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府辦〔20**〕54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深圳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實施方案(第二次修訂)》(深民函〔20**〕648號)、《深圳市居家養老消費券定點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深圳市居家養老消費券管理暫行規定》(以簡稱《管理規定》)(深民〔20**〕23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以保障福田區戶籍老人群體中的失能老人和特殊群體老人(包括60歲以上生活不能自理老人、“三無”老人、低保老人、重點優撫老人)為重點,實施“老有所助、分類助養”,滿足本區老年人日益增長的物質和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條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是由深圳市居家養老消費券定點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服務機構”)在社區內為居家老人提供專業化的服務,內容根據老人的需求設立,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康復服務、日托服務、心理咨詢、精神慰藉、臨終關懷等。
第四條 居家養老服務補助是指居家老人向定點服務機構購買養老服務后,政府采取某種形式給予一定的資助。
第二章 居家養老服務補助類別
第五條 本區對具有福田區戶籍老人群體中的失能老人、特殊群體老人給予居家養老服務補助。享受補助的條件、標準如下:
(一)60歲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護)的老人,按人均500元/月的標準給予補助。
(二)60歲以上非低保對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護)的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標準給予補助。
(三)60歲以上“三無”老人、低保老人、重點優撫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標準給予補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規定,生活不能自理(介護)的老人指日常生活行為依賴他人護理的老年人,需深圳市、區直屬醫院的診斷證明。
上述標準,就高不就低,不重復計算。
第三章 居家養老服務補助辦理程序和監管
第六條 申請程序。符合享受居家養老服務補助條件的老人,本人或其親友可到老人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工作站申請居家養老服務補助,并分別提交如下材料,所提交的資料應按A4紙張規格,且真實可靠:
(一)60歲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護)老人應提交:
1、《深圳市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審批表》;
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復印件一份(帶原件備查);
3、深圳市、區直屬醫院提供的診斷證明(原件);
4、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一份(帶原件備查)。
(二)60歲以上非低保對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護)老人應提交:
1、《深圳市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審批表》;
2、深圳市、區級直屬醫院提供的診斷證明(原件);
3、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一份(帶原件備查)。
(三)60歲以上的“三無”老人應提交:
1、《深圳市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審批表》;
2、戶籍所在社區工作站或街道辦事處提供的證明;
3、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一份(帶原件備查)。
(四)60歲以上享受低保老人應提交:
1、《深圳市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審批表》;
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復印件一份(帶原件備查);
3、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一份(帶原件備查)。
(五)60歲以上重點優撫老人應提交:
1、《深圳市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審批表》;
2、重點優撫對象證明復印件一份(帶原件備查);
3、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一份(帶原件備查)。
第七條 核準程序。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申請實行核準備案制,即社區工作站初審,街道辦事處核準,報區民政局備案。
(一)社區工作站初審。社區工作站收到相關申請后,凡申請材料齊備的應予受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含公示時間)。可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形式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申請人應予配合。社區工作站需將申請人的有關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監督。經核實無誤后,由社區工作站上報街道辦事處。
(二)街道辦事處核準。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審核,并在10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對同意補助的,發給《深圳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核準通知書》;對不同意補助的,書面說明理由。審核意見及相關材料報區民政局備案。
第八條 居家養老服務補助的發放和管理
(一)補助的形式。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以居家養老消費券(以下簡稱“消費券”)的形式發放給老人。
(二)消費券的發放。各街道辦事處按季度向老人發放與補助同等面值的消費券,老人需當季用完消費券,本季度內沒有用完消費券的,下季度按上季度實際使用額度給予補助。
(三)消費券的使用。老人向經區民政局或區民政局委托的街道辦事處確認的定點服務機構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并簽訂服務協議。消費券不能跨季度使用,超出消費券票面金額的由老人用現金支付。
(四)消費券的回收。消費券使用完畢或因故終止,由街道辦事處統一回收保存,進行造冊登記并履行有關簽名手續。
(五)消費券的監管
1、老人或辦理人以弄虛作假等手段或騙取消費券或將消費券挪作他用的,一經查實,由區民政局或街道辦事處責令老人返還已被騙取或已挪用的補助金額,取消其享受居家養老服務補助的資格,再申請該類補助不予受理,并對情節嚴重的相關人員追究其法律責任。
2、區民政局負責本區消費券的管理,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消費券的發放、兌換、結算和回收工作。
3、社區工作站每季度統計本社區消費券的實際使用額,并將檢查情況報街道辦事處, 經街道辦事處核查無誤匯總,報區民政局作為繼續撥付補助資金、消費券的依據。
4、為了保證服務的真實性和了解服務的質量,社區工作站每季度要派員電話或上門回訪服務機構、老人,并抽查服務協議、服務記錄本等相關證明材料,以查看消費券是否當季用完、是否有弄虛作假情況,每季度的回訪或抽查老人數不少于本轄區補助總人數的5%以上,并作書面回訪記錄。街道辦事處要定期對服務補助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發放工作質量。
5、市、區民政局將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的申請、管理使用情況、定點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與監督。
第四章 居家養老服務補助資金來源與管理
第九條 資金來源。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區財政專項撥款。
第十條 資金管理
(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資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其開支使用按《深圳市福田區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會捐贈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程序辦理。
(二)開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及相關管理、監督、評估等工作的經費由區財政承擔,其開支使用由區民政局列入部門年度財政預算,經財政部門同意后使用。
第五章 定點服務機構及管理
第十一條 定點服務機構的類型
(一)各類社會福利機構;
(二)經衛生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和社區健康服務中心;
(三)經民政部門登記的社區民間組織;
(四)經工商部門批準注冊的可以提供居家養老服務項目的單位。
第十二條 定點服務機構的確認
定點服務機構的確認嚴格按照《管理辦法》執行,具體分上、下半年兩次進行。符合開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條件的機構,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提供相關申請材料,區民政局或區民政局委托的街道辦事處在每年5月、11月組織申請進行審核、評估、核準。經評估核準后,區民政局或區民政局委托的街道辦事處與其簽訂《深圳市居家養老消費券定點服務機構服務協議書》,成為深圳市居家養老消費券定點服務機構。區民政局列出本區內定點服務機構名冊,由社區工作站通過服務指南予以公布,或通過媒體、網站等將名冊予以公布,供補助對象選擇。
第十三條 定點服務機構提供服務
為老人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服務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要具有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和上崗證書。定點服務機構應與接受服務的老人簽訂服務協議,按照與區民政局或區民政局委托的街道辦事處所簽訂的服務協議約定的項目、價格等提供足量的服務,接受服務的老人在補助金額范圍內使用消費券結算居家養老服務費用,并定期向老人所屬轄區街道辦事處申請兌換消費券。服務過程中如與老人發生糾紛,當事人可自行選擇解決方式,如雙方協調解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
服務人員要熱情提供服務,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服務,并保證服務質量,服務完成后如實在老人所持的《深圳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記錄本》上登記服務內容、時間、費用金額等,并簽名確認,然后向老人收取服務費用等額的消費券。嚴禁無服務、假服務收取消費券的行為。
第十四條 消費券結算
消費券結算嚴格按照《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定點服務機構每季度第一個月的第10日前與老人所屬轄區街道辦事處結算上一季度消費券,結算需提供《深圳市居家養老消費券定點服務機構服務協議書》、消費券、深圳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記錄本、合法有效的結算票據以及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非本轄區定點服務機構進行本轄區消費券結算時,還應當向老人所屬轄區街道辦事處提供老人經常居住地社區工作站出具的居住證明材料。對于超過結算期限的消費券,視為定點服務機構放棄結算,對這部分消費券不再進行結算。定點服務機構如未能提供結算所需資料,各街道辦事處應拒絕與其結算。
第十五條 定點服務機構的內部管理
定點服務機構要按照《管理辦法》制定各種管理制度,有序開展服務,實現服務、監管制度化。要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收入進行核算;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確保員工的合法勞動權益;開展員工的業務培訓,執行員工持證上崗制度;加強服務監管,保證服務質量等。
第十六條 定點服務機構資格的取消
定點服務機構違反《管理辦法》、《管理規定》、《深圳市居家養老消費券定點服務機構服務協議書》等規定的,區民政局視情況嚴重程度,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等處罰,對多次受處罰的定點服務機構,依規定取消其定點服務機構資格。區民政局定期組織對定點服務機構的服務、管理等進行綜合評估,評估后未能達標的,取消其定點服務機構資格。被取消定點服務機構資格的,在兩年內提出成為定點服務機構申請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福田區民政局負責本細則的組織實施和解釋工作。
第十八條 各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依照深圳市有關社區居家養老的規定及本細則負責具體工作的開展。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年10月1日起實施,《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工作實施細則》(福民〔20**〕65號)同時廢止。
篇2: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2017年)
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20**)
(20**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居家養老服務社會化發展,滿足居家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在政府主導下,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村)為依托,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提供專業化服務,居(村)民委員會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務,滿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會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模式。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包括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日間照料中心、虛擬養老院和農村幸福院等。
第四條 居家養老服務應當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為導向,堅持政府主導、保障基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自愿選擇、就近便利的原則。
第五條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餐飲配送、保潔、助浴、輔助出行等家政服務;
(二)為老年人提供健康體檢、家庭病床、醫療康復和護理等醫療衛生服務;
(三)為老年人提供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咨詢、不良情緒干預、臨終關懷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為老年人提供安全指導、緊急救援服務;
(五)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服務;
(六)開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閑養生等活動。
第六條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需要由社會提供服務的,老年人家庭應當承擔相應費用。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納入個人誠信平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扶養人探親休假和請假照護老年人的權利。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將居家養老服務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三)完善與居家養老服務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四)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規劃、按標準設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五)制定對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補貼的政策;
(六)制定居家養老服務規范、標準,加強養老服務市場監管和養老服務信息化、智能化建設;
(七)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協調,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督檢查;
(八)建立養老服務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家庭經濟情況、身體狀況、養老服務需求進行評估,對符合條件的高齡、失能、失獨、殘獨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給予補貼。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的指導、規范、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商務、工商、文化、衛生和計劃生育、工業和信息化、食品藥品監管、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下列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一)按照養老服務規劃,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二)具體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經費補貼等扶持政策措施;
(三)組織、指導居(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并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四)在社區推行為老年人服務志愿者登記制度,建立為老年人志愿服務時間儲蓄和激勵機制。
第十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購買居家養老服務項目的相關工作;協助對轄區內老年人的健康狀況、家庭情況和服務需求等進行調查;組織老年人開展文體娛樂、社會交往、互助養老、志愿服務等活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二條 城市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統籌規劃發展,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必須按照標準設置養老服務設施。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養老服務規劃,以每百戶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老舊小區沒有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配套建設指標的,按照每百戶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標準,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逐步進行配置。所有權、使用權屬于政府的養老服務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 農村居家養老可以依托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利用閑置的村集體土地、房屋、農家院等場所,根據實際情況建設農村幸福院等養老服務設施;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在滿足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可以逐步向社會開放,加快改革轉型升級,提升其社會化運營能力和輻射帶動周邊農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水平,使之成為區域性居家養老服務中心。
支持農村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利用農村剩余勞動力資源,
培養農村養老護理人才,開展農村居家養老服務;鼓勵發展農村居民間的養老互助服務。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可以引入家政、物業等社會力量,通過委托運營、公開招標等方式運營。
第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制定計劃,推進老舊小區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適老生活服務設施的改造和安裝。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內需要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或者配置基本生活輔助器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納入人才教育培訓規劃,推進養老服務人才隊伍的職業化、專業化建設,培養具有職業素質、專業知識和技能的養老服務工作者。
在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就讀養老服務專業的學生,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減免學費;按照規定對從事養老服務業的大中專畢業生給予補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免費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七條 鼓勵和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長期護理保險,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長期護理保障。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完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按照基層醫療機構的服務功能完善基層用藥及報銷制度,保障社區(村)衛生服務機構藥物供應,為老年人在社區(村)治療常見病、慢性病用藥提供方便。
第十九條 社區(村)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為六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定期免費體檢服務以及疾病預防、傷害預防、自救、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導;
(二)開展社區(村)家庭醫生簽約式服務,對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進行綜合管理,開展醫療、護理、康復服務指導;
(三)提供優先就診和與其他醫療機構之間的雙向轉診等服務;
(四)根據需要與居家養老服務組織開展合作,為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十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或者以投資、捐贈、捐助等方式支持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養老服務機構利用自身資源優勢,為周邊的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與周邊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為老年人提供一體化的健康和養老服務;鼓勵社會力量按照醫養結合的原則興辦護理機構,支持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設置醫務室、護理站,開展醫療服務,提高其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能力。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居住區附近閑置的場所、設施,用于開展居家養老服務;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開放所屬場所,為附近社區的老年人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及社會組織借助云計算、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構建、運用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平臺、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務系統和應急救援網絡,集成養老服務資源,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緊急呼叫、遠程健康監護、緊急援助、居家安防、家政預約、健康咨詢、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線上線下等服務項目。
第二十二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從事居家養老服務可以低價或者無償使用政府提供的場所、設施,也可以自行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用水、電、暖、燃氣執行居民生活用戶價格。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依法享受稅費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服務檔案,公開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收費標準等,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鼓勵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投保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投保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給予適當保費補貼。
政府應當支持保險公司發展農民養老健康保險、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等普惠保險業務。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老年人家庭成員等為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工商部門應當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定期公布和更新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名錄,并提供查詢服務;對經過考核評估達不到服務標準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從名錄中刪除或者予以注銷,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相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修建,并處應建面積所需費用總額的罰款。
擅自改變政府投資或者資助建設、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用途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退賠補貼資金和有關費用,并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情節嚴重的,由民政部門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依法注冊或者登記的社會養老機構開展社會養老服務,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青島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2015年)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青島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業經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并報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年4月1日
附:青島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青島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20**年12月31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保障老年人、養老服務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養老服務發展應當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發展、保障基本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養老服務體系。
第三條 市、區(市)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財政、衛生、教育、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行政、公安消防、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以及政府的老齡、殘疾人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的有關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養老服務工作。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養老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建立與人口老齡化程度以及養老服務發展要求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所需事業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投資、捐贈、捐助等方式支持養老服務發展。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為老志愿服務活動,建立為老志愿服務時間儲蓄制度。
發展養老服務協會等社會組織,發揮其在行業自律、監督評估、中介服務、溝通協調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六條 市、區(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程度和發展趨勢、養老服務需求,制定養老服務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養老服務發展專項規劃應當包括養老服務發展目標、服務設施布局以及規模、從業人員培養培訓、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七條 城鄉規劃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
第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民政部門編制的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指標。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九條 城市新建居住區(含居住小區、組團,下同),按照每百戶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居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居住區和老城區中未達到居住區規模的居民片區,按照每百戶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標準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達不到前列標準的,區(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解決。
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前兩款規定的標準和建設區域及其毗鄰區域的現實、預期需求,按照方便老年人和適當集約的原則,統籌考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
第十條 農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按照占地不少于二畝、建筑面積不少于四百平方米、床位不少于二十張的標準建設。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能夠滿足規定服務范圍內百分之七十以上五保供養對象集中供養的標準建設。
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養老服務設施納入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優先建設。
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用地、由政府投資建設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將有關建設資料全部移交給所在地的區(市)民政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并協助辦理產權登記。以劃撥方式用地的其他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區(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建設單位代為配建或者建成后回購,并將產權移交所在地的區(市)民政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
以出讓方式用地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區(市)人民政府可以與建設單位協商后回購,并將產權移交所在地的區(市)民政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占、破壞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三條 養老服務設施因公共利益需要搬遷、拆除的,應當征求市、區(市)民政部門的意見,并根據養老服務發展專項規劃予以重建或者易地建設。建設期間,應當安排過渡用房,滿足老年人養老需求。
第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動老年宜居社區建設,扶持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和老年人家庭設施的無障礙改造。
第三章 養老服務體系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為有需求的贍養人免費提供養老服務技能培訓。
第十六條 鼓勵家政、物業等企業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的居家養老服務。鼓勵居民開展互助式養老服務。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企業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養老服務組織)利用互聯網、物聯網等,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務。
第十七條 對本市未入住養老機構的城市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的老年人(以下簡稱三無老年人)和農村五保老年人、城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貧困重度殘疾老年人以及經濟困難的“失獨”老年人,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為其購買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八條 區(市)、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養老服務發展專項規劃,綜合考慮社區老年人數量、服務半徑等因素,設置社區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助餐點、農村幸福院等(以下統稱社區養老服務中心)。
區(市)、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招標或者其他公開的方式,選擇家政、物業等企業或者其他社會組織舉辦、運營社區養老服務中心。
第十九條 社區養老服務中心應當為社區內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短期托養、配餐助餐、休閑娛樂等服務。具備條件的,可以為社區內的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
第二十條 社區養老服務中心應當建立社區內老年人電子健康檔案。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已經建立老年人電子健康檔案的,應當與社區養老服務中心共享有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實現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與社區服務中心以及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設施的功能銜接,統籌發揮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養老服務功能。
第二十二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養老服務發展專項規劃,建設公辦養老機構,重點保障本市城市三無老年人、農村五保老年人入住;優先滿足屬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重度殘疾、“失獨”、八十周歲以上等情形的老年人和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入住需求。
本市城市三無老年人、農村五保老年人,選擇到民辦養老機構養老的,由市、區(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民辦養老機構補貼。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舉辦、運營養老機構。政府投資建設的養老機構可以委托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管理運營。
市、區(市)、鎮人民政府可以向符合規定條件的民辦養老機構購買養老服務,以及通過以獎代補等方式對其予以補助。
第二十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依法登記。
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必要時,可在一定期限內實施托管。
第二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醫療服務與養老服務資源,使養老機構與醫療、護理、康復療養等專業機構合理布局、功能互補。
支持醫療機構舉辦醫養結合的養老機構。鼓勵規模較大的養老機構通過自建或者合建聯營方式設立醫療機構。對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條件的,衛生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批準。
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開設針對老年病的專科或者門診,適當增加老年病床數量。
第二十六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評估認定標準。失能、半失能評估認定結論作為老年人享受基本養老服務等有關待遇的重要依據。
對提出為老年人作自理能力評估申請的,由區(市)民政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第三方機構應當根據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評估認定標準提出評估報告,出具評估認定結論。
申請人對評估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老年人自理能力評估認定復核委員會申請復核。復核委員會由區(市)民政部門組織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四章 服務規范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養老服務規范,規范養老服務行為。
養老服務組織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有關的服務標準和規范。
第二十八條 養老服務組織應當配備與運營規模、服務內容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并定期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服務組織中,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職業、專業技術資格管理的崗位,其從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資格持證上崗。其他直接為老年人服務的崗位,其從業人員應當經專業技能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九條 養老服務組織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享受政府養老服務補貼的老年人,可以自主選擇養老服務方式和養老服務組織。
第三十條 養老服務組織應當為接受服務的老年人建立信息和服務檔案,妥善保管相關原始資料。
第三十一條 養老服務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設施設備、食品藥品等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養老服務組織應當制定養老服務意外事件處置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發生意外情況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公安消防、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場所的消防安全、餐飲安全檢查。
第三十二條 社區養老服務中心、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機構內感染性疾病的防控,預防交叉感染。
第三十三條 社區養老服務中心、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與醫療機構合作或者設立醫療機構等方式,為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
養老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可以與社會醫療機構協作,為患病老年人提供雙向轉診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承擔社會保險、長期醫療護理保險等服務。
衛生部門應當完善和落實促進醫養結合的措施,加強對養老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與養老服務組織簽訂合作協議的醫療機構的監管。
第三十四條 養老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價格管理有關規定執行。養老服務組織應當公開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收費標準。
城市三無老年人、農村五保老年人等政府供養人員的養老服務價格,按照政府招標購買服務時確定的價格執行。
第三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社區養老服務中心、養老機構評估制度,定期組織對其人員、設施設備、管理、服務、經費、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監督舉報、投訴網絡,對接到的舉報、投訴及時進行核實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城鄉、互聯共享的養老服務信息化平臺,及時發布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和養老服務資源供給情況,公開養老服務組織設立情況、接受政府補助情況以及其他有關信息。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將轄區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和養老服務資源供給等信息錄入養老服務信息化平臺。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三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養老服務發展專項資金。地方留成的福彩公益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應當用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社區養老服務中心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財政補助。
舉辦養老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建設、運營補助。
市、區(市)人民政府對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可以承擔的養老服務事項,應當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實現。
第三十九條 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項目,按照規定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項目因地質、地形等條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核準,按照規定減免易地建設費。
第四十條 養老機構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提供養老服務,依法應當減免稅收的,按照規定執行。
社區養老服務中心、養老機構免繳有線(數字)電視建設費(入網費)、有線(數字)電視終端用戶收視維護費。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免繳征地管理費、水土保持補償費;在達標排放污染物并經環保部門核準后,免繳排污費;適當減免與環境行政管理有關的監測服務費。
第四十一條 社區養老服務中心、養老機構的生活服務設施的用電,按照國家規定的居民用電的非居民用戶電價執行;用水、用暖、用氣價格按照規定的居民用戶價格執行;固定電話、寬帶互聯網費用按照規定的住宅用戶價格執行。
第四十二條 鼓勵養老服務組織為接受服務的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鼓勵養老服務組織購買責任保險。市、區(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四十三條 建立長期醫療護理保險制度。對經認定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應當按照規定納入長期醫療護理保險的服務范圍。
第四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老服務專業人才培養、激勵機制。
鼓勵開展老年醫療護理專業和生活護理專業相結合的培訓,培養復合型養老護理人才。
支持高等院校和職業學校開設養老服務和管理專業,培養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等專業人才。
第四十五條 市、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部門應當依托社會培訓機構、職業學校和養老機構建立養老服務實訓基地,對養老服務從業人員進行技能培訓。
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參加職業培訓,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培訓費以及職業技能鑒定費補貼。
第四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建立養老護理人員崗位補貼制度。
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在本市從事養老服務工作每滿五年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具體辦法由市民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七條 養老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其執業醫生、護士、康復醫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資格、注冊考核、職稱評定等方面,享受與社會醫療機構同類專業技術人員相同的待遇。
第四十八條 城市公辦養老機構應當與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對口支援和合作機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進行人員培訓、技術指導、設備支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或者未將農村養老服務設施納入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優先建設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指標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排養老服務發展專項資金的;
(四)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或者其用地用途的;
(五)不依法履行職責,侵犯老年人接受養老服務權益的。
第五十條 養老服務設施的經營管理者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退還補貼資金等 有關補助費用,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社區養老服務中心、養老機構未按照有關的服務標準或者規范提供服務的,由民政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價格、公安消防、食品安全、公共衛生等有關管理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