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15 )
滬房規范(20**)1 號
各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街道(鎮政府),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了推進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信用激勵與約束,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構建守法履約的市場環境, 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 年5 月15 日
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推進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信用激勵與約束,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構建守法履約的市場環境,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發布和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包括外埠物業服務企業在上海注冊的分公司。
本辦法所稱項目經理,是指由物業服務企業委派,在項目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實施物業管理活動,并保障物業服務質量符合約定標準的責任人。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識別、分析、判斷其守法履約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業績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三條 (信用激勵懲戒制度)
本市建立全市統一的物業管理監管與服務信息平臺,完善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檔案庫,建立信用激勵與懲戒機制, 推動形成優勝劣汰、失信失業的市場環境,促進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依法履約、守信經營。
第四條 (管理部門)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物業服務行業信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對其實施動態監督管理。
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對本轄區內的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的物業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將其信用信息及時錄入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檔案庫。
街鎮房屋管理事務機構接受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對本轄區內的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的物業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配合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開展調查取證等工作。
第五條 (管理原則)
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統一和審慎的原則,確保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第六條 (信用信息聯動共享)
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財政、稅務、金融、建設、規劃、交通、公安、城管執法、應急管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實現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第七條 (強化行業自律)
上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市物協)負責本市行業的服務和自律管理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行業誠信承諾自律性規范,組織開展行業信用信息等業務的培訓工作。
第八條 (信用信息采集)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進行收集、記錄、分類和儲存,形成反映其經營、執業情況的信用檔案的活動。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和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自行申報。
信用信息的采集應當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原則。
第九條 (信用信息內容)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業績信息和失信信息。
(一)基本信息。物業服務企業名稱、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物業管理規模、雇用員工情況及其他有關企業的基本信息;項目經理姓名、身份證明、所管項目及其他有關項目經理的基本信息。
(二)業績信息。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其他從業人員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受到的省部級以上的獎勵、表彰及認定情況的信息;本市政府或者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關于物業管理方面的獎勵、表彰及認定情況的信息。
(三)失信信息。物業服務企業或者項目經理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因違反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失信行為記分規則而被失信行為記分的信息。
第十條 (基本信息的采集)
基本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已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網通辦平臺申報的信息,無需重復申報。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地址、物業管理項目數量、項目類型、項目建筑面積、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其手機號、總經理姓名及其手機號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后的10 個工作日內,通過本市物業管理監管與服務信息平臺向企業注冊地的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報。
第十一條 (業績信息的采集)
業績信息由市物協通過本市物業管理監管與服務信息平臺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統一提供。
第十二條 (失信信息的采集)
失信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失信行為發生地的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采集。
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在錄入失信信息的同時,應當向本市物業管理監管與服務信息平臺報送生效的法律文書及相關查證材料。
第十三條 (信用信息的確認)
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物協對信用信息的確認,應當以已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為依據。
第十四條 (信用信息的公示與查詢)
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通過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官方網站及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及項目經理應當及時查詢失信信息記分情況,并予以改進。
第十五條 (失信信息記分制度)
本市實行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失信信息記分制度。
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的信用評定基本分為0 分,實行失信信息加分制。失信信息記分有效期限為1 年,即從記錄之日起, 每條失信信息在有效期內于本市物業管理監管與服務信息平臺上予以顯示。記分有效期滿,原分值記錄仍作為歷史數據保存在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檔案庫中。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失信行為記分規則, 并適時調整補充。
第十六條 (失信記分程序規定)
街鎮房屋管理事務機構在日常檢查工作中,應當配合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并作出預記分建議提交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失信行為記分規則予以記分,并錄入本市物業管理監管與服務信息平臺。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在日常工作中,向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失信記分工作要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核實情況、調查取證,并按照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失信行為記分規則予以記分,并錄入本市物業管理監管與服務信息平臺。
第十七條 (守信主體的激勵措施)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項目經理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沒有失信信息記錄且業績優良的,給予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對于符合一定條件的守信主體,優化行政檢查頻次;法律、法規、規章未明確規定為實地審查或者實質性審查的,可以適用書面審查;
(二)在各類評定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優先推薦;
(三)在辦理行政業務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措施;
(四)推薦進入本市各區臨時物業服務企業預選庫;
(五)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官方網站及其他相關網站予以推薦性公示;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八條 (對失信企業的懲戒措施)
依據失信信息記分結果,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以下懲戒措施,并予以公示:
(一)企業記分累計達到9 分時,由企業注冊地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提出書面警示,責令限期改正。
(二)企業記分累計達到15 分時,企業注冊地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約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予以行政告誡;在日常監管中,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
(三)企業記分累計達到18 分時,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約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予以行政告誡;在日常監管中, 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限期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市物協組織的信用合規培訓并通過考試,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識、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
第十九條 (對失信項目經理的懲戒措施)
依據失信信息記分結果,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項目經理給予以下懲戒措施,并予以公示:
(一)項目經理記分累計達到9 分時,由項目所在地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經理提出書面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同時書面告知其所屬企業。
(二)項目經理記分累計達到15 分時,由項目所在地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約談該項目經理, 予以行政告誡,同時書面告知其所屬企業;在日常監管中,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
(三)項目經理記分累計達到18 分時,由項目所在地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約談其所任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予以行政告誡;在日常監管中,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要求該項目經理限期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市物協組織的信用合規培訓并通過考試,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識、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
第二十條 (對嚴重失信企業的聯合懲戒措施)
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項目經理存在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導致自然人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受到損害的或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或者社會正常秩序的等嚴重失信行為,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報送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同時會同發展改革、市場監管、財政、稅務、金融、公安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相關企業及個人作出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外埠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書面通報該企業注冊地所在省級房屋行政管理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行業協會激勵與懲戒措施)
市物協應當加強行業誠信自律機制建設,依據協會章程對守信企業采取重點推薦、提升會員級別等激勵措施;對失信企業采取業內警告、通報批評、降低會員級別、取消會員資格、職業禁止等懲戒措施。
第二十二條 (市局對區房管局的行政監管)
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實施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督促改正:
(一)沒有法規政策依據實施失信行為記分的;
(二)未依照權限、程序,擅自改變、增刪信用信息結果的;
(三)違反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程序的;
(四)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五)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予查處記分的;
(六)對不屬實的企業基本信息予以確認的;
(七)其他未執行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行為。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每年應當定期對各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失信信息錄入的告知程序)
對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的失信行為予以記分的,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錄入本市物業管理監管與服務信息平臺,同時信息平臺即時短信推送至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手機,并應當自錄入失信信息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該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
第二十四條 (信用信息主體的異議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向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及相應證據材料:
(一)被失信記分,程序錯誤的;
(二)被失信記分,適用法規政策錯誤的;
(三)被失信記分,事實認定錯誤的;
(四)失信信息存在其他錯誤的情形。
異議申請受理后,在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核查、復查期間,不影響信用信息記錄的效力。
第二十五條(失信信息異議的核查、審查程序)
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失信信息異議申請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將異議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的核查過程與結果進行指導與監督。
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核查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異議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其出具告知書的10 個工作日內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異議復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異議復查申請之日起的10 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復查結果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告知申請人,其中經復查異議申請成立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指令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及時變更錄入本市物業管理監管與服務信息平臺。
第二十六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20** 年7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 年6 月30 日。原《關于印發<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滬房管規范物.20**.3 號)同時廢止。
附件:
1、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基本信息變更申報表
2、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失信信息記分告知單
上海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失信信息記分告知單
3、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失信信息異議申請表
上海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失信信息異議申請表
4、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失信信息異議申請受理單
上海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失信信息異議申請受理單
5、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失信信息異議變更申請修改單
上海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失信信息異議變更申請修改單
6、告知單
篇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北京市
【頒布日期】20**.02.14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2.15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地稅檢〔20**〕90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業務處室:
為了全面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106號令),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政府建立和開發的通過計算機網絡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實現行政機關信息互聯和共享,為行政管理提供基礎信息,并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在市工商部門“藍盾315”的基礎上研制開發的,現四個子系統已全部建成,在系統功能上實現了通過政府專網遠程錄入,企業信用信息的披露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重視,社會作用開始顯現。
二、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涉及稅收方面的內容,主要是企業的稅務登記(登記、變更、注銷登記)、企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企業因違反稅收法律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受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有關表彰等情況。
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規定,由市級各行政機關負責確定和公布本系統有關企業信用信息的具體項目、范圍和標準,收集、整理本系統的信息,并通過政務專網統一負責信息的提交、維護、更新和管理。行政機關利用企業信用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目的運用,不得濫用,不得違法限制企業經營活動。對屬于個人隱私、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機關不得公布和披露。
四、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建立,采取分步實施并于20**年4月1日起正式運行。
五、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立階段,由市局檢查部門牽頭,相關處室協助,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要求和各階段的工作任務,共同完成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初建工作。
六、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運行階段,按照市局各處室的職責劃分,以“簡化、控制、統一”為原則,形成規范的工作流程。由各區、縣局,按照統一格式錄入數據信息,市局相關處室對本系統的數據信息要進行審核、控制,進入系統的各項信息數據按期集中導入,并由市局納稅服務中心統一發布。
七、在系統建設初期對于信息的查詢還不能滿足工作的需求,暫時將查詢的權限放在市局的征管部門和檢查部門。隨著政府專網建設的到位和我局系統改造的實現,逐步滿足各相關部門對信用信息系統查詢的需要。
附件:1.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實施方案
2.企業警示系統信息解鎖通知書
二ОО三年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信用體制的建立,促使企業增強信用觀念,促進行政機關信息的公開和共享,為社會提供信息服務,根據《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關于各類企業及其經營過程中與信用有關行為的記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人民政府以推動信息開放與信用服務市場化為目的,通過計算機網絡將行政機關具有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歸集和公布,實現行政機關信息的互聯和共享,以及實現行政機關之間的聯合執法,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和為政府各部門提供基礎信息服務。
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由身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警示信息系統和良好信息系統構成。
第三條 身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號碼、計算機代碼、企業注冊地址和經營地址、主管稅務機關和企業的注銷和換、驗證的情況。
第四條 提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一般性違法行為及失信行為被有關部門實施處罰和通報的情況,包括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的情況和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的案件。
第五條 警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嚴重違法行為并被稅務機關依法限制有關登記的情況,包括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查處,認定為偷稅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
第六條 良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信用的良好信息,包括受到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情況、被評為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企業。
第七條 提交企業的信用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交信息的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
(二)企業的基本信息;
(三)需要記錄的信息內容;
(四)主管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
(五)作出處理決
定的主觀稅務機關的名稱;
(六)需要限制的行為及其期限。
除以上內容外,提交記入警示信息系統的信息,還應同時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信息的審批表;
(二)移交信息的通知書和登記表;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復印件;
(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決的復印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企業信息記錄期限按照下列期限設定:
(一)身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至企業終止;
(二)提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三)警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四)良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企業受到表彰、獲取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有效期限。
以上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信息系統自動解除記錄并轉入永久保存信息。
第九條 凡進入企業違法行為記錄警示系統的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解鎖的,原數據移送部門須向市局報送《企業警示信息解鎖通知書》。
第十條 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及時、準確地向市局有關處室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市局征管部門負責身份信息系統和提示信息系統中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檢查部門負責良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中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案件和警示信息系統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信息中心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與政府專網端口對接和數據網上傳輸的技術支持;市局納稅服務中心負責信用信息數據的統一發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5日起試行。
篇3: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6年)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總局關于印發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食藥監食監二〔20**〕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總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印發各地,請遵照執行。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年8月22日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公開、使用等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反映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的數據、資料等信息。
第三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權責統一、全面覆蓋、信息共享、動態更新、準確及時、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指導全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和管理系統的建設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發放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數據庫,并向上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供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形成
第五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信息、行政許可信息、檢查信息、食品監督抽檢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行政許可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許可、許可變更事項等應當公示的各項許可事項相關信息。
檢查信息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及責任約談等信息。
食品監督抽檢信息包括合格和不合格食品的品種、生產日期或批號等信息,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項目和檢測結果。
行政處罰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受到的行政處罰種類、處罰結果、處罰依據、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認為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定責任人,在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監督抽檢、行政處罰等工作完成后2個工作日內記錄并及時導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加強對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信用信息的安全,不得擅自修改、刪除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如需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進行修改,應當在數據系統中注明修改的理由以及批準修改的負責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開
第九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如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涉及身份證號碼信息時,應當隱去最后6位。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等依法查詢、共享、使用。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主動公開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通過本單位網站或者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應當按總局規定及時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公開的信息不準確或者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正或撤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開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可以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證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立即更正或撤銷,并在核實后2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檢查、抽檢發現問題并作出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檢查和抽檢頻次,并依據相關規定,將其提供給其他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信用征信管理的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對本行政區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食品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的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更多精品來源自 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