潔、窗明幾亮、室內無異味、空氣清新;公共財物無人為損毀現象,物品擺放整齊,床鋪整潔。
第三十八條 獎懲條例按照相關規定或通知執行。
第四節 水電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寓水電采用定量供應,超量部分由學生在學院規定的時間內自購;提倡節約用電,人離燈熄;節約用水,隨用隨關。
第四十條 所使用各類電器應為正規廠家生產、質量合格,且處于安全使用期限內。
第四十一條 嚴禁私自拆動公寓內水電設施, 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第四十二條 不得私自安裝燈頭、增設供電設施及供電線路,若經勸告不改,除沒收燈具外,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造成事故者追究其經濟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禁止使用“熱得快”、電飯煲、電熱爐、電炒鍋、電熨斗、微波爐、電磁爐、電熱毯、電熱杯、電取暖器、電烘干機、電熱水器、電榨汁機以及其它可能導致超負荷用電、安全系數較低,以及與公寓功能不相適應、妨礙水電管理和環境衛生管理的電器。違者以違紀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生公寓安全用電的常規管理和督查
1、各系應將學生安全用電行為的教育、管理工作列入學生日常安全教育范疇,定期采用各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安全用電教育,提高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
2、學生公寓安全用電由輔導員、公寓管理員和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共同管理,總務處、學生處負責組織督查,督查人員因工作需要可以進入學生公寓進行安全用電檢查。
3、輔導員、公寓管理員和公寓管理服務中心應對違規電器認真檢查,一旦發現,立即上報系部和學生處,進行相應紀律處罰。
第四十五條 在公寓內發現禁止電器設備,無論正在使用與否,無論新舊、好壞,一律沒收并由總務處代管。
第五節 公寓門卡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條 新生入住公寓,須登記確認后方可領取臨時門卡,同時每張門卡收取押金15元,由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登記造冊,學生在校園卡置換時,按規定退還押金。
第四十七條 如因維修需要使用備用門卡時,應由二人以上憑維修單到公寓管理員處領取備用門卡;修完后應及時鎖門并歸還門卡。
第四十八條 學生由于管理不善致門卡丟失,要盡快報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備案;由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核實信息重新發放門卡,遺失者須付成本費15元,如遺失不報而導致宿舍失竊,遺失門卡者須承擔全部損失;門卡只能借給本宿舍同學,不得外借他人。
第四十九條 無特殊情況,公寓管理員不得外借備用門卡,必須借用備用門卡時,借用者經核準住宿信息后,憑本人證件登記抵押,歸還門卡時,取回證件。
第五十條 學生畢業離校時,公寓管理人員按規定對寢室公物進行驗收,公物無缺少或損壞,學生方可正常辦理相關手續,若有損壞須照價賠償。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辦理退宿手續時,要到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注銷門卡信息。
第六節 假期留校學生的住宿管理
第五十二條 寒暑假期間原則上不留學生住宿,確因特殊情況需留校住宿的外地同學,須經輔導員、系部領導批準,出具證明,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公寓管理服務中心登記、辦理出入證。
第五十三條 留校住宿的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憑證出入指定宿舍,不得私自更換宿舍,一經發現按違紀處理。
第五十四條 為安全起見,留校學生采取相對集中原則住宿,不住宿的宿舍由公寓管理部門封門,任何人不得隨便出入,遇有特殊情況,本人書面申請,經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核實簽字后由本公寓樓的管理人員陪同入內。
第五十五條 學生假期留校住宿,須遵守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五十六條 住宿登記日期和其它事項詳見本公寓樓公告欄通知。
第四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篇2:學生公寓水電管理規定(3)
> 學生公寓水電管理規定(三)為了給學生創造一個安全、有序的學習、生活環境,保障水電供應,節約能源,根據粵價[20**]56號文件、粵價[20**]328號文件,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水電供應時間:
1、冷水:全天24小時供應。
2、熱水:每天17:00-23:00供應。
3、電:夏秋季(5月15日-10月15日)全天24小時供電。春冬季每天(星期五、星期六及節假日除外)6:00-23:30供電,星期五、星期六及節假日6:00-24:00供電。
二、水電免費使用定額:
1、每學期每人給予5個月的免費使用水電定額。
2、冷水:每人每月2.7噸。
3、熱水:每人每月1.8噸。
4、電:專科生每人每月8度、本科生每人每月10度。
三、水電抄表、超額水電費的結算
1、抄表時間:每年6月和12月末。
2、超額水電費收取時間:每學期期末(1月和7月初,具體時間另行通知)一次結算、收取本學期各寢室總超額水電費用。
3、超額水電費用由寢室成員平均(或協商)分擔。
4、寒、暑假期間的水、電費由留宿學生負擔。
5、逾期不交者收取滯納金,電費每日加收超額電費的千分之三,水費每日加收超額水費的千分之五。
四、超額水電的單價標準
1、冷水、電的單價按當地居民生活用水用電的價格計費。
2、熱水按供應成本計費。
五、實際用水用電量低于定額用量的不結存、不補貼。
六、本規定實時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篇3:學生公寓住宿管理規定(3)
學生公寓住宿管理規定(三)
學生公寓是住宿學生日常生活與學習的重要場所。學生公寓住宿管理事關學生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為了給住宿學生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學習環境、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院具有學籍的普通高等全日制入住學生公寓的住宿學生。
第二條 凡取得學院學籍的普通高等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向學院繳納住宿費后,由學院統一安排入住學生公寓。
第三條 學生住宿由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統一計劃、安排、調配。
第四條 學生須按安排的房間入住,未經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批準,不得自行調換房間和私自另行租房居住。確因特殊情況暫不在學生公寓住宿或堅持另行租房居住的學生,必須有經本人與家長雙方簽字的申請(說明租房的原因、房屋詳細地址、聯系方式、承諾加強人身財產安全的自我保護和個人應承擔的責任)向所在系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學生工作處和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履行審批手續、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第五條 學生公寓開、關大門時間:每天6:00開門,23:30關門。
第六條 住宿學生嚴格遵守學院作息時間:早上6:30起床,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11:30熄燈就寢,星期五、星期六及節假日晚上12:00熄燈就寢。
第七條 男生禁入女生公寓、女生禁入男生公寓(工作人員除外)。
第八條 住宿學生嚴禁帶未經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批準的人員進入公寓會客、留宿等。
第九條 住宿學生嚴禁留宿經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批準的來訪人員并督促來訪人員須在晚上11:30以前離開公寓。
第十條 住宿學生畢業、休學、退學、出國等原因退宿,必須向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點交清楚寢室家具和其它設備,有損壞或丟失的按價賠償,再辦理退宿手續。
按學校規定的離校時間離開寢室,延期的按每天10元繳納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學生退宿后,應帶走自己的物品。否則,因清掃、維修、寢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損失由其本人負責。
第十二條 住宿學生寒、暑假離校時,收撿、保管好計算機等個人物品。寒、暑假不離校需在學生公寓繼續住宿者,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請,經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批準后,方可免費留校住宿,但此期間內使用的水、電費全部由住宿者負責。
第十三條 學生公寓是學生集體生活的場所,學院對符合《婚姻法》規定已結婚的學生,沒有義務安排夫妻寢室。
第十四條 學生住宿期間必須遵守公共道德和學院有關學生公寓管理的規定,不得從事影響他人學習、休息的各種活動,營造一個良好的生活、學習環境。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