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站工程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措施
1環境保護保證體系
建立由項目經理領導下,生產副經理具體管理、各職能部門(施工管理部、安全環保部、工程技術部、機電物資部等)參與管理的環境保護保證體系。其中工程技術部負責制定項目環保措施和分項工程的環保方案,解決施工中出現的污染環境的技術問題;施工管理部合理安排生產,組織各項環保技術措施的實施,減少對環境干擾;安全環保部督促施工全過程的環保工作和不符合項的糾正,監督各項環保措施的落實;其它各部門按其管轄范圍,分別負責組織對施工人員的環境保護培訓和考核,保證進場施工人員的文明和技術素質,加強對有毒有害氣體、危險物品嚴格管理和領用制度,負責各種施工材料的節約和回收等。
環境保護管理組織機構見圖23-1。
2環境保護的目標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做好施工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對施工區域外的植物、樹木盡量維持原狀,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區附近地區的環境污染、加強開挖邊坡治理防止沖刷和水土流失。積極開展塵、毒、噪音治理,合理排放廢渣、生活污水和施工廢水,最大限度地減少施工活動給周圍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
環境保護嚴格按國家電力公司〖2000〗162號文《國家電力公司水電建設工程安全文明生產管理規定》、國電電源〖20**〗49號文《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華能安監〖20**〗319號文《安全生產工作規定》(試行)及《安全生產監督工作管理辦法》執行。
3環境保護措施
工程開工前,編制詳細的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保護措施計劃,報監理工程師審批后實施。根據具體的施工計劃制定出與工程同步的防止施工環境污染的措施,認真作好施工區和生活營地的環境保護工作,防止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區附近地區的環境污染和破壞。
安全環保部全面負責施工區及生活區的環境監測和保護工作,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指導。定期對本單位的環境事項及環境參數進行監測,積極配合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區和生活營地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環境監督監測。每月按監理工程師指定的報表內容、格式報送環境月報,報告本月的環境保護工作及環境監測結果。
3.1防止擾民與污染
(1)工程開工前,編制詳細的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保護措施計劃,報監理工程師審批后實施。施工方案盡可能減少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
(2)與施工區域附近的居民和團體建立良好的關系。對受噪音污染的,事前通知,隨時通報施工進展,并設立投訴熱線電話。
(3)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擾民施工作業,以防止公害的產生為主。
(4)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防止運輸的物料進入場區道路和河道,并安排專人及時清理。
(5)由于施工活動引起的污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
3.2搞好空氣質量的保護
(1)在水泥裝卸運輸過程中,保持良好的密封狀態;并由密封系統從罐車卸載到儲存罐,儲存罐安裝警報器,所有出口配置袋式過濾器。
(2)機械車輛使用過程中,加強維修和保養,防止汽油、柴油、機油的泄露,保證進氣、排氣系統暢通。
(3)運輸車輛及施工機械,使用0#柴油和無鉛汽油等優質燃料,減少有毒、有害氣體的排放量。
(4)采取一切措施盡可能防止運輸車輛將砂石、混凝土、石渣等撒落在施工道路及工區場地上,安排專人及時進行清掃。場內施工道路保持路面平整,排水暢通,并經常檢查、維護及保養。晴天灑水除塵,道路每天灑水不少于4次,施工現場不少于2次。
(5)不在施工區內焚燒會產生有毒或惡臭氣體的物質。因工作需要時,報請當地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采取防治措施,在監理工程師監督下實施。
(6)傳送帶安裝防風板,轉折點處和漏斗排放區加以密閉以減少粉塵排放。
(7)運輸可能產生粉塵物料的敞蓬車,車廂兩側和尾部配備擋板,控制物料的堆高不超過擋板,并用干凈的雨布覆蓋。
(8)在現場安裝沖洗車輪設施并沖洗工地的車輛,確保工地的車輛不把泥巴、碎屑及粉塵等類似物體帶到公共道路路面及施工場地上,在沖洗設施和公共道路之間設置一段過渡的硬地路面。
3.3加強水質保護
(1)施工場地修建截排水溝、沉砂池,減少泥砂和廢渣進入江河。施工前制定施工措施,做到有組織的排水。土石方開挖施工過程中,保護開挖鄰近建筑物和邊坡的穩定。
(2)施工機械、車輛定時集中清洗。清洗水經集水池沉淀處理后再向外排放。
(3)制漿站等臨建設施的廢水經集中沉淀池充分淀處理后排放,沉淀的漿液和廢渣定期清理送走。
(4)生產、生活污水采取治理措施,對生產污水按要求設置水溝塞、擋板、沉砂池等凈化設施,保證排水達標。生活污水先經化糞池發酵殺菌后,按規定集中處理或由專用管道輸送到無危害水域。
(5)每月對排放的污水監測一次,發現排放污水超標,或排污造成水域功能受到實質性影響,立即采取必要治理措施進行糾正處理。
3.4加強噪聲控制
(1)加強交通噪聲的控制和管理。合理安排運輸時間,避免車輛噪聲污染對敏感區影響。
(2)調整施工時段:晚間控制高噪聲機械的設備運行、作業,空壓機等噪聲較大的施工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實行輪班制,控制工作時間;并為相應機械設備操作人員配發噪聲防護用品。
(3)選用低噪聲設備,加強機械設備的維護和保養,降低施工噪聲。
(4)進入生活營地和其它非施工作業區的車輛,不使用高音和怪音喇叭,盡量減少鳴笛次數,最好以燈光代替喇叭;廣播宣傳、音響設備合理安排時間,不影響公眾辦公、學習和休息。
(5)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3.5棄渣和固體廢棄物處理
(1)施工棄渣和固體廢棄物以國家《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為依據,按設計和合同文件要求送至指定棄渣場。
(2)做好棄渣場的綜合治理,按照設計要求采取工程保護措施,避免邊坡失穩和棄渣流失。
(3)保持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在施工區和生活營地設置足夠數量的臨時垃圾貯存設施,防止垃圾流失,定期將垃圾送至指定垃圾場,按要求進行覆土填埋。
(4)遇有含鉛、鉻、砷、汞、氰、硫、銅、病原體等有害成份的廢渣,經報請當地環保部門批準,在環保人員和監理工程師指導下進行處理。
(5)保持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在施工區和生活區設置足夠數量的臨時
衛生設施,定時清除垃圾,并將其運至指定地點堆放或掩埋、焚燒處理。(6)做好棄渣場的治理措施,按照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棄渣規劃有序地堆放和利用棄渣,完善渣場地表截排水規劃措施,確保開挖和渣場邊坡穩定,防止任意倒放棄渣降低河道的泄洪能力以及影響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3.6水土保持
(1)按設計和合同要求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因堆料、運輸或臨時建筑而占用合同規定以外的土地,如情況特殊,需向監理工程師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使用。施工作業時表面土壤妥善保存,臨時施工完成后,恢復原來地表面貌或覆土。
(2)施工活動中嚴格按合同要求采取設置截排水溝和完善排水系統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防止破壞植被和其它環境資源。按設計要求合理砍伐樹木,清除地表余土或其它地物,不亂砍、濫伐林木,不破壞草灌等植被;進行土石方明挖和臨時道路施工時,根據地形、地質條件采取工程或生物防護措施,防止邊坡失穩、滑坡、坍塌或水土流失;做好棄渣場的治理措施,按照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棄渣規劃有序地堆放和利用棄渣,防止任意倒放棄渣阻礙河、溝等水道,降低水道的行洪能力。
3.7景觀與視覺保護
(1)精密布置、精心施工,盡量減少林地、草地的損失。
(2)在每個施工區和工程施工完成后,及時拆除各種臨時設施,施工臨時占地及時恢復植被或本來用途。
(3)各種臨時停放的機械車輛停放整齊有序。
(4)臨時住房、倉庫、廠房等臨時施工設施,在設計及建造時,考慮美觀和與周圍環境協調的要求。
3.8生態保護
(1)盡量避免在工地內造成不必要的生態環境破壞或砍伐樹木,嚴禁在工地以外砍伐樹木。
(2)在施工過程中,對全體員工加強保護野生動植物的宣傳教育,提高保護野生動植物和生態環境的認識,注意保護動植物資源,盡量減輕對現有生態環境的破壞,創造一個新的良性循環的生態環境。
(3)在施工場地內外發現正在使用的鳥巢或動物巢穴、及受保護動物(如鳥類、大蟒等),妥善保護,并及時報告監理工程師和業主。
(4)施工現場內有特殊意義的樹木和野生動物生境,設置必要的圍欄并加以保護。
(5)在工程完工后,按要求拆除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保留的設施外的施工臨時設施,清除施工區和生活區及其附近的的施工廢棄物,并按監理工程師批準的環境保護措施、計劃完成環境恢復。
3.9文物保護
(1)對全體員工進行文物保護教育,提高保護文物的意識和初步識別文物的能力。認識到地上、地下文物都歸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能據為己有。
(2)施工過程中,發現文物(或疑為文物)時,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移動或破壞,同時將情況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和文物主管部門,執行文物管理部門關于處理文物的指示。
篇2: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2002年)
第一條 為加強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開發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和水土保持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經驗收合格后,該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權限,負責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完成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范圍應當與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復文件一致。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的主要內容為:檢查水土保持設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施工質量、投資使用和管理維護責任落實情況,評價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對存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等。
第七條 水土保持設施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確定為驗收合格;
(一)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完備,水土保持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財務支出、水土流失監測報告等資料齊全;
(二)水土保持設施按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體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攔渣率、植放映復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標達到了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復文件的要求及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技術標準;
(四)水土保持設施具備正常運行條件,且能持續、安全、有效運轉,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維護措施落實。
第八條 在開發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依據批復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設計文件的內容和工程量,對水土保持設施完成情況進行檢查,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實施工作總結報告和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技術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對于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所列驗收合格條件的,方可向審批該水土保持方案的機關提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申請。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完成驗收工作。
第十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的開發建設項目,應當先進行技術評估。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的開發建設項目(來自:m.dewk.cn),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的開發建設項目,可以直接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技術評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咨詢評估資質的機構承擔。
承擔技術評估的機構,應當組織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財務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依據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復文件和水土保持驗收規程規范對水土保持設施進行評估,并提交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后,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的代表和專家成立驗收組,依據驗收申請、有關成果和資料,檢查建設現場,提出驗收意見。其中,對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需要先進行技術評估的開發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提交驗收申請時,應當同時附上技術評估報告。
建設單位、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監測報告編制單位應當參加現場驗收。
第十三條 驗收合格意見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驗收組成員同意,由驗收組成員及被驗收單位的代表在驗收成果文件上簽字。
第十四條 對驗收合格的項目,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驗收合格手續,出具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證書,作為開發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之一。
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負責驗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直至驗收合格。
第十五條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開發建設項目,其相應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分期驗收。
第十六條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設單位或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確保水土保持設施安全、有效運行。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水土保持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已投入運行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建有關工程并辦理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有關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最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主席令49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發展生產,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水土流失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
第四條 國家對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第五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工作列為重要職責,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水土保持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查評價水土資源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水土保持規劃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土保持規劃,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土保持規劃的修改(來自:m.dewk.cn),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安排專項資金,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的具體情況,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進行重點防治。
第八條 從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措施保護水土資源,并負責治理因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
第十條 國家鼓勵開展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學技術水平,推廣水土保持的先進技術,有計劃地培養水土保持的科學技術人才。
第十一條 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DOC版法規全文下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最新)