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監理質量的事后控制
1、質量的事后控制內容
1.1、組織分部分項工程的中間驗收,以及單位、單項工程竣工初步驗收。
1.2、協助業主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1.3、審核竣工圖及其他技術文件資料。
1.4、整理工程技術文件資料并編目歸檔。
1.5、編寫工程監理總結報告。
2、質量事后控制措施
2.1、質量事后控制的組織措施
(1)設立專門機構會同公司領導及專家組,對工程質量事故進行處理。
(2)建立專門的組織會同公司領導及專家組及時對已完成工程進行驗收。
2.2、質量事后控制的技術措施
(1)每個部位完成后由施工單位及時填寫"部位質量檢驗評定表",經總包單位審核簽認,報監理單位核驗。
(2)基礎及上部結構工程完成后,由總包單位組織設計單位、業主、監理單位參加,共同進行結構工程驗收。如有特殊情況時,主體結構驗收可分步進行。
(3)單位工程完成經總包單位復驗后,報監理公司進行竣工驗收,核定質量等級,并由監理公司向市質量監督部門申報核驗發證。
2.3、質量事后控制的經濟措施
(1)嚴格控制由于工程質量問題引起的變更而造成的經濟簽證。
(2)正確處理由于工程質量問題引起的各類索賠事件。
2.4、質量事后控制的合同和信息措施
(1)每周組織由監理單位、業主、總包單位、分包單位共同參加的工程質量問題聯合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并及時將檢查評比結果下發各單位,對于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單位,掛黃牌警告,經過兩次黃牌警告的單位,監理將建議為業主撤換施工隊伍。
(2)單位工程竣工后,及時按監理檔案管理制度整理保存監理資料。
篇2:工程項目監理質量事后控制
工程項目監理質量的事后控制
1、質量的事后控制內容
1.1、組織分部分項工程的中間驗收,以及單位、單項工程竣工初步驗收。
1.2、協助業主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1.3、審核竣工圖及其他技術文件資料。
1.4、整理工程技術文件資料并編目歸檔。
1.5、編寫工程監理總結報告。
2、質量事后控制措施
2.1、質量事后控制的組織措施
(1)設立專門機構會同公司領導及專家組,對工程質量事故進行處理。
(2)建立專門的組織會同公司領導及專家組及時對已完成工程進行驗收。
2.2、質量事后控制的技術措施
(1)每個部位完成后由施工單位及時填寫"部位質量檢驗評定表",經總包單位審核簽認,報監理單位核驗。
(2)基礎及上部結構工程完成后,由總包單位組織設計單位、業主、監理單位參加,共同進行結構工程驗收。如有特殊情況時,主體結構驗收可分步進行。
(3)單位工程完成經總包單位復驗后,報監理公司進行竣工驗收,核定質量等級,并由監理公司向市質量監督部門申報核驗發證。
2.3、質量事后控制的經濟措施
(1)嚴格控制由于工程質量問題引起的變更而造成的經濟簽證。
(2)正確處理由于工程質量問題引起的各類索賠事件。
2.4、質量事后控制的合同和信息措施
(1)每周組織由監理單位、業主、總包單位、分包單位共同參加的工程質量問題聯合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并及時將檢查評比結果下發各單位,對于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單位,掛黃牌警告,經過兩次黃牌警告的單位,監理將建議為業主撤換施工隊伍。
(2)單位工程竣工后,及時按監理檔案管理制度整理保存監理資料。
篇3:第一醫院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第一醫院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一、為了加強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監理工作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凡在**市第一醫院從事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三、建設單位應授權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監理合同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
建設單位應支持監理人員履行崗位職責;
施工單位應接受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五、監理單位應在工程項目現場設立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組織形式和規模應根據監理合同的范圍和內容確定;
六、項目監理機構一般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成,必要時可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必須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
七、項目監理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全面履行監理合同,控制建設工程質量、造價和進度,管理建設工程相關合同,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系;做好各類監理資料的管理工作,監理工作結束后,向本監理單位或相關部門提交完整的監理檔案資料;
八、項目監理機構應采用巡視、檢測、見證取樣和平行檢驗等方式控制工程質量,對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
平行檢驗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單位檢驗數量的5%,檢驗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九、項目監理機構應依據監理合同配備滿足現場監理工作需要的檢測設備和工具;
建設單位應為項目監理機構開展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交通、通訊及生活設施;
十、在履行監理合同期間,監理單位不得隨意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確需更換時應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十一、總監理工程師原則上只能承擔一項監理合同業務,確需同時承擔多項監理合同的,不得超過三項一等以下工程監理合同業務;
十二、總監理工程師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書面授權總監理工程師代表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
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必須常駐現場;
十三、項目法人應對監理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嚴格審核各類監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建立監理人員跟蹤管理檔案;
十四、項目法人對監理人員在監理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質量和安全問題,應責成有關方面及時處理;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妨礙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
十五、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具備任職條件的監理人員;
十六、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
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降低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等級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因監理人員不履行職責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四)選派不具備條件的人員承擔監理工作的。
十七、醫院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監理人員的工作不進行監督管理的;
(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認可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承擔監理業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