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房屋能不能改成“日租房”、餐館?
記者調查:鄭州市已經暫停住宅改為商業用房登記辦證
觀點碰撞:有人認為擾民又不安全,有人認為宜疏不宜堵
□記者 王磊 實習生 楊昭宇 文
記者 白周峰 圖
核心提示
住宅小區里,開一家“日租房”、“家庭餐館”甚至“美容院”,會給一些市民帶來生活上的便利。然而,昨日,記者走訪鄭州市多處“日租房”、“家庭餐館”發現,這些場所既未在房管部門登記備案,也沒有辦理相關證照。同時,經營者的說法令記者吃驚:他們也想取得合法資格,然后合法經營,但是政府部門已經暫停為住宅改為商業用房登記辦證。
鄭州市真的暫停住宅改為商業用房登記辦證了嗎?“日租房”、“家庭餐館”是堵還是疏?記者進行了調查。
【投訴】
小區開起“日租房” 無證經營不安全
“最近小區里經常有來歷不明的流動人員在晃悠,一打聽,原來有部分業主把房子改造成‘日租房’!這些業主也不辦理相關證件,不明人員住進去也不需要提供身份證,成為小區新的安全隱患。”昨天上午,鄭州市未來路與緯五路交叉口一小區業主范哲民向本報投訴。
隨后,記者來到該小區實地探訪。簡單登記過姓名、身份證號之后,該“日租房”經營者便帶領記者看房。從外面看,用于出租的“日租房”與一般住宅并沒有兩樣,打開房門,記者發現,房間布置得和快捷酒店十分相似。例如,房間里面有大床、電視機以及衛生間。而該房屋價格為138元一天,不到附近酒店正常價格的一半。
【說法】
經營者稱想辦證 政府部門不給辦
昨天下午,記者聯系到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房產租賃市場管理處。經查,該小區“日租房”用于出租的房源未在房管部門備案。記者查詢金水區工商局注冊科發現,該局目前也沒有給該小區住宅出租戶核發過類似“日租房”的營業執照。
記者走訪還發現,鄭州市不少高檔小區都存在“日租房”、“家庭餐館”甚至“美容院”等住宅改變成為商業用房(簡稱“住改商”)現象。例如,河醫附近的鑫苑城市花園、航海路與桐柏路交叉口的帝湖花園、百腦匯附近的正弘數碼公寓等。但這些“住改商”經營者均未辦理相關證件。
小區“日租房”經營者劉女士坦言,住宅改變成為商業用房需要去規劃、房管、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門辦理相關證照,他們也想取得合法資格,然后合法經營,但是政府部門已經暫停為住宅改商業用房登記辦證。
【印證】
鄭州辦理“住改商” 一個月前已暫停
鄭州市房管局房產租賃市場管理處相關負責人表示,住宅小區里開起“日租房”、“家庭餐館”甚至“美容院”,就是典型住宅改變為商業用房。對此,政府部門有嚴格的限制。例如,一些居民小區一樓本來是住宅,想要改變成為商業用房的話,需要首先去規劃部門提出申請。
鄭州市城鄉規劃局一位負責人進一步解釋說,“住改商”屬于改變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必須由產權人(單位)向規劃部門提出申請,如果城市規劃部門同意永久改變使用功能的,產權人(單位)持城市規劃部門審批或者處理的文件到市國土房管部門補辦土地有償使用手續,補交地價和辦理房地產變更登記。如果城市規劃部門批準臨時改變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該類情況下不需要進行房產變更登記。“然后,依據不同情況去房管、國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門辦理相關證件。”
昨天下午,記者和劉女士一起,先后咨詢鄭州市規劃局、鄭州市房管局工作人員。雙方均表示,鄭州市已經暫停為“住改商”登記辦證。根據介紹,一個月前鄭州市房屋租賃聯合管理領導小組曾下文,要求暫時不為“住改商”登記辦證。
【探因】
管理缺法律規范 “住改商”監管較難
在業內人士看來,“日租房”的遭遇,足以說明“住改商”目前的尷尬。
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區分局一位負責人表示,由于最近群眾舉報較多,公安部門已經開始關注小區內出現的“日租房”現象。
他表示,“日租房”本質上屬于營利性的“旅館”。但是,現在主要是通過網絡或者傳單的方式對外租賃,一般沒有招牌,所以公安部門在管理方面比較困難。
根據調查,“日租房”租住群體人員流動性非常大,且在入住時一般不需要登記證件,導致安全隱患增加,易成為藏污納垢之地。另外,很多“日租房”往往是將一套房自行隔成多間,租客之間多有不便,而且沒有相應的消防許可證,一旦發生火災,后果不堪設想。
在河南仟問律師事務所主任羅新建看來,以“日租房”為代表的“住改商”存在的問題,根本原因是由于法律并沒有明確對其歸屬進行界定,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
他說,根據目前法律規定,開辦“日租房”、“家庭餐館”,至少要具備租賃許可證、治安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消防安全證明、食品衛生證明等。此外,還要有有關部門準予開辦“日租房”的相應資質。這就像多個部門管一桶小小的地溝油一樣,看似監管部門眾多,但實際上收效甚微。
【質疑】
暫停辦理“住改商” 出現問題會更多
一位接近出臺“暫停辦理‘住改商’”政策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政策出發點在于規范市場以及保證社會穩定。例如,一些住宅里開起門面房,對小區治安產生影響,業主意見很大。
但是,該政策也受到不少市民質疑。
未來路一處出現無證經營“日租房”的小區業主何先生氣憤地對記者說,“住改商”暫不辦理后,出現的問題會更多。一方面,由于缺乏規范,業主將房屋用于經營更加無章可循;另一方面,小區治安也會越來越糟。
他認為,政府部門對于“住改商”態度一定要明確,對于不擾民又符合條件合法經營的,應該予以鼓勵;對于擾民且不符合規定的,應該堅決予以取締。
【交鋒】
究竟是堵還是疏
正方反方有碰撞
鄭州市一位房地產行業資深人士提出,政府部門應該杜絕“住改商”。
他舉例說,“日租房”因其價格低廉、入住方便,受到一些人群的歡迎。但因“日租房”屬新興市場,經營管理還不成熟,也沒有一定的行業規則,還存在諸多隱患。譬如,多數“日租房”屬于無證無照經營,不查驗入住人員的身份證件,為一些社會閑散人員提供了違法犯罪的場所;設備簡陋,消防設施不完善;在衛生上也存在問題,床單、枕巾很難保證清潔干凈,加之住宿人員混雜,極易造成交叉感染。
李悅輝,鄭州點石房產策劃營銷有限公司總經理,在鄭州從事房屋租賃行業多年。她認為,“住改商”宜疏不宜堵。
她認為,“日租房”既不是旅館業,也不是簡單的房屋租賃范疇,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性質,在管理上就出現了監管空白。而且有些經營者和入住者缺乏法律意識,由此就引起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和爭議。這些問題如何解決,還需要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關注和重視,加強引導和規范。
【觀點】
符合條件不擾民
應該允許“住改商”
鄭州市房管局房產租賃市場管理處一位主要負責人表示,“日租房”在鄭州并不是新現象,已經出現3年多,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雖然鄭州市“日租房”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但總體上已經擁有一定規模,這說明市場對這方面有一定需求。
他認為,以“日租房”為代表的“住改商”,只要不擾民,且符合條件,應允許其經營。
至于管理方面,可以借鑒外地經驗。例如,今年初,河北保定市公安局就在“日租房”興起的小區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服務中心,將旅店業前臺服務和公安行政管理融為一體,由社區民警牽頭,輔警與小區保安共同參與值守,使“日租房”走上規范經營之路。
經營“日租房”的老板孟女士表示,即使“日租房”、“家庭餐館”走上規范經營之路,還需要協調處理好和鄰居的關系、與房屋業主的相互連帶責任關系以及與合租人間的關系,其中涉及很多細微復雜的具體問題。這些問題,最終需要法律去解決。她希望,鄭州市可以出臺相應法律法規,規范“日租房”、“家庭餐館”,促進其健康發展。
【法律鏈接】
小區“住改商”擾民,
業主有權干預
下篇預告
羅新建表示,依據《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據此規定,小區其他業主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出租“日租房”的業主將房屋恢復原狀。
篇2:高校教工生活小區住宅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高校教工生活小區住宅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為了保證沁園小區正常的生活秩序,維護小區的安全穩定,保護住戶以及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及學校相關文件內容,特制定本規定。
一、S*科技大學沁園小區物業管理中心為沁園小區房屋租賃事務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房屋租賃的組織協調等綜合管理工作。
二、凡擬出租房屋的房主或代理人須按以下程序辦理房屋租賃手續。
1、房主出租房屋時,首先應向房屋租賃事務的主管部門(物業管理中心)保衛部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相關要求的,領取填寫《住房租賃協議登記備案表》。
2、出租戶與承租戶達成初步協議后,雙方持《住房租賃協議登記備案表》到物業中心保衛部進行登記,并按規定簽訂《安全責任保證書》和辦理《暫住證》等治安手續后,方可簽訂《住房租賃協議》。
3、《住房租賃協議》簽訂后,由物業中心保衛部將租賃信息告知綜合部,綜合部將按照規定調整住戶的物業收費標準。
三、相關管理規定。
1、承租戶與出租戶雙方,在簽訂《住房租賃協議》時,承租方應給房屋租賃事務主管部門一次性繳納50元管理服務費。否則,房屋租賃事務的主管部門有權通知相關部門拒簽協議。
2、承租人在辦理簽訂《安全責任保證書》和《暫住證》等治安手續時,需繳納500元物業保證金(由保衛部收繳后暫存校財務處),在終止租賃關系時,如無違約、違法犯罪行為,不欠交物業管理等費用者,如數退還保證金。
3、凡承租者非本校教職工的(房屋所有人的父母、子女除外):物業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水、電、暖、電梯費、機動車輛停占費用加收80%。
四、房屋租賃協議變更或者終止的,出租人應當自協議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租賃事務主管部門(物業管理中心)保衛部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在房屋租賃協議有效期內,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承租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日內告知房屋租賃事務主管部門(物業管理中心)保衛部,并到保衛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出租人應將沁園小區物業管理規定的各項內容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必須認真遵守。
六、承租人不得在承租房內從事任何經營活動,更不得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七、向境外人員出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員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國家安全管理的規定。
八、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不得擅自將房屋分租、轉租。在房屋需要裝修時,不得擅自對共用部分的水、電、暖管道和線路進行改動。承租人如發現房屋及配套設施的共用部分損壞現象,應及時通知相關管理部門。
九、對違反下列行為的,依據《S*省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條例》由物業管理中心或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1、出租人、承租人未按照本規定辦理房屋出租手續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物業部門不予提供物業保障。對拒不接受處理的,從出租人工資中扣除。
2、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屋時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給與警告,并責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拒不接受處理的,從出租人工資中扣除。
3、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辦法由房屋租賃事務主管部門(沁園小區物業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從學校批準后開始實施。
篇3:常德市城鎮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2008)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常政辦發〔20**〕14號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控制蟻害隱患,延長房屋使用壽命,確保城鎮房屋使用安全,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白蟻防治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凡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的城鎮房屋都應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第四條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房屋白蟻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做好建設工程白蟻防治工作。
第五條設立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及場所;
(三)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四)有生物、藥物檢測和建筑工程等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
第六條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白蟻防治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
(二)嚴格按照委托合同要求實施預防處理和滅治處理;
(三)建立防治項目定期回訪復查制度(來自:m.dewk.cn),在合同包治期內免費復治;
(四)接受委托人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健全白蟻防治藥物安全保管使用制度,防止藥物危害社會。未經國家批準使用的藥物不得用于白蟻預防和滅治。
第八條對白蟻預防工程,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體系
,嚴格按照國家《房屋建筑白蟻預防工程施工技術規范》施工,確保防治質量。
第九條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預防合同。白蟻預防合同中應當載明防治范圍、防治費用、質量標準、驗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訪、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將白蟻防治費列入建設工程概、預算。
第十一條白蟻防治費應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經濟適用房的白蟻預防費按收費標準的50%收取。
第十二條白蟻防治單位應將收取的白蟻防治費的20%建立后備基金,存入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專戶,用于包治期內的回訪復查和滅治,并接受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原有房屋和超過白蟻預防包治期限的房屋發生蟻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單位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檢查和滅治工作。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具該項目的《白蟻預防合同》或者其他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必須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時,應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按照本辦法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從事白蟻防治業務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使用不合格藥物和不按技術規范操作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進行白蟻預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從事白蟻防治工作,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循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